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有没有执法权
他们的8小时是叫做值班,也就是值班结束以后也是有权利执法的。
《人民警察法》第19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城管地位类似警察中的辅警,也就是所谓临时工,同样要遵守上面这条
不过基本没人会下班还去找麻烦就是了。
Ⅱ 小区道路城管有权管吗
小区外的道路城管有权管理,小区内部的道路城管无权管理。小区内的道路属于物业管理。
城管执法范围如下: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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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新闻,人民网-城管执法来不得“任性”
城管执法,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由于部分基层部门对执法的标准和要求掌握不准、理解偏差,往往易造成工作的随意性和不规范。
近日,郑州“城管抽梯”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相关部门也对涉事执法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
回顾这起事件,违规设置广告在先,暂扣施工工具在后。乍看起来,这次执法从程序上来说,似乎属于“严格执法”。但是,搬走梯子,缺乏执法耐心,寒冬置工人于楼顶不顾,“冷硬横粗”“管控压扣”,一走了之,不能不说是简单粗暴、冲动偏执的机械执法。最后导致工人坠亡,实令人扼腕叹息。
换句话说,严格执法不是任性执法的代名词,严格的管理标准和严格的自我要求是城管守卫城市文明的重要保证。然而在实践中,既要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的坚定信念与明确立场,也要积极思考与探索实现文明执法的方式和技巧,确保城管执法工作过程规范和结果可控。
同样是执法,在保证执法效果的前提下,近期长沙城管执法人员采用玩具水枪灭煤炉,这一富有“人性”“温度”的柔性执法,凸显爱与包容,赢得市民喝彩,给腊月寒冬送上一丝温暖的正能量。
可以说,行政执法部门一旦背离以客观、中立的理性思维正确应对和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处理事情感情用事,不把握分寸,不讲究尺度,不以理性思维去分析矛盾、化解矛盾,融法、理、情于一体,就会让执法的初衷产生偏离、错位,就属于滥用职权、任性执法了。
尽管城管执法领域点多、线长、量大、面广,执法工作呈现出复杂性、艰巨性、特殊性和长期性等特点,但这些远远不能成为任性执法的理由。
既然城管执法工作既是直面公众的互动纽带,又是见证政府工作的形象窗口,问题频出实在要不得。身为执法者,更应懂得自律,切莫任性而为。“城管抽梯”事件,不仅损害了城管部门自身形象,也损害了行政执法公信力。
Ⅲ 城管 有执法权吗
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抄:
1、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Ⅳ 怎么才能确认城管有没有执法权
城管的话,你看看有没有执法证啊?没有执法证的话,看他是不是有工作资源?要么是协管管,要不就是没有正好正的话,就是不合格的,而且要两个人一起执法才算。
Ⅳ 城管在小区内有执法权吗
不能。
城管的管辖范围包含: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专面的法律、法规属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城管帽徽;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综上,城管不可以管小区。
Ⅵ 城管对违章停车有行政处罚权吗
有。
城市管理执法简称城管,执法范围: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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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城管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编制城管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定城管执法工作的标准、规范和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3、依法承担本市市级城管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本市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
4、负责全市重大城管执法活动、专项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城管执法保障工作;负责行业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5、负责本市城管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本市城管执法的普法教育和社会宣传工作。
6、负责制定城管执法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城管执法重点科研项目管理、装备建设以及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
7、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网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Ⅶ 城管有权拖车吗
城管有权拖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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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Ⅷ 城管有执法权没
有行政执法权,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所以,在本案中,城管是有权对于社区的商铺不合法经营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限。但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 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 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 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 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Ⅸ 城管的执法权来自哪里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有的大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权,只是局部城管有执法权,不代表全国各地城管都有权执法。
在我国,任何行政主体的权力都来自法律法规授权。从本质上来讲,城管的产生,就是把原来各个部门分散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身上。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行政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9)城管有没有执法权扩展阅读:
城管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