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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1-22 01:15:23

㈠ 什么是财务公司它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吗为什么

财务公司是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大多是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提供分期付款形式的贷款和抵押贷款业务。在当代,西方国家的财务公司还兼营外汇、联合贷款、包销证券、财务及投资咨询服务等。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间的借入资金。 从源头上说,财务公司是某企业集团内部的为了资金结算和客户大量产品的购买提供分期贷款而设立的,后来随着业务的发展,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逐渐增加,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管辖。

㈡ 财务公司如何合理减少缴纳银监局的监管费和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

财务公司对成员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会增加两方面的麻烦:1、需要给人民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2、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给银行监管当局缴纳管理费。 这两项都会对财务公司的资金集中造成影响。如何减少缴纳监管费和少缴纳存款准备金一直是困扰财务公司的问题,本人认为采用以下方式可以减少这两项费用的支出:那就是自己集中放在集团账户,资金运作放在财务公司,平时集中的资金放在集团公司的账户中,需要度企业贷款或做其他投资时,再从集团公司张账户中划入。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管理费,也可以少缴纳存款保证金,使整个集团的资金以较低的成本,较大比例地运用到集团的企业需要中,特别是对那些资金紧缺的集团。对资金富裕的集团也很适用。 就提如下:1、模式设计 集团在合作银行开设资金池账户,集团公司与合作银行及成员企业签署资金,利用各银行提供的资金池管理系统,成员企业的资金自动上划至集团的资金池账户,企业需要资金时资金自动下划至成员企业的账户中用于对外付款。通过这一模式,集团不用人工干预即可完成对整个集团资金的归集。存款利息的计算、对账单的打印都可以交给银行完成。 财务公司需要资金运作时,可以要求集团公司见所需资金划拨至财务公司的指定账户中,然后通过财务公司这一金融平台完成对外的资金运作。 这样,集团的资金大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的账户中,财务公司的存款平时不需要保留很多,就不需要对人民银行缴纳多少存款准备金,也可以少缴纳一部分按照存款余额计算的监管费用。2、账务处理 集团公司账务处理: 按照以前介绍的汇总记账法记录一笔总账: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存款 这种模式使记账处理更加简约,每月纪录一笔总账即可。

㈢ 怎样对财务公司进行监管

当前,大多数子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能遵守国家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其经营管理也符合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目标,为集团公司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也有些子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暴露出某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许多子公司财会人员素质偏低,不能熟练掌握新会计制度、新准则、新方法,或缺乏经济法和税法方面的相关知识,致使有的子公司为了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在财务上弄虚作假,严重影响了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影响了集团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研究如何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是当前集团公司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集团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大体采取四种模式:集权型、分权型、会计主管委派型和“高度自治”型。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是财务决策权和会计人员人事管理权都集中在集团公司。其优点是“一切尽在掌握之中”,缺点是不能发挥会计人员参与所在公司经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削弱了财务会计尤其是管理会计的职能作用;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是子公司拥有较多的财务决策权和会计人员人事管理权。 其优点是有助于充分发挥子公司会计人员利用财务会计职能为企业经营献计献策的积极性,缺点是财务会计信息很大程度上受所在单位领导影响,容易产生信息不实;会计主管委派型财务管理模式是由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派遣财务主管,人事关系在集团公司。其优点是可以对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全过程控制,较好的解决了分权管理和集权管理的弊端;“高度自治”型财务管理模式是子公司领导有很大的财务决策权和会计管理人事权。其优点是子公司的发展与财务会计人员的利益高度一致,能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缺点是如果财务决策人员的素质不高,容易造成决策效率低下甚至失误。这些财务管理模式各有优缺点,可以趋利避害,针对不同子公司具体情况采取不同财务管理管理模式,以取得整合资源,获取更大利润的效果。授权批准管理制度是在某项财务活动发生之前,各级人员必须获得批准和授权。子公司在授权金额以下的投资、贷款项目可以自行决定,授权金额以上的投资、贷款项目必须报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同时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子公司对外投资、贷款的立项、审批、控制和检查制度,并重视对投资、贷款项目的跟踪管理,以规范子公司的投资、贷款行为。通过授权控制,可以督促子公司日常财务活动的规范运作,从而保证企业集团的有序进行。财务预算报告制度是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协调的工具、控制的标准、考核的依据,是推行子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工具,也是促进子公司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有效途径。在预算管理中,对与子公司相关的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未来情况进行预期并控制。集团公司可以实行全面预算方法,制定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从集团公司运行效果看,向子公司委派财务主管是目前加强子公司财务管理行之有效的方法。委派的人选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其人事关系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由集团公司统一发放。财务主管在负责日常的财务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控制监督体系的同时,还要从集团公司整体的管理政策、方针出发,协助子公司经营者做好各项重大的财务决策并对子公司经营者的行为实施控制。委派财务主管不但可以使集团公司的总体经营方针在子公司得到贯彻和执行,还能确保子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准确,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建立各项财务指标执行情况的评价体系,使考核和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和科学化。子公司获得总公司和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进行经营后,不但要保证投资者投入资金的安全完整,还必须做到保值增值。为了鼓励子公司自主经营,总公司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激励子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而努力工作。为保证子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给集团公司带来比较稳定的收益,同时也便于集团公司管理部门对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未来前景有一种比较客观的评价,集团公司可以结合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一定经营期间所能达到的业绩,确定子公司合理的投资回报率,核定子公司的利润指标,促使子公司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另外,还须建立一套比较全面的财务指标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变现能力比率、资产管理比率、负债比率、盈利能力比率等财务指标,也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加一些定量指标和定性分析的辅助指标。审计在集团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子公司经营规范化和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可靠性考虑,集团公司还必须对子公司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对子公司的审计有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对子公司年度报表的审计属外部审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则主要由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内审部门的作用不仅在于监督子公司的财务工作,也包括稽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业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也是监督、控制内部其它环节的主要力量。内部审计可以重点审计子公司是否按照工业企业成本开支范围正确计算成本、是否多提或少提费用、人为地调节利润水平;有无重大投资筹资活动,有无挂在往来帐上而长期无法收回的债权;有无违规和为他人担保等。通过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能够及时发现子公司财务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并提出管理建议,对审计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坚决予以处罚,集团公司根据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结果确认各单位及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程度,兑现有关奖惩措施。

㈣ 财务公司的外部监管机构有哪些

一、相关概念及分类
(一)财务监督的概念
企业财务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中介机构、企业内部机构及其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检查、控制、督促和处理处罚等活动的总称。
1.财务监督的主体
财务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行财务监督。
(1)外部监督主体
(2)内部监督主体
2.财务监督的内容
(1)对各种财产和资金进行监督,以保证财产、资金的安全完整与合理使用;
(2)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保证财务收支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3)对经济合同、经济计划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经济管理活动的科学、合理;
(4)对利润的实现与分配进行监督,以保证按时上交税金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等。
3.财务监督的对象
企业财务监督的对象是各单位(或称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明确财务监督的目的。
4.财务监督权利的功能
从宏观上来讲,合理地利用财务监督权利,可以促进社会经济运行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减少社会经济运行中不必要的阻力,也能推进廉政建设,节约使用资金,使社会经济运行更加秩序化,并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从微观上讲,通过有效地履行财务监督权利,至少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有利于企业经济活动更加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有利于企业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有利于约束财产所有者、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行为;
有利于企业节约开支,提高经营效益。
(二)企业财务监督的分类
(1)按监督实行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2)按监督的要求不同,可以分为政策性监督和技术性监督。
(3)根据实施主体不同,企业财务监督可以分为内部财务监督和外部财务监督。

二、条款解读
(一)建立全方位、完善的财务监督体制
1.外部财务监督
(1)财政机关的监督
财政监督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积累、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对行政事业单位、部门、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及其成果所实行的监督。
《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审计机关的监督
即政府审计监督,是国务院审计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税务机关的监督
主要是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各单位的纳税情况所实行的监督。
(4)人民银行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5)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6)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的规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2.内部财务监督
内部财务监督实质上是内部管理、内部控制的表现,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财务事务,保证单位的资金安全和正确使用,遵守国家统一制度,保证工作质量。
(1)相关经济业务事项和财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2)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有明确的程序,而这个程序应当是贯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原则的,以避免决策的混乱和失误,加强财务监督和参与决策的作用。
(3)对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企业内部主要有以下监督主体:
①股东(大)会;②投资者个人(即股东);③董事会、执行董事、独立董事;④监事会或者监事。
除了上述内部财务监督主体外,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是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的有效补充。
(二)财务管理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作为我国财务制度体系的基石,其内容能否贯彻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新《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处罚措施,有关企业和个人需要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新旧《通则》变化
1.强化了外部监督的责任
2.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3.明确了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4.确定了依法追究企业法律责任的具体措施与途径

㈤ 浅谈如何加强分公司财务监管

一、集权控制
(一)总部制定分公司的财会制度
财务制度一直是公司进行内部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分公司的管理上,财务控制是重中之重。有很多公司就是因为在分公司的管理中进行过度的财务放权而渐渐对其失去了控制。财务控制是防止公司资产外流的主要手段。在财务制度上,分公司的财务制度一定要延续总部的财务制度,保证财务结构的完整性;作为总公司要充分了解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现金流动情况,以及监控分公司各项内控制度是否及时正确的执行,总部应制定分公司的财会制度,适时反映和监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这些制度主要有:“分公司财会核算、管理办法”、“费用报销标准及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制度”、“产品定价管理制度”等。如在实际工作发生制度中未明确的会计业务,分公司需及时与总部沟通,不得擅自处理。
(二)总部委派或聘任分公司会计人员
分公司财务人员由总公司直接委派和聘任,直接对总部财务负责人负责,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总部统一管理,并统一由总公司财务部对其进行考核。总部要对分公司的会计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分公司财务人员胜任工作,并适时进行轮换。作为分公司会计人员既要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与监督职能,又要发挥会计的管理职能。总部委派会计的出发点是强化监督,是要保证会计活动的合法合规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但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和方式,其核心就是服务,要寓监督于服务中。委派的会计人员是代表总部加强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要以搞好分公司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为轴心,按国家财经法纪办事,主动为单位服务,当好分公司经理的参谋,为其出谋划策,提高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加强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资金是每一个驻外分公司经济活动的动力资源和生存、发展的血液,分公司的销售收款须存入专设的银行账户中,此账户只收不付。所收货款需及时转入总部银行账户。应实行收款销售一体化的原则,坚持款货两清,杜绝先发货后收款,确实有特殊情况须报经总公司批准同意。同时,应加强费用管理,对于占费用比重比较大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更应严格把关。有关原始单据必须戳记清晰、事实清楚,经领导签字后方能予以核销。
分公司只负责支付小额、零星的经营费用。大额费用由总部支付,分公司支付的费用主要有:办公费、运杂费、差旅费、交际应酬费等。总部支付的费用主要有:物资采购费、工资、广告费、促销费、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等。总部根据分公司的年度预算及分公司的月份用款计划,按月向分公司拨付经营费用。分公司用于经营费用支出的存款账户,只能用于接受总公司拨款和经营费用支付,不得用于存入销售货款。
(四)在总公司之内要建立一套健全的财务信息
系统以计算机为支撑,分公司要向总公司提供财务周报、月报、年报,以便总部全面了解和控制经营情况。每周要向总公司报送:“销售明细表(赊销应单独注明,单独汇总)”、“货款回收明细表”等。每月要向总部报送“月度会计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营费用明细表”、“存货盘点表”、“应收账款账期分析表(含可能坏账百分比及可能之坏账)”、“销售收入、经营费用最新预测表(滚动预算)”等。同时对主要问题和重要事项予以文字说明。根据各分公司每月传递的信息,总部财务应做出灵敏反映,不断做出最新的财务预计,使预算成为滚动的,真正达到控制实际的作用。
(五)加强存货管理
财务人员应该根据各类物资的实际库存和正常储备,结合当时的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出合理的库存量,并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边清查边处理。对积压的物资,要采取措施利用各种销售手段尽快实现销售。对残缺的物资,要积极修复或回收,以便盘活资金、降低采购资金和储备成本。
(六)加强价格管理
扩大产品销售量、提高产品售价、争取更大的利润,是每一个驻外分公司的经营目标。但是,在价格管理上,财务人员不能一成不变。应根据存货的周转快慢、市场行情的变动情况等因素,协助领导做好价格的制定工作,对不同提货类型的客户实行不同的价格水平,从而使分公司形成合理的利润空间。
(七)定期审计
对分公司是否正确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是否真实,要定期对分公司进行严格仔细的审计。在公司不断扩张,分公司各项工作未完全步入正轨前,总部每季度要对各分公司的存货管理、会计凭证,账表、费用支出的控制、价格执行情况、货款回收情况以及各项销售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审计,提出审计报告,待分公司各项工作完全步入正轨后,可半年审计一次。
二、分权管理
分权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管理会计中的责任会计制度,视每个分公司为一个独立的责任中心,通过责任预算控制和考核达到财务管理目标。鉴于分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合理储存货物;扩大销售收入;及时收回货款;严格控制费用。其中销售与费用是重点,可将此责任中心定义为“销售及费用责任中心”。
(一)制定切实可达的销售及费用责任预算
每个分公司(即销售及费用责任中心)须编制责任预算,以这些预算为目标,衡量其绩效。预算数额应依实际可达的水平予以设立,并需分公司经理认可,由总部平衡、批准。
(二)主要责任预算指标
主要责任预算指标有:分月、季的年度销售预算存货定额;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赊账)限额;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分月、季的可控经营费用预算;销售收入费用率。通过制定切实可达的上述指标,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将有关预算指标换算成弹性的预算指标,与实际比较,基本可衡量出分公司的经营绩效。
(三)责任预算指标考核
总部财务需按月对分公司的销售及费用责任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实际与预算的差异进行分析、调查,进而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提出建议,报告给公司管理当局。责任预算不应一成不变,应于经济情况、竞争程度、产品成本等发生大变化时,予以检讨、修正,使责任预算更有效地执行。责任预算的执行情况应与分公司人员的报酬挂钩,体现激励原则。
三、预算管理
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管理其资产,对应的责任是通过经营资产实现利润。因此总公司在财年预算前要向分公司协调确定利润目标,以量化规范总公司对分公司权责利安排。分公司应据此编定销售、生产、成本、费用、采购等业务年度和各月预算,并把各业务预算分级归口落实到车间、班组直至个人,形成有效的分公司内部各级责权利体系。分公司再依据各业务预算编定资金预算和预计报表等财务预算,总公司可以据此掌握各分公司预计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资金的预算平衡和合理调度。
预算管理体系运做的核心是责权利体系,所以必须要保证每一个层次责权利安排的有效。在分公司层面,是总公司检查并考核其年度经营目标,通过合理的人事和薪酬制度,激励和约束分公司总体经营;在分公司车间层面,是分公司检查并考核其成本控制、费用支出、材料耗用、设备管理等日常财务目标,同时也要对车间层面制定和预算权责相匹配的劳动人事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依次向下,对于必要的预算控制项目,要落实到相关的个人。
四、审计控制
不论是集权控制还是分权控制都应建立对分公司的财务审计制度,形成对分公司的审计控制。对分公司的审计控制应包括会计审计和和预算审计两个方面。会计审计主要检查会计核算和控制体系,主要是对分公司会计核算体系的合理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和有效性、会计报表的真实性等进行审计,是针对会计系统的审计。预算审计是对分公司预算编制汇总体系的合理性、核算统计系统的完备性、预算执行和考核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的检查和评估,是一种管理性审计。
五、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
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须由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较高职业道德的人去认真实施,否则,即便是设计最完美的控制制度亦无法发挥作用。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具备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
不懂财务知识而想做好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是绝对不可能的。所以,财务人员应该加强自身修养,在会计法律、税收法律、经济法律、计算机知识、外语等方面苦下功夫,不断地充实自己、增加知识、增长才干,这样才能适应复杂经济活动的要求,搞好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是对财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求实认真,不谋私利。在采购物资、销售产品、纳税、内部报销等方面,必须按程序、按原则办理,不能越轨,也不给任何人以特殊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三)具备较高的公关能力
分公司的财务、税收管理工作的好坏,与当地的财政、税收、审计等有关部门有很大的关系。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多与他们进行沟通,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接受他们的指导和监督,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分公司的运作,减少财务风险,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㈥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管考核

目前,银监会按照以下指引及规定监管并考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摘要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13号)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81号)
1、管理状况评价
重点分析财务公司的管理状况,包括公司治理、功能定位、内部控制、合规性管理、内部审计及信息系统等方面制度建设的完善性和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公司治理评价
从织架构、决策体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进行整体评价,也评价公司章程要件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以及是否有及时、有效沟通的机制。
功能定位评价
公司章程、战略规划、经营计划中能体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否明确;财务公司前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是否能体现强化服务功能的具体安排,并非过度强调盈利措施;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对财务公司功能定位应是否有较为准确的认知,并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符合财务公司应有的功能定位是否有较高的认同度;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整体经营状况、成员单位整体服务需求及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是否能形成全面、清晰、客观的认识和评价;财务公司对改善自身服务能力以满足集团及成员单位的需求是否作出了适当的安排。
内部控制评价
是否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控制度执行的职责;是否制定切实可行、与财务公司实际状况及发展战略相符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内部控制政策;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能覆盖财务公司所有的机构、部门、业务和管理活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详细、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建立并实行了风险责任制和尽职问责制度;是否及时对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其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是否针对财务公司股东、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方制定了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
合规性管理评价
是否设立相应的部门或人员专职负责合规性管理,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与其履职相匹配的素质和经验;是否建立合规性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对财务公司所面临的主要合规性问题进行一次评估,提出完善计划和措施并加以整改;是否明确合规管理人员的权责,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员工应在工作中予以合作和支持;是否明确合规管理的报告路径和所涉及每一位人员的职责,对报告内容、方式、频率等应有规范要求;是否建立奖惩制度,追究违规责任,鼓励主动报告合规隐患及风险的行为;是否财务公司各项监管考核指标均符合要求;是否财务公司不存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禁止的严重违规行为;是否财务公司存在因政策法规调整形成的禁止事项,应遵循监管部门规定的整改要求和自身作出的整改承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内部审计评价
是否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以制度形式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能、相应权限等;是否机构设置及制度规定能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是否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数量及审计技术手段与公司的业务规模、发展速度、业务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相适应;是否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与评估,并将结果直接报告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时报告高级管理层;是否财务公司对内部审计所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和有效整改。
信息系统评价
是否采用了与财务公司的业务规模、发展速度、复杂性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能为相关岗位提供及时、有效的管理信息;是否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测试,并对重要信息进行备份;是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并达到实时监控各项监管指标的水平。
2、经营状况的评价
主要从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市场风险、盈利能力、流动性和服务水平六个方面评价财务公司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果。
资本充足性评价:包括资本充足率;净资产要大于注册资本;连续两年未是否出现资本不足的情况;资本充足水平是否可适应资产正常增长的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资本得是否以较充分的运用;资本的增长是否是不以扩大非主营业务为目的;业务发展计划是否充分考虑资本充足水平和经济资本约束;日常经营管理中是否持续监测资本充足水平并有相关记录;是否建立维持适当资本充足水平的机制;利润分配制度是否有利于财务公司的自我积累和持续发展;是否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资本补充计划;在资本不足时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应急补充安排。
资产质量评价:包括良资产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担保比例资产风险分类是否准确,偏离度是否较低,偏离情况能够是否得以及时纠正;不良资产的处置措施是否有力,不良资产是否持续减少,资产质量是否趋好;实行综合授信管理,单一客户的授信集中度是否维持合理水平,风险可控。
市场风险评价:包括短期投资比例;长期投资比例;利率风险敏感度;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是否正确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做好分类管理和限额管理;是否具备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市场风险的技术手段;是否自营投资和受托投资分户管理、分账核算、运作规范;是否投资产品结构合理,综合风险度较低。
盈利能力评价: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是否扣除未提足的资产损失准备金后的资本利润率及资产利润率保持较高水平;经营效益比例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收入结构是否与主要业务结构吻合,盈利稳定性是否好;成本收入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审慎。
流动性评价:包括流动性比率、同业拆入比例。是否建立流动性监测预警机制,具备实时监测的技术手段;是否根据成员单位资金的时间和空间分布有效调剂头寸,头寸管理不过度依赖主动负债;是否合理利用主动负债工具满足临时性的头寸管理需要。
服务水平评价:包括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方面的评价。资金来源包括对以下3方面的评价(1)成员单位的存款集中程度达到较高比例;(2)财务公司尽力归集集团内资金,集团内负债占财务公司整体负债的比例较高;(3)财务公司及集团能够证明其在集中成员单位存款方面已尽其所能,为满足成员单位的结算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或对影响资金集中和结算服务的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说明。资金运用包括对以下3方面(1)运用于成员单位的资产占财务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较高;(2)成员单位贷款需求满足程度较高;(3)财务公司及集团能够以充分的资料和数据证明其在满足成员单位资金需求方面已经尽其所能,或对影响资金运用的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说明。其他服务包括对以下2方面的评价(1)努力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顾问、融资方案设计、银团贷款等服务;(2)在不违反现行法规制度的前提下,积极通过业务和服务创新满足成员单位需求。
3、所属集团影响度评价
主要分析财务公司所属集团对其影响状况,包括集团基本状况、集团对成员单位控制力及对财务公司的支持度。
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核心监管指标内容如下:
1、监控指标
资本充足率为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加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之比不得低于10%。资本净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资本扣减项。
不良资产率不应高于4%。不良资产率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是指承担信用风险的各项资产,包括各项贷款、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存放同业、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信用风险资产。
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各项贷款之比。
各项贷款是指财务公司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证券、各项垫款等。?不良贷款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的各项贷款之和。?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针对各项信用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所提取的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计算中暂不考虑一般准备和特种准备充足情况。?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贷款应提准备之比。
贷款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仅反映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情况。
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
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为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之比。
自有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资本总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为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
长期投资比例不得高于30%。 长期投资比例为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
拆入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00%。拆入资金比例为同业拆入与资本总额之比。拆入资金是指财务公司的同业拆入、卖出回购款项等集团外负债。
担保比例不得高于100%。担保比例为担保风险敞口与资本总额之比。担保风险敞口是指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扣除保证金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价值后的余额。担保比例计算不包括与贸易及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
2、监测指标
存贷款比例为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各项存款为财务公司吸收的各成员单位的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保证金存款、委托资金与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的差额等。
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是指财务公司在报告期末表内外授信总额最大的一家客户的授信余额。授信是指财务公司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保函、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利润与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之和的平均余额之比。
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利润与资产平均余额之比。
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现金、存放同业的总和与人民币各项存款之比。

㈦ 社会上财务公司应该哪个政府部门监管

部门不同,管理的不同。有工商、税务、审计、法院。各行其职。

㈧ 合伙公司财务监管方案(要具体的)

没用账簿和报表都是人做的,要怎么做都可以。账簿、报表主要是工商,税务机关给看的。你要知道什么?公司的经营概况,收支,利润,这些总要有一个人每个月给你汇报。最好月底为你提供:现金账,银行账,应收应付帐,还有所有的费用,日常开支,这些。要放心就是双方各聘请一名财务。可以互相监督。虽然说是合伙,但是总得选个信任的人选过去。我在合伙公司做过,也是被派到那边做会计,每个月大概做这些。然后资料汇报给我老板,当然,我就是认定我只有一个老板,合伙的老板他自己也有他的会计,月底我们两个会计也会核对一下。看有没有出现问题。

看怎么做报表了,做给工商税务的和做给老板看的如果一样,你看得懂吗?看不懂做了也是白做的。即使看的懂了,也是含量较低。我老板不看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他只看现金收支表。还有本月客户的账款,和客户欠公司的账款。费用也看,但是费用这点是很重要的要审核。因为可以这些可以编造出来的。
平时就是主要就是审核每一笔业务,看是否存在,特别是支付每一笔报销的金额给审核,如果发现金额较大或可疑可以去确认。
月底就要做汇总报表。现金收支表,银行存款收支,还有打印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对,客户欠公司的款项,公司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至于你所要的方案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改善,而不是现在就能提供。但是账簿,报表月底要提供一份详细明了的就是所谓的内帐做法。

㈨ 财务公司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㈩ 第三方财务监管公司哪家资质全

现在财务监理公司全国有很多,每一个公司都有各自的模式,选择财务监理时要注意考察公司的运行模式与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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