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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在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1-11 00:13:03

㈠ 纪检组对驻在单位民主生活会怎么监督

派驻纪检组的工作职责

监督执纪问责

监督的重点对象:

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和处级干部。

派驻的形式:

主要分单独派驻和归口派驻两种形式。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部门采取单独派驻;对业务相近、相关或者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的部门采取归口派驻。此次首批8家派驻纪检组,对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和省政协机关实行单独派驻,其他6家纪检组实行归口派驻,8家派驻纪检组共覆盖42个部门和单位。

根据改革方案,派驻纪检组组长担任驻在部门的党组成员或者班子成员,以方便履行监督职责。纪检组长作为驻在部门党组或班子成员,不分管驻在部门业务工作,专门履行监督职责。

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不再承担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专注监督执纪问责。

派驻机构由省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业务工作由省纪委安排和管理,省纪委对派驻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失职渎职的要追究责任;派驻机构干部由省纪委统筹选调、使用、交流、培训、锻炼;派驻机构的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

派驻监督本质上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是同级监督。

一些人担心,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一块儿办公,“一个锅里吃饭”,纪检组组长还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实施监督时会不会心存顾虑、拉不下情面呢?对此,省纪委有纪律保障。省纪委领导指出,中央纪委对派驻纪检组长有明确要求:“对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省纪委要求8位派驻纪检组组长把这句话牢记在心,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大胆监督。

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权限

◆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

◆经批准查阅驻在部门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

◆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驻在部门选拔任用其管理的干部,应就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派驻机构的意见;

◆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㈡ 如何进一步强化派驻监督,真正发挥"派"的权威,发挥好"驻"的优势

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派驻监督全覆盖有利于把党内监督作用更好发挥出来。中央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强化了派驻机构职能作用。派驻机构作为“常驻不走的巡视组”,只有发挥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才能真正把监督执纪问责的首要职责担实担好。
发挥好“派”的权威,就要站稳立场,紧紧依靠派出机关开展监督。长期以来,一些派驻机构“甘当”驻在部门的附属,习惯站在驻在部门立场上看问题,“善于”看驻在部门的“眼色”行事,出了事则藏着、捂着、闷着,不向派出纪委报告,“领导关系”实际上变成了“指导关系”。有的人甚至认为“端谁的碗归谁管”。必须认识到,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绝不能和驻在部门搞“利益命运共同体”。这个立场不站稳,派驻监督便难以真正发挥作用。一方面,派驻机构有了反映问题线索、发现了“四风”问题、处置线索和进行纪律审查,都要及时向派出纪委报告,取得指导;另一方面,派出纪委也需加强对派驻机构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让派驻干部感到有领导、有依靠,不是“单打独斗”,而是“协同作战”,从而强化派驻监督的权威性。
发挥好“驻”的优势,就要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抓早抓小。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在一个楼里办公、一口锅里吃饭”,跟干部天天有接触、时时打交道,这就是“驻”的优势。运用这个优势,督促驻在部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抓住“关键少数”,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就能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将检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摆在首位,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伸长耳朵、瞪大眼睛,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有了疑点就谈话警示,就能把监督执纪问责的功夫做细做实。从长线看,派驻机构也应深入了解驻在部门的历史文化、行业特点,把握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状况,分析腐败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处置问题的能力。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不代表不信任。派驻机构发挥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就定能释放派驻监督的力量,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㈢ 驻统战部纪检监察

纪检监察组是纪委、监委的派驻机构,直接任命,对派出机关负责,与纪委、监委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与驻在部门是监督和被监督关系,任驻在单位党委(党组)成员但不参加班子分工,专司执纪、监督、问责。监督的重点是驻在部门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和驻在部门直接管理的干部。
纪委书记是选举产生的,对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负责,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参加班子分工,并监督同级班子和所属下级单位党组织,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一般部门纪委不具有监察权。

㈣ 新形势下如何履行好驻厂监督员职责

说新只是指药监局成立以来刚开始实行,其实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就实行了,的确对加强药品监管起到很大的作用,在我国还是一种新生事物,还处于探讨之中,没有现实的经验可借鉴,只能边实践边修正,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善,并逐步建立起长效机制,为执行好这一制度,如何建设一支过硬驻厂监督员队伍特别重要,现就我多年的药品监管经历,结合本人工作实际,谈一点个人的看法,以求抛砖引玉,与药监同仁们一起探讨,着力提高监管实效。作为驻厂监督员,一是要有较高的药学理论素养。药学理论涉及到有机化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等多个学科或领域的知识,没有一定的药学专业知识,监督何从谈起!药品是药品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上市后成为特殊商品,药品在药厂生产周期内,其生产工艺相当复杂,生产环节多、要求严格、工艺流程长、涉及范围广,每个企业及其每个品种又都有其各自的特点,由于这些情况的存在,客观上要求驻厂监督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把药品质量问题和隐患杜绝在萌芽状态,才能不辱使命。二是对GMP条款要烂熟于心。作为驻厂监督员,对国家有关药品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相当熟悉,对重点条款必须掌握,如果自己连标准都没有掌握,又何谈监管呢!在企业员工面前开黄腔,个人丢面子是小,有辱药品监管人员的形象是大,所以在选派驻厂监督员时,对药品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度是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三是转变角色。要履行好驻厂监督员职责,首先要了解你所监督的对象,要了解你所监督的企业,必须先转变自己角色,那就是把自己看成是该企业的一名生产管理者和普通员工,容入到这个企业中,从物料入库到成品包装发货的各个工序(有什么特别要求)都要了然于心,熟悉整个生产流程,一个真正的驻厂监督员必须首先是一名合格的制药工,变动态监管为心中之竹,成为药品生产监管中的庖丁。这样既能节约企业成本,又提高监管实效。光在办公室翻翻材料,看看记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到各个工序和岗位上多观察、多问、多作记录,掌握第一手资料,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尽快解决问题,确保药品质量。当然,药品质量的好坏是生产出来,不是监管出来,监管只是手段,是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确保药品质量的达摩克利斯剑;是增强企业自律性的催化剂,使那些有意告造假的药品企业不能违、不敢违,最终不愿违规生产。营造一个良好的药品生产环境。 监督员在药品生产企业中一旦发现出现药品质量问题,必须追根溯源,查清楚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在哪个环节上出的问题,及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消除隐患,确保药品质量,防止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四是责任感要强,作为驻厂监督员,出了药品质量问题,虽说不是第一责任人,但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少也是失察,没能及时发现问题,杜绝药品质量事故的发生。这要求我们驻厂监督员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在监管中要仔细认真,心要细,不放过任何可能引发药品质量事故发生的蛛丝马迹。既要分类别、分工序重点监管,又要分流程、分岗位的日常巡查,还要仔细核查各种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在实践中,练就一双“火眼金睛”,一旦发现问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同时上报属地药监局。在平时的监管工作中,要不择时机的给企业打招呼、敲警钟,要教育企业的管理者和职工,必须把药品质量作为企业的第一生命线,药品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基础,使其自觉地按GMP组织生产。五是要严以律己。作为驻厂监督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不参与企业的商业性宴请,接受企业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财物以及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严格执行“八不准”规定,努力提高自身免疫力,树立好监督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六是切实解决好谁来监督驻厂监督员的问题。首先,必须建立健全驻厂监督员责任制及考核、评价制度和轮岗制,建立起驻厂监督员制度的长效机制,使其科学化、规范化。其次,在企业设立举报箱。为防止驻厂监督员变成脱缰之马,“天高皇帝远”,“权倾一方”的情况发生,驻厂监督员每月应回本人所在药品监管部门述职述廉一次。并把述职述廉报告存档,作为考核和提拔干部的依据。三是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暗访和巡查的形式检查监督员在企业的所作所为,定期开启举报箱,对企业有反映的驻厂监督员,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核查,对工作不负责任、确有不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反馈给企业,对驻厂监督员重新作调整;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总之,驻厂监督员制度是一样新的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广大的药品监督员的共同努力,药品监督员制度必能起到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重大作用。四川省乐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科

㈤ 驻在部门监察室主任能列席党组会吗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九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 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学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洋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最、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党内监督 第十六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㈥ 派驻纪检组向驻在部门提建议用什么公文

一、监督检查驻在地方、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县委、县政府决定、命令情况,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驻在地方、部门党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二、负责驻在部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对驻在部门及所属单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直属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配合驻在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维护驻在部门及所属单位党员的合法权利;三、督促、协助驻在地方、部门及所属系统制订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本组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文件及统计报表等工作。四、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的提拔使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检组的意见,行使“一票否决”权力。五、派驻纪检组发现驻在地方、部门党委(党组)及其成员、行政领导有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情况,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并有权进行核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需要立案检查的,按党章或有关规定报批。遇到此类问题不报告就是失职,严重的要受到追究。六、派驻纪检组接到对驻在地方、部门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或控告,必须报告县纪委、监察局,任何人无权扣压。对隐瞒不报的必须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七、受理对驻在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揭发、检举、控告;受理党员、监察对象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保护检查、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八、负责自案件的审理,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分决定。协助、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九、对驻在部门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必需事先征得派驻纪检组的同意。十、参与驻在部门对党员领导干部、行政监察对象勤政廉政情况的考察、考核。十一、着力抓好制度创新。督导驻在地方、部门分解和界定人权、财权、事权管辖范围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制衡监督,做到科学、民主、公开、透明,减少权力运行上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解决利益部门化和权力私有化的问题,实施有效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十二、着力抓好机制创新。要根据派驻地方、部门及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切实建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常态运行机制。十三、负责监督、反馈驻在地方、部门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正确行使一票否决权力。十四、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干部同时承担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信息员的工作职责。十五、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交的其它事项。======================================================================如何结合实际开展派驻纪检组工作如何结合驻在单位的实际、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活动,打开纪检组工作局面?经调研探索和实践,对此我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加强沟通,争取派驻部门党组支持,创造工作环境。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派驻机构,是党中央为改革和完善检查体制做出的重大决策。要在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抓住时机,宣传派驻纪检机构这一新生事物的意义,以及派驻工作的来龙去脉、地位和作用等,宣传纪委有关派驻方面的规定和纪检组的具体职责,使干部群众了解情况,明白纪检组是怎么一回事。同时也表明态度,派驻组先接受别人的监督,再履行职责监督别人,并加强请示汇报,取得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其他成员的关心支持。二是提醒派驻单位反腐倡廉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于工作移交问题需要依据文件进行解释:纪检派驻机构不是前来“接替”、“包”,而是加强“整体合力的”。要组织同志们学习贯彻有关讲话精神,明确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之后,部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这是加重部门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促进驻在部门把反腐倡廉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对各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强调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纪检组应处的地位、作用,明确今后与党委、机关纪委,与领导班子成员等的相互工作关系,取得大家的共识,为下一步工作开展,理顺关系。三是深入群众基础,加强学习,扩大纪检监察工作接触面。与群众打成一片,是入门开展工作的基础。除了注意深入各科室与同志接触打成一片之外还要主动上门家访拉家常,拉近同志之间的心理距离,较快地改变工作环境,这对了解本身业务,以及了解工作情况都有很大帮助。四是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纪检干部没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是修路建房,必须安于平凡岗位,守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看得开利益得失,在这个岗位上不断加强党性锻炼,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给检监察工作水平做出扎扎实实的工作。应该树立起“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五是以制度管人管事,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可拟出纪检组的日常监督工作制度,在经过党组成员审核修改后,再以党组名义给予转发执行。六是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目前,地级市多数派驻单位立案、查的自发案件不多。在这种情况下履行监督职能,要着手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抓好预防为主。纪检组的监督类型大致包括:从源头上入手进行事前监督(如初审批联审时)、工作业务进行期间进行事中监督(如招、拍、挂的土地市场产易)、工作结果进行事后监督(政策法规、执法检查、财务等)、当前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如征地补偿、信访案件等)、遗留问题跟踪、综合情况监督等六个方面。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既要得到被派驻单位的认可、理解、支持,又要不干预驻在单位正常业务和职权行使并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制度。==================================================================12月3日下午,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第二纪检组监察室与市建委对接会议召开。第二纪检组监察室有关领导、市建委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委属副处级单位班子成员、科级单位及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主要职责与权限(试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第二纪检组监察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试行)》等文件。第二纪检组监察室组长秦杰同志就派驻机构的性质、职责、工作关系和工作任务等方面作了介绍,要求充分认识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重大意义,明确职责,突出重点,抓好支持配合,共同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共创风清气正、干事创业“双赢”的新局面。市建委主任许传东向纪检组简要介绍了市建委的基本情况和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并对新形势下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单位、科室领导干部要虚心接受监督,积极支持配合好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一要深化制度建设,加强自我约束;二要主动支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三要扎实开展工作,推动依法行政。许传东强调,要坚定不移的抓好创新,探索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许主任指出,要准确把握市建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处于被监督的地位这个基本定位;要探索如何更好的接受监督,更好的配合纪检组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在工作机构、工作节奏、工作制度等方面与派驻第二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实行全方位的对接。通过对接形成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合力,使市建委的反腐倡廉工作在第二纪检组、监察室的指导和协助下,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㈦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可否向驻在部门内没处室及下属单位行文

我个人认为可以。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派驻单位的监督,也有有权向驻在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行文,部署工作,提出要求,开展教育和监督。

㈧ 怎样监督好驻在单位的"三重一大

根据单位的情况,先给三重一大做好具体的可以量化的定义。
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各项规定,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组织保证体系建设及机制完善工作情况:
1、建立组织保证体系。
2、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完善机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使“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既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又有充分的机制保障。
3.、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践体现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之后,公司领导班子认真按照制度办事。

㈨ 派驻纪检组怎么“驻”,怎么监督

“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派驻形式:

所有派驻机构将统一名称为“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派驻机构采取单独派驻和归口派驻两种形式。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部门,单独设置派驻机构;对业务相近、相关或者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的部门,归口设置派驻机构。

监督权限和方式:

1、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

3、经批准查阅驻在部门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

4、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5、驻在部门选拔任用其管理的干部,应就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派驻机构的意见。

6、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8、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9)驻在监督扩展阅读:

最大限度发挥派驻纪检组监督作用:

党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这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条例》第二十八条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机构改革实践经验,把派驻监督纳入党内监督的制度框架,明确了纪委派驻纪检组和派出机关的工作关系、派驻纪检组的职责任务、派出机关的领导方式,为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一,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派出机关和派驻纪检组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第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高派驻纪检组的履职能力。

第三,理顺工作关系,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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