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监督
①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有哪几种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版对生产者、权销售者和使用者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客观公正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主要形式有: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以监督抽查为主。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生产或者销售产品的质量实施的突击性监督查。
二、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是指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计划安排对辖区内生产某种(类)产品的所有企业,按照统一产品、统一检验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的周期性监督检查。
四、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县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商品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销售的商品质量实施的监督检查。
② 如何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及问题处理
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及问题处理:
1、危机公共安全或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已出厂的应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并按《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2、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3、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得继续出厂;
4、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5、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向后处理实施部门提出延期复查检验申请后处理实施部门应在接到企业延期复查检验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企业;
6、首次检验综合判定结论为严重不合格、较严重(一般)不合格的,还应向后处理实施部门提交《不合格产品企业整改承诺书》并履行承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造成社会危害,构成犯罪的,质监部门必须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③ 质量监督部门到底有什么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执行执法工作;管理有关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
2、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组织质量监督检查,依法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商品。
3、宏观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制订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名牌战略,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实行考核。
4、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执行;负责执行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综合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5、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6、统一管理和监督全省认证认可工作。
7、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8、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人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9、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
10、承办质检总局、当地政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质量监督
④ 对军工产品的质量监督有何特别规定
一、军品承制组织要进行军工质量体系认证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军用标准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通知”装电字[2001]第220号规定,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各装备管理部门对军品承制单位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也是军品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实施军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依据;
3.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规则》的通知科工法[2002]1018号文件,第八条第7款:现场审查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二、申请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
1.申请GJB9001A认证组织是为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承担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组织,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组织,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建设的组织;
2. 认证申请组织其申请书需由驻厂或地区军事代表室盖章,同意该组织进行军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没有军代表室管理的组织,可由订货方军事代表室或军队主管装备订货部门盖章。如该组织属于军队组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3.认证审核前按GJB9001A-2001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并运行3个月或以上时间。有军品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生产;
4.现场审核时由上述军代表和我中心审核组进行沟通座谈并形成《军代表对受审核方质量体系有效性评价意见》,该评价意见随审核材料报军认委审批。
三、军工质量体系认证注册的性质
1.认证注册是明显的政府和军队主管部门的行为,反映和代表了武器装备的顾客利益;
2.认证注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不认证就不能承担军品任务;
3.认证机构无权批准给受审方发证书。批准权在军工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由总装备部领导、各军兵种装备部门领导以及工业部门、专家代表组成的全军的质量体系合格评定领导机构,具有权威性和广泛的代表性。
四、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呈报审批程序
经新时代认证中心主任审查?报军认委秘书长审批?报工业主管部门的军认委委员审批?报认证产品顾客涉及军认委委员审批?报军认委副主任委员审批?报军认委主任委员审批?制作证书?总装备部副部长在证书上签字?颁发证书
五、监督和综合评议
1.获准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在此期间,实施定期的例行监督或非例行的监督。通过监督,以保证获证组织持续符合其认证要求。
2.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每5~9个月进行一次监督审核,两次监督审核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
3.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要覆盖证书表明的审核准则的所有要求和产品类别及其所涉及的部门。
4.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共进行5次监督审核(不含非例行的监督)和1次综合评议。
5.在证书有效期内对涉及体系变更、地址搬迁、生产线的转移等均要结合监督审核时间进行变更部分的确认,以维持认证证书的有效。
6.综合评议一般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
(1)对质量管理体系在过去的认证有效期内的运行进行评审;
(2)如体系文件未经换版,需作一次文件审核;
(3)召开与军代表座谈会,征求军代表对受审核方质量管理体系运作有效性的意见;
(4)审核最高管理层、质量管理部门;
(5)抽查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和试验;
(6)其他需审核的项目。
7.如出现严重影响获证组织的活动和运作的更改(如所有权、人员、设备)时,或对投诉的分析或其他信息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中心的要求时,也要对其进行综合评议。
⑤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应如何处理
可以申请复检,如果复检合格,那就没事了,如果不合格,那就要接受处罚了。
也可以不申请复检,直接接受处罚。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这批次不合格服装会被没收,销售这批次不合格服装的利润也会被没收,另外,还会根据这批次不合格服装的货值进行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⑥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应如何处理
被监督来抽查的产品不合格源,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
(3)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4)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处理措施,并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给予应有的处罚。比如,如果被检查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⑦ 什么是质量监督,商品质量监督和质量认证
质量监督:是指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对产品、过程或体系的状态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
商品质量监督是指由国家指定的商品质量监督专门机构,按照国家的质量法规和商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活动
质量认证也叫合格评定,是国际上通行的管理产品质量的有效方法。
⑧ 产品质量监督中的社会监督包括哪些
产品质量监督中的社会监督包括: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产品质量法》第十条)。
2.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3.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
⑨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三无”商品有哪些新规定
工商部门在市场检查中经常会发现一些没有厂名厂址的商品,俗称“三无”商品,而且这些“三无”商品往往质量得不到保障,对消费安全影响较大。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标识的有关规定,没有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的只能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而“三无”商品的根本问题是来源不明,没有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的主体,而且也无法责令改正,本质上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没有正确标明标识的情形并不相同。
因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对销售来源不明“三无”商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而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则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