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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01-19 13:05:31

㈠ 宁夏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包括化粪池(井)、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水道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牧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宣传教育,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知识。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第九条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对作业安全各自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人应当确认作业人、监护人、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应急救援等作业安全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应当及时掌握作业情况变化,当作业情况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终止作业,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组织救援。
(二)监护人应当对进入、离开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下班时全员撤离;监督检查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配备及正确使用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定时出外换气;作业期间与作业人员进行有效信息沟通,保证持续监护;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发出撤离警告并实施紧急救援。
(三)作业人应当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
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人就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进行有效沟通,定时外出换气,服从监护人管理。
第十条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分析有限空间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并根据检测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一条检测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氧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可燃气体浓度值、粉尘浓度值等指标进行检测。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记录,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
第十二条评估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据此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降低作业危险。
严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者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进入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监护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应当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正确配备和使用合格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以免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有依法设置和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具备安全生产防治技术(含检测技术)和应急救援能力;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具备条件的市政、通讯、危险化学品、医药、化工、冶金、轻工等有限空间作业集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专业施工队伍。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条件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二十条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进入同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协调作业程序,保证一方作业不会对其他作业者的安全构成威胁。禁止同时进行互相冲突的交叉作业,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条件开展培训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培训从事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已经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人员外,凡从事化粪池(井)、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水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含污水井、雨水井、提升井、闸井、集水池等)运行、保养、维修、清理等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体检。
患有癫痫、肺结核、肺气肿、肺心病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四条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金属切割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装备。呼吸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装备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检验、维护、更换,以保证装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并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
(二)未在作业前进行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和评估的;
(三)未在作业前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换气的。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二)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五)未取得相关培训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活动的;
(六)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的;
(七)发生事故后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㈡ 宁夏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流程

企业法复定代表人声明
一、企业基本制情况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简况
三、项目负责人简况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况
五、特种作业人员简况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情况
七、附件材料目录

(一)提供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五)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六)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八)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九)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十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需要重新审查企业提供以上材料,不需要重新审查企业提供第(一)项内容。

㈢ 宁夏安监局网站

1、打开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网站,下拉到“政务服务”-“查询服务”,点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系统查询系统”。

㈣ 企业安全员考试的要求是什么宁夏这里有么

考核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注册地在本市的施工单位(含中央施工企业),其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三类人员及其范围,按照《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工作委托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完成。

第二章 考试、考核

第四条 市建委每年一月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计划,每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市建委编制并公布考试大纲,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补充有关内容。

第五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市建委不组织任何强制性考前培训,凡符合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学历和职称: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或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四)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五)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第七条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一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有学历要求的,还需提交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负责人须有加盖单位公章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项目负责人须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提交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八条 注册中心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受理、审核工作,符合规定且各项资料齐全的,报市建委决定,市建委决定后,公告合格人员名单并由注册中心制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362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根据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6〕867号)要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每50人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在京施工的外省市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 三类人员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三类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注册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一)三类人员姓名变更的;

(二)三类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三类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

每个月末,注册中心将三类人员的变更信息情况汇总后报市建委施工安全处和建筑业管理处,由施工安全处和建筑业管理处根据人员信息变更情况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的核查。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遗失声明并及时到注册中心办理证书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符合《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条件的,市建委依法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领证书。

第十五条 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发生一般事故的,市建委暂扣有关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6个月后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收回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内不予安全生产考核,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市建委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㈤ 宁夏汽车维修安全员怎么考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2.全厂员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机具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3.工作时不得在工场打闹、追逐、大声喧哗。4.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5.工场内严禁吸烟。6.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汽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8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7.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不得随意乱放。8.在车间、油库、材料间等处所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所有员工应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9.进入油库,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油库。10.工作灯应采取低压(36伏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11.手湿时不得扳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12.非电工不得搬弄配电盘上的开关及电器设施。13.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14.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整齐清洁。15.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上为汽车维修企业常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到楼主~~王芬121920

㈥ 宁夏亨利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那地方办

向当地安监站申报。

  1. 需申报资料有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人员是需经过当地内建筑安全部门培训过的容考核通过的人员,由建设厅统一发证。十三项是提供企业基础资料的册子)(安全三类人是企业负责人A证,企业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三类人员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后会发继续教育证 )

  2. 考核通过后,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的会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会组织专家继续审查,通过的可以打证,没有通过的需要尽快整改继续上报。

  3. 安全许可证每三年要进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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