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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 2021-01-11 04:29:09

1. 对国家( )监督的必要性远远超过对社会其他权力监督的必要性。

对国家(公权力 )监督的必要性远远超过对社会其他权力监督的必要性。

2. 依法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的监察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秦朝建立监察机构以来,在2000多年的历史中,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现阶段,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时期,行政监察工作对促进依法行政愈益重要。
《 行政监察法 》规定,监察机关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并及时加以纠正;“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行为”,“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对政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命令,可以建议纠正或撤消”。行政监察机关通过这些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和保证监察对象在各项工作中都严格依法办事,从而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
首先,行政监察机关通过监督检查和守法的宣传教育使其知法,从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事,能增强其公仆意识、廉政勤政意识和法制观念、纪律观念,促使他们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战略、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命令,自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清正节俭、奉公守法、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高效率地为人民工作,从而加强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二,监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发挥监察职能,不断清除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中的障碍,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贪污贿赂、以权谋私、奢侈浪费等腐败现象侵吞国家、集体财产中,损害人民的权益。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对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既要从严治标,惩治腐败,又要着力治本,预防腐败;既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又要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纪检监察工作就是要通过惩治腐败,促进廉正建设,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而激发人民群众投入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有力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展
第三,行政监察机关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纠正执法中的偏差,解决政令不畅的种种问题有利于促进和保证有关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还可以避免或减少因贪污受贿、奢侈浪费、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第四,查办违纪案件、惩治腐败是端正党风、政风,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查处违纪案件和进行执法监察,纠正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不正之风,有利于推进政企分开,维护公平竞争和正常的市场秩序,为企业、广大农民、个体工商业者减轻负担,为他们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近几年,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大案要案不胜枚举,象李纪周、成克杰、赖昌兴、袁剑锋等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给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敲响警钟,给贪污腐败现象以沉重打击,让老百姓真正地感受到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成效,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就东阿县来讲,自2003年成立行政投诉中心以来,监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决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扰乱经济发展的坚决予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有效地遏制了“三乱”,为东阿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第五,行政监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发挥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克服官僚主义拖拉作风,促进政府机关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也有利于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当然,近几年纪检监察工作之所以不断深入开展,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还与我们有一支政治坚强、能打硬仗、党和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组织保证是分不开的。我们的纪检监察干部不畏强权,不怕麻烦,力排干扰和阻力,坚定地开展工作。在这方面,梁雨润同志就是一个好的典范。他心忧百姓疾苦,敢为百姓撑腰,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敢于同腐败现象和邪恶势力作坚决斗争。维护了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
如果没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国家的法律法规将不能正常贯彻执行,贪污腐败横行,党和国家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就有可能动摇党的根基。象蒋介石独裁下的南京国民政府,由于无法有正常的监察,导致吏治日趋腐败,党政军官吏贪污受贿成风,人民群众强烈不满,从而葬送了蒋家王朝。
可见,行政监察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其他工作所不能替代的。正因为其重要而决定了其必要,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最后,正因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就要求我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法制建设,加强对中纪委三次全会以及《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的学习,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3. 招标监督的重要性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流程和规则进行内了一系列的容规定,目标是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许多招标投标的参与方,为了达到各自目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可能出现不遵守规定流程和规则的情况,这就需要行政监督进行纠正和处理。

4. 我国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是什么

我国对政府权抄力进行制约和监袭督的必要性:
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是因为权力是把“双刃剑” ,政府权力运用得好,可以指挥得法、令行禁止、造福人民;权力一旦被滥用,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就可能滋生腐败,贻害无穷。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政府接受监督是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工作的必要保证。
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手段,主要是两个:民主和法制。
民主可以预防权力过度集中和专权、越权,而法制可以从根本上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制约。因此,要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人民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权力的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所谓政府权力,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政府部门通过一定程序,授予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地方性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协调过程中执行法律,履行政府职能,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直接施加强制性、支配性的影响,最终实现国家或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强制性力量。

5.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综合世界各国金融领域广泛存在的金融监管,我们认为,金融监管具有以下深层次的原因和意义:
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金融监管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但实际上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更多的集中在监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 个人或集体) 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
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为了降低金融市场的成本,维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众对金融的信心。因此,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旨在提高公众金融信心的监管,是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 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创新其实质是一种信用创造,这一方面可以节省货币,降低机会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业性结构面临更大的支付风险。金融系统是“多米诺”骨牌效应最为典型的经济系统之一。任何对金融机构无力兑现的怀疑都会引起连锁反应,骤然出现的挤兑狂潮会在很短时间内使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这又会导致公众金融信心的丧失,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将使一国国内金融危机对整个世界金融市场的作用表现的更为直接迅速。

6. 实施管理者监督的目的和必要性是什么

一、目标管理:经典管理理论对目标管理MBO的定义为:目标管理是以目标为导向,以人为中心,以成果为标准,而使组织和个人取得最佳业绩的现代管理方法。目标管理亦称“成果管理”,俗称责任制。是指在企业个体职工的积极参与下,自上而下地确定工作目标,并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自下而上地保证目标实现的一种管理办法。
二、实施目标管理的意义
1.企业必须具备统一的目标企业只有具备了明确的目标,并且在组织内部形成紧密合作的团队才能取得成功。但在实践过程中,不同的因素妨碍了团队合作。比如:不同部门之间常常缺乏协调。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销售部门却发现销售不畅。设计人员可能根本不考虑生产部门的难处或市场的需要,而开发出一种全新的设备。组织内部的等级制造成老板和下属之间的摩擦和误解。下属抱怨老板根本不想理解他们的问题,而老板对下属的无动于衷也颇有微词。高层管理者有时制定了不恰当的薪酬体制,误导下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企业要成功,首先要制定统一和具有指导性的目标,这样可以协调所有的活动,并保证最后的实施效果。这就是为什么需要目标管理的原因。
2.主要目标也许只有一个一般来说,主要目标也许就只有一个。它可以按照企业的目的来定义。如美国贝尔电话公司的前总裁西奥多?韦尔,称“我们的企业就是服务”。一旦主要目标明确后,企业其他不同领域的目标也就易于确定了。企业发展取决于目标是否明确。只有对目标做出精心选择后,企业才能生存,发展和繁荣。一个发展中的企业要尽可能满足不同方面的需求,这些需求和员工,管理层,股东和顾客相联系。高层管理者负责制定企业主要的总体目标,然后将其转变为不同部门和活动的具体目标。
举例来说,如果企业总体的销售目标是100万美元,销售总监和地区经理会讨论如何完成目标,同时设立不同区域的具体目标。目标是共同制定的,而不是强加给下属的。目标管理如果能得到充分的实施,下属甚至会采取主动,提出他们自己认为合适的目标,争取上级的批准。这样,从管理层到一线员工的每个人,都将清楚需要去实现什么目标。

7. 行政监督的必要性是什么

行政监督必要性理论分析 论述行政监督,就要回答为什么要对政府进行监督?既然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监督就是对公共权力运用的监督。权力本身并不会腐败,而且权力离开了一定的机构和人员也不能运行,而人的价值观念、思想态度、道德品质都会对权力的使用产生影响。政府掌握着公共权力,要想对它进行监督,必须有一定的制度和体制作保障。下面将从权力、人性、政府利益和社会主义民主等方面对行政监督的必要性做一理论分析。 (一)权力与行政监督。权力是人类普遍存在的一种影响力,即对人们的意志和行为能够施加影响的能力。权力具有腐蚀性,这种腐蚀性根源于权力的下述特征。 第一,权力的强制性。拥有权力的人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如政治、经济、文化等,对那些资源的需求者发号施令。两者形成命令——服从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强制性关系的表现。 第二,权力的工具性。权力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类某种利益和需求,这种利益和需求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既可以是合理的也可以是不合理的。人们追求权力、掌握权力和使用权力,不是为了权力而权力,而是把权力当作满足自己的需求,维护和增进自己的利益或实现自身价值的一种工具。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权力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第三,权力的商品性。就是说权力具有商品的某些属性,如价值、使用价值、能够用来交换等。现代社会,大多人的权力都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后天的奋斗获得的,人们在获得权力的过程中都要付出一定的、甚至是巨大的代价,这就使得权力具有价值。权力的使用价值指权力对人的有用性,能给人带来利益,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这就使得权力可以用来交换。 第四,公共权力的内在矛盾性。公共权力除了具有上述权力的一般特性外,还存在内在的矛盾性。因为公共权力来自于社会,社会民众是公共权力真正的主人和所有者;然而,公共权力又超脱于社会,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代表社会掌握和使用它的机构和人员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使得实际掌握权力的机构和人员有可能为了集团或自身的利益去损害或剥夺社会的利益。 正因为权力具有强制性、工具性和商品性,在运用过程中能给掌权者带来地位荣誉和各种利益,才使得人们竞相追逐和争夺。同时,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权力意志植根于统治和控制他人的欲望之中。这决定了它具有无限扩张的倾向,一旦超出了一定的界限,就会侵犯其他权力。权力对掌权者具有本能的和自发的腐蚀作用,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损害。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话深刻地揭示了权力与腐败的内在联系。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但是,权力只是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权力是否导致腐败,离不开对权力载体的人的分析。 (二)人性与行政监督。促使权力发生异化的因素不是别的,正是权力主体的私欲。如果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行使者没有任何自利的动机或自利的倾向,行政监督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事实上,人性并不总是善的。麦迪逊曾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可以说,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在人性假设上,就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人性本恶”或“经济人”、“人性本善”或“道德人(社会人)”。人性中具有两种潜在的倾向,即自利倾向和利他倾向,这种人我们称之为“利益人”。“利益人”既关心自己的利益,也关心别人的利益。当自己的利益和别人的利益相一致时他会成为利己和利他的统一体;当别人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不一致时,他会权衡利弊,根据现实条件做出理性的选择。因此,在存在可能引起公共权力变异的情况下,在进行制度设计、考虑到人性假设时,应做到“道德人”和“经济人”并重:把“道德人”的实现看作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同时立足于“经济人”的假设。 (三)政府利益与行政监督。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是否有自身的利益即政府利益?是否总是追求公共利益?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经济人”,存在自利性,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一旦形成其内部的官僚集团,便会有自身的利益,这可能导致政府失灵。我国也有很多学者承认政府利益的存在。“政府也是‘经济人’,有其自己的利益追求,只不过我国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性质要求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持同一方向。”但作为国家体现者的政府和政府官员,则是具体的,并且他们在社会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因而必然会代表和追求多重利益。 政府利益的存在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有多种情形。(1)如果政府利益的方向与公共利益的方向保持一致,则政府利益的追求和公共利益的追求就会相互促进;(2)如果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方向不完全一致,由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政府可能放弃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最佳选择,而做出对政府更有利的选择,这会部分地减损公共利益,但仍不失为一种总体最优无法实现时的一种次优选择,而且“适度合理的政府利益能够转化成为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动力,具有积极效应。”(3)如果政府利益突破必要的约束和界限,沿着与公共利益背道而驰的方向进行,这必然会从根本上损害公共利益,这主要表现为政府机构的自我扩张和膨胀、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扩张、大量的政府“设租”和“寻租”行为及官员腐败等。 正因为政府利益的客观存在,而且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有可能滥用公共权力,从而使得政府行为有可能偏离公共利益的方向,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对政府进行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 (四)社会主义民主与行政监督。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应该动员人民对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都是有效的行政监督形式;各种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也对政府权力起到了很大的约束作用。 三、加强行政监督理论措施 预防和抑制公共权力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可以从物质化、精神化和制度化三个视角进行思考。从物质化的视角来看,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他们首先是人,需要生活甚至体面地生活。如果长期连基本工资都拿不全,连基本的生活水准都难以维持,怎么能够指望他们节制“经济人”欲望而保持廉洁。有不少人十分欣赏像新加坡、中国香港和西方一些国家“高薪养廉”的成功经验。从我国现实条件出发,相对提高政府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实行适薪养廉,抬高腐败行为的风险成本,这是反对权力腐败的物质基础。 从精神化的视角来看,人的精神世界具有相对对立性,世界观和人生观、正义感和责任感、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不是虚无缥缈的,它们附着在公共权力人身上,融入政府官员的思想,培育着公职人员的免疫能力,这是反对权力腐败的内在力量。人们难以想象一个没有正义感或正义感不强、缺乏良知或道德感低下、没有廉耻心或漠视荣誉的人,能够守住公共权力行使的道德底线。从理论上讲,上述物质化视角应属行政激励的范畴,精神化视角应属行政伦理的范畴,这里暂不作深入讨论。 从制度化的视角进行探讨。关于制度,邓小平有两个著名论断,一个是“教育很重要,但法制更靠得住”。另一个是“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做不成好事,制度好可以使坏人做不成坏事”。这两个论断深刻揭示了制度在防腐反腐中的有效性。通过制度防止和消除权力腐败,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明智选择。在制度层面上探讨如何防止和抑制公共权力腐败的问题,其实质可转化表述为:如何通过制度化安排,对公共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是人类政治社会恒久的努力,现行各种行政监督制度正是人类长期历史实践的沉淀所凝聚的制度力量。 近年来的各种组织、机构进行的调查都显示腐败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最严重的、最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多,人性的某些缺陷和权力的腐蚀性是腐败的可能诱因,制度和体制的不健全使腐败由可能变为现实,而监督的缺失和乏力则使腐败呈愈演愈烈之势。就我国目前的反腐败形势而言,最要紧的是加强监督。

8. 加强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是人民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从民主监督,提高执政能力水平、促进廉政勤政、构建和谐社会三方面,谈谈民主监督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搞好民主监督提高执政能力水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是关乎到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决策。《决定》赋予政协新的历史使命,民主监督是实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保证。一是能够保证执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水平的高低直接体现决策者的思维方式,知识含量,把握全局的能力;而决策的正确与否要通过实践来检验。正确的决策要产生良好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有一个正确的实施过程,民主监督就是这个正确实践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政协通过调查视察,反映社情民意,对决策的实施提出意见、建议,使决策顺利实施。二是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合理选拔、任用人才,将那些有德有才,有胆有识,对党忠诚,对人民作出贡献的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党中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是因为这些年来,有些平庸无能的领导者,在各个岗位上执政水平太低,执政能力太弱,与他们的岗位职责远远不相适应;民主监督是防止选错人,用错人的有效办法,谁是能人人民最清楚,谁是庸才群众最明白,因此,各级党组织在提拔任用干部时多走走群众路线,多听听群众意见,重大人事安排多请政协协商协商,就能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从根本上提高执政水平。

搞好民主监督促进廉政勤政。我们每位国家公务员都要面对人民群众,做人民的公仆,要克服官高权大的思想,要虚心接受党内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做一个人民需要的好党员,好领导。党中央为解决干部廉政勤政问题,先后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各种规定以及国家公务员管理规定,形成强大的内部监督网络,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也构成了良好的外部监督,广大政协委员和各族各界人士,充分发挥人民信得过,慧眼识腐败,上达中央提建议,下为百姓说实话的权利和义务的优势,在各个岗位上当好“政协大员”,如宣威市政协有60多名委员被法律部门、窗口服务单位聘请为行风监督员、执纪巡视员、税收督察员、新闻阅评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促进了干部廉政勤政建设。

搞好民主监督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稳定有序,国泰民安,文明向上的社会。《决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崭新的概念,具有新时代的内涵,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大事,只有全体人民人人都来构建,和谐社会才能形成。人民政协的主题是团结、民主,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一是政协委员来自各族各界,可以畅通渠道,向党政机关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二是能够及时化解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种利益分配产生差异,有些人一时不理解,或有些部门处理不当,出现一些矛盾,广大政协委员可以做很多化解矛盾的工作,另外政协人才荟萃,可以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三是制止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树立文明意识,创建文明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为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朱法映)

9. 法律监督的意义

1、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2、法律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法律监督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法律监督是完善国家法制的内在要求。法律监督有利于人民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利于促进法制逐步趋于完善。

(9)监督的必要性扩展阅读

一、主体可概括为三类:

1、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种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社会组织

包括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这种监督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它不以国家名义进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有组织性、广泛的代表性,因而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3、公民

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这种监督广泛、直接而具体,起作用不可忽视,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

二、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行为内容是否合法与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权力操作的方式和内容,法律监督内容的范围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的监督、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每一个方面都包括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

10. 如何看待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按照法律设定的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足以制约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使其按照人民的意愿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但遗憾的是,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付诸于实践。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监督机制不健全制约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的发挥,导致监督主体在监督活动中不能起到主导作用。宪法和法律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难以适应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只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性质、对象和监督的形式,但对监督的内容、手段、程序与效力缺少具体的规定。如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重大问题决定权,但法律对重大问题的界定、审议的方法和程序,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后的效力以及相应的制约措施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人大监督是有很高权威的国家监督,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对象、范围、形式、程序进行,而且一点不能马虎。因此笔者认为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人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以保证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愿和需要运转。实施人大监督,必须有一套规范的监督机制,包括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形式等。
人大监督的主体。人大监督权的主体是指监督由谁来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个人,包括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等,都不可能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实施监督权,因而才有资格成为人大监督的主体,这就是平常所说的“集体行使职权”。从监督的实践看,还应重视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等方面的作用,让它们在一定的监督程序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人大的工作机构可以受人大或常委会委托,从事有关监督事项的具体工作。
人大监督的对象。人大的监督涉及到国家政权的性质,所以人大监督的对象,主要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由人大选举任命、对人大负责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来说,人大监督的对象还包括同级人大对它的常委会,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过,这种监督不是产生和负责关系,而是纯粹的法律监督关系。
人大监督的形式。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形式有多种,如质询、询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撤职等。这些监督形式,力度较大,效果较好。但由于多种原因,在实际工作中,上述监督形式还没有被广泛采用。近年来,采用较多的监督形式是执法检查、述职评议、听取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报告、个案监督、错案责任追究制、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查等,经过多年的实践,这些监督方式已经逐渐成熟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程序,取得了明显的监督效果。
人大监督的内容。人大的监督内容按其性质可以概括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大类。重点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对“一府两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立法监督,主要是审查“一府两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有违反宪法、基本法和人大的决议、决定的情况,目的是保持一般法律与宪法、基本法的一致,保持有关法规与法律的一致,保证各种规范性文件与人大的决定、决议相符合,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二是执法监督,主要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政务活动中公正执法的情况,督促他们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三是司法监督,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工作监督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贯彻人大的决议、决定,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做到勤政廉政等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对“一府两院”工作总体的监督;二是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人事监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政务类官员进行监督,包括选举、任命和免职、撤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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