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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探索

发布时间: 2021-01-12 05:39:15

❶ 探索加强监督的途径和方法,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提高有效监督的能力。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是第一位的、也是最重要的职责。一要明确监督重点。切实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在驻在部门及其系统得到有效落实。认真抓好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的监督,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促进权力正确行使。二要创新监督方法。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寓监督于部门业务工作之中,通过参与重要工作、参加重要会议、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提高监督工作水平。近年来,一些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比如,省交通厅纪检组实行农村公路纪检监察巡查制,省国资委纪委建立外派监事会、企业巡视组、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组“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等一批创新做法,产生了积极的综合效应。对这些好的经验做法,我们要认真进行总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进一步予以推广。三要确保监督实效。衡量派驻机构的监督能力和水平,最终要体现在“三个有效”上:即是否有效增强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是否有效发挥驻在部门党组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领导作用;是否有效提高了驻在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的水平。

❷ 地质资料监督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的探索与思考—以江苏省为例

於顺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

摘 要 本文在对地质资料的属性及内涵进行介绍的基础上,以江苏省地质资料现行管理工作体制及存在问题,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依据及其必要性,加强对市、县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的范围及要求,创新机制、提供保障、推进各市、县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及建立奖励制度等方面为例,进行了探索性论述。意在抛砖引玉,以求与本行业、本系统的有关领导和同仁们一起关注和探讨实践,以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监督管理工作。

关键词 地质资料 管理体制 探索与实践 江苏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地质工作服务社会的主要载体,它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长期以来,国家投入大量人、财、物力,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汇集了千千万万地质工作者的辛勤劳动和智慧结晶,在我国查明数万个矿区资源情况的同时,也在地质工作中形成了海量的原始、成果和实物地质资料,它们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本文所述的地质资料系指: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图、表、件、审和电子文档),同时又将其称为复制本;原始地质资料[(包括:底稿图),测(地质、地形测量),观(野外观察、野外记录本),探(槽、井、坑、钻、采坑),样,试(油、气、井),录(仪器、记录),像(航、卫、摄影、遥感),综(中间性综合资料),文(技术管理文件等)];实物地质资料(包括: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副样样品等)。

1 现行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体制及存在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对地质资料一直实行的是“两级”管理(即:国家和省、区、市)。这样的管理体制,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自 20 个世纪 80 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策以来,特别是矿业权施行“四级”管理以来(即:国家、省区市、地级市、县),地质工作的主体出现了多元化,原来的地质资料“两级”管理工作体制,就越来越不适应其工作发展需要。笔者认为,亟待与矿业权管理体制相匹配,实现“四级”管理(国家、省区市、地级市、县)。

多年来,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方面,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因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不到位,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政府行政监督管理层次、监督管理人员偏少;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不广泛(主要表现在:水、工、环、灾、地震、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等方面的资料汇交难度大);资料汇交不及时,应当汇交的没有汇交;部分汇交资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特别是电子文档合格率低);馆藏机构管理经费投入不足,队伍建设滞后;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监督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2 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的依据及其必要性

2.1 地质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均有一定的开采许可证审批权,国家、省级审批发证的“两权”申报材料也需要其进行初审[同时,有相当数量的重大工程建设地质勘察资料也在市(地)、县(市)形成]。实践证明,市(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政管理职能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均需要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地质资料管理服务的需要,探索实践将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向市(地)、县(市)延伸,是地质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江苏省早在 2004 年出台的《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中的第五条,就已明确提出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向市(地)、县(市)延伸的问题,但因其多种原因,至今没有贯彻到位。另据笔者所了解的情况,辽宁、福建两省在这方面也有所考虑。

2.2 进一步适应地质资料管理实际情况的需要

江苏现有甲、乙级地勘资质的单位 60 余家,它们分布在全省的 13 个地级市,光靠省厅储量处一位兼职同志对其管理相对比较困难。为提高我省地质资料监督管理水平,赋予市(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地质资料管理的职责,调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地质资料管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上下联动作用,是进一步适应地质资料管理实际情况的需要。

3 市(地)、县(市)两级地质资料监督管理的内容

对在市、县两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从事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各类地质工作,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的地质勘查(察),必须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3.1 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1)凡是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大多数为地勘单位)是法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项目下达单位应在下达项目任务书时,明确地质资料汇交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项目成果评审符合验收条件后,在正式印发项目验收意见前,项目下达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并凭《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下发项目验收意见书。

(2)凡是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允许出资人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代其履行汇交义务,但要签订地质资料汇交委托书,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出具委托书。

(3)由中外合作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其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3.2 掌握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凡是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下达单位在下达项目计划时,应同时按地质资料汇交规定,抄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行政许可机关应将项目批准情况同时抄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资料的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转交相关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3.3 市、县地质资料汇交的范围、数量及要求

3.3.1 汇交范围

全省面上的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49 号令)(以下简称《条例》)附件所规定的十大类执行。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汇交管理的重点为:

(1)本行政区内省以下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所形成的地质资料;

(2)本行政区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并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沙石、黏土和其他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勘察开发所形成的地质资料;

(3)本行政区重要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以及农业地质等勘察工作项目所形成的地质资料;

(4)本行政区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3.3.2 汇交数量及要求

A 类资料汇交,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交两份(B 类以外的资料为 A 类资料)

B 类资料汇交,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交份。B 类资料包括:

(1)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矿产资料;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 种重要矿产)以外,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地质资料;

(3)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

(4)小型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小型灾害地质资料;

(5)省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地质资料。

3.4 有关汇交时间及程序要求

(1)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地质资料汇交范围的规定,将本行政区汇交人汇交的地质资料接收,进行预验收,合格后 90 天内,将其汇总并转交省地质资料馆;同时办理《地质资料汇交证书》。

(2)地质资料汇交的时间、数量和质量、格式等要求,按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16 号令)等有关要求执行。

(3)电子文档的汇交:按国土资源部《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国土资发 [2006]210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办理。

4 创新机制,提供保障

(1)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明确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与人员,建立地质资料汇交信息数据库,加强与省厅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处室、省地质资料馆的沟通联系与信息交换,扎实推进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2)建立共同的责任机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查管理相对人是否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的情况,作为各有关管理部门履行探矿权采矿权与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考核评价地质勘查单位资信、地质工作项目结题与成果评奖等管理职能的前置条件;国家出资地质工作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将依法督促地质资料汇交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落实好;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查处不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5 推进各市、县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

实践证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政管理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均需要地质资料信息的支撑。各市、县在履行地质资料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工作,做好市、县级发证的矿业权形成地质资料的接受、保管与提供利用工作。

矿业大市及开展城市地质工作(形成地质资料较多的市,如:南京、苏州、徐州等)及有条件的市、县可先行起步,积极做好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组建工作,为省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新体系建设提供经验与示范。

6 法律责任,行政处罚

(1)凡无特殊原因拒不补交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凡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领导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2)凡是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对不能出示《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的项目不予验收,并不允许该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新的项目;凡是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不能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出资人的法律责任,并不予批准出资人申请新的地质工作项目。

(3)未按照规定时间汇交地质资料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向其发出催交通知书,责令在 60 日内汇交成果地质资料,逾期仍不汇交的,按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汇交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汇交的,视为拒汇交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 建立奖励制度

大力促进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条例》第六条等规定,将适时开展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表彰活动,对在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❸ 关于突出和强化政治监督的几点探索

强化和突出监督是非常重要的。
监督是实现政治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❹ 纪委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监督有哪些探索实践,有哪些好的建议

一是完善纪来委全会工作制度。开自展同级党委委员向纪委全会专题述廉制度。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向同级纪委全会报告自身抓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自身廉洁自律情况,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
二是强化新双重领导下的监督机制。根据《决定》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落实“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覆盖”等创新举措,增强纪委监督能力。
三是建立纪委对党委决策干预机制。党委作出重要决策或出台重要政策,应事前与纪委通气,纪委认为存在重大纪律或廉政风险时,可按程序提出修正意见建议,党委应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可暂缓表决。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之初,应同步征求纪委意见,纪委有确凿证据认为不应提拔使用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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