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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1-09 23:57:57

『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机构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贰』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总则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叁』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新条例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1年4月26日下午就世界人口发展和全面做好新形势下我国人口工作进行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充分认识我国人口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增强做好人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其中提到了把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纳入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为人口流动迁移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

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来到该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该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根据流动性可以分为常住流动人口和短期流动人口,常住流动人口一般指在该地区居住较长的一段时间(如5年)。



(3)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人口管理

流动人口本身就是人力资源,其中的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流动人口的涌入正是适应了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运作的需要。

但是,由于我国对流动人口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的不科学,使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序化的流动人口,可能成为妨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无序的流动人口。

这种无序状态的流入城市和发达地区,严重扰乱了城乡社会治安秩序和居民的正常生活,阻碍了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增加了社会治安管理的难度,成为社会治安的重要内容,这种无序地流动人口向社会治安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


『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技术人员

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发布;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发布,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 年公布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日前签署第309号国务院令,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陆』 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管理办法的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基层技术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村育龄群众提供及时优质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在全国县级实施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以下简称“服务车”)。为加强服务管理、充分发挥服务车作用,保证服务质量和施术安全,提高车辆及车内设备的完好率,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车及所载设备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具体管理和使用,要确保专车专项用于巡回乡、村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与服务。
国家和省、地、县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服务车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并确定专车驾驶员和专职医疗技术人员负责操作使用和维护。
第四条 要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及车内仪器设备完好。
第五条 服务车 内不得施行开腹手术等大型无菌手术。
第六条 服务车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及管理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国计生发[2001]140号)、相关卫生法规、医疗规范的要求执行。具体管理措施要与固定服务站相统一,保证服务的标准和规范。凡可就近在合格的县、乡服务站手术室施行的手术不应该在车内施行。
第七条 服务车上实施各项手术和治疗及设备配置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颁布的《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和相应的诊疗常规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等。服务车上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除了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外,还应分别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护士的资格,并在相应的县级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中执业,方可上岗。
第八条 服务车内设备的各种装备不得随意拆卸,挪作它用。必须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供氧设备等,并定期清点,检查器械物品,及时补充。
各种器械敷料须有专人保管,定期消毒,有菌无菌器械敷料要严格区分,分类放置,并有明显标记,每天检查。
第九条 工作人员每日对服务车进行湿式清扫和紫外线消毒,每周进行地面消毒,每季度对车内工作室进行空气细菌培养。
第十条 建立各种登记如:技术服务、普查随访、接诊人员、环境消毒、转诊、差错事故、宣教咨询、特殊病例、并发症及随访登记等。
服务车出行登记包括:出车次数、公里数、工作人员数量、服务人次等。
建立服务车维修档案,记载车辆大、中、小修,强制保养时间及车辆技术状况。维修档案是车辆报废更新的重要依据,要由专人保管、填写。
第十一条 流动服务车维修与保养,应立足现有条件,以自保、自修为主,确需外修的,送生产厂家认定的维修保养机构承修,保养应以原车说明为主要依据。
在具备技术人员与必要的测试手段的前提下,提倡用仪器检测诊断,以保证车辆技术性能的可靠性。
第十二条 车辆保养分类与作业范围:
1、例行保养,包括每天出车前,行驶途中的检查,回车后的保养,补给;
2、定程保养,按照一、二、三类保养技术标准分类保养;
3、初始保养:按新车大修走合期规定项目进行;
4、停驶保养:车辆停驶两个月以上时,按规定项目进行;
5、换季保养:在一保基础上进行,并更换机油。
第十三条 车辆修理分类与送修标准:
1、车辆大修:按交通部部颁大修间隔里程定额和国家技术标准,流动服务车以车厢为主,结合发动机总成进行;
2、总成大修:按国家技术标准,对发动机、车架变速器(分动器),后桥(中桥、驱动桥)、前轴、车厢、驾驶室等总成进行恢复性修理;
3、汽车小修:消除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可结合保养进行。
第十四条 建立服务车检验制度,包括服务车回库检验,保养修理进出厂检验,保修过程检验以及服务车保修的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和人员,切实加强对服务车项目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各市、县每年要对服务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成效显著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擅自改装服务车或将服务车挪做他用的单位,一经查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补助所在省份的事业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还有效吗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的,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又进行了修订,使用至今。《条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目前,虽然国家和部分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机构整合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但是两部门原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依然存在并有效,还未听说该《条例》予以废止。

『捌』 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哪里可找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 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六条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

『玖』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罚则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 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其处理方法与第三十六条处理方法相同。
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什么关系

不矛盾的!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不用自己出钱的,是免费的!国家人口计生委规定的服务项目和费用标准,是要当地财政部门按这个标准向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费用,提供财政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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