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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1-22 00:33:55

A. 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有哪些

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有:
一、监管部门和管理体制
监管部门及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中明确规定了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分工,具体内容如下:
(1)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制定和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辐射工作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
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级定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研究。
(2)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3)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4)商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公布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
(5)海关根据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验凭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核发的放射源安全许可文件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
(6)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分别负责放射源铁路、水运、航空运输和放射源铁路、公路、水运、民航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人员的监管。
(7)邮政部门负责邮寄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根据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确定的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二、环保部门的管理体制
目前中国已形成了一个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管理司(核安全管理司)为领导,各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放射源监管网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放射源生产单位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立放射源进出口和销售管理目录;组织制定专项行动计划,负责专项行动执行情况的督察和验收;负责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前的批准。
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放射源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本省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专项行动;负责本地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运行。
各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环保部门的组织下,对辖区内放射源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具体职责:
1、放射源全过程监管
放射源安全管理涉及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等环节,即放射源从“生”到“死”的全过程。它在各个环节之间的流向见图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以后,明确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放射源安全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为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减少事故隐患,必须明确环保部门与建设单位的各自职责。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监管职责:

(1)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 执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3) 执行许可证制度;
(4) 放射源动态审批备案监管;
(5) 执法监督检查;
(6) 领导事故应急及善后工作;
(7) 建立密封源分布与流向动态数据库。
3、 建设单位(许可、注册)应履行的主要经营职责
(1) 建设(或租用)符合辐射防护要求的厂房或营业场所;
(2) 选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开展清洁生产;
(3) 建立具有辐射专业知识的职工队伍(主管和操作人员);配制相应的
辐射监测设备;建立职工的个人剂量档案;
(4) 制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方案;
(5) 委托环境监测、环境评价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
登记表,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6) 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日后的变更、注销事项;
(7) 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常规监督检查;
(8) 依法对其造成的辐射危害承担责任。
就放射源安全管理而言,许可证制度和审批备案制度是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之间互动成分较多的事项。
三、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法规及相关标准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年
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2001年
8、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第3号令,1990年
9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87)环放字第239号,1987年
10、 《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暂行规定》,1984年
(二)放射源管理与辐射防护标准
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 《密封放射源 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
3、 《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4-1996)
4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68-1996)
5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42-2002)
6、 《油(气)田测井用非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18-2002)
7、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2004)
8、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
9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9133-1995)
10、《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GB13367-92)

B. 中国首部核安全法如何提高从严监管能力

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通过,该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核安全涉及的部门多,延伸的链条长,监管的专业性强,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尤显重要。为此,核安全法对监管作出多项规定。

为营造一个全社会、相关部门、全体涉核人员关心核能事业,主动承担核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上下一体、纵深防御、联防联控的体系,共同来保障我国核事业的发展和核安全,此次核安全法还大力推进全社会的核安全文化建设。

C. 国家核安全局,环保部核安全管理司,各地方的辐射监督站区别

环境保护部对外抄称为袭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局局长是环保部的副部长。具体的业务就是环保部的核安全司,因此实体上的核安全局就是环保部的核安全司。
地方监督站是核安全局的派出机构,受核安全局授权实施现场监督工作;
核安全局是公务员,派出机构目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都要进行公务员考试;
工作难度,要是核专业、辐射防护、环境等专业,工作难度嘛,公务员主要还是从事管理性工作,但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D. 核安全独立监管应遵循哪些原则

核安全独立监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由于核行业的技专术复杂性、事故突发性属、处理艰难性、后果严重性、影响深远性以及高度的社会敏感性,安全必须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这也是核安全监管机构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同时,又要以安全促进发展,只有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是独立性与制衡性并举。良好的核安全监管必然在独立性和制衡性之间形成合理的张力。要通过赋予监管机构一定的合理性、合法性,强化专业独立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要通过有效的制衡机制,获得公众的认可。
三是独立性与权威性互动。监管的权威性要求核安全监管机构在安全监管过程中具备绝对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在涉及安全的问题上,核安全监管机构应具有一票否决权。通过价值中立的独立决策,增强核安全执法监管公信力。
四是独立性与效率性兼顾。效率是监管制度产生的一个重要历史原因,也是监管制度存在的基础。核安全独立监管程序的设计必须体现效率的要求,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降低监管成本。

E.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区别与待遇中心:是事业单位,相当于正局级单位; 站:是参考公务

中心:是事业单位,相当于正局级单位;
站:是参考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说白了就是一个公务员单位。

中心:主要是搞核安全方面的技术评审,编制600人,有好多部门和职能,核设备评审中心(审查核电站建设、运行等等的技术文件,如安全分析报告等)、审评中心、应急指挥中心。
站:现在共有6大监督站,华北、华东、华南、东北、西北、西南,负责片区内的放射源与核技术利用管理、核电站运行监管,华北站还负责全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

中心:工作强度比较大,出差不多,平均1-2次/月,如果负责项目那就说不好了。工程师工资在5千以上/月,年底有点奖金。
站:工作强度中等,放射源与核技术利用管理出差不多,平均2次/月;核电站运行监管要长期在核电站呆着了,工作强度不大,但是长期出于应急状态;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工作强度较大,出差2次以上/月,也有驻厂的。工程师工资在5千以上/月,无奖金。

F. 国务院颁发的核安全管理条例有几个

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HAF501中华人专民共和国核属材料管理条例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HAF70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共计7个

G.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是指一单一部门,还是具体包括一些部门名称分别是什么

表面上是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监管,其实要归口到环保部的,核安全局的局长是环保部副部长李干杰兼的,说白了,核安全监管涉及到的部门是环保部下面的核与辐射安全四、核安全中心、浙江站(原来叫环保总局辐射监测技术中心,后来因为小戴牌子被摘了,最近听说要重新挂,不知道挂没了)

H.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区别与待遇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是事业单位,相当于正局级单位。工程师工资在6千以上/月,年底有点奖金。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是参考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只是一个公务员单位。工程师工资在5千以上/月,无奖金。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于1989年3月成立,是环境保护部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从事有关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核技术应用、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安全的技术评价、验证、监测、科研以及核安全科技信息等工作,为我国民用核设施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辐射安全监督站是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环境保护部委托,负责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工作,以及全国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持证单位监管。

I. 核安全监督部门对一类放射性运输容器设计制造运输的监督包括哪些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第三十条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
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第三十一条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
国家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对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工具的运输过程实行在线监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文件不齐全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三十五条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容器型号、运输方式、辐射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J.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内容有哪些越详细越好

(一)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五)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

(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

(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

(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载决核安全的纠纷。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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