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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初期

发布时间: 2021-01-09 14:15:11

『壹』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发展历程

我国明朝末年出现了类似银行的钱庄和票号。鸦片战争后,一些外商银行纷纷进入我国开展金融业务,并凭借其特权攫取了巨额的利润。我国境内第一家银行是1845年英国人设立的丽如银行, 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作为中国人自办的第一家银行开始营业。
20世纪30年代,统治旧中国的国民党政权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简称“四行二局一库”)为主体,包括省、市、县银行及官商合办银行在内的金融体系。此外还有一批民族资本家兴办的私营银行及钱庄,其中约三分之一集中在上海,但多半规模不大且投机性强,在经济运行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随着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开始发行人民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迁入北平。新中国成立前后,根据1948年4月在北平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对官僚资本银行进行了接管,并分不同情况进行停业清理或改组为专业银行;将官商合办的4家银行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对私营银行则进行整顿和改造;还取消了在华外商银行的一切特权,并禁止外国货币在国内流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的银行体系,即银行不划分专业系统,各个银行都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使中国人民 银行成为既办理存款、贷款和汇兑业务的商业银行,又担负着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银行的独立性日渐消失,1969年9月甚至将中国人民银行并入财政部,成为财政部所属的二级机构,使其基本上沦为政府的“大钱库”和“出纳员”。不少领导人不懂银行工作的重要性,把银行当作一个办理收收付付的‘大钱库',需要钱的时候才想到银行,有的甚至把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混同起来,靠行政手段办事,做了许多违反经济规律的事。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结束,我国的银行体系也开始恢复和重建。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使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银行业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从1977年至今,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体系重建阶段(1977—1986年) 尽管在197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恢复了其独立的部级单位的地位,但其所担负的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双重职能并未改变。从1979年初开始,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相继恢复了主管农村金融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了主管外贸信贷和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从财政部中分设出了主管长期投资和贷款业务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1 年底又成立了负责接受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的中国投资银行。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文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同时决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接办中国人民银行原有的信贷和储蓄等商业银行业务。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四大国家专业银行为骨干所组成的银行体系。
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国银行体系迅速扩张。1985年人民银行出台了专业银行业务可以适当交叉和“银行可以选择企业、企业可以选择银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四家专业银行之间开展适度竞争,从而打破了银行资金“统收统支”的“供给制”,四家专业银行还开始将其触角伸向农村,为当时正在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提供贷款。
扩大发展阶段(1987—1996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为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动力。1986年12月,邓小平要求“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要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各类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和1992年中共“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国银行业在改革中不断扩大发展。
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提出国家专业银行要进行企业化改革,实行商业化经营,但由于这些专业银行既从事政策性信贷业务,又从事商业性信贷业务,既难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 行,又不利于进行金融宏观调控。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之后,在1994年内相继成立了专门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从而为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转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性质、地位及与其他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为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提高资产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到1996年底,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有机构153 069个、职工168.68万人。
与此同时,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之下,其他类型的银行也迅速发展。在交通银行于1986年7月重组成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全国性综合银行之后,相继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 行、深圳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12家股份制银 行。到1996年底,这13家股份制银行共有机构3 748个、职工8.55万人。
1986年1月,在国务院主持下,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以投资所有者和业务监管者的身份,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决定在北京、天津等12个城市试办邮政储蓄业务。1986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将邮政储蓄业务法定为邮政企业的业务之一,从而使邮政储蓄遍布全国,形成了一个“准银行”系统。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16个城市进行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试点。同年2月,中国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深圳城市商业银行成立,到1996年底共有18家城市合作银行开业。
深化改革阶段(1997—2002年) 改革攻坚阶段(2003年至今)

『贰』 金融监管应该朝哪个方向进行改革

金融监管改革应坚持“符合客观实际、实现协同一致、促进高效有序、降低监管成本”等四个方向。
一、符合客观实际,就是即将推行的金融监管改革既不能脱离我国金融业创新与发展现实、现有金融监管现状与监管能力,更不能超越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框架,盲目照搬国外金融监管模式。我国目前金融业创新正处于发展初期,混业经营也才刚刚起步;而且,现有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模式,主要存在信息分隔、功能分散、力量不足及监管手段乏力、方式落后等诸多现实问题。为此,下一步金融监管改革应始终围绕金融业发展现状和金融监管现状做文章,不能脱离客观金融现实,在选择金融监管模式上,既不能因循守旧,更不能急躁冒进和好高骛远;否则,不仅难以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方式进步和监管水平提高,反而会引起金融监管新的“不适症”,会诱发新的金融监管紊乱。这是尤应引起中央高层和监管部门重视的问题。
二、实现协同一致,就是即将推行的金融监管改革,把实现协作互补、消除内部壁垒作为金融监管最大追求目标。我国目前分业监管最令人头痛的问题就在于各监管主体各自为政,监管职能定位不准,存在重叠与交叉监管现象;且监管主体相互缺乏监管协调性,金融监管部级联系机制亟待形成金融系统性监管优势。尤其,各监管主体为充分显示各自监管能量,容易导致信息“封锁”等倾向,在监管上出现很多重复监管行为,加大了监管无效劳动,使被监管者叫苦不迭,敢怒而不敢言。因此,即将铺开的金融监管改革应始终不能忘记推进协同监管这一核心改革理念,有效融合现有全部监管资源,实现监管资源科学、有效、合理配置,消除监管内在阻力,充分发挥整体监管优势;消除监管盲区和禁区,提高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三、促进高效有序,就是即将推行的金融监管改革,把实现监管高效运转和有序进行作为金融监管改革宗旨和方向。我国当前金融分业监管模式,重要问题就在于各监管主体内部职能机构重叠过多,监管效率低下;加之各监管主体之间由于没有很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在金融机构发生问题时,存在“马路警察”各管一段现象,甚至为了逃避监管责任存在相互扯皮或推诿现象发生,使本应得到及时处理的金融乱象久拖不治,最终酿成金融大患。比如今年场外配资活动,本属典型的混业经营产物,但由于各监管当局“被动监管”,没有实现协同监管,使其中问题得不到及时制止。因此,即将推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应抓住监管高效和监管有序运行两个主题,把一切监管内容设计和方式都集中到这两点关键环节,简化监管程序,精干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运行效率,推进金融创新活动有序运行,开辟金融业发展新气象。

四、降低监管成本,就是即将推进的金融监管改革,既要确保整体金融监管效能发挥,又应把降低监管成本作为始终不变的改革信条。应该说,当前我国分业监管虽然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管力量不足、整体监管效能差等问题,但监管成本依然较大。其中原因既有监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监管激励机制不活、监管手段落后等问题,也有受制监管主体行政分割人为加大监管成本等问题。由此,即将推进的金融监管改革应把降低监管改革成本放在重要位置,正确处理好整体监管效能发挥和降低监管成本关系;依靠现有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避免再盲目增设新的监管机构,实现相互间有效融合,把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发挥到最佳状态;同时,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金融监管人员工作责任、积极性及创造性。
总之,无论采取哪一种金融监管模式,都要在不增加监管成本基础上进行;如果不顾监管改革成本,任意增加监管机构,盲目追求“高大上”金融监管模式,到头来都会得不偿失。

『叁』 什么是金融监管政策的溢出效应回答满意加20分

引入境外投资者对规范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改进效应。境外机构投资者最显著的特征是具有中长期投资需求,这必然要求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些规则主要包括金融监管制度,资产评估、会计制度等中介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规则、交易品种、公司治理机制等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模式制度。引进境外投资者有利于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整体上还不成熟,主要体现在应急性太强,操作性不足,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和可行性措施。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市场交易活动,迫使境内金融监管机构采取措施加强市场监督和调控。由于引进境外投资者增强了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连动性,必然要求与境外监管机构进行紧密合作,这可以借鉴先进的国际监管经验,引进国外先进的监管手段,更加及时、准确地预警金融风险。同时必然要求政府完善法律制度,依法办事,减少行政干预,建立规范、有序的资本市场。此外境外投资者带来大量的资金,他们“择梧而居”必然选择资产优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信息披露透明的公司。这势必增加境内上市公司的竞争压力,激励公司管理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促使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激发投资者信心,使市场更加活跃。
引入境外投资者对境内投资者的溢出效应。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与成熟市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诸如投资价值观、投资理念、投资策略等多方面。资本市场上引进境外券商和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竞争,国外机构投资者先进的投资管理思路、企业经营模式和操作方法具有示范作用。一方面,这种溢出效应促进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境内的传播与扩散,有助于境内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培养出一批国际型专门人才,在较短的时间内学习并掌握国际证券市场的运作模式,提高资产管理和运作水平,增强竞争力,壮大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队伍,改善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结构,使证券市场朝着健康的道路发展。另一方面境外投资者的价值型投资理念有助于改变我国境内投资者在股市上的投机观念,使境内投资者投资观念趋于理性化,有利于改变当前“庄股横行、散户追涨杀跌,追求短期利差目标”的现状。投资者将遵循股价结构性调整的脉络,重视上市公司本身的投资价值与“大盘蓝筹股”,追求长期投资利益。此外,引入境外投资者有利于对境内投资者进行市场风险教育,加强境内投资者的风险管理意识,注重资产的流动性,运用资产组合管理手段合理分散风险,使资金向“蓝筹股”流动,增加股价与业绩的相关度,降低中国股市风险,增强民众对国内股市的信心,为国内的高额储蓄转化为投资增加渠道。总之,引入坚持稳健投资原则的理性境外投资者,有助于改变中国股市高度投机的市场概念,提高我国境内投资者的素质,降低学习成本曲线。
引进境外投资者的金融创新效应。随着投资者和筹资者需求的日益多样化,风险、期限、收益、权利等各不相同的投资工具组合使资本市场更有吸引力。这可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增加收益、抵御风险的工具和手段,使得证券的供给与社会对它的需求相吻合。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国外市场有丰富经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具有比较优势,如资金、技术、品牌、管理、市场营销体系等,可以通过对境内资本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如在股权证券、债务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也可进行间接投资,如投资中外合作基金、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或国内的各种证券投资基金;或可在它们两者之间进行品种结构的调整,构建投资组合,如回购协议、大额存单、商业票据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渠道,增添更多的投资品种。另外一方面,境内券商、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在真实的竞争环境中同对手展开竞争,在金融创新方面可以先进行模仿学习,再进行创新,把稀缺的资源用于增强自身素质,通过不断地调整产品,发展多种投资工具,积累经验,提高服务质量可走出竞争初期的不利状况,逐步做大做强。

引入境外投资者的负效应分析

引入境外投资者可能造成的“逆向选择”效应。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与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差距还很大:证券交易市场15000亿总市值相对于8万多亿国内民众的储蓄存款,总体规模偏小;股市市盈率普遍偏高,平均市盈率高达30—40倍;上市公司的运作很不规范,资金利用效率不高导致盈利能力低下,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高质量上市公司不多,资本回报率较低;缺乏其他避险工具,国债、企业债券和基金市场规模有限、品种很少,不利于规避风险。这必然增加境外投资者进入境内资本市场的投资成本,导致习惯成熟市场游戏规则的稳健型境外投资者不敢贸然进入中国的资本市场,降低资金入市意愿。而从事货币与证券市场投机的国际游资却会利用我国资本市场上存在的种种制度缺陷,如市场不成熟、运作不规范、金融监管制度不健全、进退市场的成本较低等进行投机。这势必造成外资短线炒作多于长线投资的状况,使原本投机色彩很浓的国内资本市场遭受更严重的投机危害。我们希望开放资本市场引进的是具有中长期投资需求的境外投资者,在给境内企业带来巨额资金的同时,带来成熟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理念。可以让境内机构投资者在与境外投资者共同参与竞争的过程中,学习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先进的投资管理思路、企业经营模式和操作方法,提高自身资产管理和运作水平,增强竞争力。
引入境外投资者的风险“放大”效应。我国现行监管制度整体上还不成熟,与国际先进的监管制度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而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资本市场的竞争,扩大了市场参与主体,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使得我国当前并不完善的金融监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境外投资者可以利用自身开发金融衍生产品的优势,进行业务多元性和各分支机构之间的互动,规避东道国的监管。另外一方面,跨国金融公司的某个业务部门出现问题,可能会感染到其它业务部门。著名的巴林银行因受到新加坡分支机构一名员工的操作失误波及,导致破产。更为严峻的是,国际短期金融投机资本利用我国某些制度缺陷,进入国内的资本市场进行炒作,杠杆投资原理的运用可以造成金融业巨大的风险,扰乱我国金融健康发展的秩序。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引入境外投资者,使金融监管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从只需对国内金融投资者进行监管,扩大到对以全球资本市场为运作空间的跨国投资者的操作进行监管,诱导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复杂性加大、技术性上升,在现有的较为脆弱的监管能力下,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则较难控制,风险扩散势必造成“滚雪球”似的放大效应。
引人境外投资者的资源分流效应。引进境外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在对境内机构投资者产生溢出效应的同时也可能带来分流效应。中国的资本市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现期的资本市场“蛋糕”规模仍有限。高盛亚洲总裁胡祖六曾认为,中国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仅有十几家真正值得投资。同时,中国资本市场中对机构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的优质客户拥有较多资金、交易频繁的客户和优秀人才仍是很有限的,国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必然要与境内机构对具有投资价值的公司资源、优质的客户资源、优秀的人才资源展开激烈的争夺。而国内的机构投资者与境外机构投资者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资金实力的差距,国外的大通、JP摩根等著名投资公司都拥有雄厚的资本,更重要的是它们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具有强大的融资能力;客户服务的差距,境外投资机构争夺客户的优势不仅体现在“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态度上,更重要的是可以利用高新技术手段,根据客户的需求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一条龙”服务。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投资机构则在服务理念与态度上存在差距,根据客户要求开发新产品的能力不足;人才吸引力的差距等。而这些差距在短期内是改变不了的,这势必造成优质客户和优秀人才等资源配置分流到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对境内机构投资者提出严峻的考验。

推进资本市场引进境外投资者的对策与建议

明确引入境外投资者是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必然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趋势也日益明显并逐步形成全球统一的资本市场。新的形势下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力度,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根据我国签署的加入WTO的协议,入世五年后,我国将遵守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自由化原则”指导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同时,为拉动我国经济的增长,需要吸引巨额的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这必然要求进一步放松市场准入限制,降低交易成本,带来市场透明度的相应提高。此外,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刚刚起步,有着极其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市场的巨大潜力必将对境外投资者产生强烈的吸引力,吸引境外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因此引入境外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长远战略。
要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引入境外投资者。在实践上,我国对外开放资本市场已经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摸索。到2002年3月中外金融机构已签订基金合作协议达到19项。2002年6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取消了外资参股中资证券经营机构的行政管制,国泰君安、中国银河、申银万国、南方证券等券商相继与境外机构联手。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等三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外资通过收购、兼并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相继11月8日推出QFII制度,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在严格限制下进入我国的A股市场,为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引入境外投资者,政府有必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经理人市场,让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变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股权结构,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改善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完善信用制度,设立专门机构致力于信息收集、披露、监控职责,确保银行、企业和其他涉外经济部门提供数据等信息的真实性、可用性;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建立国内的会计制度,使我国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的财务制度更加规范化、国际化,增加境外投资者使用财务报表的实用性,以便及时准确地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安全进行决策、预测未来的投资机会;良好的政策框架和经济法律环境可以为外资进入中国金融业降低法律风险,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形成一套符合市场规范、适用的统一、透明、可操作性强的完备的法律体系。
要采取措施尽量降低负效应。机遇与挑战并存,引入境外投资者也是一面“双刃剑”。我们须从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角度,掌握对金融业的控制权和发展的主动权。在引进境外投资的同时,须创造稳定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金融监管环境。首先,对外开放资本市场,引入境外投资者必须增强宏观经济适应外部冲击的能力,国内金融当局制定的金融政策和资本市场的相关政策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有效性,才能保持国内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其次,建立一个涉及金融业各个层面的,较全面的、持续的、动态的全方位监管控制体系,在开放条件下维护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众的信心;再次,完善法律制度,在监管中尽量多使用市场的、法律的手段,尽可能避免或少用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析量化、规范化、制度化。从而达到鼓励长期资本进入,限制短期资本流入的目的。
全面开放简单来说更容易经历金融危机,90年代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但是完全封闭可以避免但是从长期来说也不利于金融行业本身和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更不利于发挥金融的作用。凡事都有正负面的影响。最简单的一句话就是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做合适的事情..........

『肆』 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是什么

用我自己的话简单说,监管沙箱就是在某个创新业务初期,尚不明确业务风险和内监管方法时,让这个容业务受限、受控运行起来。比如:业务总规模限制、业务地域限制等,让这个业务风险受控。同时业务运行数据要向监管部门透明报送,让监管部门能够对业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
官方定义就有点泛泛而谈了。监管沙箱即是一个安全的空间(SafeSpace),企业可以在其中测试其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支付机制,而不会导致其立即遭受违反现有法规下的监管后果。即在另一个维度的监管空间中,对金融新创企业面临的监管障碍予以豁免。在监管沙盒机制下,通过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金融新创企业与广泛的学界的合作,产生高度自动化和有效的“数据驱动”型(Data-Driven)监管体系。以此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把控风险。

『伍』 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

“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三会”是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版行权、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陆』 什么是金融风险管理,或者说风险管理岗位在

风险管理还很年轻,抄刚刚从合规部门脱离出来,甚至一些公司到现在合规、风控还是傻傻分不清楚。合规呢,就像警察,对照外部监管条例,动不动说你超速啦,要按规定系上安全带,不要超载等等。从警察的角度,这是提醒司机朋友安全驾驶;从司机的角度,这些警察真啰嗦。风险管理呢,初期还是做合规类似的事情,只是监管部门出了很多量化指标,这些指标需要数量模型,就交给风控(风控是风险管理的初级阶段)来做了。再高级一些的风险管理就利用各种风险量化指标和模型去识别、分析和管理公司的风险,有点类似汽车维修那样,不再是跟着监管规定,而是着眼自己的汽车,查查有什么问题,需要如何保养等等。再高级的风险管理,目前有一些专家提出来,叫主动型风险管理,这个对专业水平要求就更高了,目前基本是理想,简单来说,就是不但要做汽车保养,还要成为导航员,为汽车的前行提前查知路况等信息,建议汽车如何更好的行驶。

『柒』 马云所言指的中国金融业监管存在的问题,究竟存在着什么问题

问题全在这一句话里面了:“全球很多监管部门监管到后来,变成了自己没有风险,自己部门没有风险,但是整个经济有风险,整个经济不发展的风险。未来的比赛是创新的比赛,不仅仅是监管技能的比赛。”其实马云本来就是打算退休当老师的,但是他的名声又特别的响亮特别的大,没办法,人的能力越大自然责任也越大。像有一些普通人看到的弊端,他没有能力去力挽狂澜,而有能力的人如果不像马云一样去说出来的话,那么经济再怎么发展也是有一个瓶颈与上限的。

但是马云说的这些主要是他看得太长远了,而且他说的我们也不知道到底能不能走这条路,是不是正确的理性,这个都是需要时间去验证的,那万一走错了又该怎么说呢?谁又该来承担这样的一个责任呢?

『捌』 现代经济,金融体系下的中央银行与早期的中央银行在职能方面有什么发展变化

(1)金融调控职能。中央银行作为一个国家机关,是一国最高的金融管理机构专,其首要职能是金融调属控职能。也就是说,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通过金融手段,对整个国家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
(2)公共服务职能。这是中央银行以银行的身份向政府、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中央银行向政府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向政府融资:代理国库收支业务:代理国债发行,办理债券到期时的还本付息;为国家掌管黄金外汇等国际储备,等等。中央银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保管各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为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办理支付清算业务;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等。
(3)金融监管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和金融市场实施规制与约束,促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使管理对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等。

『玖』 2003年我国组建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政府监管部门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为补充的监管体制。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1990年,国务院决定分别设立上海、深圳证券市场所,两地的一些股份公司开始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试点。1992年,又选择少数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两家交易所上市。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责,上海、深圳分别颁布了一些有关股份公司和证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地方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中央政府只是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第二阶段,1992年至1998年8月。国务院在总结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试点。从此,证券市场开始成为全国性市场,证券市场的监管也由地方管理为主,通过不断调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逐步走向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此期间,各地方政府基本都设立了相应的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阶段,1998年8月至今。1998年,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职能并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地方证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从而形成了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和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组成。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10月。目前设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机构监管部、基金监管部、法律部、稽查局、会计部、国际合作部、政研室等职能部门,并在上海、深圳设两个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证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起草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制订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进行监管;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依法(规)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期货市场信息,对有关信息咨询进行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各地证券监管机构 各地证券监官机构是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前述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调解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和争议以及证监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四、自律性监管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根据1997年12月10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会员进行监管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1.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根据《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就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清算交割、交易纠纷的解决,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提供和管理等事项,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在业务规则中,交易所应对证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废止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维护在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证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其业务规则得到切实执行,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规定的有关证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负有发现、制止和上报的责任,并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 《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证券行情,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并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情况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 对于上市的证券,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恢复其交易。证监会也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除此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买卖行为。 《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管和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之间建立以市场监管为目的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共同监管跨市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控制市场风险。 2.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根据《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席位管理办法,与证券交易和清算业务有关的会员内部监管、风险控制、电脑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要求,会员的业务报告制度,会员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规范,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事项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 《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及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证监会备案。证券交易所必须限定交易席位数量,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数量,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交易所审批,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监管。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应在业务规则中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监管。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查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业务的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同时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3.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等事项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交易所应当监管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上市推荐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交易所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推荐人予以处分。 根据《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复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与募集资金及证券上市直接相关的公开说明文件,并监督上市公司按时公布。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报告期限和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其公布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上市公司编制的临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审核;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法》、国家证券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或者涉及应当报证券委、证监会批准的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其已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准予上市。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可以按照上市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可以就其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证监会予以处罚。 如发生以下情况,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该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上市公司股东因持股数量的变动而产生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继续交易该股票,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立即向证监会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将上市公司未上市流通股份与其上市流通股份区分开来,未经批准,不得准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进入交易系统,同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间不得卖出个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二)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它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凡依法设立并经批准可以从事证券业务经营和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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