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
1. p2p网贷监管趋势是怎样的
对于P2P网贷行业来说,在取得突出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数据表明,截止到2015年10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数量已经增至1078家,不良平台率高达29.96%。
问题平台的存在,给投资人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网贷平台无法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自然要失去信任和支持,并直接危及自身的生存。上升到整个行业来说,负面影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整个P2P网贷行业的稳健发展。
目前,对P2P网贷行业混乱问题的整治,成了业内外人士乃至中央政府高度关注的热门议题。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保障和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都迫切需要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出台详细的监管细则或监管规范。
2014年9月,银监会就提出了“P2P监管十大原则”,从大方向上提出了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可能,并得到了很多业内人士的认可和支持,但鉴于当时各方条件还不成熟,并没有得到实施。
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们显然对P2P网贷行业比较感兴趣,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热切的讨论。从2015年7月开始,银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几份相关的法律法规性的监管文件。
虽然从去年开始,我国负责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银监会曾提出监管原则,但至今具体的监管细则仍未出台。看来,政府监管还缺了把火。
对于P2P网贷行业来说,政府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网贷的特殊性,使其同时具备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因而在监管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就互联网层面来说,我国本身就缺乏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在金融层面看,涉及到经济等领域,因而在监管方面也比较麻烦。
2. 银监会负责监管的网贷有哪些
所有贷款都应该在银监会报备,接受银监会监管,实际上大部分小网贷都木有挂牌
3. 不合法的网贷国家监管机构为何允许它的存在
因为他虽然不合法,但是他没违法,最终国家允许他们的存在的。
4. 现在进入网贷监管试点的有哪几家公司
还没有确切消息,不过应该都是存量规模大的头部平台,宜人贷,人人贷还有刚上市的玖富等
5. 网贷监管到底都监管些什么
说起监管,其实我觉得大方向更多可能是合规、合法两个方面。对于监管我也有点自己的看法,首先,应该加强对P2P网贷机构性质的监管,即明确P2P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而不是经营资金,不得撮合多人之间的融资,使P2P平台事实上变成证券市场,否则必须登记成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其次,应加强资金托管的监管,让P2P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挪用他人资金。再者,必须加强对网贷平台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网贷平台利用欺诈手段融资,保障社会整体金融安全。就目前来说,现在存活下来的平台在监管方面都还算可以的,像搜易贷、人人贷之类的平台,我记得监管这部分一直都是跟着政策走的,所以不管监管什么,只要你借贷合规就不需要担心什么
6. 政府为何要监管P2P网贷行业,以及如何监管
总体上应该是利好的消息。利1.政策监管之后,对于平台的运营会有一定的约束,行业负面信息减少,有助于整个市场规模的扩大。2.对于投资人来说,投资风险会降低,权益也更有保障。3.监管之后,投资人对网贷的认可度会上升,获客成本下降。4.行业准入门槛提高,平台质量更高。弊1.会有一些不合规的平台,因政策问题关停。2.由于目前具体的监管措施不明,有可能监管过度影响行业发展。3.平台业务发展模式受限,影响平台盈利
7. P2P网贷监管有吗
目前还没有监管,所以良莠不齐,个人觉得这样对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也是不利的,个别诈骗或想一夜暴富的平台,会对整个行业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继而让那些一心一意、脚踏实地的平台的形象受到牵连。
8. 网贷平台是有部门监管吗平台是不是只是中介不能还款的
好这个是有部门监管的,主要是由银监会进行监管,如果往外平台有不合规的情况,你可以把这些情况反馈给银监会的工作人员。
9.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网贷监管扩展阅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