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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组织

发布时间: 2020-11-22 01:16:31

1. 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纪检监察工作主要内容是:

1、做好社区党总支的参谋和助手,协助总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认真履行纪委的四项职能,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我社区的贯彻执行情况。

2、协助党总支采取多种形式,对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拒腐防变的能力,积极开展反腐败斗争。

3、接待、受理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在党的纪律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建议、反映等。

4、检查、审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决定或改变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5、维护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6、授理控告和申诉,授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维护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

7、承办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事宜。

拓展资料:

纪检监察定义: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机构,是党的“两委”之一(即党委、纪委),是“五套班子”之一(即“五大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它是党的一届委员会,不是党委部门,其规格高于党委部门(即宣传部、统战部、组织部、政法委等),是专司监督检查党的机构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

参考资料:网络纪检监察

2. 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是什么

(一)主管辖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二)主管辖区行政监察工作。(三)负责调查处理同级党政机关和党的组织及辖区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案件。(四)负责调查处理同级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上述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辖区党风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对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勤政教育。

(六)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对辖区党风廉政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制定辖区党纪政纪有关方面的规定和制度。

(七)调查研究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八)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下级纪委领导班子人员进行考察、考核、管理;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上级纪委、上级监察局和同级党委、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 纪检和监察有什么区别

纪检是党的机构,监察是国家的机构,是政府的组成部门。纪检部门负责查处党内的违纪事件,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理。而监察部门是以政府的角度给予查处和行政处分的。对于党员干部,违法和犯罪后不但要予以党纪处风,还要给予政纪处理。

在体制上,纪检、监察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的监督检查及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

行政监察工作的目的是: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促进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勤政高效地为人民服务

行政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是检查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依法界定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三是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四是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1)监察权相对独立原则。《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首先,独立意味着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监察,监察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机关可以拒绝没有法律根据的任何干涉。

其次,监察机关是行政系统中的专门执行监察职能的机关,专门性决定了它的独立性,其他行政机关是其监视、督察、纠举、诫勉活动的对象,无权对其活动加以干涉。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虽然对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使监察工作更好地独立行使监察权,这与干涉监察机关的工作是两回事。

再次,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它当然要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具有相对的性质,但领导也不至于可以干涉监察机关的具体工作。这种领导主要表现为:

①方针、政策的领导;

②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对监察业务进行指导。但不能对监察工作包办代替、不能搞非法干扰。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行政监察法》第4条规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这是保证行政监察办案质量所必须贯彻的原则,也是对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思想品质和业务水平提出的要求。办案要正确,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据的取得靠的是办案人员深入细微的调查、研究,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不主观臆断、不贪赃枉法的品德修养和高度的业务能力。

(3)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也是《行政监察法》第4条明确规定的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反对特权,在法律和政纪面前,不管是行政机关首长也好,还是一般公务员也好,都有平等遵纪守法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只有要违法违纪监察机关必须平等地加以追究。

(4)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监察法》第5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这就是说监督检查也好、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也好都不是行政监察的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检查、监督、惩处的目的是教育、挽救违纪违法者,教育大家。以减少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从而改进工作。

(5)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行政监察是由专门机关进行的专门工作,但是要做好这项工作也必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所以《行政监察法》第6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这是因为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有权对国家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对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也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而政府的管理工作是在群众中进行的,专门的监察人员只有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的帮助,才能搞清事实真像,才能正确地做好监察工作。

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

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是指监察机关在履行各项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行政监察法》第3条至第6条,明确规定了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依法治国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是我国行政监察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反映了做好监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带规律性的要求。

一、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有以下三点基本含义:

(一)依法监察。监察机关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促进法制建设的机关,它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检查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法律、法规、政策、政令的贯彻实施。这样的法律地位,要求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自身必须具有很强的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活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纪为准绳,妥善处理问题,做到依法监察。

(二)自主行使监察权。行政监察机关是依法行使监察职权的主体。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它依法拥有自主行使监察职权的权力。这是使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法律保障。

(三)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谓干涉,是指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职权、地位、影响,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非法干预、影响监察活动的行为。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为了秉公执法,就必须坚决排除各种干扰,做到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体现了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的思想路线的精神,也贯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精神。贯彻实施这一项原则,对于搞好各项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三点:

(一)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尊重客观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人员应自觉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做出工作部署、进行工作指导、解决各方面的问题。要坚持调查研究,详细掌握材料,对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和借鉴历史的和现实的经验教训,研究探索做好各项监察工作的规律,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防止和克服在工作中的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和盲目性。

(二)重证据。重证据,就是注重事实、重证据,就要充分收集和掌握证据,使政纪案件的处理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确保案件质量。

(三)重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环节,是了解真实情况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监察机关在开展的各项监察工作中,都必须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再加以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才能对监察事项的性质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为做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提供符合客观实际的依据。

三、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等工作中,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对任何监察对象都要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特权。这体现了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我国宪法和《行政监察法》之所以要规定这一重要法制原则,旨在坚持平等,反对特权,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坚持和实行这一原则,在行政监察工作中的要求是:

(一)任何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任何监察对象都必须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和行政纪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和行政纪律的特权;

(三)一切违反法律和行政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监察对象都不能例外。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政纪案件等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监察机关是政府维护政纪的专门机构,通过严肃惩处违纪者,可以给监察对象以正确的导向,使违纪者及其他人员认识到政纪是必须遵守的,违反了就要受到惩处,从而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并遏制和防范违反政纪行为的发生。这对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政令畅通,严格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勤政建设,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惩前毖后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因此监察机关应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惩处,教育那些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做好工作,将功补过;同时,通过案件的解剖,分析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总结教训,来对广大的监察对象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促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搞好廉政、勤政建设提供思想保证。

五、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是监察机关在办理所有监察事项中都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它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必须把履行职责同要达到的目的统一起来。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对监察对象遵纪和守法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揭露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对违反行政纪律者给予应得的政纪处分。但是,发现问题和执行纪律并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除了对监察对象进行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之外,就是要通过发现问题、执行纪律,去分析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研究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的对策和措施,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有效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六、监察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

监察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精神和要求,是做好新时期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保证。这是因为:

首先,监察对象的执法活动是在人民群众中进行的,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遵纪执法和工作情况的好坏最为了解;因此,监察机关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的反映和意见,认真受理其控告、检举,从而,把行政监察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结合起来。

其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具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监督的权力,也有同各种腐败现象进行斗争的政治责任感和积极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这种积极性。

第三,人民群众往往是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纠正和惩处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强烈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并支持、保护、鼓励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是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优良传统。而且,在这方面已积累了不少经验,找到了许多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的有效办法和途径:

(一)建立举报和来信来访制度,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对检举、控告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实行特邀监察员制度。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劳动模范以及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知名人士作为特邀监察员。特邀监察员的职责是负责了解并反映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向监察机关传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和法律规定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参与研究或起草行政监察的法规、规章,对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参加某些执法监察和案件调查工作;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的意见和要求。

(三)在开展各项工作中,都要注意调动、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在查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要深入群众进行调查,收集和核实证据,听取群众意见;在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要把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问题列为纠风工作的重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及群众代表,对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的行业风气进行评议,提出意见与建议;在执法监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章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中,都要通过各种形式请群众广泛参与。

(四)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各种形式,将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案件的查处结果、重要工作情况等向群众公开,让群众知情,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还应在监察工作实践中,探索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

4. 纪检监察部门是干吗的,隶属于谁,下面是谁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机构,是党的“两委”之一(即党委、纪委),是“五套班子”之一(即“五大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它是党的一届委员会,不是党委部门,其规格高于党委部门(即宣传部、统战部、组织部、政法委等),是专司监督检查党的机构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机关。
监察是政府部门,是专司监督检查政府机构和政府系统公职人员的机关。
1993年纪委和监察局实行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因此,隶属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各级人民政府。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下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
监察部门下级:各级监察机关(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资料来源:http://ke..com/link?url=_a7jG_XMPAmRWTqba

5. 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是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保证。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为抓好反腐倡廉工作,保证和促进中央的各项战略决策真正落实到基层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对此,笔者结合北京市的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建议: 进一步完善区县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 当前,一些区县的重要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既没有纪检监察机构,也没有纪检监察干部,权力运行处于缺乏日常监督的状况。监督既是一种约束,也是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保护。加强监督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前提和保障。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在区县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中,决策权和执行权的运行机制相对完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履行决策权,有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履行执行权,但是监督权往往没有落到实处,或者处于从属地位。建立健全监督机构,加强预防教育和监督检查,有利于及时纠正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也有利于规范权力行使,确保依法行政。 二是明确设置标准。通过深入调研,摸清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情况,查找监督的薄弱环节,提出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具体标准。重点是在没有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区县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中,审批权限相对集中、人财物等管理权限较大、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人员较多的部门,设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三是抓好组织实施。根据当前区县机构编制普遍紧张的实际,加强与组织、编制等部门的沟通协商,认真汇报设置的依据和理由,争取重视和支持。 积极推进区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 在推进区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中,应做到“三个切实加强”: 一是切实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做到派驻机构工作直接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干部工作由纪检机关直接管理,行政后勤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为了便于监督,统一管理后派驻纪检组长可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派驻监察机构负责人可以参加驻在部门有关会议;作为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长个人应该接受党组的领导,但不参加业务分工,纪检监察工作直接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二是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应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突出监督的重点内容,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以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实施监督。 三是切实加强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要进一步明确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派驻机构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于驻在部门及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可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或加强的意见建议,适时向领导班子通报,齐心协力抓好反腐倡廉工作。 探索完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目前,大多数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长期在一个地区任职,纪(工)委委员大多数是兼职,承担了很多其他工作;纪(工)委编制较少,人员力量分散。在目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下,乡镇街道纪(工)委职能作用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必须采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一是强化职能作用。进一步突出乡镇街道纪(工)委的监督职能,加强对乡镇街道纪(工)委业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督促乡镇街道纪(工)委全面发挥职能作用。 二是创新工作机制。结合乡镇街道纪(工)委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改革完善乡镇街道纪(工)委的工作机制。比如,针对案件查处、案件审理等薄弱环节,可以考虑采取由区县纪委职能部门牵头,出台配套制度,明确工作原则和具体操作程序,分片组建专项工作协作小组,实现异地办案、交叉审理,以减少阻力、整合资源。 三是构建监督网络。要高度关注村级纪检力量的配备问题,把区县、乡镇、村级监督力量整合起来,切实做到区县、乡镇、村级纪检力量层层落实,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层层有人抓,实现基层反腐倡廉工作重点下移、工作重心下移。 积极探索推进区县巡视工作 开展巡视工作,对于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等方面情况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拓展巡视工作的领域和范围。已经开展巡视工作的区县,可以把巡视工作的领域从区县直属委办局、乡镇街道,延伸到区县直属重点企事业单位。 二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巡视机构。在还没有启动巡视工作的区县,可以坚持从实际出发,整合现有的干部资源,采取抽调已到龄改任非领导职务但没退休的同志参与巡视等有效办法,先将这项工作开展起来,积累经验,达到既推进工作、又发挥干部作用的目的。 三是进一步完善巡视工作机制。及时总结巡视工作的经验,掌握新形势下巡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创新巡视工作的方式方法。特别是要在充分运用巡视成果上下工夫,采取多种巡视形式,逐步建立集中巡视与经常性监督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6. 纪检部门包括哪些部门

纪检部门包括哪些部门、单位?
1.纪律检查委员会
2.检查院
3.反贪局
4.监察部
等等。都属于纪检部门。
仅供参考。

7. 监察与纪委部门有什么区别

1、纪检是党的机构,监察是国家的机构,是政府的组成部门。纪检,“党纪检查”或“纪律检查”的简称。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2、纪检部门负责查处党内的违纪事件,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理。而监察部门是以政府的角度给予查处和行政处分的。对于党员干部,违法和犯罪后不但要予以党纪处风,还要给予政纪处理。

3、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7)纪检监察组织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监察部可以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8. 纪检监察组主要做什么

纪检监察组工作职责:

1、负责登记处理举报信访件,对总部及下属单位信访数据进行同级、分析、上报、总结。

2、参与对重要举报信访、一般案件和对总部监察对象举报信访件的调査核实,起草调査核实报告。

3、对集团公司的重大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对下属单位相关工作的检査、指导。

5、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字材料。

6、制定信访处理、案件调查、采购项目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8)纪检监察组织扩展阅读:

纪检监察组的办案流程:

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

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

3、向上一级纪检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双规”“两指”)或请示同级党委与公安、检察院、审计、财政等单位或部门协查,进一步取得有力证据(包括调查笔录、调查证明、公安检察询问笔录复印件、有关帐务、票据及复印件、实物等),所有材料必须盖章、签名。有改动的地方必须盖模。

到组织或人事部门抄录被调查对象个人情况,组织部门盖章生效。

4、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

5、形成见面材料,并要求被调查对象签署意见和姓名并盖手印。

6、要求被调查对象写出书面检讨。

7、由纪委调查组派2人以上到被调查对象所在党支部、党委召开专门会议,逐一听取党员同志对被调查对象的处理意见,并实行全体举手表决。由所在党支部将会议记录和处理意见形成文字上报纪委。如果被调查对象是支部书记,则免予开会表决,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证明交上级纪委。

8、将所有旁证材料、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本人检讨和立案调查程序材料分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针,对案件进行定性量纪处理。

9、通知被调查对象进行审理谈话,告知其违纪事实及量纪处理情况,并要求签字盖模。如果是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还要由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10、下达处分文件。将处分文件、调查报告及本人检讨分别送一份到组织部门进行存档。处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党委党组、报送相关部门。

11、案件调查及审理终结。将调查卷及审理卷材料分卷装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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