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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1-01-16 03:02:32

①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1、提交名称到工商核名

2、签字确认核名通知书;

3、到人力资源与社保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递交相关材料人保局审核;

5、审核通过领取执照副本(正本暂扣);

6、银行开户;

7、税务局核税;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材料:

1、主办单位或拟任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开办时间等;

2、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个人简历及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单位开办的还应出具开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开办的须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的居住证明;

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机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机构名称、性质、服务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数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4、工作场所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租用的须附租赁协议);

5、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1)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扩展阅读: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年审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审为不合格: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3.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5.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6.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7.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8.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10.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审为不合格:

1.超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2.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做出虚假承诺;

3.介绍从事法律禁止的职业;

4.为非法的招聘单位推荐人才;

5.擅自发布或者泄露人才个人信息和资料;

6.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租赁经营;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在年审中凡是没有达到原许可审批时的设定条件的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评为不合格,但可视实际情况允许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达到原设定条件者,复评为合格。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审,或未开展职业中介和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视为年审不合格,依法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五)对通过年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记录加盖年审合格的公章;没有通过年审的,督促其整改后再予以重新年审,再次年审不合格的依法予以注销。

注销许可证的情形请参见上述第4、5条。

需要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企业行业:

1、从事人力行业的人力中介公司;

2、猎头服务公司;

3、网上招聘;

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的;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5、从业人员的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对获准经营“人才培训、劳务培训或职业培训”等培训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出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提供专兼职教师资料、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已开展的培训项目总结及拟开展的培训项目计划;

7、对获准经营或者已经开展“劳务派遣、人才租赁或派遣”等人力资源外包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出具《劳务派遣许可证》。

并提供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间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由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部门以抽查方式检查;

8、对获准经营或者已经开展“网上职业介绍、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等网络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还需提供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资料;

9、对获准经营“人才测评”业务的,需提供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的测评设备证明、专职测评人员资料。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是不予通过:

1、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

2、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

3、现有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数量不合规定的;

4、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有欺诈行为的;

5、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

6、资不抵债,无法维持正常运作的;

7、成立后超过6 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连续6 个月以上的。

如果在没有进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之前,出现以上情形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及时认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进行年检。

② 生活服务类APP需要办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吗

软件后面是公司,有些金融类app很多公司可以做,能不能合法运营和牌照有关系。内具体你们那个地区最新规定容是什么,拨打12345市政电话咨询一下,一手消息真实可靠,别人还会告诉你怎么办理,准备什么材料,大概多长时间能下来,需不需要预约

③ 人力资源许可证怎么办理

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申请: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登记表;

2、所用场地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3、不少于200万元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4、6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相关培训从业人员证明材料;

5、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制度和开发人力资源服务的工作规则、安全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式两份)

适用范围

人才中介(猎头):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人才推荐

人才招聘

人才培训

人才测评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3)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扩展阅读

审批流程:

一、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请材料。接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

三、决定。

经过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许可开展的业务,由人才服务中心10日内送达申请人。

④ 怎么核对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号是真是假的啊

问题解决了吗?

⑤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和人力资源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有区别。

(职业介绍)许可证是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就业和失业保险回处、行政许可处2个部门审核答管理;需要有4名以上(人才中介需5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熟悉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人才介绍)许可证是依据《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有行政许可处审核管理。需要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⑥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在哪办理啊想开中介还需要什么手续吗

人事局办理
具体手续请参考

(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
第十一条 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参照前款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获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其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其机构名称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
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建立行业组织,协调行业内部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职业道德,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人事代理

第十九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十条 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一)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 因私出国政审;
(三) 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 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 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 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个人委托办理人事代理,根据委托者的不同情况,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关证件复印件以及与代理有关的证明材料。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四章 招聘与应聘

第二十三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四条 人才交流会应当由具备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举办者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加人才交流会、在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发布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在各种媒体(含互联网)为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广告发布者不得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第三十条 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信息网络、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应聘时出具的证件以及履历等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十一条 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
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的应聘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应聘人才提供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材料,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
应聘人才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按合同规定办理;没有合同的,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三条 应聘人才在应聘时和离开原单位后,不得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应聘人才确定聘用关系后,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个人违反本规定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二条 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29日人事部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同时废止。

⑦ 人才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 有哪些

【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类型】
【审批内容】
【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办理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二、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单位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与不予受理,受理单位都须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三、审核与决定
审核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资格条件;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的,受理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查看档案库房、阅档室、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是否符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
与编制部门沟通,核实编制情况。审批同意的办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审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
受理单位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办理时限】
一般为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报送材料目录】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
2、验资机构出具的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证明。
3、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
5、5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制度未出台前,取得人力资源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服务相关培训证书、从事人事人才工作5年以上都暂可视为具备从业资格)。
6、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包括开展服务的流程、规范和内部管理规章及工作制度。
7、属企业性质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表格下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承办部门的导航】
www.mop.gov.cn
【联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地点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结果公开 】受理单位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常见问题解答】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为人事部。
【项目变更情况】
一、申请。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并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
1、申请变更提供以下材料: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2)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3)《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2、申请注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注销报告。
(2)法院破产裁定、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委托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未尽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合同。
(5)《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受理。受理单位收到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即为受理。
三、决定。审批同意的,办理变更的由受理单位换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办理注销的收缴《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由受理单位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受理单位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办理变更的送达《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将变更或注销情况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⑧ 上海人才中介机构资质要怎么办理

一:申办人才中介公司可开展以下项目: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回询服务;

2、人才答推荐;

3、人才招聘

4、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5、人才测评;

6、人才培训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二、申办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址房屋必须是纯商业用房及工业用房,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2、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3、需要有5本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1本中介师 4本中介员 .

注:本公司也可提供相关的人员证书及注册地址!

三: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所需材料

《1》申请书、《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

《4》五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社保证明);

《5》房产使用证明(提供50平方米以上商务用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房产证);

《6》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

《7》***报告(兼营机构需提交上一年的财务报表);

《8》工作规范和章程;

《9》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⑨ 工商局注册的经营范围:劳务咨询(不得从事人才中介、职业中介)的意思

发布一些国内外企业、单位、个体户的招聘信息,一般不属于超出经营范围。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为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国家原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修正)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5、《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八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必须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53号令,于2008年1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职业中介许可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资格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职业中介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7、《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第二条:对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第三条: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新的法规未出台前,仍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的条件要求审批。

⑩ 如何办理人才中介许可证

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金)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2: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专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属

3:有不少于五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办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3:人才中介机构章程;

4:办公或者服务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验资证明及办公设备情况说明;

6:申请人和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到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办公场所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

2:流动调配处经办人员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

3:对受理申请的,并经实地勘查符合条件的,由流动调配处经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处领导进行复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南平市建阳区政府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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