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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监管改革

发布时间: 2021-01-14 00:46:11

㈠ 政府对矿山开采企业如何监督

国土资源管理实用手册

政府对矿山开采企业实行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环节:矿山建设前对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恢复保护方案的审查;矿山开采过程中对实际开发利用情况和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情况的监督;矿山关闭时对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程度的审查。

具体监督内容包括:采矿权授让前建矿情况的监督;矿山开采过程中开采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及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矿山非正常损失储量批报的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的监督;矿山闭坑前地质报告审查对资源回收利用情况的监督。

㈡ 加强矿业领导与管理,中央政府成立矿业管理部门,完善发展矿业相关法规、政策

我国矿业长期是分专业由多个部门管理的,既有分工又有交叉。20 世纪末工业部门企业化后,各部门管理的矿山企业属地化、社会化,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由分专业成立的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矿山企业的联系中介。矿产勘查开发在国土资源部由规划司、财务司、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等司局分别管理。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业部也参与部分管理。

我国是发展中的矿业大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今后相当时期内面临着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双重挑战。为了保证矿产资源安全和稳定供应,建议国家建立矿业的统一管理部门(如矿业部、地质矿业部或国家矿业局、国家地质调查局),加强对矿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宏观管理。这是由矿业的重要地位决定的,也是我国中小矿山多的矿情和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地勘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是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特色的需要。实现矿业的宏观调控,必须树立中央政府矿业主管部门的权威,完善调控的法律法规手段。

为了适应市场要求,与国际接轨,建议尽快修改《矿产资源法》,为矿产勘查开发提供法律保证;建立健全矿业市场,加强矿业秩序管理;矿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和完善矿业资本保障体系、健全矿产资源差别税费办法;确定矿产勘查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地位、科学合理的探矿权取得;支持矿山企业发展,构建大型特大型矿业集团;加强“三率”监管,充分利用资源;鼓励支持矿山企业,“走出去”开发利用两种资源;建立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和建设绿色矿山等的政策措施。

1.建立和健全矿业市场,加强矿业秩序管理

目前我国矿业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吸收国际成熟经验,在企业入市、矿权流转、资本融资、中介服务等方面建立规范高效运行的体系。政府要大力支持和扶持,要依法加强矿业秩序管理,在管理中完善法规或制度。

2.建立和完善矿业货币资本保障体系,支持矿业发展

矿业发展所需的货币资本,风险高、金额大、时限紧,还须服从行政干预,应该大力培育和发展以债权(矿业权)融资的矿业风险资本市场。现代矿业产业要建立在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因此,要正确认识、统筹考虑和妥善处理与现代矿业相关的重大关系,尤其是矿业与资本市场结合的途径,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矿业资本市场体系,进而提高中国矿业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地位与影响力。当前,我国矿产勘查开发体制改革尚未到位,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自有权益资金有限,在矿业风险资本市场尚未建立和健全之前,需要国家财政加大对矿产地质勘查的投入,以及危机矿山找矿和支持境外矿产勘查开发的专项补贴。

3.健全矿业开发差别化的税费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税收政策是促进节约资源、科学合理利用资源的重要手段。由于不同矿种不同矿床类型的开发难易、深浅、贫富等存在差别,矿业开发中需要制定差别化的税费政策。对不同矿种和不同类型矿床应区别对待,不能只有一个税费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矿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税部门,要安排专业人员准确识别不同矿区在开发中的各种自然禀赋的差异和开发条件的变化,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税费标准。加强科学管理,鼓励研究和提高采选技术,开发低品位资源、难选冶资源、共伴生资源和尾矿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提升我国矿产资源利用率。凡是在矿产综合利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企业,国家应该兑现税收减免或给予奖励。

4.加强“三率”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加强矿产资源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管理,是节约利用资源的重要措施。2010年国务院已批准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已取得较好效果。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常态化激励政策,配以有针对性的科技攻关,并加强管理,长期坚持。

5.健全和完善矿产勘查市场,确定矿产勘查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地位

矿产勘查工作是科学探索活动,其成果属于信息产品,既不同于从事物质生产的矿山开发,其成果是矿产品;也不同于严格执行标准设计的建筑工程,一个是“建楼”,一个是“找矿”,“建”和“找”一字之差,却体现了“劳动密集型”与“知识密集型”的原则区别。

前面已经说到,每个矿床(体)都是不相同的,必须通过智力投入逐步查明,所取得的勘查成果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知识投入与资本投入在勘查成果中应该各占一定比例。

因此,建议国家在规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法规层面上,必须明确矿产勘查工作成果的权益由资金投入者和勘查知识投入者共有。勘查成果分成比例可参考科技成果得到开发时所占有的比例,矿产勘查知识投入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30%。这样做,有利于建设矿业权市场和规范市场行为,有利于调动出资人和地勘人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和发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6.进一步规范初始探矿权的取得,不搞招拍挂

探矿活动是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寻找、发现和查明可能存在的矿产资源的行为。这种勘查矿产的活动依据地质工作规律具有明确的阶段性,一般按照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精查)四个工作阶段的顺序进行。由于地下矿产资源的隐蔽性(或不确定性)、地质条件的多变性、矿床(产)成因的复杂性,勘查工作是以客观地质体为对象的调查研究,因主观认识的片面性(或有局限性),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方法)的局限性,探矿活动提交的探矿权成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据统计,全球地质找矿成功率仅为1% ~2%,有很大的风险性。不同勘查阶段的风险程度不同,预查和普查阶段的风险最大,90% 以上的探矿权项目可能找不到矿。基于探矿权是经过地勘单位(人)的探矿的智力活动而获得的对地下地质矿产的认识,属于认识世界,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此探矿权出让方式应区别对待,不能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只有找到具有经济意义的矿产,值得进一步勘查的探矿权,应该有偿取得(转让)。国外许多国家采取先申请先登记探矿权和勘查经费补助等政策,鼓励申请设立探矿权开展矿产预查和普查。

近年来很多省、区、市对初始探矿权进行招拍挂,实行全面有偿取得制度,对国有地勘单位取得探矿权产生排斥作用,形成探者无其权的局面,使国有地勘单位成为资本的“打工仔”,并出现投资者炒探矿权盈利,孳生腐败和商业欺诈。初始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重投资、轻技术,不利于地质找矿事业的健康发展。由于找矿初期存在高风险,为了鼓励找矿,初始探矿权应该实行国际通行的先申请者先登记的办法,并优选勘查设计方案。同时,加强对登记探矿权勘查活动的管理,鼓励社会投资者与地勘单位结合开展勘查活动,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防止圈而不探。

7.规范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和收取,厘清权属关系

1998年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同时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管理办法》。同年,国务院240号令和241号令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后确认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目的是不能让国家财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资产流失,维护国家的权益。

实际执行中,许多地方政府在资源价值理论和资源国有理论指导下以矿生财,不区分谁出资勘查、不区分矿产勘查程度,按照探明储量或预测资源量,收取矿业权价款,把矿业权价款视为政府财政非税收入的新增长点,是不合理的做法。矿业权人由于承受不了高额的矿业权价款,找到的矿越多越交不起价款,于是有的采取有矿不报或大矿少报的办法,从而极大地制约了找矿的积极性。因此,要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坚决制止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与国家矿业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悖的“土政策”,制止某些地方政府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为由,高额收取矿业权价款和以行政权力经营矿权取代市场配置矿业权的越权行政行为。

建议矿业主管部门完善有关法规,通过宣传,明晰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各自的理论依据,厘清各自的权属关系。土地级差地租理论认为,级差地租一是反映土地自然丰度的差异,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二是土地经营者在土地自然丰度基础上加工增值,归土地经营资者所有。同理,探矿权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后,通过勘查(预查、普查)使预测矿产资源增值为资源性资产,形成探矿权价款,应属于探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后,通过勘查(详查、勘探)使资源性资产增值,形成采矿权价款,应属于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进一步通过矿山建设和开发,使资源性资产形成矿产品出售获利,则必须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的权益。

要依法维护涉矿各有关方面的正当权益,其中包括矿产资源所有者、矿业权人及矿产勘查者、地方和勘查区块与矿产地的居民、社会生态环境等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生产关系,运用公正的利益关系激励相关各方发展矿业的积极性,以推动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8.支持矿山企业发展,构建大型矿业集团

矿山企业是矿产品物质生产的实体,其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矿产品供应命脉。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后备资源有保证;已有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好。现在国家每年分别出资40亿元治理矿山环境和支持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已取得效果。但对矿山企业找矿的支持较为薄弱,建议加大支持力度。前一阶段5年间中央财政出资20亿元与地方、企业配套20多亿元合作进行230个资源危机矿山深、边部找矿,取得重大找矿成果,延长了矿山生产期,稳定了职工就业,有利于社会安定。建议今后继续延续所采用的政策及业务管理模式,扩大支持危机矿山的范围,调动矿产企业的找矿积极性,增加国家与企业的投入,扩充矿产资源。同时建议,矿山企业加强矿山地质工作,大、中型矿山企业必须设有地质测量机构,加强矿山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与水平。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应建立矿山勘查队伍,自主开展深、边部找矿工作。

国家要进一步制定鼓励构建大型和特大型矿业集团的相关政策,加强规划和宏观指导,鼓励大型矿业企业对中小型矿山企业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兼并、重组,逐步改变我国“一矿一企”、小而散的发展模式,着力提高矿业产业集中度,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的资源开发模式,以提高我国矿业企业在国际矿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9.加强地勘单位和大型矿业企业“走出去”,勘查开发国外矿产资源

据有关研究预测,2025年前后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将达到峰值,然后逐步下降。因此,起码还有十几年的时间处于大量消耗矿产资源的发展阶段。在立足利用国内资源的同时,必须要十分重视利用国外资源,才能做到保障供给。利用国外矿产资源,应贯彻以掌握权益矿为主,贸易矿为辅的方针,要特别重视获取境外矿业权,利用矿业股权,建立稳定的矿山开发基地。矿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划协调和服务指导,加大专项补助资金投入,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联手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矿产勘查开发集团公司,发挥中矿联等行业协会的作用,交流国外国情、矿情、社情和法情,建立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境外矿产勘查开发项目的成功率。

10.做好不同行业规划之间的衔接,防止资源压覆

我国各行业或部门缺乏统一协调规划,导致许多重要矿产资源被压覆而不能勘查开发,特别是铁路、村镇、水面“三下”压矿,难以开发利用的情况严重,如开滦集团公司压煤27亿吨,占矿井所有储量的87%。目前,各种类型各个层级的保护区越来越多,禁采区、限采区也不断扩大,矿产勘查的地盘越压越小,随意压矿的现象屡有发生。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了矿产勘查开发工作的发展。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需要一个资源与环境等统筹协调发展的和谐格局。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实施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认真考虑和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与各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等相互衔接工作,特别在矿山建设产业布局和城市新区建设规划之间要做好衔接,防止已知资源被压覆而无法开发利用。

11.建立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保障供给

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矿产资源的稳定供应,需要做好矿产资源的储备工作。实行矿产地储备与矿产品储备相结合的方针,区别重要矿产、稀缺矿产和优势矿产,制定不同的储备目标和不同的储备方式。一是建立起以资源储备为主,产品储备为辅的多形式、立体化的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二是建立统一管理和分类运作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三是形成自主储备和多方联动相结合的储备方式;四是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金融支持、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构架。最终形成中央、地方与企业共同参与的完善的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中央政府以资源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为目的进行战略储备,地方政府以区域经济持续发展为目的进行经济储备,企业以经济效益赢利为目的进行短期商业储备。

12.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矿业绿色矿山

矿产勘查开发在向自然索取资源的同时,涉及矿产资源所有者、矿业权人、矿产勘查者、地方政府及矿产地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权益,必须依法维护各方面的利益,才能保障矿业健康发展。有些矿山开发获得的经济效益,还抵不上恢复生态环境的投入。用科学发展观来衡量,像这类矿山企业与其说在开发资源造福民众,还不如说在破坏环境危害民众。建议大力推行建设绿色矿山,矿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矿产的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示范推广。加强矿山开发准入管理,从开发设计开始建立资源回采、综合利用和废石尾矿处置的刚性约束和优惠鼓励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建设绿色矿山中的作用,结合绿色矿山试点,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及专家进行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广成功的案例,又快又好地把温家宝同志提出的“大力发展绿色矿山”的要求落在实处。实行统一的《矿山闭坑抵押金管理办法》,加强矿山环境治理。

㈢ 如何加强矿山安全综合监管

1、加强领导,协同监管。把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作为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矿山平安的主要载体,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从多方面着力加强对矿山整治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一是建立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机构。在省、市两级成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申办工作的领导。二是制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方案。以省政府的名义下发《全省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同时,积极协同国土资源厅、公安局联合向矿山企业发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整治的通知。三是召开有关部门矿山安全整治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席会,分析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四是全力以赴。省、市安监局作为矿山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经常召开矿山申请办证工作分析会,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进办证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宣传,堵疏结合抓发动。一是营造宣传氛围,让业主明白申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召开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开采现场会、矿山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会、矿山安全整治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动员会、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督办会等会议,培育典型,示范带动,逐步调动矿山企业主办证的积极性。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矿山的巡查,开展联合执法,查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防已关闭和无证开采矿山“死灰复燃”,并采取集中联合整治和各有关部门依据自己职责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办法,督促矿山企业全面排查整改事故隐患。三是抓住关键环节,促使矿山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紧紧抓住矿山爆破作业火工材料供给这个“关键”不放,暂停对矿山企业火工材料供应,消除矿山业主侥幸心理和等待观望思想,再根据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进度,对不积极进行整改、不自觉申办矿山安全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停止火工材料供应,限期整改,促使企业加快办证步伐。
3、推广先进技术,联合抓技改。从实现机械化入手,从根本上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解决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多发的安全问题。实行规模化生产,走中深孔爆破、机械化开采的路子。一方面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矿山企业联合改造。另一方面,采取联合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关闭和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此外,针对矿山企业自己爆破存在许多安全隐患的问题,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组建爆破服务公司从事专业爆破作业,建设规范化民爆储存仓库,购置民爆器材安全运输专用车辆,组织专业爆破队伍,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所有矿山企业可不再直接进行爆破作业,统一由爆破公司负责。
4、严把申办关,着力抓好申办工作。根据国家安监局《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的规定,要求申办企业要实现“五个百分百”(即员工保险、安全设计、设备检测、企业法人、矿长、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安全评价达百分百)。要求各矿山企业除配备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外,还必须配备或者聘用专职的矿山工程技术员,对矿山开采作业进行技术指导,从而有效地保障矿山按规范开采。安监局人员经常深入矿山指导企业做好申办的软件和硬件,帮助企业联系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设计、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对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进行检测,督促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使矿山企业具备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保证申办的质量和进度。同时,严格把好资料和现场审核关,逐条对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按新的管理要求,修订申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为申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创造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实施,对把好高危行业安全条件准入关,预防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一颁布就实施,留给矿山企业进行准备的时间有限,加上目前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给发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矿山安全评价是在特定时间内开展的工作,只能代表评价时矿山的状态,而矿山生产是动态的,每次爆破以后都有可能形成危石和险石,产生新的危险隐患。还有,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安全许可没有涉及到矿山的规模、布局等要求,如何与矿产资源开发协调,这又是一个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我认为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结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贯标工作进行。应该有鼓励性的政策,使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矿山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考虑优先得到认可。(2)鼓励推行质量安全标准化,引进企业自身持续改进抓安全的办法,解决矿山动态安全的问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管,重点要强调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自身安全,完善自我约束。(3)严格矿山开办的程序。规定矿山企业在办理相关矿山规划、选址等手续之后,必须委托具备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矿山开采总体设计,由设计单位出具《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或《矿山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且必须经过安全、矿管、公安、规划部门及若干矿山工程技术专家联合进行评审。安全部门重点对《矿山开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生产专篇”进行审查批准。凡新办矿山(含采石场)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矿山安全“三同时”工作,进一步提高矿山市场的安全生产准入关,消灭新建矿山出现安全设施不齐全的现象。(4)严格审批条件,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对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坚决不发证,不准生产。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淘汰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鼓励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兼并、联合,走集约化生产道路,进一步提高办矿水平,从源头上遏制非煤矿山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
安全生产工作任重而道远,要持之以恒长抓不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体制,狠抓落实。

㈣ 对矿山是否违规采矿的监管属于哪个部门

对矿山是否违规采矿的监管属于煤安局

㈤ 如何加强矿山企业监管,将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加强矿山企业监管,将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的方法如下:

1 政策措施

一是依法明确职责,齐抓共管。环保、林业、水资源、土地等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律明确矿山环境管理的职责,细化明确各自的管理内容和管理程序,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合执法、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合作,这样从根本上改善当地的矿山环境。

二是实行属地管理,明确基层监管责任。所谓属地管理,就是基层政府能管的就交给基层政府管理,而对于基层政府管不住的交给上级政府管理。基层政府要按照“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总要求,尽快构建矿山环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责任体系,同时明确地方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内部相关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要做到依法行政,不能以受罚款为目的,要以保护环境为出发点,责令矿主限期改造。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矿业执法检查,动态监测,巡查执法,定时督察,及时发现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废水,废气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以及采矿引起的地质景观破坏和地质灾害,勒令企业限期整改,如果问题严重,坚决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矿井。整顿矿业秩序,坚决杜绝非法采矿行为,限期关闭不符合条件的小矿山企业,以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
四是开展矿产资源整合。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整合的文件精神,继续开展矿产资源整合,矿区的采矿权只设置一个,彻底解决一矿多开与大矿小开的现象。通过整合,安全隐患和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的基本上被淘汰,消除矿山环境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

五是严格审批矿业权,把好矿业开发“入门关”。坚持和完善审查制度,从严审批采矿权,交通要道两侧和旅游景点附近禁止露天开采。在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河流区,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采矿活动。是否有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作为采矿许可证发证的必要条件,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采矿权的申请将不被批准和发证,实施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六是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宣传力度。进入21世纪,健康,快速,稳定发展的中国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旋律。保护和节约使用资源,保护环境是矿山业主必须面对的问题。矿产资源开发将采取“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保护和发展并重”的方针,统筹规划,要处理好国家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的关系。把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作为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大事。

2 技术措施

①恢复矿区植被,首先考虑到选择种植植被品种,既要看到近期效果,也要着重长期的发展。树种生长必须带有发达的根系、牢固性能优良的固土边坡、种植成活率很大以及生长迅速的原生类植物,这些都是根据生物学规律来进行种植的。与此同时,对于坡体的搭建,管理及保护措施在种植之后能有效进行、很好的应对自然事件和其它因素的要求,必须在植物种植前充分的规划好。以上都是依照开采区的土壤和气候等因素来相应选择草坪或树种来种植。此外,还应该考虑配套兼容的设计目的,和附近景观和植被情况相适应。

②土壤污染治理使用土壤肥力改造技术。它能提高土壤的营养状态,改善其物理和化学性质以及土壤团粒结构,改变pH值、土壤养分和有机物含量等。具体措施如下:其一,表层土壤迁移保护:开采前进行土壤表层迁移保护,开采完成再运回恢复。这样有效保护了土壤的物化性质、基本的营养条件和种子库保持完整,原生植物可以生长。其二,客土覆盖:荒地土层薄,可以用在不同的地方盖上熟土,来调整土壤的物理及化学功能,添加有益于矿山植被生长的因素比如:氮素、微生物等。其三,优化土壤的物理功能:对土壤中的孔隙增大,对土壤构成调整,对土壤容重减小,采用耕作和有机肥的方法,在短期内改善土壤。其四,改善土壤的酸碱性:对酸度调节一般使用碳酸氢盐或石灰,这样还有效提了高钙的成分,对土壤性能进行了很好的调节。其五,通过绿肥、固氮植物、微生物等来调节土壤营养。

③调整治理土壤中重金属污染。一般有三大方式:生物、化学及物理处理方式。

㈥  中国地矿行政管理的改革

行政改革是当代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许多国家都把行政改革作为提高政府效率、推动经济发展和增强国力的有力杠杆。在我国,行政(含地矿行政)改革还包含另一层必要性和紧迫性,那就是行政和行政体制改革,必须跟上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适应其要求。

(一)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涵义和目标

1.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涵义

地矿行政管理改革是指政府为了提高地矿行政管理效率和效能,使之适应和促进地矿工作的发展,有意识地改革旧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建立新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的行为。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仅指地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的改革;广义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泛指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为追求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行政管理方式和方法、行政管理职能、公务员制度、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行政办公手段以及重大行政管理原则等方面的改革。我们在本节讨论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是广义的改革,但重点放在狭义的改革上。

2.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标

中共十五届二中全会公报对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这样概括的:“通过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也是地矿行政管理改革必须达到的目标。这一目标达到的情况,可以从3个方面来检验:

(1)地矿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提高情况;

(2)地矿行政管理的依法行政力度增强情况;

(3)地矿行政公务员素质的提高情况。

(二)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指导原则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外地矿行政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地矿行政管理的实际,我国地矿行政管理改革应遵循如下指导原则:

1.适应性原则

行政管理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党的十四大已明确规定了我国经济基础变革的方向: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前,我国的地矿经济基础也正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因此,地矿行政管理体制也应该适应地矿经济基础变革的要求而进行相应的改革。

2.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

政企不分和政事不分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地矿行政管理形成的两大弊病,消除这两大弊病,实行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既是地矿行政管理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又是它必须完成的改革任务。

3.完整统一原则

完整统一原则,是建立或改革行政组织机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是指在一个国家和国家的一个地区,只能有一个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这个政府的组织机构可以分层级、分部门,但它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其中的任何局部都是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各自发挥不同的功能,相辅相成。这一原则又通过如下3个统一体现出来:

第一,职能目标统一。各个行政组织机构的职能目标都是政府职能总目标的分目标,分目标要服从总目标。要实行目标归类,同类行政目标要归同一个行政组织来管理,不能“一事两办”或“一事三出”。各个行政组织机构都发挥各自的功能,都为实现国家的总任务和政府的职能总目标服务。

第二,机构设置完整统一。首先,政府职能机构的设置要完整配套,功能要完备齐全,凡是地矿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务,都要有相应的机构来管理。其次,各地矿行政组织之间,要明确隶属、制约关系及上下级关系,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权力体系。

第三,领导指挥统一。其含义是指整个地矿行政管理要形成一个由首长统一领导和指挥的垂直系统,对任何一个层级的任何一个行政机构,都不能实行多头领导。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活动,也要形成一个领导指挥核心,要避免出现“政出多门”,多头指挥的现象。

4.依法行政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为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加强法制建设列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一项跨世纪的任务。他说:“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地矿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一部分,地矿法律法规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因此,进一步健全、完善地矿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同样是地矿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

5.精简高效原则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精简、统一、效能确定为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严格控制机构膨胀,坚决裁减冗员。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地矿行政管理机构改革也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和满足这些要求。

(三)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内容

我国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为依据,紧紧围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在现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继续进行地矿法制建设

进一步健全、完善地矿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全民的地矿法律意识,加强地矿法制观念,尚有许多工作要做。在本章第一节之“二”已列举了这方面要做的大量工作。在执法和司法建设方面:首先,要根据完整统一原则改革现行的地矿行政管理组织机构体系,为执法统一和行政司法统一奠定组织保证;其次,要坚决清除执法及司法障碍,并逐步消除产生这些障碍的根源;第三,加强执法和司法力度,提高其效率和效能。

2.调整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结构

合理确定和配置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职能,是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首要问题。为此,首先要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监管好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国务院赋予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职能是否齐全完备;其次,要审查各项职能是否落实、到位,如果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则需要找出原因和提出解决的办法;第三,要研究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职能是否转移到行政立法、统筹规划、制定和掌握政策、严格执法、组织协调、信息引导以及检查监督和提供服务上,那些政企不分和政事不分的问题是否解决了。

3.调整地矿行政管理权力结构

合理划分行政管理权限,正确处理集权和分权的关系,是行政改革的重点。权力结构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对地矿行政管理来说,首先,要确定分几级进行管理,如何分级;其次,是如何划分各级的管理权限。

(2)合理划分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之间的管理权限。

(3)要正确划分地矿行政管理厅(局)与地勘企事业单位的责权关系,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为此,要构筑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建立出资人制度和法人财产制度,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企事分体运行,使企业能真正行使各项自主经营管理权。

(四)调整地矿行政管理组织机构

地矿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合理设置,是地矿行政管理部门有效行使其职能的组织保证。地矿行政管理组织机构改革应以适应国务院赋予的职能需要为出发点,在合理划分行政层次的基础上,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调整。通过改革,建立起一个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运转协调、行政高效的地矿行政管理系统。

(五)改革干部人事制度

干部人事制度是制约各项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这项制度改革,包括任用、培训、考核、奖惩、升降、交流、工资福利、退休退职等内容的单项改革。同时,要使改革内容相互配套。当前,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强对公务员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六)建立和完善地矿行政管理运行机制

地矿行政管理运行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地矿行政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地矿行政管理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执行机制、灵敏的反馈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要加强地矿行政工作过程中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环节,使之充分发挥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此外,地矿行政体制责权不清,程序烦琐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应按科学管理办法简化行政程序,这也是提高地矿行政运行效率不可忽视的方面。

(七)转变地矿行政管理方式

地矿行政管理方式必须适应地矿经济体制的转变而进行相应的转变。我国地矿经济体制正由集中计划的产品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地矿行政管理方式应进一步做到以间接管理为主,加强宏观调控,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由部门管理转向全行业管理。其中,尤其需要着重强调的两项具体管理方式的转变:

其一,转变矿业权管理方式。即由行政主管机关无偿授予,不得转让转变为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区块登记办法及开采登记办法的规定有偿出让。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依据两权转让办法可以转让各自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为此,要建立、培育矿业权市场,依法规范矿业权人的交易行为,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的运行。还要发展、培育中介组织,进行矿业权评估管理等。

其二,转变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即由产品经济管理方式转变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管理方式。由于矿产勘查生产的认识性质及其产品具有隐蔽性和难以准确把握等特点,矿产勘查报告成为矿产勘查产品的表现形式,矿产资源储量成为其产品的质(品位等)和量的量度。因此,管理矿产勘查产品就表现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的管理。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矿产勘查投资和风险全部由国家承担,并实行矿山企业无偿使用矿产勘查产品的制度,从而,形成了适应这种体制和制度要求的一整套矿产资源储量、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矿产储量审批、登记、统计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要通过市场实现,矿产勘查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矿业(含矿产勘查)企业的产品或劳动成果要通过市场实现等。因此,必须改革一整套旧的产品经济管理方式,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商品经济管理方式。这套管理方式的具体内容详见第二章第一节之“五”。

㈦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现状与改革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现状

经过10多年的探索、实践,目前,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制度,并已开始了行之有效的运作。在“三率”指标考核方面,全国已有97%的国有矿山企业制定了“三率”考核指标,并依法接受了地矿主管部门的考核和监督检查。集体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的制定与考核工作也已起步。在矿产督察员队伍建设方面,到1997年底,全国已聘任专、兼职矿产督察员1000余名,为全国开展矿产督察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证。此外,矿山年检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也已步入规范化轨道。实践证明,上述的这些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尽管如此,我们也应看到,当前的矿业生产力水平比较落后,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的水平比较低。法律法规赋予的对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监督管理的职责尚未到位。在目前矿山企业经营机制尚未根本转变和经济效益偏低的情况下,矿山企业缺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内在激励机制。现行的一些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尚有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方面,亟需进一步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搞好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仍将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改革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是地矿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重要性工作。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目前,我国的监督管理模式还处于摸索阶段,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借鉴国外的经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对矿业权人从事矿业活动的监督和对矿业权人履行社会承诺的监督三大项。

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包括:对矿业权人依法缴纳税、费的监督,对矿业权人提交工作计划的监督,对矿业权人最低工作费用投入的监督,对矿业权人保障矿山安全与职工健康的监督等。

对矿业权人从事矿业活动的监督包括:对矿业权人是否在矿业权赋予的权利范围内从事矿业活动的监督,对违法矿业行为的监督等。

对矿业权人履行社会承诺的监督包括:对矿业权人环境保护承诺的监督,对矿业权人矿地复垦承诺的监督等。

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为:参与审查矿业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计划、采矿计划、工作报告,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年检,矿产督察和现场抽样调查,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制度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直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如何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将是企业的自觉行为,政府不过多干预。政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以对矿业权人承诺的各项义务的监督为重点,尤其是对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㈧ 矿山综合监管建设的意义是什么

监管部门通过建设矿山安全综合监管平台,可避免矿山安全信息多头版、重复采集权。利用矿山之星安监平台独有的数据分析功能可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各类风险因素,加强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强化安全生产决策分析能力,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为风险预警预测、安全防控和社会监督提供数据服务。
1.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态的实时展现,使监管部门可以实时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状况。
2.灾变发生前主动预警,可进行在线模拟救援演练,实现综合防灾。
3.灾变发生后实现人员自救、逃生、避灾等整体避险功能。
4.安全人员、设施、信息等安全资源统一调度管理,极大提高各级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5.可实现安全违规、隐患、事故的记录和处理,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㈨ 合法矿山企业的主要监管单位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指各级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专监察局
2、矿山企业属的主管部门还应包括国土,环境,卫生、技术等部门,如‘环境保护归环保局管,职工健康归职防所,矿山设备归技术监督局
3、煤炭工业和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是劳动行政部门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㈩ 论述我国矿山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并谈谈你对该监管体制的看法。(不少于500字)

矿山安全监察制度是国际上通行做法。早在1947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81号)中第四条规定:“只要符合会员国的行政管理实践,劳动监察应置于一个中央当局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这里所指的劳动监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含了劳动安全监察。据此规定,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一般多设在劳动部门,设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在各级劳动部门领导下设置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家监督检查和督促有关安全法规贯彻执行的权力机构。这时,我国就已明确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制度,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三结合安全生产工作体制。

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三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方面来推动当时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所进行的活动,是以国家的名义,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并利用国家的权力来进行的,其监察权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国家监察与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不同点就在这里。行政主管部门是经济生产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实行安全管理,它虽然也有监督职能,但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是不一样的,它属于内部监督(在行业内部的监督),而它对国家监察来说是被监督者。如果行政主管部门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就要进行监察。工会组织是群众团体,他们所进行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

到1992年,全国有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设立了矿山安全监察处,160多个矿山集中的地、市和600多个县的劳动部门设立了矿山安全监察站,配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员2000多名。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了矿山安全检查、矿山设计审查和矿山工程竣工验收、查处矿山重大伤亡事故、实行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和乡镇矿山矿井安全条件合格认证制度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矿山安全法》第六条中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显然,从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文上给出了3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明确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矿山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矿山安全监察的执法部门;第二层含义是国家授予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职责,不但对矿山企业有监督权,而且对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有监督权;第三层含义是明确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属于行业管理性质。至此,“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才算有了法律的依据。

“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后来又加上了“企业负责、劳动者遵章守纪”,代表了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格局,经济成分比较单一,生产经营活动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国有大中型企业又分别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各个行业主管部门。与之相适应,由劳动部代表国家履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国务院各专业经济部委履行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对本部门所直属、直管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国有和集体企业内部普遍设立安全生产职能工作机构,负责日常性管理,企业党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积极参与安全监督和各类安全活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而产业工人阶级所具有的主人翁责任感、较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技术素质、较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则使企业的安全生产获得了较扎实的基础。“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格局,基本保证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安全生产。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成分、利益主体、劳动用工形式和广大群众的生活方式等,日趋多元化。数量众多的非公有制小矿山,在迅速成为社会生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同时,也成为了伤亡事故的主要发生地。这些非公有制小企业,外无行业主管部门,内无健全的党群组织,用工方式多种多样,员工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他们已经成为事故伤亡的主体,有些还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加上大部分专业部委撤销和政企脱钩,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下放地方管理等因素,“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这一传统工作格局的社会基础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迫切需要创新。

1998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央决定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将过去由劳动部统一负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能力分解为:原劳动部和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划转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劳动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划转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劳动部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划转到国家卫生部,原女工、童工劳动保护划转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1号)中明确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安全生产局,核定编制为21人,主要职责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权;拟定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规、政策;组织协调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到2000年底,中央决定撤销现行的国家工业局,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001年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明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将原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正部级,同时接管卫生部门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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