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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长效化

发布时间: 2021-01-19 03:38:45

❶ 如何建立内管监督长效机制

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一项长期的、与时俱进的系统工程,需要持续有效地不断完善和改进,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监督机制。
(一)提高规范意识、纠正思想偏差,对内管工作认识再提高。
一是通过宣传,认识内管工作的重要性。国家局党组提出烟草行业坚持“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这既是全行业共同的价值追求,又是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烟草行业全体员工必须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强调不抓内管是失职,抓不好内管是不称职,出问题是渎职的理念,着力解决“领导抓”、“抓领导”问题。二是通过认知,认识内管工作的紧迫性。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履行,烟草发展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新的形势下,努力提高行业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严格约束和规范行业自身行为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站在深刻变革的社会环境和完善法制建设的时代背景上,深刻认识加强内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内管工作的自觉性。三是及时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针对少数人对内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等情况,采取教育培训引导的方法,使其真正理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目的、要求、内容、方法以及措施,并在日常内管工作中加以重视、贯彻和落实。针对有的人认为“内管工作是专卖部门的事、是内管员的事”的思想,加大宣传,落实责任,争取支持,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实现以自律促规范的目的。灌输“规范就是效益”的思想,向“市场要效益”、向“规范要效益”,积极开创“责任明确、全员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形成人人讲自律、全员抓规范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学习交流,提升内管队伍素质。
一是加强内部学习交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做法,组织内管人员实地考察学习兄弟单位先进典型和经验,开阔视野,拓宽思路,查找差距,及时完善和调整工作方法和思路,促进内管工作上水平。二是积极开展岗位技能大赛和开设内管论坛活动,为干部员工打造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三是加大培训力度。烟草商业企业卷烟经营内管工作涉及卷烟购进、销售、货源分配、库存等环节的监管。烟叶生产经营涉及烟叶种植、收购、调拨等环节的监管和营销、物流、烟叶、财务等多个部门,对内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较高。所以,加大专卖内管人员培训力度,使内管人员熟悉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流程,熟悉掌握熟练掌握各级内管工作制规范和要求等,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内管工作。四是交叉检查。内管半年定期检查中,可以抽调烟叶、营销、物流等同级监管部门或其委派到县级局的内管人员参与检查,组成交叉检查组,通过交叉检查,达到互相学习,互相借鉴的作用,交流推广好的的内管经验,以试点推广带动内管队伍素质的提高,促进内管工作的质量提升。
(三)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协作机制。
因内管工作内容广,人员有限,内管部门的走访力度相对较弱,因此,内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一是建立完善内管工作联络制度。与相关部门保持联络,确立一名内管工作联络员,由他们负责具体内管工作的联系及资料报送。二是每月定期召开内管联席会。邀请营销、配送等部门人员参加,通报内管工作情况,充分交流,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不断拓宽内部监管工作领域,深化内部监管工作内容,改进内部监管工作方法。三是完善供货策略成效监管机制。内管人员积极参与营销策略的制定,根据专卖市场查处案件情况及在内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树立“客户需求不代表市场需求的”意识,尊重市场真实需求,本着“把客户放在心上”的思想,认真分析客户需求,对容易出现外流的卷烟品牌、供货与实际销售不符等情况,通过反馈单,及时向营销部门反馈,提出合理性调整供货策略建议。四是建立内管与专卖稽查员、客户经理协作机制。完善与中队联合走访市场检查制度,通过内管人员网上实时监控,实地走访和预警分析,即时发现、筛选出异常预警,并作为核查任务下发至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相应的工作表格,将红色品牌,重点监管大户列入其中,灌输“向专卖要市场”、“向专卖要销量”的理念,发动全员积极发现问题,使得专卖人员乐意“带着问题上市场”,纠正“不敢管、不愿管”以及监管随意性大、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真正发挥全员内管的功效。五是完善卷烟工业企业重点环节监管工作流程与相关制度。加强工商协同,明确工作职责,对卷烟工业企业生产、销售、运输和报废等重点环节实施有效监管,形成较为完善的卷烟工业企业监管体系。
(四)监督提前、范围延伸,充分发挥内管监督职能。
一是监督提前。当前行业信息化手段相对现在内管新形势要求较落后,还没有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在进、销、存等卷烟经营行为发生以后,甚至是在问题出现、损失形成乃至产生不良影响才能发现。因此,只有将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关口前移,创新手段,提前介入,随时跟进,才能确保少出问题、少犯错误。目前情况,需要更加借助专卖系统、营销V3系统,对违规重点户进行查询,除了以专卖对接之外,更加与营销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与营销等业务部门人员的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对卷烟销售的每个环节都非常熟悉,凭借其敏锐的嗅觉,才能实现对辖区卷烟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结合营销策略,才能更加有效分析易外流卷烟品牌销量是否存在异常。例如:在当前卷烟货源供应采取“稍紧不断档,市场基本满足”的情况下,内管人员从卷烟商定总量环节开始提前介入,实现对卷烟经营的事前监管。
二是对内管监督范围再延伸。内管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监管执法。因此,我们要对内管监督的范围进行延伸。首先充分发挥网上监管职能。每日通过营销、内管信息系统,统计分析易外流卷烟品牌的订货量,检查卷烟零售客户有无销量异常现象,查找订货量与其经营规模是否相符,特别是对“异常订单、异常品牌、异常客户”进行重点分析,调查核实、查找原因,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内卷烟市场动态,实行品牌分级管理,查找可能出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线索,防止卷烟异常流动。重视对零售大户和行业内部人员的违规经营行为,更多关注内管信息系统里的异常情况和数据外,还要及时关注客户信息情况。比如,针对利用一些停业、歇业户的零售许可证来“借证经营”的情况,除了定期和不定期对客户开店情况进行检查外,客户经理、送货员、稽查队员要加强联动监督,发现有停业、歇业的要及时上报,及时对该户停供货源。客户经理、送货员、稽查队员如果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一旦内管检查中发现有向停业、歇业户供货的,三者都要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要通过牵制式管理来尽量避免向停歇业户供货的不规范行为。其次是加大市场信息搜集力度。加大对市场进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规卷烟经营户和违法卷烟经营户的教育与惩处。建立卷烟零售客户联系点,营销部门紧密联系,与零售终端接轨,收集市场销售信息,掌握卷烟销售动态,调查重点关注品牌销售动向、高档卷烟真实需求和零售客户卷烟进销存情况,认真排查辖区是否有非法收购倒卖卷烟,卷烟是否100%入网、落地、入户销售等。积极参与营销策略监管,内管派驻机构全程参与营销策略的讨论、制定,监督货源分配是否严格执行“一禁止三公开”。严格规范工业企业卷烟宣传促销审批程序,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真正落实“六个严禁、一个严控”。

❷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会被开除吗

会的。

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员工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P2P网贷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管理层及信贷条线从业人员的近亲属开办或投资入股上述民间融资机构或在此类机构担任高管职务的,其本人应按照履职回避原则,限期调离所在岗位。

本通知所称近亲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关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履职回避的内部规章制度,全面排查员工不符合履职回避要求的情形,于2015年底前将相关制度办法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并完成内部排查整改

(2)监管长效化扩展阅读:

民间借贷的相关要求规定:

1、要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增速换档、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攀升的形势,加强风险识别和管控,用好、用足不良贷款核销的税前扣除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置和核销力度。

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机构、人员、系统等内部资源配置上继续确保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倾斜。要继续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加大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并重点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3、鼓励中小商业银行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要加强面向基层的人员培训和梯队建设,着力打造专职化、专业化的小微企业客户经理和信贷审批队伍。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效率和便利度。

❸ 2016年互联网金融都有哪些监管政策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4、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5、加强内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6、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1、部门统筹

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2、属地组织

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条块结合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4、共同负责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

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1、开展摸底排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

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实施清理整顿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督查和评估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验收和总结

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1、完善规章制度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2、加强风险监测

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

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3、完善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4、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❹ p2p“急监管”如何转向“长效监管”

实际上,早在2016年初,包括招行、农行、交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就以“排查风险”为由,关闭了P2P第三方支付接口。当时的市场分析称,以e租宝被查为代表的P2P风险升级,引发监管层牵头整顿互联网金融乱象,而银行方面则或自觉或被要求地对P2P政策做了调整。当时银行在间隔数月之后才陆续恢复了平台的交易接口。但与此同时,银行不仅将P2P充值的限额有所下调,也下调了银行的快捷支付限额。

“严监管对于规范持牌运作的公司无疑是利好。比如 ‘57号文’的出台,P2P平台备案的时间表得以明确,紧接着‘信联’正式落地,让P2P平台有望统一征信平台。”一P2P公司高层对记者表示,大量违规现金贷平台会被强制退出,市场也就更加规范,避免了无序竞争。

据记者了解,当前多个公司正在合规备案的最后冲刺期,首批备案名单最快将于四月底前下发,较此前预估三月底前完成有所推迟。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曾公开表示,“你要是搞金融,必须要坚持有牌照,要纳入监管,监管要全覆盖”。自召开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央行方面也多次对外表态强调金融监管全覆盖,将所有金融业务纳入监管已经成为主旋律。

“2018年‘防风险’‘去杠杆’的监管基调将延续,但监管政策重点将从‘急管理’转向‘长效监管机制’的建设。”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强监管环境下,资金和流量会向综合能力强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倾斜,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机构瞄准合规发展、消费者实战需求和国际技术水准推进能力建设,进一步在做好风险控制的基础上,降本增效、多元拓展。

❺ 剧毒农药是如何控制销售,如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1)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高毒剧毒农药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并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2)农药生产企业销售高毒剧毒农药,应当设立高毒剧毒农药销售专柜,建立专用购销台帐,详细记录购进单位、时间、数量和购买者的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住所、购买品种、时间、数量以及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等。
(3)高毒剧毒农药经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4)有与经营的高毒剧毒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5)有与经营的高毒剧毒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6)有与经营的高毒剧毒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7)有与经营的高毒剧毒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8)符合规划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取得安监、工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定点经营高毒剧毒农药。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政府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止使用的农药。除高毒剧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高毒剧毒农药。
(10)禁止流动商贩非法经营农药。
(11)从事高毒剧毒农药经营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农药知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保障机制。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政府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农产品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综合示范区的建设等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利和失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机制。新闻媒体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农牧部门要定期通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组织培训、送科技下乡、开展农资打假和无公害生产示范等形式,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落实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职责。要按照省、市农牧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乡镇对县、村对乡镇的工作责任制,并明确乡镇办事机构,配备好乡镇、村、组农产品质量监管人员。各乡镇要认真开展宣传发动,将各项任务落实到村组、市场和生产基地。对工作不力、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农牧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环保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查处产地环境污染源和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重点查处违禁使用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等行为的整治;加强认证后的农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农产品认证标志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造等违法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行为,维护认证产品的市场信誉;加强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积极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行为。

❻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9]1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 一) 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 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 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具体式样和内容由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 2010 年 6 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

( 二) 加强矿产督察管理。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 ( 国土资发[2003] 62 号) 的要求,依据督察工作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和地方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 ( 矿区) ,现场督察每年不得少于 4 次。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每年 1 月底前向部报送矿产督察年度工作报告。

( 三)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矿业权人的日常监管,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建立矿业权人档案,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矿业权人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度检查的依据。

探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开工报告和年度报告。采矿权人必须及时编绘采掘工程图件,每半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 四) 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年度检查,并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 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上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总结报告、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快报 ( 包括应检、实地检查、初审合格矿山数,以及年生产矿石量、销售收入、实缴补偿费等) 和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总结报告分别于每年 1 月底前、3月底前和 5 月底前报部。

二、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

( 一)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管理。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把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源头关,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及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送交矿区所在地的市 ( 地) 、县 ( 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二) 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相关专业人员。各类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每年 1 月底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符合条件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的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 《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并按规定进行抽查,特别要加强对年度资源储量变化大、《矿山储量年报》中存在问题较多和保有资源储量少的矿山企业的抽查。

( 三) 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指标的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定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管理,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三、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的机制

( 一) 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 国土资发 [2009]127 号) 的要求,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针对矿产资源分布和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特点,合理划分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区域,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 二) 建立违法违规线索统一处理信息平台。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线索进行整合,建立统一处理的信息平台,按规定进行核查。对举报属实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 三) 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防范违法的作用。

( 四)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积极探索并推广应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电子设备监控等科技手段,对矿产资源集中的区域以及重要矿区进行适时监测,及时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四、完善案件查处机制,切实提高查处效果

( 一) 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行为要作为查处的重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依法办理,及时跟踪、协调有关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 二) 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案件查处负总责,分管的副厅( 局) 长是主要责任人,执法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案件查处的具体责任人。通过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明确案件查处责任、具体程序、时限要求、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确保依法履行职责。

( 三) 加强检查、督办。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的检查。将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以及处罚决定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对交办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要跟踪督办。对难以落实到位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并提出督办落实的建议。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结上报的案件,要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错案,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四) 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上报制度。县 ( 市) 、市( 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特别是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案件,逐级上报省 ( 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遴选重大典型案件报部。

( 五) 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选择典型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或者曝光。

( 六) 加强 “两率”指标统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关于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增减率和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7] 284 号) 的要求,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分类登记和统计,将 “两率”指标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1 月底前和 7 月底前分别将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的 “两率”指标统计表报部。

五、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发挥联动作用

( 一) 推进建立地方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制度。在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矿产资源丰富的县 ( 市)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群发性非法开采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监管难度大的地区及时进行集中整治,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采取拆除地面设施以及查封设备、充填井筒等措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国土公安等联合执法队伍。

( 二)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沟通,落实国土资源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以及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规定,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进一步健全并认真落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

( 三) 明确内部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矿业权、资源储量、执法监察、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管理等内部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分工。建立执法监察机构与矿政管理机构的协作配合制度。执法监察机构履行职责需要矿政管理机构予以配合的,要及时予以配合; 矿政管理机构在履行业务监管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执法监察机构组织查处。

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责任体系,按照 “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要求,明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及其内部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于 2009 年底前将职责分工落实情况报部。

( 四) 强化矿业权人的社会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矿业权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与教育,开展社会责任的宣传。积极主动服务,保障合法权益,定期公开矿业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引导矿业权人自觉守法,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六、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增强执行力

( 一)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增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的编制。进一步理顺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的关系,形成统一指挥、配合联动的工作格局。执法监察机构、队伍中,应当配备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专业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重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每三年至少轮训一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 二) 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和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在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核查和矿业权核查成果形成的动态更新的数据库基础上,与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配号管理、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矿山遥感监测、执法监察、储量登记统计等系统实行有机衔接,构建矿产资源综合监管平台,以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加强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

( 三) 加强报告和通报制度建设。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情况、违法态势、防范措施等,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通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情况,督促下级管理部门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1 月底前和 7 月底前将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总结报部。

( 四) 完善考核制度。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奖惩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考核并落实奖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 五) 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任务重、费用高,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将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中央下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中,列出专门督察工作经费。要加强执法监察装备建设,重点加强乡 ( 镇) 国土资源所的执法监察装备建设,配备巡查车、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专用装备器材,确保工作正常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工作津贴或者补助。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继续按 《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 ( 国土资发 [2003]99 号) 执行。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由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汇总报部。

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❼ 如何抓好党建工作管理促安全

首先,你想了解更多的安全管理知识,可以联系添加18136576629为好友后进群。
抓好党管安全工作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把安全教育作为党管安全的基础常抓不懈。通过召开党员大会、职工大会及党课等形势,传达上级文件要求,介绍安全形势,结合当前工作任务和特殊时期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时刻引导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时刻敲响安全生产的警钟。并运用党务会、党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大家交底,让每个人都了解段在安全生产上的情况,引导职工按标准作业。
二、坚持把业务素质作为党管安全的根本不断提高。每季组织非正常业务比赛。在实践中不断围绕中心工作进行探索,尤其是结合提高干部、党员和职工在非正常行车中的应急能力上下了一番功夫。年内保证参加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每次演练题目进行研究,结合季节、设备等情况综合考虑拟出多个题目,拟出的题目发至班组进行准备,演练中采取现场抽签方式进行。各班组认真准备,安排人员,由班组长带队按指定的时间参加,对无故不参加的下发通知书。演练由段技术、安全和相关人员组成评委组。评委按照统一的标准,评分后当场宣布成绩。对演练成绩达不到80分的要组织继续演练,直到达标。组织党员开展技术攻关。机关党委围绕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天气变化,确定两个安全关键。安全关键确定之后,认真组织党员进行攻关。对党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政治理论培训。不定期地对党员进行业务和政治理论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试。业务考试主要针对党员本岗位的必知必会,促进党员立足本岗、按标作业、争创安全标兵。政治理论考试主要结合当前的形势,促使党员理解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党员的政治素质。
三、坚持把管理控制作为党管安全的手段形成常态。提前召开党委会或支部委员会,做到中心工作一同研究。凡是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通过,尤其是在落实中心工作和每月重点工作中,每月处工作例会的第二天,党委要首先召开党委会,重点研究落实当前中心工作和当月行政工作的具体措施,并找准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工作的结合点,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整个整体工作中,围绕中心工作,集思广义,形成统一方案,做到统一布置,统一考核。在此基础上各班组结合各自的实际,再召开班务会,拿出具体的措施,交大家讨论充实,结合各自实际狠抓落实,从而使重点工作得到更好的落实,使党管安全的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如遇到很难完成任务的实际情况,强化干部职责,发挥党员的联动作用。组织干部党员职工义务奉献,协助完成工作任务。三是多搞活动。以活动把党员职工凝聚在党委或党支部周围,更有利对安全生产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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