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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打人被打

发布时间: 2021-01-09 23:07:50

㈠ 如何看待城管抽打商贩被行拘

6月20日晚上,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区分局通过社交媒体公布,万柏林区行政执法局千峰中队城管安某因对摆摊商贩常某实施殴打,而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应该承认,以中国发展的现实,以及发展不均衡所带来的社会价值观差异,都会体现在对权利、权力和秩序等等观念的不同上。这些不同,难道不正是所谓“国情”么?罔顾这个现实存在的“国情”,将秩序理解成一律一样,去近乎偏执地追求整齐划一,再据此行使权力,则必然导致社会冲突。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㈡ 城管的权力当中,行政处罚有哪些被打了怎么办

财产罚。 没有 打人的权利 一般是城管喊小贩 小贩打游击, 城管怒 收缴财物 小贩怒 双方拉扯
小贩眼见抢不过。动手。 城管疯 还手。 最后小贩闹到城管单位 得到医药费。此事结束。
没有像老师打学生的。 老师打学生为得是学生好, 同时也恨学生不争气,当然现在老师打学生是为了搞好班级成绩, 自己好当年纪主任。 城管跟小贩没利益冲突,双方也不认识,也没感情基础, 所以带目的性的殴打 是不存在的。 真心在冲突中 逼出来了。
你和你媳妇摆地摊 城管叫你们走 你们尊敬点他们 听他们话 走就完了。
当然你肯送根烟最好,保你不会出大事。
以后就是如此 喊一次 走一次 走一次 在摆一次,天天就这么过。当然你摆地摊最好别让你媳妇来,根据我经验,城管出事打架,一般都是有个多事女人在旁边挑事的,
晚上明显城管下班了。 就算碰到值班的 喊你就走,他们走之后你再摆就行了,晚上一般不会太严格的。 当然你摆摊子的规模不要太大 不要太招人眼球。 不然有人会举报你的哦。
领导晚上出门散步看到你 不顺眼 也会叫城管来的噢。 到时候 你就完蛋了。
社会就是如此 小贩辛苦,城管还不是辛苦,有几个城管不想过好日子呢?天天跟别人杀来杀去,就是他们想要得到的吗?
都是人,将心比心吧。

㈢ 城管追打女商贩被砍伤最终结果如何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一城管执法大队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执法时,与一占道经营的女摊贩发生争执。城管队员执法时情绪失控追打摊贩,被摊贩随手抓起的西瓜刀造成多处割伤。警方13日通报称,摊贩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予以警告处罚;但摊贩被追打时挥刀致城管队员受伤系正当防卫;城管队员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予以行政拘留。

“城管打人”是个老话题,但每次曝出相关事件,关注度都很高。原因在于,被城管打的大多为弱势群体,有些还是为了养家糊口而起早贪黑的低收入群体。整治占道经营是城管职责,市民也应积极配合,但如果暴力执法甚至对这些群体下重手,往往就容易引起舆论声讨。

发生执法冲突,与城管队员素质良莠不齐、城管部门管理有待加强密切相关。有些城管部门对少数人员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一些城管部门管理者为了“简单高效”,平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客观上纵容了城管队员暴力执法。出现舆论事件后,对负责干部一批了之,或者对临聘人员一退了之,看似暂时平息了舆论,其实“治标不治本”。


(3)城管打人被打扩展阅读

事发经过

据报道,事发当天系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城管执法大队在对东海长洲片区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执法。据称,26岁,籍贯为四川平昌的水果女摊主杨某占道经营,城管队员将占道物品抬进店内并责令其不得再行占道,杨某表示不满,即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并将果筐砸在城管队员面前,致城管队员杨某桥右手被果筐划伤。

事情到此,应该说水果摊女摊主杨某的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如果城管队员报警,由警方出面处置,或许是最好结果。但是,据报道,29岁的城管队员杨某桥却与杨某发生争吵,且情绪失控,前去追打杨某,女摊主杨某在躲让过程中抓起店内西瓜刀挥舞,致城管队员杨某桥左手多处切割伤及肌腱、神经断裂伤。

㈣ 女店主被城管挥拳暴打,反击时将城管砍伤,算正当防卫吗

近日,在重庆南岸区涂山镇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城管在镇上巡逻执法时,发现了路边占道经营的水果摊,在执法过程中,城管追逐着水果摊女店主狂打,女店主在反击时将城管砍伤,那么问题来了,城管有没有资格在执法过程中追逐打人?女店主在反击时将城管砍伤算不算正当防卫?关于这两个问题我们来一起探讨一下:

㈤ 城管打人至轻伤,公安局应立案吗

治安案件有人伤,公安机关通常应当予以处理。

㈥ 城管打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你好!

做伤情鉴定,如果是轻伤,则对方涉嫌故意伤害罪,建议你尽快报警。

㈦ 郑州城管打人被掀翻三车处理结果是什么

苛政猛于虎,城来管大于法。自


特别提醒:你的提问中有敏感词“城管”,小心被封贴,因为牵扯到我国特有的,外国没有的,世界独一无二的,最牛b军队------城管的机密了。
城管的权利无所不及,上管天,下管地,中管人。还能想打谁就打谁,想抢谁的东西就可以抢。



简介:


中国城管是我国秘密发展的准军事化组织,平时对那些租不起商铺、办不起执照商贩以及其他弱势群体进行严厉打击,锻炼游击战术;战时可编入正式军.是一支可冲锋,可侦察,可游击,能吃苦,能忍耐,能奋战的优秀后备军.五角大楼秘密报告称:中国城管队伍是一支具有强大潜力,能单靠一辆破面包车或皮卡就能全天候作战的可怕准军事组织。(为了避免产生“中国威胁论”我国庄严承诺对外不首先使用城管)。

㈧ 城管打人还手是否合理

城管仅仅是城市行政综合管理执法机关,并不是暴力机关,所以无论如何城管打人都是违专法的,对于城属管打人的,当然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是要注意防卫的手段和结果不要过当,否则也要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㈨ 城管动手打人可以打回去吗

如果是城管动手打人的话,当然是可以打回去的,城管他并没有去动手打商户的这么一个权利,如果城管在没有任何的情况下就动手打人的话,你可以打过去,也可以到他们公司去进行投诉他。

春夏秋冬,四季轮回,伫立于茫茫天地之间,感受着匆匆岁月无情,如果说春天带来的是生机,夏季带来的是躁动,冬季带来的是萧索,那么秋天带来的则是无奈了。喜欢一个人徜徉在落叶曼舞的小径,或者是铺满青苔的空巷,任思绪被秋风渐吹渐远,直到被若即若离的惆怅占个上峰,也只好随宋玉同叹一声“悲哉,秋之为气也!萧瑟兮,草木摇落而变衰”了。

秋天里秋风瑟瑟,落叶纷纷。每次读起古人的诗句,总是会被浓浓的悲秋情绪紧紧包裹,却又不欲挣脱,独自啜饮慢慢膨胀的忧郁与失落,也不知这到底是“爱上层楼,为赋新词强说愁”呢,还是“欲说还休,却道天凉好个秋”。反正悲秋之情古已有之,也不多我一个,且看看有多少敏感而又多情的诗人曾留下过怀秋舒怀的诗句吧。

《诗经》中的“秋日凄凄、百卉具腓”,“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桑之落矣,其黄而陨”都是对秋发出的唏嘘。范仲淹的“碧云天,秋色连波,波上寒烟翠”,所绘景色清微淡远之致,情与景交融,引人深伤。到后来王实甫在《西厢记》“长亭送别”一折中将此词稍加引发,改为“碧云天,黄花地,西风紧,北雁南飞。晓来谁染霜林醉?总是离人泪”,更是令人迷离惝恍、怅然若失。“多情自古伤离别,更哪堪冷落清秋节”是柳永的叹息,凄凄柳下,再会无期,能带走的似乎只有满怀的秋风。周邦彦的“秋阴时晴渐向暝,变一庭凄冷,伫听寒声”,写的是凄清旅途的寂寥无助。韦应物的《闻雁》:“故园眇何处?归思方悠哉。淮南秋雨夜,高斋闻雁来”写的则是怀人思乡的落寞情怀。相比以上对秋的无奈,李白在感慨之余也尽显了豪放诗人的本色:“弃我去者,昨日之日不可留,乱我心者,今日之日多烦忧。长风万里送秋雁,对此可以酣高楼。”

总之秋天的景色大都凄凉,凄风苦雨,枯草落花,雨打残荷,雁鸣长空……然而换了不同的心境,诗句也会大不相同。刘禹锡就在秋风中找到了寄托,从感时伤怀中解脱了出来:“自古逢秋悲寂寥,我言秋日胜春朝。晴空一鹤排云上,便引诗情到碧霄。”

杜牧也在《长安秋望》中望出了秋日的风清云淡,别有洞天:“楼倚霜树外,镜天无一毫。南山与秋色,气势两相高。”

好喜欢秋天。家中的秋天是从衣着开始的。天气变凉,又穿起了长袖的衣服和长裤。在这秋天里,我的家变得更可爱了!

作为城管他没有这个动手打人的,这么一个圈里也没有动手去抢相换的东西,怎么这么一个权利?他这个是属于一个违法乱纪的一个行为。

㈩ 城管骂人被当事人打耳光

1、法律只保护合法的维权方式,城管骂人不是被骂的当事人,殴打对方的法定理由,打人者还是会被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犯罪的责任。
至于城管骂人的问题,被骂的人可以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如果受害人(城管)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达到轻伤二级或以上的,依据刑法234条依法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
如果受害人(城管)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或不足轻微伤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依法追究行政处罚责任。
3、受害人因医疗伤情所导致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应依法给付。
4、鉴于城管骂人在先,对于产生矛盾、激化矛盾均负有一定的过错,受害人可以要求减轻合理范围内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受到处罚的责任。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1条、120条、131条、1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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