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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形式

发布时间: 2021-01-18 15:14:38

『壹』 纪委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的情况,具体形式有哪些

作为纪检干部,必须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监督是一种自己对自己的监督。自我监督是拒腐防变的第一道防线,也是至关重要的防线。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仅靠外在的监督是不行的,必须强化自我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意识,不断加强自身党纪政纪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和依规办案的观念;必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作用,加强对中央和各省区市纪检干部的执纪监督,持续推动组织和制度创新,把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引向深入,确保监督执纪权力始终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有序运行。
作为纪检干部,必须接受党内监督。党内监督主要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进行的监督。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仅依靠自我监督是不够的,还必须接受党内监督,让每个纪检干部按时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以及各种集体活动,自觉接受支部、小组的监督;必须要利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切实做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必须采取公报、通报、报告等形式,定时地发布纪委的工作情况,同时定期举行党员民意测验,对纪委干部的工作进行评定。
作为纪检干部,必须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除了加强自我监督和接受党内监督以外,还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如通过对外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发放监督卡,以及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走访等方式,受理群众对纪检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控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通过举办纪委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走进纪委,广泛征集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对纪检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为纪检干部“把脉问诊”;通过努力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主动接触媒体,坦言工作得失,及时在新闻媒体公开纪检工作,让媒体记者监督纪检工作,规范纪检干部执纪行为。

『贰』 如何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

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会议、立法、监督、代表等制度和工作,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各项制度和工作,都需要按照健全、丰富和扩大的要求进行完善,实现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民主的程序和实体、形式和内容相统一,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2)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包括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权、监督权等。
(3)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形成开放、互动、畅通的关系,使人大代表能够深入了解民情、广泛反映民意、充分集中民智,使中国特色的代议制民主更具生机和活力。
(4)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适应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需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5)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加大人大干部与党委、政府、政协干部之间的交流,优化人大领导班子的结构,逐步减少人大领导职数,为进一步提高人大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提供组织保证。

『叁』 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监督有什么区别

一、人大监督
1、人大监督的定义: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简称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民的神圣权利。人大监督制度,是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人大监督的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二、政协监督
1、政协监督的定义:
政协的监督是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爱国人士,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事务提建议、意见和批评,其中主要是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监督。
2、政协监督的性质:
政协的监督属于民主监督。
(1)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我国政治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2)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而是一种以体现中国政治民主和协商合作精神的政治性监督。
(3)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依照政协章程开展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主监督。
(4)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我国其他各种监督一样,都可以发挥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用。
总之,人大监督属于权力监督,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政协监督属于民主监督,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肆』 人大代表履职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联系群众是人大代表的重要职责。首先,密切联系群众是人大代表的政治责任。人大代表只有经常深入群众,与群众血肉相连,扎根于群众之中,才能广泛了解民意,汇集民情民智,代表群众利益,接受群众监督,正确行使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其次,密切联系群众是民意所盼。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现实之间地差距依然存在。人大代表要准确地把握群众的所思所盼,勇于担当,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通过重点问题的解决与化解,促进民生改善和科学发展,让人民群众不断得到实惠;再次,密切联系群众是深化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开展工作监督是人大代表的主要责任。只有深入一线,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才能找出问题的根源,问计于民,形成成熟可行的思路,使监督意见、建议更加符合客观实际。要把密切联系群众作为丰富代表工作方法,提高履职本领,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手段,通过深入联系群众,提高监督工作实效。
维护群众权益提高联系效果。一要坚持经常联系。要以联系常态化为目标,以本选区、本行业为重点,与群众建立经常性联系。通过定期接待、定期走访、定点协调、专题协调等途径,与群众保持经常性互动和紧密联系。经常性联系要制度化、规范化,要通过建立联系选民台账等方式,及时掌握选区内产业发展、民生需求、舆情动态等信息,随时掌握选区和行业社情民意,积极协调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二要搞好固定联系。人大代表固定联系十名(户)群众,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各联系五名基层人大代表和五名(户)群众的“双联系”制度,是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了解民意、关注民生的主要途径和窗口。要按照“真交心、零距离”的要求,与联系对象保持密切联系,随时听取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他们反映的实际问题。三要抓好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小组活动是人大代表履职的主要形式,是聚合代表力量,提高监督工作实效的重要手段。要充分利用和使用好“代表小组工作室”这个平台,严格制度约束,丰富活动载体,严格执行民情日记、代表接待选民日、代表述职评议等制度,促使代表小组活动规范化、经常化。
争做群众满意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是群众的代言人,要时刻从高从严要求自己,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一要牢固树立人大自信。人大自信就是制度自信,人大代表要树立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定政治信念和政治立场,积极投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主体作用。二要积极发挥示范作用。人大代表要立足本职,勤勉敬业,不断创造新业绩,在深化改革中发挥引领作用;要端正思想作风,做思想道德和遵纪守法的楷模,在群众中树立起激发正能量的“标杆”;三要深入开展全员创优。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接受党的群众路线的洗礼,净化思想和灵魂,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深入动员,全员参与,动员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在促进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伍』 我国人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几种

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监督: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国民专经济和社会发属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4、质询和询问5、视察、检查和调查。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

『陆』 如何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年来,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充分发扬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万众瞩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除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参政议政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较好行使了对一府两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宪法第3条、第67条和128条等规定,人大享有监督法院的职权,法院必须对人大负责。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大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层次最高、最具权威的监督。人民法院只有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虚心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担负起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光荣使命。一、当前人大对法院工作监督的情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包括监督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监督的形式和方法越来越多,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好形式,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人大监督工作已经从一般性的程序监督发展为实体性的比较深一步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形式不断拓展,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也不可否认,发展中的人大监督工作必然也存在不少自身问题以及与人民法院审判独立权不相适应的情况。首先是监督内容缺乏法律明确的界定。人大监督必须以尊重独立为前提,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恰当、合适的形式,努力把这种冲突降低到最低或最小程度,把对独立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在为促进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下实现两者的平衡。因此,需要比较清楚地界定人大监督的内容、方式,避免以监督权代替审判权,损害公正和效率。例如,人大对法院询问和质询权应有所约束,提出询问和质询的事项一般应限于法官违法乱纪行为、制度建设、政策方面的事项,不应当就具体个案如何审理提出询问和质询,特别是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个案提出询问和质询。其次,对于个案监督问题。界和学界多数持否定意见,地方人大的同志多数持肯定意见,也有的认为必要但应当规范。人大监督必然会涉及个案,但不应以纠正个案为最终目的,而是为了透过一些个案中的异常现象搞清是否存在违法腐败行为,进而发现机制是否存在缺陷,法官是否胜任。人大实施个案监督的前提是必须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之内,即需要明确的法律实体规定和法律程序规定。(一)人大应尊重与支持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人大对法院有监督权,但应明确监督的范围和内容,要明确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委员会的监督目的,又要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权。人大监督权的范围有多大,监督应采取什么形式和手段,笔者认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从三个方面着手:1.对人的监督,即监督法官品行和法律素养是否良好,有否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与法官职务不相称的行为。一旦发现有这些行为,即可予以罢免、撤职、免职等。2.对制度的监督,即监督法院制度运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等,一旦发现制度运行受阻,不能保证公正,即可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完善。比如,目前地方法院受地方行政机关非法干预严重,使国家设立在地方的法院变成了“地方的法院”,人大就应当通过行使监督权,监督、支持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必要时可以通过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和法律,改变体制,从制度上避免受地方干预。3.对政策的监督,即监督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是否积极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否围绕维护稳定、发展、繁荣这个大局适时调整政策,如果发现政策和国家根本任务结合不紧密,甚至相脱节,人大就可以监督机关采取措施调整政策,必要时可以就当前工作重点做出决议。(二)人大应善用监督权。法治国家的理念要求国家任何机关、组织、团体的活动都应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中来,用法律来规范国家政治生活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当然,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也应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缺乏法律约束、规范的个案监督,极易造成监督权逾越权,从而破坏“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与人民法院共同分享权力”的法治原则。(三)人大应悉心维护的独立地位。过多的、缺乏法律的规范、约束的个案监督,必然导致机关和人员经常就个案的审理去向人大汇报,这就有可以使权力机关事实上成为机关的“上级”,从而与宪法确认的独立的原则不符。独立是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如果它与其他国家权力纠缠在一起时,常常沦为后者的附庸和工具,必然导致权威的沦丧和工作人员的自卑。同时也给法院的判决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使人们陷入法律的无休止的诉争和上访当中,反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导致一些人对机关的不信任,从而动摇最终裁决权,损害独立的宪法原则,破坏法治固有的秩序和权威。因此,正如前述所阐明,我们并不绝对地否定人大对个案实施监督权,而是实施个案监督权的前提是必须将其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具有明确的法律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与此同时,作为法院要积极采取措施,主动争取人大代表的支持、关心和监督。主要作法是:1.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要认真对待,虚心听取,在每次人代会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期间,应派员到各代表团,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加以整理,对照检查和整改,并将整改意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2.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对法院工作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人大常委会可以从不同层面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依法监督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批评,解决法院工作中的实际问题。3.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登记、查处、督办、报告、归档制度。工作中要把认真查处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对于反映情况属实的,进行严肃查处,对查证不属实的,给人大做好解释并及时进行报告,保证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4.成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专门负责法院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信息联络、信息反馈,专门负责人大交督办案件、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代表和委员履职保障、代表和委员权益保护、代表和委员的来信来访、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建议、提案的收集与反馈、代表评议法院工作活动的安排及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等事项的管理和协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直接对院长负责。5.主动接受人大评议、检查和视察。基层人民法庭虚心接受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评议活动,改进人民法庭的工作。接受人大代表检查、视察。坚持诚恳地接受人大代表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视察、检查,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虚心接受,慎重对待,及时改进。6.认真负责地报告重大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对上级法院的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情况以及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以便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了解掌握法院工作动态,从宏观上监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对法院重要人事安排及拟提任免干部,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以便于人大常委会全面了解情况,强化监督和考核。对违法违纪人员追究情况做到按期如实报告。7.法院制定的规定、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大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制定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本级人大要进行详细、认真地审查,符合规定的帮助人民法院排除干扰,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对那些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决定撤销。8.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在此《决定》中提出了必须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做到诚恳礼貌,热情周到,实事求是,优质高效。对人大代表的建议,要认真进行研究,及时全面予以答复;对人大代表的来信,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人民法院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的专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地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选配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和审判业务水平、具有综合协调能力、严谨细致工作作风的人员从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具体措施,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我们相信,通过人大和法院双方的努力和配合,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必定会随着经验的积累完善,逐步走向成熟。(作者系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柒』 人大的监督方式和程序

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看,权力机关有很多的方式来进行监督,但是在实际中,监督力度较弱,效果并不明显。
根据《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地方法规所确立的制度框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行政的方式和程序主要有: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权力机关听取报告,讨论、审核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对政府的决策坐车全面的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和要求。
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这是权力机关对行政进行监督的一个基本方面。
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4、质询和询问。这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式。质询,是指权力机关对政府的某些管理行为提出质问 ,要求被质询的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做出答复。询问,则是权力机关就政府的施政报告和一些议案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提出疑问,了解情况。
5、视察、检查和调查。是指组织代表对政府工作情况进行实地了解、收集信息,听取群众意见,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力机关的信访机构通过处理公民来信来访,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督促其改正。
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罢免是一种严厉的惩戒方式,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捌』 全国人大对国务院行使监督权的形式

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工作监督。主要方式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近10年来,每次常委会会议都安排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的议程。听取工作报告,有些是例行的,如每年6月的常委会会议,都要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前一年度中央决算的报告等。但大多数是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发生的重大事件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的。比如,1998年夏天,我国遇到了特大洪涝灾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当年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专门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抗洪抢险的报告。再如,针对审判、检察机关存在司法不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关于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的汇报。此外,提出质询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一种手段。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书面向常委会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2、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按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针对性地对法律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并已形成制度,成为法律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要有重点组织对几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由执法检查组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经常委会审议后,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在6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常委会作出反馈。这些年的实践表明,执法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加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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