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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律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1-19 21:27:21

① 浅谈如何构建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新机制

十八抄届三中全会决定:健全司袭法权力运行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5日发布,指出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② 如何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一、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

切实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加强先发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作出宪法解释,使公民在具体的实践中感受到宪法的存在和威严;另一方面要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宪法素养,把监督宪法的实施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

二、扩大宪法监督范围

目前我国的宪法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对该草案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进行事前审前;另一种是对已通过的报全国人大委员会备案的法规、规章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进行事后审查。也就是说,其监督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其他形式的违宪行为和现象却得不到应有的监督。例如“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案”,在案例中,公民享有的公民基本权利均受到了不同程度地侵犯,却没有刑事、民事、行政等有效的救济手段,这其实是一种严重的违宪行为。然而这些却不在现行的宪法监督范围之内,从而使宪法的威严大大降低。宪法监督委员会或宪法委员会应负责涉及宪法监督的一切事务,包括解释宪法、提出对宪法修正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违宪审查、受理宪法诉讼等。宪法监督的对象应尽量广泛,至少应该涵盖以下三个方面: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属争议。

三、完善宪法监督程序

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法律效力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宪法监督活动的程序应当包括宪法监督活动的全过程,即解释宪法程序、提出对宪法修正的意见和建议程序、违宪审查程序和宪法诉讼程序等。在程序设计上有两项内容必不可少:一是设计具体的违宪审查程序,即有哪一个机构具体受理;二是公民个人在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力受到侵犯时,如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四、健全违宪审制度

违宪审查监督制度,是指通过对一国的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以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违宪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纠正机制,保障宪法的真正贯彻与实施;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处理;保障公民的权力和自由的实现,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因此,目前在法律违宪的可能性被排除的情况下,要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在实际审查中,不仅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且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纳入到审查范围。

五、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

当代世界有三种宪法监督模式,即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模式、普通法院监督模式、专门机构监督模式。宪法监督模式必须与特定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环境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专门机构监督模式中,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是适应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的一种最佳模式。宪法委员会一般被认为是一种政治性机构,它在组织形式上比较灵活、富有弹性

易于为人们所接受。具体做法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独立行使宪法监督权。这个机构既无立法职能,更不能参与政府活动,其职责就是对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行为进行合宪性的监督、审查和裁决,纠正和处理违宪行为。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宪法监督权,其监督活动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以保证宪法监督活动的真实和公正。其次,这个专门机构不能违反我国现行政体,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它仍然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下的一个独立机构。在坚定地树立宪法和法治思想,养成依宪、依法办事的习惯。教育和严格要求机构内的各组织和党员切实尊重和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对宪法制度切实做到监督,最终使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施。

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我国公民宪法政治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保障。我们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和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实际情况,借鉴外国宪法监督制度中切实可行的方法,建立和健全一整套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使我国宪法真正得到贯彻实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监督体制,从而促使社会主义治法建设在宪政的良好轨道上运行。

③ 谈谈我国法律的监督原则!

一、法律监督的主要功能

所谓法律监督,从一般意义上讲,就是对法律活动的

监察、督促和控制,其目的在于预防和纠正立法、执法、司

法、守法活动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种偏差和错误,

督促各级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制约国家权力,

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法律监督在形式上由法律监督主体、法律监督客体和

法律监督内容三大要件构成。所谓法律监督主体,是指行

使法律监督权的人或机构,也就是法律监督活动的实施

者。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十分广泛

的,既包括各级人大、行政监察、法律监督等国家专门机关

和其他国家机关,又包括强大的社会力量。在社会力量中,

又有执政党和其他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和公民个人。所谓

法律监督客体是指法律监督的直接指向,即法律监督的对

象。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各级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前者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

司法机关;后者是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

任职的公职人员。要全面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监督的内容,

需要从静态的结构和动态的过程两个方面来考察。首先,

从静态的结构来看,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个系统内的自我监督;

二是系统之间的相互监督;三是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监

督。从动态的过程来看,法律监督主要有以下三个环节:第

一,对权力主体的产生方式和权力获得进行法律监督;第

二,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法律监督;第三,对权力行使的后

果进行法律监督。上述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内

容。其中,对权力产生方式的法律监督是基础,对权力运行

过程的法律监督是关键,对权力运行后果的法律监督是保

障。三者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构成了从防范、控制到惩处

这样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法律监督既是现代国家法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

分,又是实现法制的重要保障。其主要功能可大致概括为

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权力正常运行的保障和导向作用。建立法律监

督机制,其目的并不是消极地限制权力,妨碍权力的正常

行使,而是对权力进行科学管理,保证它在预定的轨道上

健康运行,实现既定的目标。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保证权

力正常运行的重点放在对权力行使者的教育上,主要是通

过思想政治工作,启发人们的思想信念,促使权力行使者

进行道德自律和自省,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不可

否认,这种“软约束”对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曾起到了积极

的作用。然而,如果把思想教育作为唯一的手段,完全寄希

望于权力行使者的“信念、忠诚和其他优秀的精神品质,这

在政治上是完全不严肃的。”,”因此,在对权力进行“软约

束”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硬监控”。只有这样,才能

弥补“软约束”的不足,从而保证权力行使的正确方向。

(二)对权力偏离轨道的防范和矫正作用。由于权力的

所有者与权力的直接行使者有时并不完全一致,权力在被

使用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违背主体意志、偏离正常运行

轨道的现象,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力错位”。为了防

治这种“权力错位”,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权力运行的法律监

督机制。

(三)对权力行使者的惩戒和教育作用。权力在完成受

托过程之后,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并面临着被滥用或误

用的可能。而任何消极的权力运行后果,都会损害社会利

益。因此,要根据政治法律规范.使权力行使者对自己行使

权力所带来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滥用或误用权力的

人予以必要的制裁,这就是法律监督的惩戒功能。

(四)对法制统一的维护和促进作用。法律监督是民主

制度下不可缺少的一种重要制度。在代议民主制中,人民

作为国家权力的实际主人,并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

通过选举,推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国

家权力。法律监督的实质就是在于保证广大人民的意志和

利益能够得到正确的反映和真实的实现。为了对委托出去

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控,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

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法律监督

机制。

二、法律监督的具体要求

(一)法律监督主体的广泛性,权力渗透在社会的各个

方向,具有普遍性。要防止和减少弱监、虚监、失监现象的

发生,就必须把专职机构的监督与全体社会成员的监督有

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立体监督网

络。也就是说,监督主体要具有广泛性。就目前我国的情况

来看,法律监督体系主要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部分有

机结合而成。其中,国家监督又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既

包括政党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社会团体的监督,也包

括公民个人的直接监督。

(二)法律监督手段的强制性。法律监督活动需要监督

对象的合作,但却不能完全建立在被监督者合作的基础

上,而是要以权与法为后盾,建立在强制的基础上。也就是

说,法律监督是一种强制的力量,不管监督客体愿意与否,

都必须接受主体的监督。法律监督的强制性有时虽然没有

直接表现出来,但它作为后盾,作为一种潜在的力量,要求

监督对象来服从,仍然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实践证明,只

有以相应的强制力量为手段,才能保证监督主体对客体

进行有效的控制。

(三)法律监督客体活动的公开性。实行公开原则,增

加透明度,把监督客体的活动置于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的

监督之下,这是法律监督富有成效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

件。真正有效的法律监督总是与政治公开、民主政治联系

在一起的。只有把国家机关的有关活动(国家机密除外)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负责人)的有关情况向公众公

开,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才能使国家权力始终处于有效

的法律监督之下,从而保证权力合理使用,杜绝或减少官

僚主义、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反之,如果决

策、施政和司法不公开,法律监督主体不能及时了解真相,

也就无法去行使法律监督权,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

腐败。

(四)法律监督关系的对等性。法律监督主体同法律监

督客体应该是平等的,这种对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监督的主、客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彼此之间没有

支配和隶属关系。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在其职责范围

内对普通公民实施管理,反过来,普通公民亦有权对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如果仅仅赋予权力行使者一

定的权力,而不相应地赋予法律监督者一定的权力,那么,

法律监督就无从进行。二是法律监督者本身也要受到法律

监督。无论是政治团体、专职机构,还是公民个人,其法律

监督权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如果监督

主体不受监督,其监督权无限扩大、任意使用,同样会使权

力关系失衡。

(五)法律监督结构的协调性。在法律监督系统的建设

中,必须切实加强各法律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保持

彼此之间的协调,注意发挥法律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具

体来讲,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确定法律监督机制的

核心,以免群龙无首;二是进一步明确各法律监督主体的

职责权限,避免相互扯皮,出现“监督空白”;三是构建法律

监督系统联系的纽带,使其相互补充,由缺乏协调和联系

的“各自为战”转变为分工负责基础上的密切配合。

三、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原则。主权在民,这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论的

核心。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人民订立契约建

立国家,他们便是国家权力的主人。人民主权不可以分割,

也不可以转让。“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们的主人,而

只是人们的官吏,只要人们愿意就可以委托他们,也可以

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订约的问题,而只是

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

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投有以任何方式来

争论条件的权利。”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

家里,更应当坚持这一原则,充分体现国家权力的人民性

和政治的民主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监督的正确方

向,使一切权力都时时处处处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由

于国家的性质不同,法律监督的性质也不相同。非民主的

法律监督(专制的法律监督)是一元化的、单向的、封闭性

的,缺少良好的系统间交互法律监督机制和社会法律监督

机制,监督权最终由少数人或一个人掌握,其目的是为了

确立、强化某种集权和专断,维护专制统治。而民主的法律

监督应当是多元化的、双向的、开放性的,有良好的系统间

交互法律监督机制和社会法律监督机制,监督权最终属于

人民。它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确立和保障某

种程度的民主制度,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公开原则。实行公开原则,增加透明度,是对权力

进行有效监控的必要前提,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

势。封闭性和神秘性是封建专制条件下的国家活动的主要

特点,“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成为封建统治者的经验

总结。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民主政治已经呈现出公开性和

开放性。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本质决

定了它应该比资本主义社会具有更大的公开性和开放

性。列宁在谈到苏维埃政权与旧政权的区别时指出:“这个

政权对大家都是公开的,它当着群众的面办理一切事情,

群众很容易接受它。”实践证明,只有实行公开原则,“重

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事情经人民讨论”,才能有效地规

范权力行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法治原则。法律监督中的法治原则,是指法律监

督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规定的程序,

对法律监督客体及权力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具体来讲,有

两个方面:一是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

监督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二是必须按照法定程序

来行使法律监督权,避免随意性。实践证明,要增强法律监

督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必须健全法律体系,依法进行法律

监督活动。也就是说,无论是法律监督主体还是法律监督

客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决不

允许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

(四)独立原则。法律监督的主体具有相对独立性,是

法律监督活动能够正常实施井达到目的的基本条件,也是

法律监督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讲,有三个方面:一

是法律监督机构依法设置,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规定任意决定其存废;二是法律监督人员依法任命,任何

机关和个人都不能随便剥夺其监督权;三是法律监督活动

依法进行,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这

种相对独立性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权力的行使和运用能实

现某种利益,权力行使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维护,

总是力图摆脱监督,千方百计地对法律监督主体进行干

扰。如果法律监督主体不能排除这些干扰而屈服于法律监

督对象的压力,则法律监督活动就无法实施。在法律监督

活动中,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非常重要的。倘若

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

威性,就不能正常发挥自己的职能,法律监督就难以落到

实处。

(五)协调原则。按照系统论的原理,任何系统都是由

若干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要素和部分组成

的具有特定结构与功能的整体。就法律监督系统来说,它

是一个由众多层次不同、类型各异、功能有别的子系统构

成的立体网络。在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系中,按照法律监

督主体的不同,分为执政党的法律监督、权力机关的法律

监督、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人

民群众的法律监督。要使其整体功能达到最优化,实现

“1+1=2”或“1+1>2”的效应,各法律监督主体必须分工

负责、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同时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协同作战。反之,如果各种法律监督主体之间职责不清,权

限含混,就会扯皮推诿,相互掣肘,出现多头监督、重复监

督或“漏监”、“失监”现象,影响法律监督系统的整体功能。

(六)效能原则。追求高效率,是一切国家机关活动的

起点和落脚点,法律监督当然也不能例外。法律监督的效

能原则,是指法律监督的措施得力,及时有效。法律监督作

为一种机制,不仅是对权力行使者的监控和激励,同时还

发挥着重要的纠偏、惩戒作用。对权力的法律监督越及时、

越有效,就越能更好地防止和减少权力负效应的发生,从

而达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如果法律监督不及

时,没有效力,它也就失去了自身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列宁选集(第4卷)[M]

[2](法)卢梭.杜会契约论

132.

[3]列宁全集(第10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35.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北京:人民出版社,1858.215,

④ 完善法律和监管体系优化消费环境包括哪些

完善法律和监管体系,优化消费环境,最主要包括的是针对整一个环境进行有效的管理措施监控体系的成立才能更加规范科学的做好这个主题。

⑤ 如何提升法制办作为全县行政执法监督权威作用

一、整合监督力量,搭建法制监督平台。

将整合监督力量,搭建监督平台作为法制工作的着力点。通过建设“三个平台”,克服内部监督利益关联、相互礼让,外部监督主体众多、难成网络的弊端,确保监督公平有效。

1、搭建层级监督平台。

加强行政复议监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受理案件,不拖延、不推诿,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强化复议调解,将依法办案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2、搭建民众监督平台。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依据、岗位、职责、程序向社会公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设立行政执法投诉信箱,搭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及时启动法定监督程序,实行“受理、批办、回复”一条龙式服务,依法纠正各类违法执法行为。

3、搭建媒体监督平台。

凡是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及“吃、拿、卡、要”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均纳入依法行政量化考核中,并将违法违纪人员移交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同时要求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每个执法单位要与1至2家新闻媒体“结对子”,明确媒体对本单位监督的目标,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

二、完善监督机制,提升法制监督实效。

该办着力加强同司法、监察、信访、效能等部门监督力量的有效配合,建立四项联动机制,在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1、建立政府法制与司法机关联动机制。

通过建立和实行“两法衔接”信息共享、政府法制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席会议等制度,会同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沟通信息、移送案件,依法重点打击了一批制售伪劣食品等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行为。

2、建立政府法制与监察机关联动机制。

通过联合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行政执法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通报制度、问责移送等方式,建立完善了政府法制和监察联动机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3、建立政府法制与信访工作联动机制。

积极参与重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合法性审查把关工作,每年审核信访事项均在50件以上,确保信访事项依法合规办理,多数案件做到了人走事结,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了行政纠纷和社会矛盾。

4、建立政府法制与效能纠风部门联动机制。

该办将效能建设和行政执法评议情况纳入对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提高考核比重。先后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依法行政情况督查,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社会测评,提升了法制监督的实效。

三、发挥监督作用,履行法制监督职能。

1、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创新中履行法制监督职能。

在推进城市管理、国土资源、文化市场、海洋渔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创新中主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依法履行法制监督职能,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顺利组建。

2、在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中履行法制监督职能。

该办积极梳理区级、镇(街道、园区)级的职责关系,不断整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职能作用,加大对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及时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3、在依法向各大功能区赋权中履行法制监督职能。

对《关于赋予各大功能区行政审批权限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保障各大功能区加快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进行了审查把关,确保向各大功能区下放的有关产业发展、投资、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行政审批权限合法有效。对委托各大功能区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该办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委托协议、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模等手续的备案工作,确保赋权到位、落实到位、监督到位。

⑥ 如何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最高检检察长明强调,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它不是简单增设,也不是简单合并或取代原有的管理职能,核心是根据检察权运行规律和现代管理规律,进一步优化检察机关的管理职能配置。要适应改革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巩固已有成绩的基础上,以检察权运行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督制度化为目标,加快建设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业务管理体系。

最高检检察长要求,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当前要牢牢把握五个重点:
一要在依法科学有效管理上下功夫。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管理,是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最基本的任务。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依法依程序依职权创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促进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的有机统一,促进案件集中管理与部门管理的有机统一,促进案件集中管理各项职能有机统一,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要在统筹规范上下功夫。规范化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规划、协调运转。案件管理部门统筹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掌握全部办案信息,要切实担当起统筹整个规范化建设的重任。要在统筹规划方面发挥作用,确保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的系统性和协同性。要在组织实施方面发挥作用,把个案监督与突出问题治理结合起来,推动规范的制度要求落到实处。要在检查评价方面发挥作用,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工作规范开展。
三要在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上下功夫。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是案件管理的核心价值,也是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重中之重的任务。要落实和强化监督职责,坚持把监督制约贯穿案件管理工作全过程。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影响、限制公民权利的
措施和手段上,坚决防止和纠正不规范、随意、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要切实增强监督的刚性,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人员自身违纪违法行为,要探索建立纠正违法通知和违法办案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四要在推进公开上下功夫。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务公开的核心,也是案件管理部门新增的一项重要业务。各级检察机关要真正把案件信息公开作为办案的有机组成部分,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要求,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实现从选择性公开到全面公开、规范公开的转变,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要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加强新媒体公开建设,整合各类公开媒介,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网络。
五要在当好参谋助手上下功夫。案件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深入挖掘数据资源,进一步增强决策服务意识,进一步整合办案信息,坚持和完善集中统计机制,深化对办案情况的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和业务部门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最高检检察长指出,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检察机关一项新的重要探索,在检察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地位,是整个检察机关共同的责任,必须强化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检察院党组特别是检察长要真正把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作为推进检察业务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龙头来抓,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下大力气推动。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顺应改革和检察改革要求,不断优化和升级完善系统整体功能,提升案件管理能力。要健全案件管理,大力提升案件管理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为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提供组织保障。要按照厘清权责、明确程序、规范运行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使案件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⑦ 如何立足法律监督职责推进法治建设各项重点任务

一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要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优化司法职权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
四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济制度。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⑧ 如何优化民事行政检察权的配置

民事行政检察权属于诉讼监督权的范畴,其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力、司法裁判行为以及裁判结果,其监督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并最终实现公民的人权保障。作为诉讼监督权,它具有法律监督性、事后监督为主和监督范围的有限性等特性,因而与人大监督权、行政监察及社会监督有着本质区别。 我国现行民事行政检察权的配置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不清、界限不明;二是检察机关在行使诉讼监督中缺乏完整的程序性权力和相应的保障机制,权力结构不完整,难以胜任法律赋予的诉讼监督职能;三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过程中职权单一,缺乏必要而适度的自由裁量权,难以灵活应对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四是在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的同时,没有明确民事行政诉讼各方当事人在检察环节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难以有效地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在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中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民事行政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从理论上看,由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有其正当性:首先,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制约,民事行政强制执行权理应受到监督。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有“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和缺陷,由人民检察院从外部加强监督则可以弥补这一缺憾;其次,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监督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再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进行监督具有现实可行性。检察机关长期从事法律监督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监督经验,而民事行政裁判执行和刑事判决的执行虽然在执行方式、方法和步骤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其根本上都是在行使一种执行权,因此检察机关对刑事判决执行的监督可以为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监督提供理论和制度上的借鉴。 第二,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诉讼保全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应对民事调解行为进行监督的理由有二:首先,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的监督不会侵犯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民事调解应依据自愿平等的原则来进行,但在实践中,调解协议的达成往往受到当事人法律意识和文化程度的高低、各种利益的博弈和平衡、外在力量干涉、审判人员的工作背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再加上法院在内部评价体系上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往往将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选方案。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行使抗诉权,可以防止法院违法调解或当事人在调解中滥用或不当行使处分权,能有力地帮助纠正可能出现的以调解结案的错案。其次,关于对民事调解进行检察监督会增加诉讼负担,浪费司法资源的看法也是不成立的。司法应该追求公平正义,对于滥用调解、违法调解的情况进行监督,从个案上看可能是增加了讼累,消耗了一定的司法资源,但是从长期来看,这种监督将对法院和当事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防范和避免以后出现类似的情形,从而在整体和长期目标上,实现追求司法公正和节约司法资源的统一。沿着上述逻辑继续分析,检察机关对于法院查封、扣押裁定以及破产裁定是否拥有监督权的答案也就变得非常明晰。在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扣押裁定及破产裁定虽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司法裁判活动,但其也存在严重侵犯当事人公平审判权的可能性,将其一并纳入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也完全符合我们设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理论基础和制度逻辑。 第三,明确并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支持、督促起诉权能。鉴于目前民事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在法律上均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应尽快在立法上明确民事行政督促起诉制度,进一步规范其行使的条件和范围。参照国外检察机关支持和督促起诉案件的范围,检察机关支持和督促起诉的案件应当被限制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犯的范围之内。

⑨ 检察院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在行使立案监督权时主要在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自侦部门、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等进行合法性的监督。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有三种途径。

一为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事实,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事实,这时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二为通过开展专项的立案监督活动进行监督。例如可以根据当地治安情况有针对性地到派出所检查某类案件受理登记和立案登记以及查阅案卷,从而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三为通过受理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立案监督线索,而专门针对个案开展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在行使立案监督权时主要在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自侦部门、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等进行合法性的监督。其监督的目的均是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遵守国家法律的轨道上行动,对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9)优化法律监督扩展阅读: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之表现形式

检察机关其法律监督权之表现形式,指的即是检察监督权之构成。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其法律监督权之表现形式可分为两个层次。处于第一层次或上位的,即是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与行政公诉权。在此三者当中,又尤以刑事公诉权为重。

处于第二层次或下位的,乃依附于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与行政公诉权而存在的辅助性权力,包括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及刑事诉讼监督权、民事诉讼诉讼监督权与行政诉讼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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