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哪个部门管城管
㈠ 城管归哪个部门管
同级政府。
城管局的执法权问题。
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定机关委托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山东省政府没给给区城管局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㈡ 国家有城管总局吗
财新《新世纪》于2012年底刊登了题为《城管年会呼吁成立中央主管部门》的文章。文章指出,“城管部门的财政由地方政府承担,但在全国层面却没有统一的工作指导部门,各地具体实践不一”。
所以目前城管是没有真正的中央主管部门的,各地城管的最高一级一般到省市一级,依据各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建立、管理并实施工作职能。
网上流传着一份“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真伪不知,其中希望将城管的中央主管部门定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然而目前城管的职能远不止此部工作指导范围。
与城管部门直接挂钩的全国法律规定如下:
1.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
使。其具体含义是指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以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
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本条为城管工作的最初及根本依据。
2.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0]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所综
合的职能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
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㈢ 城管归哪个部门直接管理
城管执法队员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城管协管员归所在中队(包括执法回大队下辖中队、街道答、镇、产业园、开发区中队等)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大多数地方属于城建局或者城乡规划局责任管辖。在中央一级单位,城管归城建部和城乡改革委管辖。
2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
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
㈣ 城管属于哪个部门管
城管的全称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属于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
城管的主要职能是行使行政执法权。
城管是政府授权的专司行政执法的执法队伍,北京宣武区首创,当时是因为很多管理部门互相推诿执法工作造成的,于是成立了一个把五个部门的执法劝归为一体的队伍,那就是城管。
多年来由于城管只承担执法职权,限制各类违法行为,且管理的对象多位社会底层人员,因此有悖于公民的同情弱者的心理,加之全国城管无序发展、肆意扩大自己的职权、不分优劣地增加城管人员,因此造成在民间的地位与名誉受损,但城市不可能没有城管,今后如何发展是政府和从业者应该共同思考的问题。
㈤ 城管到底归属哪个部门有没有正规编制是谁赋予他执法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或城管”,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前身“城管办”属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㈥ 城管是什么时候成立的归哪个部门管理
城管的前身,称作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它的成立是为了配合中央关于建设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评比活动而有各地先后互相取经、自主成立的。确实没有合法地位。
但是,中国历来是行政超越司法,党委决定,政府办事,政府是按照各地党委的会议决定(纪要)去办事,发出文件和通知,并不拘泥于法律,也不怕违法,人大没有违宪审查制度,也不准备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违法不违法,违宪不违宪,党委不说,谁说都没有用。例如劳教制度,新闻、出版审查制度,就是中共中央决定后,由国务院去制定具体条例的。
城管大队成立之初,主要责任就是在上级检查组莅临检查的前几天,开着摩托车,驱赶路边摊贩,即使有证经营的摊贩和人力三轮车,也在扫荡之列,为的就是领导眼中的城市形象。除了驱赶以外,还负责开着摩托车在马路上捡走路人丢下的垃圾。
城管大队的人员,主要是从各个单位借调,人员工资由原单位担负。活动经费除了每次检查前,由当地政府拨出专款以外,还有的就是靠单位摊派,由于没有合法地位,所以没有执法权,更没有罚款权,自然没有日常专门的财政经费。因此,城管大队的活动,带有突发性,无法长期维持。检查组一走,各项放开,百姓不知明理,认为城管就是搞形式,意见很大(特别对住地附近的脏乱差),其实是没有经费的缘故。
进入90年代以后的财税改革,财税大头上缴中央财政,中央财政缺钱的窘态成为历史,为解决地方财政从此没有了经费来路的窘态,以收费为基调的各项政府机构改革普遍开花(这是朱镕基先生任职期间的最大贡献,解决了中央财政靠向地方借钱、发行国库券度日的困境),从此收费和罚款成了地方政府的主要经费来源(现在卖地又成了主要收入),于是城管的道路豁然开朗,在不需要财政负担的前提下,中央终于开始批准成立事业性质、政府职能的各个政府机构,有的政府机构,除保持少量行政编制人员以外,大部分人员,特别是新进人员,全部是事业编制,靠罚款和收费“经营”政府。城管局应运而生,其他如社保局,劳动仲裁,公证处,房管局,交通局,交警大队等也改制为自负盈亏,自收自支单位(没有财政拨款),还有相当上缴指标。
城管确实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国外也没有城管类似的机构,都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成立城管局以后,是这样来变通处理的。城管局的编制人员来自各个行政局,例如公安、交通、城建、规划、环保、环卫等,其中队长一般来自交警的下台队长,副队长来自城建副局长,北京那个被杀的副队长,不是来自公安就是来自城建的什么局长级别的,一般队员(多数来自招募的临时人员)被杀,不可能由北京市委匆忙决定授予烈士,还是“革命”的。因此,叫做综合执法。这综合执法解决了城管无法的悖论,但最后罚单还是要有各个行政局发出。这就又引发了新的问题,各行政局已经将执法权移交给城管,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权交出后,委托方不再享有相应执法权。因此,现在还普遍存在着多头执法的问题。法律专家对此持有怀疑,是有根有据,没有疑义的。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普遍存在着收费越来越滥,罚款越来越没谱的情况,于是又出台了所谓收支两条线的措施。这收支两条线,看似好像能够解决一些问题,——超量罚款和收费,全部要上缴财政,但是前提是必须要完成上缴指标,才能在下月返回经费。于是出现了交警大队,集中在月底前几天,包括机关人员全部上街,完成罚款上缴指标,月前松,月底紧,成了各地政府机关的执法秀。
所以收支两条线,没有解决执法和收费、罚款之间的根本矛盾,反而形成了不收费、罚款,就不管理,就不执法的恶劣习俗。于是,收支两条线也不得不改变本来愿望,各地都出台了(内部)实行多罚、多收费,政府和部门之间可以互相按照比例分成的坐地分赃式的执法行为。
随着城市失业、无业人员大量增加、农村失地、失业人员大量进城,社会保障机制的缺失,城管的矛盾必然越来越尖锐。城管的矛盾,有城管本身的问题,也是社会矛盾激化的表现,我国行政机关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政府运作,靠的不是税收支付,遵行的准则是收费和罚款。不是建立节约型的政府,而是普遍特权性质的浪费型政府。经费和待遇,是政府机关的主要追求目标。加之贪污、浪费、特权公费消费无药可治,百姓的负担越来越重,收入越来越少(又出新招,降薪),社会矛盾到了解决不了的时候,动用暴力和黑社会便会成双方解决矛盾的重要手段,犯法有黑社会性质的,执法也有黑社会化的趋向,社会公证必将荡然无存。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㈦ 城管归国家哪个部门管
街道办事处
㈧ 城管是什么机构,属于那个部门管属于中央哪个部门
城管属于事业服务型单位
㈨ 中国城管具体由政府的哪个部门管理
角色,在政府的角度上看就是政府的替罪羊,老百姓如果和政府部门打官司,责任回方就是雇答佣的保安公司进行法律程序。官司打起来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
具体归那个部门管理???他们和警察的制服一样同样带这国徽进行执法,虽然他们没有权利执法,但是!政府雇佣了他们,为什么雇佣他们还用多说吗,还用解释吗?同样还反应了另一个问题,政府的执法力度不够不人性化,不合法化,,事态发展激烈警察根本不会插手直接上武装警察,不排除开枪的可能。
想知道为什么这么做吗?政府想把税收进行到最大化来推动社会进程,让有能力的为政府提供税务,让没能力的去为政府打工。
㈩ 城市管理执法局归哪个部门管
城市管理执法局归当地市政府管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简称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拓展资料:
城市管理执法(简称城管;英文:Urban Management And Law Enforcement,缩写:UMAL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规范化称呼,其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
2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
资料来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