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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1-22 00:08:41

Ⅰ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办法解读

财政部日前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出现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地方金融企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地方金融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任务更加迫切。为了支持地方金融深化改革,地方财政部门既要运用多种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地方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也要防范和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好区域金融稳定。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是财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的现实需要。《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地方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财政作用。
问:出台《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有利于防范地方金融企业因财务风险引发金融风险继而转为财政风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二是满足地方财政部门管理需求。财政部出台针对地方金融企业的管理规定,有助于明确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定位,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三是对部分事项做出统一规范的需要。《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进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7章38条,包括总则、财务登记、一般财务监管、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财务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和附则。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城市商业银行等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适用《办法》。二是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制度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三是对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抵债资产、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呆坏账核销等重大财务事项作出原则规定。四是明确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年金方案、企业绩效评价、负责人薪酬和长期股权激励等重要财务事项的管理权限。五是提出地方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问:如何确定地方金融企业的主管财政部门?
答:按照地方金融企业组织类型不同,地方财政部门财务监督管理职责分为行业财务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行业财务监管实行属地原则,按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主管财政部门。法人总部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其财务主管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资产监管实行出资人原则,由出资人同级财政部门担任主管财政部门。
问:地方财政部门行业财务监管职责的范围是什么?
答:地方财政部门作为财务主管部门,有责任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地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负责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包括非国有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登记工作,并以财务登记为纽带,要求登记企业向财政部门及时上报各类财务信息,如地方金融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经营的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重要财务事项、企业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材料等。地方财政部门应对地方金融企业上报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和评价,并及时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问:地方财政部门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的范围是什么?
答: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当地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确保国有金融资产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具体职责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评价;审核批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收缴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严格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办法规定;负责对财政部门出资或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负责人薪酬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批;督促本地区国有金融企业公开公平选聘会计事务所等。
问:地方财政部门如何协调好行业财务监管职责和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
答:财政部门在履行行业财务监管职责和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时,既要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角度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又要从财政出资人角度对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实施更为严格的财务监管。《办法》清晰界定了行业财务监管与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的范围。行业财务监管职责与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由不同财政部门承担时,有关财政部门应该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

Ⅱ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的规定

看看2012年3月2日印发的《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Ⅲ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属于行政法规。 判断题 是对还是错 谢...

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属于会计法律,是最高层次的会计法律
2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国务院发布的有《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是《企业会计准则》。
3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例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Ⅳ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属于会计法律制度吗

是的,因为财政部发表的属于规章制度

Ⅳ 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

根据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选C

Ⅵ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有没有废止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是不会废止的,除非国家更换了别的国务机构管理会计.

Ⅶ 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办法都是部门规章吗

【答案】C、D
【解释】选项A《会计法》属于会计法律;选项B属于会计行政法规;选项C《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选项D《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属于会计部门规章。

Ⅷ 如何加强财政部门党风廉政工作讲话

同志们:
在全市上下紧锣密鼓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全市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财政监督工作会议,这不仅是局党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内容之一,也体现了局党组对新时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视。今天会议的主题是:传达贯彻全省财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暨财政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08年全市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工作,安排部署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任务。刚才,光才同志对全省财政反腐倡廉建设和财政监督工作会议精神进行了传达贯彻;等会儿,局党组还要与各科室签订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立国同志将对今年前四月全市财政收支形势进行分析;会议还印发了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相关文件。这些都是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的,大家会后要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就如何抓好新时期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充分认识新时期财政系统抓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当前日趋复杂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对财政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是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财政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反腐倡廉建设同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不仅标志着我国党风廉政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繁重、责任十分重大,可谓任重而道远。财政部门是政府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掌握着大量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权,重大项目预算的建议权,重要生产要素资源的调配权,财政资金运行管理的监督权,职能作用十分重要,尤其需要我们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从小的方面看,由于我们具有一定的权力,权力是把双刃剑,既能造福于人民,也容易滋生腐败,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损失,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加强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通过廉政教育、作风整顿、内部监控等措施,坚定财政干部反腐倡廉的思想信念,树立财政干部廉洁从政的工作作风,营造财政干部公正用权的工作环境,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财政干部队伍,切实树立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财政部门工作形象。从大的方面讲,财政部门是为党委、政府管理财政资金的职能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不仅关系财政部门自身建设的需要,也关系到各级各部门廉政工作的需要,更关系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迫切要求财政部门应履行起职责,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级各部门在资金运行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财经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到廉洁从政。所以,我们一定要站在讲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财政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上来,统一到全国全省行风建设电视电话会、全省财政反腐倡廉建设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会,统一到市纪委三届四次全会和市廉政建设工作会的精神上来,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牢固树立财政部门“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不称职”的意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财政改革和发展全局中去谋划、去部署、去落实,以饱满的精神姿态,不断推进财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
二是要正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管理之间的必然联系。为什么今年我们改变前几年“党风廉政建设暨精神文明建设会议”的模式,确定调整为党风廉政建设暨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会,有一定的原因。一方面是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直是局党组高度重视的两项内容不同而又内涵丰富的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侧重于干部作风建设,而精神文明建设侧重于干部精神生活,把两者放在一起开,不好权衡。另一方面主要是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管理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怎样认识他们之间的联系呢?我把它们比着“纲”与“科”。大家知道,“纲”与“科”是教育上的说法。所谓“纲”,就是“目的”,具有唯一性,教育工作就只有一个“教学大纲”。而“科”,则指“学科”,具有多样性,教育方面有很多学科。从财政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工作来看,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我们抓财政监督管理的“纲”,就是要求我们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统揽,认真落实各项财政监督管理任务,努力实现依法理财、科学管财、节约用财,确保财政部门清正廉洁。而要做到财政部门廉洁从政的工作是多方面的,但财政监督是一项重要手段,只要我们把财政监督工作抓扎实,使财政资金的运行规范了、安全了、有效了,我相信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就能取得积极的成效。
三是要切实坚定财政部门抓好新形势下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信心。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今年元月一日起,财政部门征收的两个税种“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已划归地税部门征管,财政部门征收的也仅有非税收入,对财政部门的税收征收任务有一定的减轻,使我们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财政监督上来,切实将财政资金管理好、使用好。另一方面,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市的财政收支规模迅速扩大,2008年全市财政总收入102.67亿元,地方一般预算收入39.24亿元,财政总支出131.06亿元,与2005年相比,年均增长分别达到23.6%、25.69%、38%,三大指标都实现了“双二十”以上增长,财政收支规模双双站上100亿元新台阶,14个县(区、市)财政总收入都突破了1亿元大关。中央、省下达我市的专项资金也逐年增加,2008年安排下达我市专项资金38.87亿元,比2007年增长1.15倍,占全市财政支出总额的29.65%,所占比例比2007年增加16.65个百分点。特别是为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中央推出了一系列“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经济刺激计划,我市通过积极争取,截止目前已获得扩大内需项目资金68821万元,涉及农业、教育、卫生、廉租房建设、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而且还将不断增加。如何把这么庞大的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好,上级重视,群众关注,这就为我们抓财政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必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履行好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真正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推动遵义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2008年全市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2008年,是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工作取得可喜成绩的一年。我市财政系统纪检和财政监督干部队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在省财政厅和市纪委的指导下,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干部队伍反腐倡廉意识有新提升。局党组高度重视财政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学习,把反腐倡廉作为中心组学习和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警示教育案例分析、接受革命传统教育、聘请市纪委领导讲课、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筑牢财政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特别是借在赤水市召开全市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之机,邀请市纪委领导作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辅导,使大家对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各县(区、市)财政局已纷纷采取各形式多样学习形式组织学习,强化财政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如:赤水市组织财政监督干部队伍到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学习等。通过党风廉政教育,使财政干部队伍的廉政意识得到了新提升,为推动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有新进展。局党组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一是调整充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以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做到组织领导到位。二是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落实方案,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事项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财政部门牵头办理的各项治本抓源工作一一分解落实到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提出工作要求和办理时限,做到责任落实到位。三是局党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要求监察室、办公室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还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各县(区、市)财政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促使各县(区、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的开展,做到督促检查到位。
(三)财政系统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局党组高度重视财政监督管理,着力从“六个围绕”抓好监督,确保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一是围绕“重点任务”抓监督。2008年,我市财政监督检查以“雪凝灾害”资金为重点,切实做好雪凝灾害和灾后重建资金的监管,确保了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取得胜利;二是围绕“日常管理”抓监督。严格市直部门预算约束,增强部门预算管理的刚性;抓好财政收支管理,重点抓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严格执行财政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财政内部资金管理和拨付。三是围绕“专项资金”抓监督。开展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等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四是围绕“信访案件”抓监督。认真做好省财政厅转来的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确保信访案件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五是围绕“制度建设”抓监督。建立了《遵义市专项资金监管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等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内控制度建设。六是围绕“阳光财政”抓监督。坚持财政事务公开,特别是充分利用市局门户网站,将财政系统的工作动态和信息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据统计,2008年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共编辑发布遵义财政新闻信息1172条,被省厅、市委办、市政府办采用信息68条,均比上年有大幅增长。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方面,2008年全市财政系统共检查各类企事业单位588户,查出违法违纪违规单位121户,已处理118户,涉及金额7355.4万元,查补财政收入170.14万元,处以没收及罚款14.97万元,纠正违规资金6124.71万元。各县(区、市)在财政监督工作中也亮点频闪,如:正安县财政局组织开展财政所长离任审计工作;湄潭县由专职监督机构牵头,召集业务机构兼职内审员定期对内部监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等等,当然各地好的做法还有很多,这里我就不再一一枚举。
(四)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监督协作取得新拓展。财政部门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财政资金监督工作。一是切实做好省厅委托我市开展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二是配合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银监会对部分市级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建设项目进行检查;三是配合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对14个县(区、市)2006—2007年度民政专项资金进行执法检查。
(五)财政纪检监督干部队伍建设有新起色。2008年我们十分重视财政纪检干部和监督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财政纪检和监督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提升业务能力。组织各县(区、市)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参加由省财政厅组织在海南省举办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方法及财政监督具体规则培训班,提高了广大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取得了良好效果。
以上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市各级财政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工作的结果,也是全市财政纪检、监督干部辛勤努力的结果,更是全体财政干部踊跃参与、积极配合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局党组向你们并通过你们向全市财政纪检、监督干部和全体财政工作者致以衷心的感谢!
虽然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管理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财政干部违纪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财政干部的作风建设还需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仍比较薄弱,对财政资金的检查面还不够广,力度还不够大;财政监督工作主动性还不强;财政监督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程度还不高等。这些问题我们都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三、坚定信心,不辱使命,切实将今年全市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管理任务落到实处
2009年,是财政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一年,也是财政纪检监察和财政监督干部大有可为的一年。全市各级财政纪检监察和财政监督干部一定要坚定信心,不辱使命,主动出击,扎实工作,切实将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重点开展好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机制。近年来,全国各级财政部门都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仍然有很多财政干部倒在了“贪污腐败”的“漩涡”中。面对这些铁的教训,我们除了为他们感到痛心和惋惜外,更要引起我们的深思,是不是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得不够,是否只把党风廉政教育放在了会议上、学习上,而没有真正落实到日常动态管理中;是不是我们发现了苗头或听到了某些社会言论后,仍任其发展,没有及时指出和纠正;是不是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机制上还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同志们,这些倒下的干部都曾经是很优秀的业务人才,因为只有优秀的人才才能走上各级财政部门的重要岗位,贪污腐败的严重性他们不是不知道,但为什么又出事了呢?从表象看,是他们在关键时候没有控制住自己,思想上“抛锚”时没人拉他一把、没有人提醒一句;从实质看,说明我们所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机制还不科学、不完善,还不务实、不管用。所以,我们一定要从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教育工作抓起,从财政干部日常管理中抓起,着力于建立行之有效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机制,规范财政干部的行为。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多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市财政局机关要按照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遵义市委关于开展警示诫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认真抓好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工作,对财政干部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廉洁现象,要做到小错即纠、小过即问,切实抓好预防教育,确保我们的财政干部思想不开小差、行为不偏轨道、办事不出问题。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开展机关作风教育整顿,着力解决财政干部“庸、散、懒、慢、拖”等问题,改变干部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二)要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机制。如何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关键在于明确责任。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每年都对我们要抓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进行明确。作为财政部门,我们应该如何落实,当然也要首先从明确责任开始。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事项进行一一分解,落实到分管领导,落实到科室,落实到经办人,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把手”负总责、纪检组长具体责任、分管领导齐抓共管、各科室责任人和干部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局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工作责任,认真落实好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责任科室的督促检查力度,推动责任制工作的开展。各科室要认真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分解任务要求,抓好24项牵头事项和42项配合事项工作的落实。等会儿,我还将与各科室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我与你们签的责任状,就是你们的“军令状”,不执行好就有你们的责任。局监察室和办公室要抓好日常监督,随时掌握工作动态,查找问题并责令整改。同时,也希望各县(区、市)财政局的领导回去后认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在这里,我还要强调一下县级财政纪检监察机构的组建和人员到位问题。希望还没有设立纪检组的财政部门,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实践证明,有没有纪检监察机构,对一个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效果是大不一样的。
(三)要建立健全相互制衡的党风廉政建设约束机制。财政干部出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财政部门科室之间没有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财政科室在既拥有权利又没有制衡的情况下,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土壤。当前,我们建立了一系列财政内控制度,在财政资金拨付方面进行了很好的规范,但我们在财政分配、财政决策等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所以我们要加紧建立健全财政分配管理的制约机制,改革和完善财政决策机制,不断规范部门预算管理、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等工作,不断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财政行政审批,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切实做到依法理财。
(四)要切实抓好中央扩大内需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监管。中央下达我市的新增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已成为当前推动我市财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能否把这些项目实施好,不仅关系我市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到今后我们能否争取到上级更多的项目。作为财政部门,我们的责任就是抓好扩大内需资金尽快落实到位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在这里我着重谈“五点要求”。一是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严格按照扩大内需专项资金拨付的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不得因为我们的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同时,应积极筹措资金,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能因为地方财政匹配资金不足而影响项目顺利实施。二是要加大对投资项目的审核力度,严把资金投向,确保资金用在规定的范围和项目上。三是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刚性,防止资金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防超概形成“胡子工程”,造成财政兜底的现象发生。四是要强化监督检查,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实现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问效。五是要严格纪律要求,不得拖延、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不得干预插手资金拨付、物资采购和项目招投标。
(五)要切实抓好“民生资金”的督查。按照中央、省、市行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财政监督工作会议要求,今年财政监督的重点除了扩大内需资金外,还有社保、住房公积金、救灾、扶贫、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低保等涉及民生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这些资金都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上级重视,群众关注。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办法,切实抓好各项监督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民生”资金管理使用合规、安全、有效。
(六)要切实抓好“强农惠农”资金的督查。从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六年将一号文件锁定“三农”领域,把“三农”工作明确为我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好这些强农惠农政策措施,特别是要重点关注“支农”资金的监管,要对资金运行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做到财政“支农”资金分配和支付到哪个环节,监督制约就跟踪到哪个环节;财政“支农”资金支付到哪里,绩效评价就延伸到哪里。特别是要抓好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和农村燃料补贴落实情况检查工作,抓好家电下乡等惠民工程措施的落实,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资金真正发挥效益。
(七)要切实抓好“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根据省厅要求,今年我局决定在进一步加强局内部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将工作链条向下延伸,工作重心向下倾斜,随机抽取2至5个县(区、市),对贯彻落实财税政策、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运行各环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要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积累经验,提高财政“内控制度”建设的效能,请各县(区、市)作好迎检准备。
(八)要切实抓好其他财政基础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根据我市财政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其他财政基础性工作的检查,确保财政监督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如:开展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等等。此外,还将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开展好相关检查工作。
(九)切实抓好财政监督机制建设和财政监督基础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要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缴分离、乡财县管、公务卡等改革工作,通过改革来规范管理,通过改革来推动监督。要加大财政监督工作的信息交流,实现监督工作高效共享,年内将适时采取现场会、经验交流会或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开展1-2次交流学习,研究解决县、区(市)财政监督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推动财政监督工作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干部队伍建设,加大财政监督干部的业务培训,提升财政干部监督业务水平。
四、科学调度,注重方法,用科学发展观推动当前全市财政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
当前,我们正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们知道,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具体到财政部门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在科学发展观专题报告会上提出了做好“五个表率”的要求,县(市、区)的同志也可能通过市局网站了解一下,在这里我就不再重复。我着重强调的是,财政监督工作是财政部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财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财政工作失去了监督的作用,就不可能实现科学发展。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呢?关键是大家要会用方法,如果方法得当就会事半功倍,如果方法不妥就会吃力不讨好。下面我就如何科学运用财政监督方法讲四点体会。
(一)要营造“大监督”的工作格局。构建财政“大监督”格局,是上级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要求,如何理解大监督呢?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要形成财政部门全员监督的工作格局。财政监督不是监督科一个科室的事情,而是全体财政干部的工作职责。所以各科室要在监督科的牵头下,结合自己科室工作的实际,积极投入到监督工作中来,形成财政部门人人参与的工作氛围。二是要形成财政部门与其他监督机构和业务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与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和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协调配合,相互联动,齐抓共管,推动监督工作的开展。三是要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工作格局。要通过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充分发挥社会各届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财政监督、共同参与财政监督的工作氛围。
(二)要找准财政资金监管的“要害点”。农村有这么一句俗话,叫“打蛇要找准七寸”,意思就是开展工作要找准要害,财政资金运行的要害点在什么地方呢?从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角度讲,事前监督是财政资金支付前所进行的预防性监督,旨在防患于未然,避免资金不合理使用;事中监督是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进行的监督,旨在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事后监督是对资金使用结果的合规性和效益性的监督,旨在对财政支出进行整体评价,三种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但我认为最为重要的是做好事前监督,因为事前监督越完善,事中、事后监督环节工作压力就越小。就拿预算监督来说,如果年初你给单位预算多了,单位就会大手大脚的开支,不去节约;如果你给单位预算少了,又保证不了单位工作的需要。再看项目建设,如果不做好事前监督,把项目实施方案、工程概算和效益评估等审核清楚,无论你事中如何监控,事后如何监督,都会影响财政资金效益的发挥。再比如政府采购管理,更要注意事前监督,要加强和政府采购中心等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配合和监管,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采购审批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苗头问题及时制止、果断拒绝,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财政资金安全,同时也是对干部的保护。所以大家一定要将监督检查关口前移,强化事前监督,又不放松事中和事后监督,严格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动态监管,提高财政监督的质量。
(三)要通过体制机制建立来维护监督工作。财政监督工作最为根本的措施,就是建立健全财政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通过机制建设来维护财政监督工作。如何理解这句话,我打个比喻说明。就拿我们财政部门一年一度的内审工作来看,如果财政部不明确财政部门每年必须对30%以上科室开展内审,三年全面检查一次的要求,下级财政部门也不制定办法,你说如果今年监督科的同志说要对农业科进行内部审查,农业科的同志会不会想是哪里得罪监督科,特意给他们过意不去呢?所以,我们一定要通过机制建设的形式,将财政监督工作固定下来,使财政部门能明正言顺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推动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要积极向“四大班子”反映取得支持。财政监督工作是矛盾相当集中的工作,会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特别是涉及一些单位和个人的“特殊”利益。如果得不到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等领导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将举步维艰,难以开展,所以我们每年开展的财政监督工作,要主动给“四大班子”汇报清楚,取得他们的支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放开手脚,为财政监督工作打开局面。
同志们,财政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责任十分重大,我们一定要用科学发展观统揽财政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管理工作全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抢抓机遇,迎难而上,全面完成今年的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努力推动财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Ⅸ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属于会计法律的内容吗

属于部门规章,是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公布的。
会计法规体系
会计法律——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规章——财政部以财政部长令发布实施的会计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不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会计文件。

Ⅹ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98〕223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十二条
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
案件结案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和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案件”,是指财政部门发现的或者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涉嫌有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件。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其对会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法规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期改正”的期限原则上为十五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决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均指有效工作日。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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