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1.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12年11月29日正式通过后,现在网上怎么查不到通过后的全文呀没公布
有呀,我网络了一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个便显示:《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打开后就是全文,而且是广东人大网,应该是官方网站。
全文内容超过一万字,这装不下。
2. 本人在已经加班一小时后再次接到2小时后返回单位继续加班通知,其单位以本人住家距离单位近为理由强迫加
问:本人在已经加班一小时后再次接到2小时后返回单位继续加班通知,其单位以本人住家距离单位近为理由强迫加班,被本人拒绝后受到单位罚款五十元的处理,其单位理由是本人违反单位的《奖惩制度》。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单位不准对员工罚款扣钱。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用人单位有罚款规定将被警告
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称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警告无效怎么办?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将被罚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欠薪者拒不配合处理最高罚5万
除了对罚款和乱扣工资有规定之外,用人单位欠薪也将被罚。条例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欠薪,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公告通知后,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欠薪事件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旦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3. 谁能告诉我广东劳动法工资底多少
2014年《广东省劳来动保障监察条例》新调自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第一类地区是广州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工资为15元;
第二类地区,佛山、东莞、中山三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小时工资为12.5元;
珠海市在省标准的基础上自行提高到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小时工资标准13.2元;
第三类地区除原来的汕头、惠州、江门三市外,增加了肇庆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30元,小时工资为11.1元;
第四类地区包括余下的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一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10元,小时工资为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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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四)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情况;
(十一)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
(十三)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4)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扩展阅读:
一、投诉者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非本人投诉须提交投诉人委托书)。投诉时按排序依次反映问题。
二、投诉者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具备下列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造成的。
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
三、集体投诉举报同一事件的,应选派2—3名代表进入投诉接待室反映问题,其余人员在外静候。
四、投诉者应尊重工作人员,如实回答问题,认真听取工作人员对有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及其对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投诉时应当递交投诉文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清楚所有内容,填写不详或不准确,将给调查处理带来困难或导致投诉无法处理。
六、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5. 深圳受不受广东省劳动合同法不准扣工资的约束
深圳是广东省的一个单立市,按道理是应该受广东省政府领导的。但是因为它是单立市是特区,所以有的时候,深圳会单独出一个管理条例,当然这个条例和国家和省里的宗旨是一致的,部分条款会有小的差异。
比如最低工资,广东省的就不包括深圳的最低水平。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深圳绝对不会低于广东省规定的最低水平。
还有很多条例,比如工资支付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深圳都是和广东省的有点区别的。所以就算深圳不执行广东省的条例,也会推出自己的管理规定。
另外,你说的不是广东省的劳动合同法,是广东省的《劳动监察条例》。
6. 广东省劳动法地方性法规有哪些
太多了,你可登陆“广东人大网-立法专网”或“广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官网(可容网络一下)查询,主要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
7. 公司在劳动合同转正后辞退员工,理由是抽烟离开岗位,没有任何的补偿,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地址:友谊支路79号
电话:(021)56108351
带上你的劳动合同和个人身份证即可,到这里去申请仲裁吧。
无论是抽烟行为本身还是因为抽烟暂时离岗,如果没有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则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
这个问题,无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明确写明,都不能作为辞退你的理由。
处罚权,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国家已经取消了经济处罚权,所以罚款50可以主张要回。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不再继续在该单位工作。
请借鉴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2013年5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案件分享:
温某为广州天河某百货公司收银员。2012年4月15日温某在购物区的工作岗位上与保洁公司人员的因清洁事宜大声争吵,导致周围卖场区域无顾客消费,同时引来部分专柜营业员围观、无心工作,严重影响卖场销售及公司形象。经调查:温某明知收银柜台属于重要区域,收银柜台清洁由收银员自行清洁的情况下仍叫保洁公司人员前来打扫,保洁人员深知岗位职责明确规定不得进入收银柜台,所以并未答应,以至双方因为此事在百货卖场区域大声争吵 。当天人力资源部经理了解事情经过后根据广州天河某百货公司《收银员错误处罚条例》开具处罚单100元。
2012年6月温某向天河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州天河某百货公司返还克扣工资100元。
天河某百货公司答辩:扣减温某100元的工资是根据天河某百货公司《收银员错误处罚条例》,该条例在温某入职时已经签收,温某明确知道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根据制度进行开具处罚单,是属于公司管理自主权,应得到仲裁委支持。同时因温某的争吵导致周围卖场区域无顾客消费,同时引来部分专柜营业员围观,严重影响卖场销售及公司形象,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开具100元的处罚单也是要求温某对公司损失的一种象征性赔偿。如果仲裁委要求企业返还100元,那将否定了企业的常规管理方式,给其它员工造成负面影响,把企业处于“员工犯错不能罚款”的尴尬地步!管理者的权威将荡然无存,企业规章制度形同废纸一堆!
判决结果:天河某百货公司作为企业,并不具有经济处罚权,其从温某工资中扣除100元的罚款行为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广州天河某百货公司需返还扣减的100元罚款!(判决书原文可向中国劳动争议网客服人员索要)
广州天河某百货公司收到判决后在内部引起轰动,是继续执行原来企业规章制度?还是承认之前的罚款操作是违法的?如不采用罚款的常规管理方式企业又应该采用何种管理方式才能达到管理目的?重新修改企业规章制度被管理层提上日程。
雇主风险管理提示: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不穿拖鞋上班被罚款或扣工资?好像已经成为企业“行规”?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后企业风险加大。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2008年1月15日被依法废止,之后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在日常管理上,很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都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罚款的处理完全丧失了法律依据,即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因此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权再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以上为广东仲裁系统主流意见,但在其它地方关于企业是否能否罚款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次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用人单位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并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称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摘自中国劳动争议网
8. 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旷工该怎么处理
企业对员工罚款的依据,肇始于1982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有规定:员工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经济处罚。2008年,这一条例被废止后,全国层面就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
9. 昨天刚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据我了解,这个只有对企业造成的损失的才能扣工资,一般的情况都不可以的。比如员工的过错造成机器损坏了,要维修,就有费用,这个费用可以适当的要此员工出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