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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监督权

发布时间: 2021-01-13 08:47:34

『壹』 政法委对法院的判后答疑,申请再审有没有监督

从法律上来讲,应该没有,因为审批监督权属于检察院。

『贰』 检查院执行监督权是什么意思

1、事前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明确规定,移送执行的案件一般有这样几种类型: (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包括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财产刑案件都应属人民法院主动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这几类案件人民法院的相关庭室是否移将案件送执行部门执行、立案庭是否立案、执行部门是否进入执行程序进行监督,即立案监督。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执行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裁定违法法律规定,有权提出检察建议。涉及到重大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前,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国家资产所有人的代表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2、事中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财产调查行为、强制执行行为、执行过程中各种裁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消极执行、拒绝执行、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可以督促人民法院执行;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体性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案件,可以主动派员到执行现场监督;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危机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的,在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之前,可以建议法院暂缓执行;人民检察院列席人民法院执行专题会议时,应该发表检察建议。
3、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些终结执行裁定有错误的,或者认为应当执行回转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消极执行、怠于执行、违法执行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徇私枉法,利用职位便利,贪污、收受贿赂的;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监督,追究其纪律、刑事责任。

『叁』 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机关是什么

答案是D。百分百确定。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肆』 人民法院有什么职权

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

一审管辖权:主要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院认 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上诉管辖权:审判对高级人民法 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审判监督 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最高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 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司法解释权:对在审判过程 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死刑核准权:死 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

(2 )基层人民法院。

一审管辖权:审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 的所有一审案件;庭外处理权;调节指导权。

(3)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管辖权:第一、重大涉外案件。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 影响的案件。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 侵权案件;上诉管辖权: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 和抗诉案件;审判监督权: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 省级人民检察分院、省辖市级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 院再审基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4)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管辖权:在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上诉管辖权:审判对下级 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审判监督权:监督下级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 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 审基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伍』 民事纠纷案二审判决后,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有监督权吗

民事纠纷案二审判决后,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有监督权。
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版有些案件可以向一审法权院申请再审。如果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就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当然就有监督权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陆』 人民陪审员有监督权吗

有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第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柒』 公民在法院有权利监督执法

监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执法,监督法院法官执法,这些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在法官执法时拍摄视频作为证据也是可以的,不违法。

『捌』 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有没有监督权

没有,法复院是司法部门,制没有对立法的监督权,我国与美国不一样不是三权分立。我国人大是权力的制高点,高于法院,检察院,国务院,人大行使包括立法权在内的国家最高管理权,人大自己制定法律自己监督,不过法院可以对存在问题的法律规定提请人大审查修订。

『玖』 对法院和法官有监督权的机构有哪些

楼上中顾来的所谓律师。审自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连判决都还没下来你就提起审判监督阿?你忒厉害了。楼主所说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法律错误是什么意思?是指法官认为法律条文出错了,还是什么?如果认为法律条文出错,法官可以以中级人民法院的名义请示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作出解释。高级法院解释不了的,应当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示或答复。宪法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这是司法诉讼程序问题,统归诉讼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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