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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厅重审

发布时间: 2021-01-12 14:31:34

A. 复审,再审,重审的区别

复审是一种正式的评估方法。虽然与会者可能独立地准备了一些复审,但复审是以会议形式进行版的。
再审是为纠权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重审是上级法院认定审理不当要求重新审理,撤销原来的审理结果,发回重新审理。
重审与再审的区别:重审是上级法院认定审理不当要求重新审理,撤销原来的审理结果,发回重新审理。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B. 审判监督中还有提审、发回重审的情形,而再审只是结果情形之一,可以这样看么

我觉得不是这样的,因为再审(狭义的)不是结果,而就是一个过程版,也就是决定再权审的法院(可能由作出原生效判决法院的上级法院再审,如上级检院抗诉或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引发;也可能是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自己决定再审,如院长认为本院生效裁判有错,提交本院审委会决定而启动再审程序)对原生效裁判进行审理的过程,而发回重审只限于上级法院再审后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的情形,然后原判法院重新进行审判,则不再视作狭义的再审程序组成部分。

C. 重审、再审和二审的区别

重审、再审和二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程序发生的主体和原因不同

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后,指令其他下级法院,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二)审理法院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二)裁判的效力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只要二审法院决定重审,下级法院必须重审。

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审结期限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也应该按照第一审的期限计算。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发回重新审理的,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按照一审规定,如果是第二审案件,按二审有关规定。

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

(三)审理的对象不同

重审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做出的判决为一审判决。

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

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D. 请问在法院中负责案件复审的职位是什么不是审判监督庭,而是说什么处是不是执行局下面的啊

法院中负责案件申诉复查的职位就是由专门的审判人员负责,这些人员现在归口在立案专庭,他们属审查后,认为符合再审的,就下裁定书,一般有二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中止或不中止如刑事原判决的执行,二是原审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然后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这个环节叫申诉。在申诉环节就是结案了,然后又将裁定书作为重新立案的依据,这个环节又立再审字号,然后将案件送交审判监督庭办理。现在法院内部规定。凡是发回重审或进入再审的案件都全部由审判监督庭负责。

E. 重审和再审在一审中有什么区别如何区分重审和再审

重审是因为来二审法院认为源,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发回一审法院重新组织合议庭重审。

二审是因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刑事诉讼中,可能是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不满意,而提出抗诉)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后展开的诉讼程序。

再审是因为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或法院自己纠正错误,或检察院行使司法监督职能提起抗诉后,所展开的诉讼程序。

F. 一审与发回重审一审区别

1、定义不同

一审: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中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2、主体不同

一审的主体:在普通案件里是基层人民法院;在一些重大案件,按其程度是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

发回重审的主体:二审法院

3、限制不同

一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生效施行以前,一直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在审判程序制度等方面都要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

对这些未作规定的问题,审理案件时仍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6)监督厅重审扩展阅读

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G.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两者从含义上是一样的,所以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

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7)监督厅重审扩展阅读:

申诉

审判监督程序主体

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注意:申诉权人与上诉权人的范围是不大相同的,如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申诉权,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即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但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审判监督程序对象

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注意: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注意(再审时效):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


参考资料:网络--审判监督程序

H. 什么是重审,二审,再审.怎样区分.

简单的说,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上诉的案件审理程序或者事实没有查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生效的裁判再次审理。

I.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发回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版照下列情形,分别权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条明确规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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