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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干部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1-15 08:53:02

⑴ 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干部监督工作

加强干部监督,是《干部任用条例》的法定要求,也是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但是,当前干部监督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监督意识淡薄,迫切需要提高自觉性。一方面,有的监督者怕伤感情,或怕得罪领导,怕遭打击报复,往往不愿、不敢、不去监督;另一方面,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党内监督,只想行使权力,不想接受监督,甚至存在抵触情绪。 二是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力度不够。少数单位和个人对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全面认识,在执行《条例》上打折扣;极少数干部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画圈子,搞小团体,严重妨碍了干部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监督区间窄、办法旧,存在局限性。干部监督管理的内容应是全方位的,它包括政治上的坚定、作风的勤廉、执纪的一以贯之等等,监督范围除了“八小时内”的工作圈外,还有“八小时之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亲属圈等。但在实际的干部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真空地带”和“盲区”。 四是监督主体的作用发挥还不够。目前,看起来干部似乎已处在全方位的监督之中,既有党内监督,又有党外监督;既有人大、纪检监察、司法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又有干部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既有上级、同级的监督,又有下级的监督,但是,目前这个监督网络中各监督主体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监督主体之间在工作上的联系和联合还不够紧密,影响了监督网络整体合力的发挥。 针对当前干部监督工作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制定监督长效机制,规范干部的管理,打造勤廉、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 一是突出重点领域,确保干部监督有的放矢。 1、对重点人员实行重点监督。把干部队伍中的特殊群体,即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即将离职的领导干部、管理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来管理,尤其要将“一把手”作为监督的重中之重,实行经常关注、重点监督,常敲警钟,引导他们保持良好的心态,树立领导干部应有的价值取向。 2、对重点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在党委换届、重点项目建设、城市拆迁等重点工作中,进行全程监督,保证工作公正、透明、规范。特别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要看是否真正坚持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和标准,是否严格遵守了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纪律,从源头上杜绝干部“带病提拔”、“ 带病上岗” 的现象。 3、对重点时间实行专项监督。每年的春节、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是送礼、收受现金、公款吃喝风等高发期,要通过社区监督、明察暗访、聘请社会监督员来加强监督。另一方面,要全面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在岗位变动、职务升迁、购房建房、子女升学、婚丧嫁娶等个人重大事项时,及时汇报有关情况,防止领导干部借机敛财。 二是把握关键环节,确保干部监督不留盲区。 1、坚持在事前的警示教育上下功夫。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强化源头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打招呼,及时预警,帮助广大干部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 2、坚持在事中的制度监督上下功夫。要将制度建设作为加强干部监督的重点,用制度的硬性要求对干部实行刚性监督,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促进干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3、坚持在事后的问题查处上下功夫。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绝不姑息迁就,对违纪、违法违规的必须从严从快追究责任,达到查处一个案件,健全一套制度,教育一批干部的目的。 三是发挥监督合力,确保干部监督齐抓共管。 1、发挥党内监督的制约功能,规范干部的决策行为。要进一步提高干部监督机制与权力运行机制的匹配度,进一步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确保干部监督和权力运作、重大决策同步并进,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规定,落实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 2、发挥社会监督的震慑功能,提高干部的履职能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行风热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干部监督员的作用,增强监督的实效性;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让群众最大限度地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使领导干部全方位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督促干部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3、发挥群众监督的辐射功能,增强干部的自律意识。 (江苏省泗洪县机关党委 陈敏)

⑵ 怎样更好开展加强干部监督工作

一、以“民主性”提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公信度
领导干部是一级地方和单位组织的掌权者,无论是基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还是反映发展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的要求,民主都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核心法则。民主也是影响和决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信度的核心要素,领导干部选拔过程充分体现民主,任用结果充分反映民意,可以认为是获得公信度的必要条件。近些年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扩大民主方面取得了值得肯定的进展。民主的范围进一步拓展,群众参与面扩大,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由少数人在少数候选人中选拔干部”的情况;民主内容的进一步扩大,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四权”予以明确;民主的效能进一步增强,相关群众意见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得到应有的重视。
然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还存在民主“虚位”的问题。一是某些民主程序及规则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例如,产生考察人选的民主推荐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起始环节,但在许多地方及单位的实际上操作中,事实上存在一个不成文的惯例或潜规则,即民主推荐之前便由个别或少数领导内定人选,民主推荐这一至关重要的环节形如虚设;又如,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选任过程中,不同程度上存在“一把手”专权或独裁现象,“一把手”意志压抑甚至取代了民主,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程序流于形式。二是干部群众的“四权”尚未落实到实处。群众在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等环节只参与过程而不知结果。早在2000年颁布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所提出的“探索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适时适度公开”的做法,至今仍在“探索”之中;选拔过程中考察阶段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参与人员,局限于同级或下级领导干部范围,一般群众的参与权受到限制;而且,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仍具有传统的封闭性、神秘性特征,公开的范围不广、内容不多,初始提名、酝酿和决策等关键环节基本上是封闭操作,一般群众由于缺乏信息而难以行使监督权。三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本身,在涉及相关群众和参与人员民主权利的问题上,还缺少具体的细化规定,导致某些环节的实际操作出现偏离民主的做法。
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公信度需要从多方面强化民主性建设。
首先是在选拔任用各环节扩大民主。选拔任用全过程涉及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这些环节都有一个如何扩大民主的制度完善问题,也都有一个如何落实参与者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问题。其中,扩大初始提名的民主至关重要。因为,如果“初始提名这一环节达不到规范、民主的要求,即使在其他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上执行再严格,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方面还是有缺陷的”。[1]事实上,“近年来查处的用人腐败案件,很多涉及这一环节”。在这一环节需要明确提名主体、规范提名形式及程序、合理界定提名责任,并着重加强该环节的民主和监督,使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以预防出现“一把手”或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
其次是强化选人用人的问责制度。问责是民主应有之义。中央于2010年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其它3个相关法规文件,标志选人用人的问责有了法制基础,这套问责制度应该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际工作中予以严格执行。由于《责任追究办法》主要适用于对选拔任用过程中违反程序和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而对领导干部任用之后(包括“出事”之后)反映出的用人失误问题缺少问责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补充研究和制定针对后一种情况的责任追究办法,形成选拔任用“事中”、“事后”配套的完备的问责制度,使之产生令人敬畏的威慑力,从动机上抑制和从结果上避免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
再次是重视程序和规则的细节设计。选拔任用各环节的细节往往会直接影响成效。例如,在民主推荐和考察环节,所安排的“划票”场所是否隐秘,个别谈话的内容是否保密,所给定的思考时间是否宽裕,诸如此类的细节,见微知著地反映出民主程序只是一种形式还是具有真实意义,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推荐、考察结果的真实性。
此外,加强选人用人者思想认识上的民主意识。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属于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行为,相关群众有权利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参与其中。党管干部并不意味着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可以代替或代表群众决定领导干部,而是指按照制度规定以及民主参与方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既然是公权行为、制度行为和民主参与行为,选人用人者就不能以个人意愿凌驾于公共利益、群众意愿之上。
二、以“公正性”提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结果公信度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曾提出著名论断——“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同样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公正性无疑具有重要价值意义。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包括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两个分析性概念,程序公正是指选拔过程的政策、程序、规则等规定的公正性,结果公正指的是最终任用结果的正当性。对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公信度来说,公信度直接取决于结果公正性,而结果公正性很大程度上又依赖程序公正性——尽管程序公正并不完全保证结果公正,而且,由于存在认知上的“公正过程效应”,参与者即使面对不如愿的结果,如果认为程序是公正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不如愿的结果。因此可以说,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是提高其公信度的重要条件。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了选拔任用各环节一系列有关程序公正的原则、程序、方法及规则。这些以党内法规文件形式确定的程序、方法及规则,对于促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提高公信度提供了一些必要的制度保障。同时,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公正问题。
其一是选拔任用某些条件的不公平问题。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一般包括政治要求、能力要求、任职年限、文化程度、身体状况以及年龄等,其中年龄条件存在一些质疑。对于年龄条件,从机会平等角度来看似乎有失公平,从优化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和有利于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来说又有其合理性。存在的不公正问题主要在于:许多地方和单位硬性规定青年干部的指标,而且为了标“青”立异,追求年轻化攀比,刻意物色80后领导干部,个别地方甚至提拔出90后处级干部。这一问题在网络舆论中引起了强烈的公众批评,直接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公信度带来了负面影响。
其二是考察评价的有失公正问题。对民主推荐及党委研究后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是选拔任用的一个主要环节,考察方法包括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要求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由于考察评价被考察对象缺乏具体标准,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局限于相关领导干部,考察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工作量大,大量的工作又要求组织部门派出的二到三位考察人员在短短的几天内完成,这就客观上难以保证考察所获信息情况的全面性、深入度和准确性,进而有可能产生考察结论的公正性问题。
其三是民主测评的真实性问题。民主测评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性制度安排,也是相关群众在考察环节行使参与权的主要途径。任何一项好的制度,如果制度设计不够精细,并不会自然而然地达到理想效果,民主测评同样如此。民主测评是人对人的评价,而当一个人对他人进行评价时,主观上或多或少地会有个人价值偏好、关系亲疏、利害关系等非公正因素参杂其中,客观上还会受诸如首因效应、近因效应、晕轮效益、投射效应、从众效应、刻板效应、情感效应、暗示效应等自身心理效应的影响。在这些主客观因素影响下,如果再加上对被评价者的情况不了解或不太了解,民主测评的结果就有可能失真,由此一定程度上导致评价和考察的不公正。
研究和解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公正性问题可以有两种思路:
一种是制度建设思路,通过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以此优化和强化选拔任用制度的机制,解决程序公正性问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八字方针”,可以说是当今人事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普遍法则,既是国外先进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般规则,也是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确立一条基本原则。优化和强化选拔任用制度机制,要求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各有侧重地贯穿、渗透于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程序及规则之中。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的规定上注重平等原则,尽可能避免以年龄为硬条件,对于非常规破格提拔青年干部应制定更高的德才标准,力求选人用人条件的公平性。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环节充分体现公开原则,有关选拔任用程序、规则、选人用人标准以及被选人选、考察对象的信息,尽可能完整地预先公布于众,切实做到程序公开透明、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开透明,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使群众实现知情权的同时更好地行使参与权、监督权和选择权。在提名、民主推荐、考察阶段,进一步扩大竞争性选拔的范围,扩大差额幅度,加大竞争性选拔力度,探索多样化竞争性选拔方式,积极发挥竞争在领导干部选拔中的效用,并使群众在参与竞争性“择优”的选择过程中产生参与效力感(这种参与效力感能提高选拔任用的公信度)。
另一种思路是研究和解决选拔任用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信息公正问题。经济、政治、社会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常常会导致选择或决策行为失误,甚至出现事与愿违的“逆向选择”。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中,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选人者掌握选任过程的绝大多数信息,参与群众了解的信息量既少且滞后,候选人对自身的情况掌握上具有充分的信息优势,选人者、群众、候选人对选拔任用过程发生的各种信息的知情范围和程度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4]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多种信息不对称情况。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环节,群众可能对选拔任用条件及任职要求不了解、对候选人的德能勤绩廉等表现太不知情,而组织部门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信度和效度也难以评定;在考察环节,征求意见谈话中获得的某些信息的真实性难以辨识,考察人员对被考察对象情况掌握得不完整、不深入、不准确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运用相关理论进行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并形成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此类问题的技术方法。例如,事先向参与推荐、测评人员提供充分的信息,对参与推荐、测评者进行必要的评价行为能力培训,安排推荐、测评者在隐秘的环境条件下和充裕的时间条件下进行推荐、划勾,由此从细节设计上保障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达到真实性最大化、偏差度最小化。
三、以“科学性”保障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公信度
科学性是一个广泛使用、却又难以准确定义的概念,其一般内涵是指在认识事物联系与发展的规律性基础上按照客观规律办事。选拔任用的科学性是指按照人才评价、识别、选拔的一般规则和客观要求来选任领导人才。笔者认为,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包含规范性、制度化、先进性三个要素,规范性是指选拔任用的标准、程序及规则的确定性,制度化是指选拔任用的各种规范形成结构化规制并依制行事,先进性要求选拔任用的规范性制度具有优越性并与时俱进。
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历程中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不断提高。尤其是近10多年来,中共中央先后出台了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内的20多项党内法规文件,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诸多环节以及问责等作出了规范性规定,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体系。与此同时,许多地方在选拔任用的实践探索中——无论是竞争性选拔任用还是常规性选拔任用,都对某些传统方法进行了改革与创新,相对先进的人才测评和选拔的技术手段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制度的先进性特征有所显现。
尽管如此,由于制度本身仍处在破旧立新的变迁过程中,现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的科学性还存不少不足之处。
一是规范性不够细化、严密和周全。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网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的7项要素(被任用干部形象、干部标准及政策、制度、实际做法、政党制度、执政党形象、干部群体形象)中,选拔任用的“实际做法”要素居于首位。[5]虽然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基本环节都有了党内专项法规或专门条款,但某些环节的规范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的细化规定,缺少实施细则,某些流程或事项的操作甚至缺少必要的规定,如选拔任用标准、提名的程序及规则等,这就使得实际做法中出现一些“暗箱操作”的空间。
二是制度本身缺少配套的保障措施和约束机制。某些单项制度及其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关的保障性配套措施以及刚性的约束性规定,保障性配套措施缺位会使制度实施中出现弹性空间,同时也会降低制度实施的成效,而刚性约束机制的缺乏可能使制度实施中的弹性空间偏离预期方向。尤其是在责任追究问题上,如何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责任主体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不履行责任者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等,都还没有明确、具体的相关规定,这势必会使问责制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制度与时俱进的先进性特征不明显。科学的制度应该具有时代先进性特征。一直以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关注的是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强调顺应国情,注重解决存在的问题,这无疑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另一方面,这一思维定势和改革路径依赖,往往忽视了对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时代特征审视,遮掩了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国际视野,使得制度在革旧鼎新中反映时代特征的先进性相对不足。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的科学性建设应该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系统、深入研究选拔任用的规律及理论。笔者在查阅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文献中发现,发表在期刊上的相关论文并不多,而且数量不多的相关论文中,绝大部分发表于非核心期刊,主要由在校研究生和组织部门实际工作者所撰写,由学者撰写的有理论分量论文少之又少。这一情况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以往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主要依靠的是来自于实践探索及经验的“实践理性”。笔者认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与其它体制改革一样,除了来自于实践探索及其经验的“实践理性”之外,还需要来自于理论研究及其成果的“理论理性”,有必要深入研究改革的时代特征及发展趋势、选人用人一般规律等普适性论题,同时借助于参与民主理论、程序公正理论、竞争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标准理论、人才测评理论、人事心理学理论等多学科的相关理论工具,进一步优化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设计。
二是适当借鉴外部选人用人的优胜之处。无论是国内外的企业界,还是先进国家的公共部门尤其是高级公务员系统,在选人用人方面都会有一些优胜之处,而优胜之处往往反映了当今时代特征、规律和发展趋势,也是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在选人用人实践中的有效应用。结合我国的政治国情和党政组织特点,适当借鉴他国和企业界的优胜做法,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先进性。
三是进一步加强选拔任用的规范性制度建设。如前所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性制度,但这套制度体系内部的相互衔接、配套还有待于完备,有些制度规定还需要细化,制度及规定的执行中还存在偏离规范的问题,保障制度有效实施的约束机制还有待于完善和强化。因此,后续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深化改革,仍然需要从科学性视角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⑶ 浅谈如何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

摘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关系到党的事业成败的一个关键问题。实践证明,为政之要,在于用人。而要选准人,选好人,除了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完善有效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曾在全国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电

⑷ 如何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首先,加强思想教育,实施事前监督。
我们不应该就监督而监督,而是应从根源着手,把“功夫用在诗外”,做好广大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一是突出党性教育。充分利用革命教育基地,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干部接受革命传统教育,不断增强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政治意识。二是加强廉政教育。专门组织培训廉政建设和干部监督内容,并通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强化警示教育。三是实行谈心谈话。主要领导不定期地与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并及时提醒他们加强选人用人工作,以身作则,从严要求,不跑官要官,不优亲厚友,注重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经常提神醒脑,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其次,严格选拔任用程序,实施事中监督。
一是建立了拟提拔干部任前预审制。在选拔任用干部之前,组织部门要对拟调任的人数等情况进行审核和任前预审,防止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等现象的发生。二是坚持考察预告制。除了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同级和下级干部的意见外,还听取其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的意见,深入了解其在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表现,力求使考察结果客观、真实、全面。三是建立对拟提拔干部档案审核制度。坚持对拟提拔干部实行档案查看,对不符合任职条件资格规定的坚决不任用,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是建立干部任用提名联审制度。将提名的考察人选名单提交纪委、计生、信访、审计等部门,对其廉洁自律、计划生育、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联合审查,有效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最后,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实施事后监督。
一是公开述职考核。每年提拔的干部都要让其定期述职,接受单位内部、社会各界的监督评价,对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将予以免职。二是建立提醒谈话制度。通过平时沟通谈话、提醒帮助谈话、职务调整谈话、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有效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对一些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并督促纠正,帮助干部解除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充分体现了组织的关心和爱护。三是建立干部任期内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及时对领导干部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发现问题及时回访跟踪问效,并将审计结果作为提拔使用考察干部的主要依据,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经常性监督。四是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每年都要向组织报告当年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及子女出国境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经商办企业情况等有关内容,自觉接受组织审核和有关部门监督。

⑸ 怎样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措施,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为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提供有力保障。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检查,改进检查办法,提高检查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可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体系,为客观、准确地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认真贯彻《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

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档案,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任职前公示制度。加强和改进“12380”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举报的,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积极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形成群众对干部监督的有序参与机制。

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对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加强对干部监督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⑹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 检查的方式

第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
第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 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党委(党组)的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对党委(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六)查阅材料,包括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七)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向派出机关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加强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
用。
第十三条 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二)党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联合派出的巡视组,发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逐步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二十条 加强干部监督的信息工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第五章 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一)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三)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责成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
(一)有关地方和部门对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
(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对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十四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典型案例可进行通报。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接受检查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凡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3年6月19日印发)

⑺ 如何加强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

依法任免、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监督法》出台的新形势下,人大常委会如何进一步扩大任后监督内容,拓宽监督渠道,强化对干部的任后监督,是当前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加强对任命干部监督的重要性
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行使监督权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任命干部廉洁从政、依法履职。我们认为,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主要有四方面需要:
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是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需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法理基础,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根本体现。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命、罢免、免职和撤职,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权力。对任命干部进行任后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题中应有之义。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干部后,如果不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就很难行使罢免、免职撤职权力。
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是深化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实质上是一个知情、处理和制裁的过程,与领导干部的各方面表现密切相关,与干部任后监督工作密切相关。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将有力促进行政问责制的落实,进一步明确行政问责的主体和客体,完善行政问责的程序和步骤,更好地促进“一府两院”工作。因此,加强对任命干部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一个延伸和具体形式。
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是反腐倡廉的需要。开展反腐败斗争,坚决惩处腐败分子,是党的自身建设的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反腐倡廉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形势依然严峻。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代表。代表大都工作在第一线,生活在最基层。他们对各级干部的了解最直接、最广泛,监督也比较有力。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充分调动代表的监督积极性,就能更好地选人、用人,督促任命干部用好手中的权力,保持廉洁自律,使自己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
加强对任命干部监督是适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批评权和建议权。对于国家机关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申诉权、控告权或者检举权。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扩大人民群众在干部选拔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人大的监督是代表最广泛的人民群众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就能完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监督制度,通过机制创新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向前发展。
二、人大任命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多数地方从拟任干部的提名、考察到决定,都由党委承办,最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只能在很短时间内,从考察材料和简历中去了解,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现象。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也是“一任了之”,任命后没有对其进行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思想认识没有真正到位。有的认为干部是党管的,人大任免权是虚的。党委的组织、纪检部门对干部进行了监督和管理,人大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也就没有必要了。有的认为人大已经有了人事任免权,对任后的监督可有可无。如果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就是在跟党委争权。
二是“重任轻免”现象比较普遍。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比较薄弱,任命文件发了以后就无事了。只要党委不提出免职、罢免或撤职,人大常委会通常不会主动提出。从目前各地做法看,一般都是违法违纪或离职了,人大常委会才会被动地使用免职、罢免或撤职等手段。这在放松任命干部监督的同时,也无形中削弱了人事任免权的权威。
三是监督任命干部的方式较少。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方面,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多,听取任命干部的个人汇报少。没有建立必要的干部任职情况档案,对任命干部的工作情况、思想政治情况掌握不多、不全、不准。人大常委会普遍没有专门负责监督的工作机构。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方式刚性不足,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
四是任后监督制度不健全。各地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命上研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制度,如任前法律考试、任前公示、颁发任命证书和表态发言等。但是对任后监督工作没有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任后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手段不明确,任后监督工作的随意性大,缺乏规范。
三、加强对人大任命干部监督的措施
(一)党委要积极支持人大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各级党委要增强宪法意识,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高度,支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对干部任后监督工作,维护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权威,切实发挥人大在政治生活和地方事务中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避免任免工作中的不协调。对应递交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重要人事安排,党委有关领导要与人大常委会领导沟通,听取意见。要推广党委组织部门与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联合考核干部的方式。组织人事部门对人大任命干部的考核,应同时通知人大机构并请人大常委会委派有关人员参加,考核结果应同时送人大机构。同时,要督促任命干部自觉增强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时刻牢记自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虚心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如从2004年开始,北京市朝阳区区委组织部门对干部进行考核时,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也会派人参加,组织部和人大办公室分别提出对被考核人的考核意见,有问题互相协商,效果比较好。

(二)人大要强化完善干部任后的监督机制。要制定出台与任后监督相配套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并完善任后监督的处置性程序,使干部任后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循、有规可依。要扩展现有的行之有效的任后监督形式,充分运用定期审议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进行离任审计、组织代表视察、加强信访工作等方式,重点围绕干部任期目标、工作实绩、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接受监督以及廉政情况等对任命干部进行监督。比如,2007年4月,乐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一年中以召开三次常委会专题会议的方式,听取市政府7位副市长关于全年工作思路、年中工作进展情况和年末工作成果的汇报,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其进行审议和监督。要加强刚性监督方法的应用,善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手段,加强任后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要建立《任命干部任职档案》,相应工作机构应建立任命干部的有关情况档案。任命干部每年要向人大常委会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必要时可以听取任命干部的述职。人大常委会把述职报告装订成册,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任命干部的情况。
(三)要善于形成监督合力。人大常委会要创新监督方法,善于借助“外力”来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包括纪委、组织部、监察局、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形成监督合力,还要善于借助审计部门,对任命干部执行国家财经政策、会计制度等情况进行审计,对其政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要善于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检举和控告,加强对干部的任后日常监督。要推行任命干部民意测评、工作绩效评估、定期约谈制等新举措,积极探索人事监督工作的新途径。对政绩突出、清正廉洁的优秀干部,可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授予荣誉称号等,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⑻ 若干准则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什么监督

第一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事原则。第二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立足于各单位各部门的实际需要进行。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担任正、副科级职务的干部。第四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热爱农大,在工作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一定成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讲实话,实事,求实效,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有胜任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四)坚持依法事,勤奋廉洁,严于律己,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师生员工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团队意识,能够并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第五条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具有在校三年以上或担任辅导员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二)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或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四)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五)身体健康。第六条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提拔。第七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干部考察对象;(二)组织进行考察;(三)讨论决定;(四)制发任用文件。第八条在科级干部岗位空缺的情况下,由处级拟用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按照学校规定的职数要求,提出干部考察对象。第九条提出科级干部考察对象,可以根据平时了解的情况或在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直接提出,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方式提出。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方式提出干部考察对象的,民主推荐工作、竞争上岗工作一般由处级拟用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全校性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提出的干部考察对象不属于本单位的,应当事先征得干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同意。第十条干部考察工作由处级拟用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进行。其中考察政治辅导员、各基层团委(团总支)书记,由党委学工部、校团委会同拟用人单位进行。第十一条考察工作开始前,应先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时,必须依据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与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工作结束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应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写明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情况。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人员应对考察材料签名负责。未经考察、考察范围不合理、考察材料不全,经审查认定为不合格的,须重新组织考察和补全考察材料。第十二条考察工作结束后,由处级拟用人单位依据考察结果提出干部任用建议方案。其中,政治辅导员、各基层团委(团总支)书记的任用建议方案,由党委学工部、校团委提出。第十三条科级干部的任用建议方案报送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查。第十四条科级干部的任用,由党委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第十五条后勤、基建和校产业各实体,经党委同意后,可在核定的管理岗位职数内,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工程处、产业处参照本实施细则,决定聘任人选,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各实体管理岗位的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除工资以外的有关科级干部待遇。第十六条纪委有关领导和组织部负责同志要同新任职的科级干部进行谈话。第十七条科级干部的任期一般根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的任期予以确定。第十八条科级干部在原岗位工作已满六年的,有关单位应当主动在单位内部安排交流或联络到其他单位进行交流。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科级干部进行轮岗交流。第十九条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第二十条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担任正、副科级职务,男女年龄分别达到57岁和52岁;(二)因职务发生变动,需要免去现职的;(三)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学校考核委员会认定为不称职的;(四)因学习、出国、外派等原因,需离职一年以上的;(五)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六)因辞职、降职原因,需要免去现职的;(七)因受法纪处分或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的;(八)正、副科级干部因年龄原因免去现职的,分别改任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第二十一条科级干部免去现职的,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科级干部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科级干部辞职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讨论决定。第二十三条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工作能力较弱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科级干部降职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讨论决定。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可以安排从事新的管理岗位工作;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成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用科级职务。第二十五条科级干部任免决定由党委常委会作出;由党委组织部起草文件,党委发文;由用人单位聘任。第二十六条有关科级干部的任免、辞职、降职决定作出后,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七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纪律要求。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等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八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所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委组织部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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