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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制约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1-12 05:49:09

A.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对是错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句话是正确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里面规定的内容。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1)执法制约监督扩展阅读: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B.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什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执法制约监督扩展阅读:

监察机关是对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纠举的国家机关。属于国家机关中的监察机关。中国在建国初期,政务院曾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

后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家监察部。1959年4月监察部被撤销。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C. 如何行使税收执法权与行政管理权

首先,从权力运行上看,对法律法规负责常被演化为对上级负责、对“一把手”负责。行政管理权掌握权力、利益和其他行政资源的分配权,行政执法权则源于法律法规的授与,两者集于一身,如果公正执法,那自然没问题,万一不呢?万一两权矛盾呢?面对“权责利”的选择,行政管理权所代表的更丰厚更亲近的 “利”马上会跳出来,那行政管理权就很容易压过行政执法权,甚至把行政执法权下法定形式上的执法分权制约机制作用归零,统一于行政管理权的意志,变成听命于行政管理权似乎也就是行使行政执法权。本来是行政管理权为行政执法权服务,现在反而倒过来,代表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必须听命于可能仅是代表个人意志的“权”。因为这“权”代表着实实在在的切身利益。
其次,从监督制约机制上看,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下自我纠错能力特差。一旦出错,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常因为“一手遮天”而根本无法及时事中监督,而事后监督则往往发生在“纸包不住火”之后,那已是“迟来的爱”;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则因为“我不负责,何必制约人?”、“顺着领导最好,逆着领导吃亏”,结果周围的知情人不制约、制约不了、甚至“利益均沾”,最终设定的监督制约机制都可能成为无用的摆设。结果出现公权私用、权大于法、以权代法、执法人员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法律法规负责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再次,从对执法队伍的影响看,导致税务执法人员追求行政管理权力的欲望埋没追求专业素养及对税法忠诚的动力,因为权力更“实用”。可以说,权力治理结构不够科学导致单位权利资源分配缺公平少公正是队伍专业不够专、思想不够红、人际生态不太正常、工作效率难以提高的根本原因。
因此,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不宜搞“一把手”,而应适当分离、搞法定分权制约制。特别是在县区级税务局这一级,管人事、经费后勤保障、纪检监察的不应执掌税收执法权,反之亦然。在上级局也实行行政执法权与行政管理权适当分离的条件下,县区级局的人事、经费后勤保障、纪检监察甚至可由上级局“归口领导” ,而县区级局主要突出行政执法功能。各级税务机关做出执法决定时应多搞票决制的民主集中制,少搞领导制的民主集中制。税务案件的审理委员会(审理组)应实行专家选任制、票决制,通行二审制,并接受监督。这样,才能为税法留出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具体建议还包括:审理委员会或审理组应适当增加专业人员的份量,应有一半以上的人员由选举产生,但总人数不应过多,控制在5至10人内;税务执法决定应按法定程序作出,决定过程要民主;对有争议的,要注重正反方观点,尊重专业意见;对争议点实行个人书面审理和集体会议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无法统一意见的争议点应归纳不同处理意见,定案时采用票决制;整个审理决定过程要有详细的书面记录。纪检监察人员主要监督程序是否启动、规则是否被遵守、过程是否记录完整、违规是否得到改正。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管理权对行政执法权的干预,以避免出现一人统抓统管、搞“一言堂”的情况。

D. 浅谈如何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执法质量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作为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也显得更加突出。消防监督执法的质量与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要想树立消防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必须做到公正严格的执法,这样可以自人民和社会中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单位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1、建立健全和切实落实监督制约机制
及时调整对内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工作责任履行机制、责任倒查追究机制以及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不断的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紧迫感以及责任感进行增强。面向社会时,要以群众的信任为目标,在监督执法中进行三位一体的监督执法,也就是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位一体的全过程监督,不断的对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度进行提高。还要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度,将消防监督执法责任进行层层划分,明确责任并公开程序。还要不断对消防监督执法中的各种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和健全,并且制定的制度必须将长期、稳定以及全面融合在一起,做到办事按制度,执法行为按规范,使得执法行为是在制度的规范中进行的,不断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落实。
2、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
要建立内部执法监督与纪检联动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案件,内部执法监督与纪检工作实行联合办公,建立互动工作制度,及时发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查处相关责任人员。要强化外部监督,进一步加强警务公开建设,不但要设置警务公开窗口,公开办事程序、制度,还要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开展大接访活动、座谈会、聘请监督员等形式,征求意见,改进工作,把消防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认真落实相关服务举措,切实增强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明,使人民群众对消防监督执法放心满意。
另外,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要通过自觉学习、培训消防知识,增强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
3、改革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采用抽查备案制度,实现由管理建筑消防的微观运动向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转变。要以社会中介组织来承担技术审核的责任,对中介组织的专业技术优势进行充分的发挥,不断对审核的质量进行提高,使监督执法人员集中精力进行监督执法工作,而不是从事繁杂的技术性服务。
4、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通过相关法律赋予的各种法律手段,来整治火灾隐患,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惩治非法经营者,以此来维护消防执法的尊严。首先是严格办事程序。在内部制定并公开规范化的办事程序。在进行监督执法任务时,要以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有关法律文书进行及时准确的下发,在执行任务时必须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此外,还要不断的健全和落实执法工作制度。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关系理顺;不断对执法工作制度进行完善,将上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权限以及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另外,要不断的对火灾原因及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鉴定)制度、复查认定制度、备案制度以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其复审(复验)制度进行不断的健全完善。
5、依托公安派出所,全面增强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力量
公安派出所是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也是消防箱工作在基层最直接的抓手,理应培训好,利用好。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各级公安机关的配合和支持,对现有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进行及时的创新和改革,不断的推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深入发展。要将派出所的优势充分的发挥出来,即警力在基层以及点多面广的优势,对公安机关现有的队伍进行充分的利用,使得派出所的工作范围中涵盖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与此同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的行动起来,抓好抓好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工作,不断的走到基层进行消防业务宣传工作,将消防知识不断的深入人民心中,对消防监督执法力量进行进一步的夯实。
要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进行定期的指导,不断对消防民警以及公安派出所分管所长进行业务的加强培训。此外,还应建立相关的业绩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还要建立起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不断的帮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档案进行建立和完善,还要对消防监督执法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关程序进行不断的规范,不断的建立和完善公安消防机构与派出所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并对派出所的三级管理职责进行不断的落实。
6、加大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执法队伍能力和水平
结合一线执法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做到:内外结合,上下结合,点面兼顾,突出重点,对教条化以及形式化进行杜绝,加强培训以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素质。相关部门应尽快对现行消防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使消防监督的各个方面都能够在新消防法实施前尽快调整,确保有法可依;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消防执法队伍。必须将培养具有复合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的新型执法人才作为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来抓。用新的标准检验和评判执法监督水平,用新的观念创建和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各种执法考评机制,定期对各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要将执法考评结果与干部的晋职晋衔、任免、奖惩挂钩,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起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对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有关领导及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7、严格执法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
消防监督执法即要严格执法,更要热情服务,优质的服务不仅指提高服务质量,而且也指依法行政、改进管理、方便群众,倡导优质服务就是全面提高执法工作者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思想道德建设是党建设的根本,是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队伍素质建设的核心。切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同时,要认识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起点,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现代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要不断的转变观念,以服务为宗旨。在进行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时,要对优质服务和严格执法的含义进行认真的领会,派专人深入并帮助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整改。对于火灾隐患较大的单位,要派专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积极出主意,想办法,达到人民满意。因此,加强服务意识,倡导优质服务,已经成为消防监督工作的必然选择。
8、完善消防执法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消防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监督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干部廉政勤政教育,帮助全体监督执法干部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全体消防监督执法干部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手中权力,做到公正、廉洁。
要进一步完善消防执法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问题的消防监督执法个案要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进行严格的监察,完善责任制,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要建立健全执法成效奖惩制度,定期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奖优罚劣,对在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与年终各项先进评比工作和晋级晋职挂钩;对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成绩不达标或排名较靠后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还要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作出处理。
9、结语
通过以上建议,对消防执法工作的完善有了一定的了解。必须将相关制度规范投入到实际的使用当中,充分加强消防施法工作,保证消防工作的质量,确保社会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应加强监督执法人员政治业务学习,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

E. 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具有哪些功能

一、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机制制约,科学制定行政程序,做到分权、限权。
分权,就是通过合理设置机构,适度分解领导干部的权力。限权,就是细化标准,最大限度地限制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离不开改革,应依据权力制约原理,科学制定行政程序,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减少个人因素对权力运行的不当干预,从而规范权力运行。
(一)科学设置行政程序,形成衔接紧密、相互制约的行政执法流程。行政程序对权力运行中自由裁量部分具有制约规范作用,有利于避免职权的滥用。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完善从政行为规范,明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责权分明、监督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譬如我们地税机关税收执法中的征、管查(即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三分离”以及税务稽查的选案、审理、检查、执行“四分离”,还有稽查透视征管质量、税收执法大检查等机制,都是在将权力进行分解和限定,做到了各个执法流程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相互透视,强化了监督和制约。
(二)最大限度缩小自由裁量权,限制权力空间。
自由裁量权越大越容易造成腐败。因此,要以法制化的规则和程序细化并缩减自由裁量权,使掌握权力的人员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程序、程度上行使职权,最大限度的制约每个行政执法人员手中的权力。一般来说,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都是个上限与下限有着较大差别的空间额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2000元以下是多少,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又是多少,怎么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也没有具体规定。我们地税机关结合执法实践经验对此进行了细划,将处罚额度具体划分为若干个处罚等级标准,处罚标准提高,批准权限相应提高,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有力推进了机关的廉政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外部的法制监督,充分发挥监督机构作用,做到有力、有序。
外部法制监督是相对于行政部门内部监督而言,它是指各级人大、政协、司法部门依法对行政部门行政工作进行的法律监督。如果说内部监督侧重于执法程序的制约,那么外部监督则侧重于法制监督,更具有威慑力。因此,在做好内部监督制约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外部的法制监督,做到内外监督并举,相互结合。
(一)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工作力度,发挥专门监督部门的专职监督作用。

F. 行政执法监督具体措施有哪些

1、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1) 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4)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6)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7)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应当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实施过程中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4、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备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按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 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2) 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3) 劳动教养和处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将依据、委托文件等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活动,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

9、两个以上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6)执法制约监督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表现——通常采取:

1、行政监督检查。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2、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一般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表现。关于权利的决定可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奖励性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遵守法律法规、完成任务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鼓励。

非奖励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以一般权利和权能的处理决定,其中以行政许可比较突出。关于义务的决定可以分为惩戒性和非惩戒性。惩戒性行政决定主要是行政处罚。非惩戒性行政决定是对公民科以诸如纳税等一般义务的处理。

3、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G. 如何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决定》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行政执法人员未经考试不得上岗。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要点十一行政执法人员上岗须通过资格考试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要点十二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要点十三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要点十四探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分离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要点十五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侦查员案责任制,落实谁案谁负责。要点十六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要点十七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要点十八破除潜规则惩治司法掮客行为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点十九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要点二十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要点二十一凡重大事项,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向党委报告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点二十二优先提拔依法事能力强的干部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要点二十三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依法行使中央权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H. 行政执法监察的基本作用

行政执法监察是关于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是指执法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内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容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巡查监察;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处罚。
执法监察的二重性,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执法具有监察的意涵,监察具有执法的属性。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要强调行政处罚;监察是监督和检察的简称,也是广义执法的一部分,强调督促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主体依法履责,其中的监督是指察看并督促,检察是指制约与纠察。执法监察既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土地执法监察、民政执法监察、劳动执法监察、海洋执法监察、规划执法监察等行政管理领域的执法监察,也包括纪检监察、行政监察等国家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
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监察通过执法巡查监察和行政处罚的实施,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主体依法行事,达到社会共治。
行政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主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活动中得以贯彻执行。

I. 行政执法监督的特殊原则及其含义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于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 [编辑] 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 (1)它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务,不在监督之列。 (2)它是通过对行政执法内容、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效果的检验和评价,来判断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贯彻实施的一种措施。 (3)它是依据法律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前者是指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机关,要有法律的授权。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执法情况、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情况有监督的权力,因此,在我国,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某一部门。后者是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而不是对别的什么文件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没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不存在行政执法监督。 (4)它是依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行的。 (5)它在法制监督体系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范畴,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从而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J. 浅谈如何加强监狱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做好监狱、劳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监狱负有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劳教所负有教育感化挽救劳教人员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劳教所的工作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监狱、劳教所和检察机关职责不同,但工作目的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监狱、劳教所和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为提高改造教育工作质量、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工作配合,规范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和监狱、劳教所要转变观念,增强执法的透明度。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和派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中,要积极配合监狱、劳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支持监狱、劳教所的改革举措;监狱、劳教所要强化法治意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监督。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向监狱管理局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时,劳教所在向劳动教养管理局呈报劳教人员加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同时,应将拟提请或者呈报的罪犯、劳教人员的名单和提请裁定或者呈报审批的意见,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派驻检察室 派驻监狱、劳教所的检察人员,要坚持经常深入罪犯、劳教人员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了解掌握改造教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狱、劳教所通报,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监狱、劳教所要认真研究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并明确给予回复意见。监狱、劳教所要将有关罪犯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或所外就医决定书及时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利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了解有关监管改造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三、协同开展职务犯罪的查办和预防工作 查办监狱、劳教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惩治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严格执法,严明办案纪律,依法取证,对于查处的案件,要按规定向监狱、劳教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检察机关在办案取证时,监狱、劳教所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为依法办案提供便利。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协同监狱、劳教所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并针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劳教人员加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等工作中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认真进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堵塞漏洞,健全预防机制。对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和监狱、劳教所要派员调研解剖,适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监管干警职务犯罪预防问题,分析原因,提出预防对策,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
四、严厉打击罪犯、劳教人员的犯罪活动,维护监狱、劳教场所的改造教育秩序 监狱对罪犯又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批捕、起诉罪犯的犯罪案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对应当依法立案而未立案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派出人民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与监狱、劳教所应当定期分析罪犯、劳教人员的思想动态和改造状况,定期对关押地点和劳动场所进行安全防范检察,保证监狱、劳教场所的稳定,维护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监狱、劳教机关实行动态管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动态监督 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要经常互通情况。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快信息交流。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省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与省级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派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与监狱、劳教所均应当实现微机联网,信息共享,各负其责,及时掌握有关改造教育工作、监所检察工作情况和信息动态,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
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对应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派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与监狱、劳教所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及时通报监狱、劳教所发生的重大情况,分析监管活动和执法监督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研究保证公正执法和文明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罪犯、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情况,以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督水平,提高改造教育质量。
七、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干警执法水平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培训干警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培训计划,相互派员授课,对干警进行多层次分期分批培训,提高监所检察人员和监管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干警严格、科学、公正、文明执法,以适应新时期改造教育工作和执法监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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