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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变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1-19 22:25:50

监察部行使的监督是什么监督 A 专门监督 B 主管监督 C 职能监督 D 法制监督 请逐项解释一下,谢谢!

A专门监督 是指以监督作为其最主要的职能,所以其监督具有专门的特征,而且主要针对的是行政领导层的公务员,即监察部门
B主管监督 是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即具有工作业务上的领导或者指导关系
C职能监督 是指以通过履行自己的职能达到监督的效果,其职能具有某个方面或者领域的专业性,例如质量技术监督、审计监督
D法制监督 是指对被监督对象的依法从事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本身具有法律的专业性,关注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活动监督,一般是指法制办
所以,答案应该选A

❷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觉接受什么监督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版条例》 第三十四条权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2)监察变监督扩展阅读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需要承担的任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❸ 监督学基本原理

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
二是监督不了。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三是无力监督。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
四是监督渠道不畅。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

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党内监督意识,努力营造主动监督、乐于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的综合效果。要突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队伍负责人是党内监督的重点,要通过合理的分权,强化内部制约,变“集权”为民主决策,杜绝少数大包大揽,个人说了算现象。同时要强化对腐败多发部位、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积极探索、寻求规律,完善制度,防止因垄断等而引发权力滥用问题。要在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中实施监督,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是要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的内在权威。首先积极报开展巡视工作,实现巡视监督与信访监督的相互结合,巡视情况与干部考察的相互勾通,巡视成果与廉政档案的综合利用,推进巡视工作的规范化。其次要积极探索建立以上级纪委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体制,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地实施监督检查权。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改变纪委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只有初核权、没有立案权的现状,真正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独立的立案权,检查权和处分权,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

运用监督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结合实际撰写一篇小论文。
把群众监督当作联系群众的桥梁
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强化群众监督,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惩防腐败中的重要体现。自2002年5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以来,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市人民政府纠风办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市、区两级行政执法局相继建立了向社会公布开通群众投诉举报热线、设立中队执法政务公开栏、聘请由各界群众代表组成的行风监督评议员等一系列群众监督制度。两年多来,在这些群众监督举措的保障下,广大行政执法干部不断开拓前进,积极改进自身不足,克服困难,勇于奉献,为维护城市良好地生产、生活秩序做出了贡献。但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如何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把群众监督由被动接受向主动需要转变,由单向监督向双向互动转变,使群众监督真正成为推动广大行政执法干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勇于执法的动力,成为广大行政执法干部展现政府形象的窗口,成为行政执法局深入宣传城市管理法规的渠道,成为代表政府密切联系群众,为各族群众排忧解难,更好地为市民服务的通途……这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实践、思考。
一、让群众监督成为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自身“拒腐免疫力”的内在需要。
加强群众监督既是党对政府职能部门廉洁、勤政的外在要求,也是我们提高自身“拒腐免疫力”的内在需要。市行政执法队伍建立两年多来,通过群众监督的各种渠道,我们不断发现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市、区两级行政执法局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其中已经构成违纪、违规事实的执法干部进行了及时、有效地处理,对广大执法干部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并促使我们及时从中反思,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勤政制度,加强队伍思想道德和职业教育,从而提高了自身“拒腐免疫力”。试想,如果没有群众监督的渠道,我们就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更谈不上及时纠正和改进了。问题积少成多,性质积轻成重,其结果必将是严重的。因此,我们要自觉地把群众监督视为提高自身“拒腐免疫力”的内在需要,需做是广大人发群众对行政执法干部最深切的爱护,真心实意地切实加强群众监督,使群众监督成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健康成长的重要力量。
二、把群众监督变为深入宣传城市管理法规的重要渠道。
群众监督的各种渠道既是群众反映问题、提出意见的渠道,也应当成为行政执法部门对各族群众宣传城市管理各项法规的生动课堂。我们在接受群众监督的同时,也应充分利用这一时机,及时向群众宣传其所反映问题、意见中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法规、程序等相关内容,变单向监督为双向互动,消除误解,转化矛盾,让群众更多地了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这一新生事物,以点带面地宣传、教育群众自觉维护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从而提高市民群众城管法规意识,更加理解、支持执法干部依法行政。
三、使群众监督成为密切行政执法干部与市民群众联系沟通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的桥梁。
群众监督的各种渠道是执法干部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途径。城管执法部门接受群众监督的时刻也是与市民群众沟通感情的重要时刻。在接受群众监督时,每一位执法干部的言行举动都是执法形象的体现,它直接影响着市民群众对城管执法干部队伍的思想感情。执法干部的热情服务、文明执法带来的不仅仅是群众的交口称赞,还有他们衷心的认可和内心的敬意,这种认可和敬意的积累会不断地转化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深深理解与热情支持,它不仅密切了执法干部与市民群众之间的雨水关系,也奠定了支持维护城市管理的坚实群众基础,从而为行政执法工作创设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群众监督是座促进高效完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金桥”。我们应更充分地发掘和利用这座“金桥”,不断带动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❹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分类处理

不知道你需要哪个层次的分类处理办法,下面是节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的监督检查方面的内容,要写文章可略作修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强化科学执纪理念方面
一方面,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纪为民的理念,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紧紧围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开展工作,认真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另一方面,要把监督干部同信任干部、激励干部结合起来,注意区分违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一个能够放心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要强化惩防并举的理念。坚决惩治腐败这一手一定要硬,有效预防腐败这一手一定要强。
二、优化发展环境方面
一要营造政令畅通的政务环境,必须加强干部执政力建设,在公务员推行“接受任务不找借口,执行任务不讲困难,完成任务追求圆满”的执行理念。加强对干部执行力的监督,解决“中梗阻”和乱执行问题。必须健全以强化执行力为导向的考评和激励机制,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 考核评价体系,实现考评结果与干部评先树优、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等管理环节紧密衔接,加大奖优罚劣的力度和幅度,激发广大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必须切实强化工作问责,认真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定下的目标任务,要进行细化、实化、量化,使每项工作有目标进度、有效果要求、有专人负责。二要营造完善便民的服务环境。加快电子监察网络化建设的进程,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推广扩大内需电子监察系统,把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社保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处罚等重要事项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实行流程监控,自动预警、跟踪督办。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细化岗位责任、优化工作流程、规范自由裁量。三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诚信建设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
三、项目建设方面
一是前移监督环节。配合审查前期项目是否合法合规,建设项目的决策是否民主、科学,项目审批核准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符合许可时限,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二是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的政策措施,管好用好投资,推进项目建设。经常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会商情况,交换意见,及时了解掌握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监督工作的全力和实效。三是加强督促检查,保证项目建设进度顺利。督促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做到每个项目、每笔资金才有责任部门,每个环节都有人负责。转变项目管理的理念,完善制度,注重细节,严格按制度办事,努力促进项目建设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督促有着部门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开展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情况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土地审批和供应建设用地,坚决纠正违规办理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违规发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行为。开展扩大内需项目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情况检查,防止和纠正违规审批或核准立项,特别是借机上马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等问题。
四、纠风治乱方面
纪检监察机关要重点加强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类涉农建设项目、惠农各项补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确保把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原原本本地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农户。解决民生工程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加强对城镇下岗人员和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新农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等中央关于保障民生重大决策部署和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应得的实惠“不缩水”。解决损害群众和企业利益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严肃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和房屋拆迁吵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等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强化对社保基金、慈善基金和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继续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认真治理公共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认真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五、化解纠纷,维护稳定方面
一方面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滂胱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方面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环境执法和环保审批宴评中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另一方面,要严肃查处“涉软”案件,特别是对在招商引资、服务企业过程中吃拿卡要、损商坑商、刁难客商,或者徇私舞弊、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要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切实为经济发展提供法纪保证。对中央和省级检查组反馈的问题,特别是挂牌督办的问题,要尽快查清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对不认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该给予纪律处分的,要坚决给予处分。

❺ 税务纪检监察如何转变职能

一、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为税务改革和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能否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入税收工作的大格局中,是检验税务纪检监察工作做得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税务纪检监察要服从服务于组织收入,做大做强地税“蛋糕”这个中心。
融入组织收入中心工作,要发挥好三个作用:一是服务和保证作用。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安排工作时,要对税收工作进行深入研究,根据其中中心任务,确定税务纪检监察工作重点,确保组织收入工作运行到哪里,服务和保证工作就跟进到哪里,为组织收入工作提供组织保证;二是监督和协调作用,税务纪检部门要充分利用改革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的有利条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两权”的监督制约,完善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围绕税收执法权运行中问题多发的环节和部位,特别是对地税征、管、查和行政审批的重要岗位,积极开展税收执法监察,重点在提高地税收入质量、提升地税征管效能、规范税收执法、保证政令畅通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税务职能部门在管理税收事务中滥用权力。同时,通过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相互关系而保证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和税务管理活动的协调运转;三是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税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税务执法的监督职能部门,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善于从政治的角度考虑和处理问题。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放弃监督是渎职”的观念,切实做到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当好主角不缺位;服务中心,当好配角不越位。坚定信念,把握大局,积极为党组当好参谋和助手。
二、强化监察,促进税务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新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求税务机关从单纯的监督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这就对改善纳税管理、提高税务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加强税务监察显得更加重要及迫切。开展税务监察的内容包括:一是围绕税收征管改革和服务方式变化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着力查处。二是围绕规范税收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着力解决思想懒散、作风疲沓、效率低下、纪律涣散等问题。三是围绕岗位职责开展对税收执法环节的监督检查。应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促进行政执法质量的提高。四是围绕纳税服务开展监督检查,对税收服务窗口进行整顿,搞好依法治税和优质服务。
三、学习相关业务,提高纪检监督干部的能力
要按照建设学习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要求,把地税纪检监察干部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坚定的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队伍。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组织保证。就必须强化对纪检监察知识、税收知识、财务知识、计算机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效率和纪检监察的科技含量。

❻ 监察委由谁监督

事关政治体制改革全局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近来牵动人心。尤其是已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下称《监察法(草案)》),所引发的热议与关注都远在许多法律之上。

近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联合举办国家监察法立法座谈会。多位专家对于如何规范和制约监察机关,保护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表示关注。

“很多人对于如何监督监察委非常关注。实际上,在《监察法(草案)》的立法过程中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这一问题,通过一些制度上的设计,来确保监察委接受相应的制度和法律的约束与监督。”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说,“当然,在具体的规定上还有一些可以完善的空间。”

监察委员会将会成为一个怎样的机构,由谁来监督,怎样监督,是一个非常受关注的话题。

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看来,在“规范反腐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保护被监察人员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方面,《监察法(草案)》作出了很大努力,为此设计和确立了一系列相应的规范、制度。

例如,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行使职权实行全方位监督,包括人大监督、上级监察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监察机关在工作中的自我监督。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循程序,其内部问题线索处理、调查、审理等各部门之间须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时,均应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或者报告、意见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留置应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或备案(省级以下留置经批准,省级经备案);除有碍调查的,应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医疗服务应予保障;对之讯问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等。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进行讯问、查封、扣押等应全过程录音录相等。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监察委的自我监督在监察法中也得到体现。比如,对留置的全程录音录像,留置的时长,还有对审批权限的严格掌握,都属于自我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的措施。

“另外,还可以考虑比照香港廉政公署,在监察委内部设立投诉委员会,接受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投诉。投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包括社会各界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学者等。”马怀德说。

维护人的尊严应有共同规则

现有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监督机关并非无人监督与无从监督。但是,专家们认为,仍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空间。

例如,人大究竟应当如何监督监察委,是当前引发热议的问题。其中的两个关键是,监察委是否需要向人大报告工作,以及人大是否有罢免监察委主任的权力。“监察委作为跟法院、检察院、一级政府相类似的国家机构,应该向人大作报告。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是理所当然。”马怀德说。

另外,多位学者主张,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大有权罢免各级政府领导、法院院长、检察长。在修改宪法时,也应当增加人大有权罢免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条款。“修改宪法的程序较为特殊,目前需要抓紧研究修宪方案,例如是大修、中修还是小修的问题。”马怀德解释。

中央党校教授王勇认为,宪法修改势在必行。例如,要增加监察委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规定。宪法当中的一些具体的条款也要修改,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中,应将与监察委相关的内容包含进去。

姜明安认为,《监察法(草案)》规定的某些控制权力、保障人权的措施较为抽象,不够具体,这可能给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留下任意解释、规避法律制约的空间。

例如,第41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被留置人进行讯问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什么是“合理时间”?是晚上11点以前,清晨7点以后,或者是晚上12点以前,凌晨5点以后?什么是“合理时长”是一次讯问不得超过4小时,还是不得超过8小时?又如,第29条规定监察机关决定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什么是“严格的批准手续”?是应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还是应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或者是应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

“《监察法(草案)》目前规定不够精细化,尚有一定的完善空间,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修改。”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说。

此外,对于颇受关注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问题,应松年指出,“适用衔接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人身自由、对人的尊严维护,这应该有一些共同的要求、共同的规则作为底线,不能突破。”

❼ 有谁知道中纪委和监察部是什么关系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监察部可以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1,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遵守和执行纪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7)监察变监督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主要职责

[2003-1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监察部可以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❽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8)监察变监督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如下: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❾ 西汉时期监察制度发生怎样的变化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
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

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一级的行政长官,失去了监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的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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