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押解
A. 什么样的犯罪才能戴脚镣
除了在审讯、审判、宣判等活动中,有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等危险的人回犯和重刑犯需要答外,死刑犯也需要戴脚镣。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第二十条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
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拓展资料:
我国使用的死囚脚镣常采用18斤重铆钉式死镣。
此种脚镣的优点是牢固耐用,束缚效果好,一旦戴上犯人自己是很难逃脱的,即使犯人暂时逃走也由于短时间内无法打开而很容易落网。
另一种是步幅限制,即通过控制镣链长度限制犯人步幅,使其不能走快。西方国家普遍使用的脚铐就属于此种类型,质轻而链短,常可见到犯人戴着脚镣一路小跑,但由于步幅很小行动还是受到了较大限制。
B. 看守所监管规则是什么内容
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
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2)监督押解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