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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服务

发布时间: 2021-01-11 09:00:45

1. 请问互联网医疗卫生服务许可证怎样申请

医疗行业比一般的网站需要材料要多,以下是一般行业需要的材料,医疗行业应该还要前置审批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
2. 法人和所有股东身份证、简历 【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原件彩色扫描件】
3. 股东是法人股,即股东是公司出资,则提供股东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股东公司的公司章程【工商查询章原件】(不退) + 股东公司的法人及股东身份证【追述到自然人为止】
4. 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原件】(不退)
5. 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新成立公司不足一年提供验资报告原件扫描件 ;一年或以上公司提供上一年的审计报告;分期缴付需提供增资报告原件扫描件如非专利技术入资则需提供评估报告原件扫描件】
6.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 房产证明
7. 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社保证明【至少8人,加盖社保查询章原件】(不退)
8. 已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ICP证、SP证,需提供所有页】【有就提供没有就不提供】
9. 已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或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应章程【工商查询章原件】【有就提供没有就不提供】
10. 域名注册证书【电子版证书原件】
11. 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文件【如新闻、出版、教育、医疗等批复】【有就提供没有就不提供】
12. 公司主要管理、技术人员二代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彩色扫描件【除法人及股东外,至少8人,包括: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信息安全负责人、客服负责人、联系人;以上除联系人外专人专岗并全部列入社保名单,现场核验管理及技术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并加盖公章,复印清晰与原件一致)】
13. 服务器托管合同【 原件扫描件】及托管商IDC证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
2. 法人和所有股东身份证、简历 【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原件彩色扫描件】
3. 股东是法人股,即股东是公司出资,则提供股东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股东公司的公司章程【工商查询章原件】(不退) + 股东公司的法人及股东身份证【追述到自然人为止】
4. 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原件】(不退)
5. 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新成立公司不足一年提供验资报告原件扫描件 ;一年或以上公司提供上一年的审计报告;分期缴付需提供增资报告原件扫描件如非专利技术入资则需提供评估报告原件扫描件】
6.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 房产证明
7. 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社保证明【至少8人,加盖社保查询章原件】(不退)
8. 已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ICP证、SP证,需提供所有页】【有就提供没有就不提供】
9. 已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或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应章程【工商查询章原件】【有就提供没有就不提供】
10. 域名注册证书【电子版证书原件】
11. 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文件【如新闻、出版、教育、医疗等批复】【有就提供没有就不提供】
12. 公司主要管理、技术人员二代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彩色扫描件【除法人及股东外,至少8人,包括: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信息安全负责人、客服负责人、联系人;以上除联系人外专人专岗并全部列入社保名单,现场核验管理及技术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并加盖公章,复印清晰与原件一致)】
13. 服务器托管合同【 原件扫描件】及托管商IDC证

2. “互联网+医疗”的整体流程是什么

  • 职业技术学校

  • 职业技术学校简称“职校”,中等专业学校的一种分支。指以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力就业水平为主的学校,是中国特色办学模式的产物。通过技术培训可以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通过技能考核,合格后可以得到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和中专学历。

    专业通知

    编辑

    发文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

    文号:教职[1993]7号

    为改进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学校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现将《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原则意见》,结合各地、各部门(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认真贯彻实行。

    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是学校实现教育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保证中专人才培养的规格质量,特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原则

    一、专业设置的原则

    1.根据各地、各行业经济建设对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和人才劳务市场的供求形势,积极稳妥地设置或调整专业。

    2.我委1993年颁布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是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上级有关部门设置或调整专业的重要依据。

    3.专业设置要符合人才培养的规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和主干学科基础,有较完整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体系。具备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师资、图书资料和实验实习实施等基本条件。

    职责分工

    二、专业设置管理的职责分工1.国家教委主要负责中专专业设置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及专业目录的修订工作,统计汇总全国中专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宏观指导。

    2.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应把为当地服务的中专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并负责对中专学校的专业结构和布局进行宏观统筹。省、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省、地属中专学校专业设置及上级部门所属学校开设为当地服务的专业,具有监督、指导的权力和服务咨询的义务。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制定本系统(行业)的“专业设置条件”,对本行业内的专业设置、专业布局提供信息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协调本行业中专人才地区间的协作培养工作。

    4.中专学校主管部门要对学校专业设置加强管理,做好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帮助学校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及时合理地调整专业设置,使学校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设置审批

    三、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实行分别由中专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分工负责的办法。

    1.经评估合格的学校,有权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有关规定,在本校已设宽专业下面设置专门化;有权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有关专业的设置条件,在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与学校原有专业同类的专业。

    2.经评估定为省部级以上的重点学校,有权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有关专业设置的条件在专业目录范围内自主设置专业。

    3.学校要开设专业目录以外的新专业,需作试办专业进行论证,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审批(中央部委直属学校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教委备案。

    4.经评估未合格的学校,在达到合格标准以前,任何专业的增设均需学校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5.各校专业设置凡有调整者,均应及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以便宏观统筹和评估督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中专教育的办学潜力,拓宽服务面向,形成有利于本地、本行业经济发展的合理的专业结构和专业布局,以提高中专学校的整体办学效益。

3. 互联网+医疗会产生什么样的积极影响

从网上挂号,到眼下各种依托移动互联网的健康监测、健康管理APP,再到开办颠覆传统诊疗模式的云医院……移动医疗在“互联网+”的热潮下蓬勃兴起,不断跑马圈地。
“互联网+”无疑是今年全国两会最热门的话题。而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将继续推进医药卫生等领域改革,基层医改、医保支付改革、公立医院改革、社会办医等依然是改革的重点,这为“互联网+医疗”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当医疗遇上互联网,究竟会发生什么?在“互联网+”劲吹的东风下,这一行业又将带来哪些变革?
发展迅速
在北京,不少双层公交车上都能见到“春雨医生,值得信赖的私人医生”这样的广告词。目前,这种平台化“医生”正在纷纷冒出。
互联网巨头更是纷纷看好移动医疗。阿里巴巴在移动医疗的布局主要是“未来医院”和“医药O2O”,前者以支付宝为核心优化诊疗服务,后者以药品销售为主;腾讯在移动医疗方面布局也不逊色,不仅携手医药公司开发微信医药O2O“药急送”功能,还陆续开通了微信订阅号“好药师健康资讯”和微信服务号“好药师”;网络则与301医院展开合作,宣称将共同建设手机端和PC端两款互联网产品,并同步推出在线智能问诊系统以及多终端自助服务系统。
此外,对于健康医疗产业的长期看好,使得诸多上市药企——海南海药、延华智能等也抢滩互联网医疗。
易观国际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互联网医疗市场整体规模约为113.9亿元,其中移动医疗达到30.1亿元,占比达到26.4%;预计2017年中国互联网医疗市场整体规模将达到365.3亿元,移动医疗将突破200亿元,占比达到55%。
对此,有专家解读说,中国人口老龄化造成医疗需求的急剧增长和医疗资源供给严重短缺,成为互联网医疗的本质推动力。供需缺口为互联网健康市场带来机遇,而互联网和大数据的高速发展,为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
据了解,目前移动医疗市场主要包括三大阵营:随移动医疗浪潮崛起的新兴企业、传统医疗信息化和设备厂商,以及互联网巨头。

4. 互联网+医疗,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好处大家有没有感受到互联网时代下看病的便利

互联网医疗是指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在线开方等服回务,以及人工智能技术辅答助诊断的新型医疗模式。互联网医疗打破了传统医院“围墙”界限,扩大了服务半径,为拓宽基层就医渠道开辟了新路径。

互联网医疗为医师和患者提供了跨地域“屏对屏”就诊模式,与传统“面对面”就诊模式形成互补。一是为医师和患者打造平台,扩展就医渠道。二是同样需要医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和日常管理。三是主要开展健康咨询、常见病和慢性病复诊,与传统医疗业务互补。四是通过提供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系统、大数据分析等为传统医疗提供决策参考。

资料来源:网页链接

5. 互联网医疗的介绍

互联网医疗,是互联网在医疗行业的新应用,其包括了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技术回手段的健康教育、医疗答信息查询、电子健康档案、疾病风险评估、在线疾病咨询、电子处方、远程会诊、及远程治疗和康复等多种形式的健康医疗服务。互联网医疗,代表了医疗行业新的发展方向,有利于解决中国医疗资源不平衡和人们日益增加的健康医疗需求之间的矛盾,是卫生部积极引导和支持的医疗发展模式。

6. 如何看待互联网医疗

概念会,但是还是会以线下为主体。

当前互联网医疗方面有很多因素制约,简单说几个点,你可以在深入的查一下:

  1. 以药养医是当前医院应对国家要求医疗价格下跌的主要手段,咱们国家的看诊费用相对于老外来说低的不行,是国家要求的。你互联网搞医疗肯定手伸不到医疗的核心,如果单纯的做轻问诊,你的价格用户能接受,医生接受不了,因为看诊本来大夫就不赚钱。

  2. 分级诊疗机制在国内推行的并不好,我们做个简单的身体检查都要去抢占三甲医院的资源,这块倒就算现在能,用户也不买账,而且现在各个医院的HIS系统数据都不统一,检查的标准也不统一,数据没法做到共享,也是当前的一个大问题,这也是为什么你在某个医院看过病之后换医院看病还让你检查一遍的原因

    这也会导致一个问题,如果我做中小型医院,给你推荐他们的医生,你用户不买账,三甲医院的医生每天忙的脚打后脑勺,根本没空推进互联网项目,而且你给的诊费也不多。还是控费的问题,费用上你降不下来,用户凭什么用你的互联网医疗

  3. 互联网上是禁止卖处方药的,也就是说,大多时候医生开的药你是不能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购买的,只能是通过平台链接药店的方式,单纯说价格没有优势,送货上门你也有等待期,如果不是当天到,其实跟线下直接购买差不多。

  4. 诊费还有个问题,各个地方规定不同,我们这边是互联网医疗不可以用医保支付,这个涉及的问题就很大了,我因为服务提供方的收益问题没法给到用户优惠,医保还不能降低用户自己支付的数额,那就很难找到突破口。

互联网医疗其实现在看来,只能作为线下医院的补充,为线下医院提供1-N的服务,线下医院挂号难,OK我帮你弄,线下医院诊后患者太多搞不完,OK我帮你弄,他只能顺着线下医院做链生,毕竟我们的发展水平达不到,不是技术水平是认知水平。

好多互联网医疗都想做诊前,但是诊前有个很尴尬的问题就是你没病会不会去医院?正常来说健康意识如果达标,定期要做体检,但是这个事可能你有计划,但是真正实行的没几个人吧,诊中完全是线下医院的,做诊后,很简单的逻辑,所有医疗手段都是反人类的,最常见的大夫会告诉你,你需要按时吃药,你需要戒烟戒酒,你需要睡眠充足,你互联网医疗怎么做?你提示有用吗?甚至用户烦了就会卸载你,你只能说尝试协助医院进行诊后的复查,数据这块电子病历是个好东西,HIS系统数据的问题,上面说过了。

总的来说,互联网医疗现在刚起步,有机会,但是坑非常多,坑非常多,坑非常多,很多公司都在尝试做,但是你会发现他们最终都是开始链接线下,纯互联网思维,比如流量思维,对于医疗来说没用,用户在这部分需求其实跟工具类基本一致,用完即走,你给我效率就行了,用户忠诚度你怎么培养,你所有的治疗手段都是在反人类,没人会爱用的,只是为了健康勉强妥协一下,好了之后就跟你再见了。

互联网医疗可能会整体依托于线下业务,去做线下业务的拓展,而非创新互联网模式,互联网医疗现在有机会,但是坑非常多。

7. 国家倡导的“互联网+医疗”和智慧医疗有什么区别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21个相关部门发布《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引起广泛关注。《纲要》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将实施10项重大工程。


10项重大工程包括:


(一)优质医疗健康资源扩容工程;

(二)“互联网+医疗健康”提升工程;

(三)中医药健康服务提质工程;

(四)健康服务跨界融合工程;

(五)健康产业科技创新工程;

(六)健康保险发展深化工程;

(七)健康产业集聚发展工程;

(八)健康产业人才提升工程;

(九)健康产业营商环境优化工程;

(十)健康产业综合监管工程。


其中,“互联网+医疗健康”提升工程位居第二。


对此,好医友医疗集团董事长兼创始人黄亨利(Henry Huang)表示:“纲要将‘互联网+医疗健康’摆在很重要的位置,说明了国家对远程医疗行业的支持。这无疑给我们吃了颗‘定心丸’。好医友今后将更加坚定地发展国际远程医疗事业,为‘健康中国2030’尽一份力!”


互联网+医疗健康


“‘互联网+医疗健康’提升工程”明确指出: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支持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提高优质医疗服务的可及度,积极发展互联网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服务,推动线上线下服务一体化。以高水平医院为核心,加快建立远程医疗网络和平台,提高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的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病理的覆盖度,完善相关付费机制。


黄亨利指出,优质医疗资源稀缺且分布不均,是中国百姓特别是基层百姓“看病难”问题的主要症结所在。“基层和边远地区,尤其在肿瘤等疑难重大疾病的诊疗方面,存在巨大的未被满足的需求。”对此,他在国内各地医院考察时深有体会。许多患者限于当地医疗水平,无奈选择辗转求医,到省城及北上广的大医院找专家。大医院常年处于“战时状态”,大专家“一号难求”,就诊体验差,等候时间长,误诊误治、诊疗不规范等情况普遍存在,耗费了患者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


“‘互联网+医疗’能让优质癌症医疗资源跨越时空限制,实现合理、高效配置。为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患者‘雪中送炭’,为大城市医疗资源‘锦上添花’。”他说,借助“互联网+医疗”,汉鼎好医友将上万名美国专家“引进来”,其中不乏美国各专科领域前1%的顶尖专家,让国际先进的诊疗方案和规范化诊疗理念下沉到基层,为国内有限的优质医疗资源提供了有效补充。


黄亨利介绍,好医友携手全国300余家大中型医疗机构,构建了首个“中美远程医联体”,为国内患者提供线上远程会诊线下治疗、随访的一站式跨境医疗闭环服务。通过中美远程会诊,患者在当地三甲医院专家的把关下,在家门口就能与美国顶尖专家“面对面”,获取现金的多学科治疗方案;还为中美医疗机构和医生搭建了一个医教研全方位交流协作的平台,双方可以在交流、讨论中互相学习,共同进步。同时,帮助提升基层医护人员提升专业水平,顺应国家分级诊疗,助力“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好医友愿意持开放的态度,与国内外合作伙伴一道,共同为‘互联网+医疗健康’提升工程添砖加瓦。”黄亨利表示。


《纲要》还提出,积极发展“互联网+药品流通”。建立互联网诊疗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渠道,支持在线开具处方药品的第三方配送等。这将大大缓解基层百姓药品可及性问题,进一步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


健康保险+健康服务


《纲要》还指出,促进健康保险与健康服务融合。支持健康保险公司开展管理式医疗试点,建立覆盖健康保险、健康管理、医疗服务、长期照护等服务链条的健康管理组织,推动服务模式变革,促进个人落实健康责任,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对医疗费用的管控约束能力。搭建高水平公立医院及其特需医疗部分与健康保险公司的对接平台,促进医、险定点合作。

对此,黄亨利表示,《纲要》的相关内容体现了符合目前国际上健康险发展的主要趋势,也符合“价值医疗”方向。“以我们在美国控股的健康保险公司为例,主要为美国老年人提供医保优势计划(MA)服务,就是采用健康保险与健康服务结合的模式,是典型的管理式医疗。”他说,通过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等为健康险公司提供技术赋能,为患者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保险公司医疗网内医生及时介入,进行早期预防、干预,可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患者整体健康水平,降低慢性病并发症风险,并有效控制医疗成本。


在国内,好医友也与太平人寿合作进行探索,针对保险客户推出了“线上+线下、境内+境外”的全方位、主动式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解决方案。目前,该产品已服务百万级用户。

8.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许可证到哪个部门申请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五条 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医疗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不得扩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

禁止制作、发布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 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网站,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

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lO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网站。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号。

第十条 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开办者主体或者域名、地点、内容等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审核同意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第十二条 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中,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卫生部公布的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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