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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监察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1-14 12:39:29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压力容器含义是什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现行是这样定义的: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英文怎么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Regulations on Safety Supervision for Special equipment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Pressure Vessel

^^内希望可以帮到你哦容~

3.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暂 行 条例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
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的承压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这些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本条例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监督
查。
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
位。

第二章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局审查批准;非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劳动局
(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
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属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三类
容器的设计,还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加工设备、技
术力量和检验手段。焊接工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
的合格证,才准焊接受压元件。
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处审查同意。对于制造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蒸气锅炉的单位和制造三类压
力容器的单位,还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由国家劳动总局发给制造许可证。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单位,不准制造这种设备。对于产
品质量低劣又无改进的制造单位,应取消其制造资格。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
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监督检验工作由当地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锅炉制造厂应缴纳检验费。
锅炉、压力容器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才准批量生产。新产品的鉴定,
必须有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的单位生产,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新产品,
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才准批量生产。新产品的鉴定,必须有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机构的代表参加。

第八条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单位,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施工质量。
锅炉安装前,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有关建筑距离的图纸,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第九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
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
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和健全安
全管理制度。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司炉工必
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独立操作。

第十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对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
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工作,可以由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也可以由当地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检验所进行。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对他们的检验工
作质量进行抽查。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检验所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被检单位应
缴纳检验费。

第十一条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
和检验手段,并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
准的要求,并将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理价值时,应做报
废处理,并将使用证交回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已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不
得再做承压设备使用。

第三章机构和职权

第十三条国家劳动总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主管全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工业集中的
地区、市劳动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主管所管辖区域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工作。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受同级劳动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报上一级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从具有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技术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中选任。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监察员,由国家劳动总局任命;地方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任命,报国家劳
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监察员由任命机关发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监察员证由国家劳动总局统一
印制。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
彻执行。
(二)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三)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行为时,有权通知该单位予以纠
正。
(四)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发
现不安全的因素,可以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限期
解决;逾期不解决,或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有权通知停止该设备的运行。
(五)监督有关单位对司炉工、焊工的培训和考试,发给合格证。有权制止没有合
格证的司炉工独立操作锅炉,制止没有合格证的焊工焊接受压元件。
(六)有权参加或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监察员凭其证件,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制造、使用锅炉、压
力容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这些单位报告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技术标准的情
况,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
任何形式进行阻拦。

第十七条监察员必须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得玩忽职守,违法乱纪。否则,应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事故

4.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压力容器工作压力PW

PW ≥0.098Mpa

5.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是否定员要求,是否有多大规模或者多少台压力容器锅炉,有操作人员数量要求

这个没有具体的要求,山东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价文件上有要求的,是个地方标准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5.3.3.1锅炉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1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0.7MW),司炉工不少于1人;
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1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0.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人,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人,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人;
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人,燃油(气)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人,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
当2台锅炉在1个锅炉房内同时运行时,当班司炉持证人员可按70%计算。
压力容器每个生产操作岗位每班次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对于连续运行的化工生产企业应根据其化工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规模、复杂程度不同,每个生产岗位每班必须配备不少于2名持证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根据压力管道的种类,每班应配备不少于1名相应的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巡线人员应持证上岗。
5.3.3.4 电梯:
货梯、医用电梯和其它确需人工操作的电梯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5.3.3.5 起重机械:
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5.3.3.6 厂内车辆:
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5.3.3.7 大型游乐设施:
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定义的压力容器指的是什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压力容器,是专指盛装气体或者液属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哪些条件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专造、安装、改造属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8.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介绍

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内确保锅炉、容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容器的概念是怎么定义的

《特种设备安来全监察条例》第九自十九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10.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那些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专件的固定式压属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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