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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队纪检监察

发布时间: 2021-01-08 19: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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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将上述违法问题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请他们给予查处。

B. 中国现在的解放军军纪是什么啊~急~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1990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高度的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国家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军实施情况,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参战、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命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

(一)一切行动听指挥;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爱护装备和公共财物;

(四)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

(五)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六)尊干爱兵,维护内部团结;

(七)拥政爱民,维护群众利益;

(八)军容严整,举止端庄;

(九)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全体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允许有任何违反纪律的现象存在。

第五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奖励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首长要经常对部属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纪律教育,培养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首长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恰当,不徇私情。其失职行为,应当受到追究。

第七条 军人必须自觉维护纪律。当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当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加以规劝和制止;当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事故后应当如实向上级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八条 除根据国家法律实施的奖惩项目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所有单位均不得另立并实施本条令以外的其他奖励项目和处分项目。

第九条 实施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各类人员的奖励,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第二章 奖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条 奖励是维护纪律的积极手段,其目的在于鼓励先进,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奖励应当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和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二)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上列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

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可酌情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酌情提前晋级;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酌情提前晋衔或晋薪金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酌情提前晋工资档次。晋衔适用于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和中士以下士兵;晋级适用于七级以下士官;晋档适用于各级职务薪金、工资第二档以下的军官、文职干部。晋衔、晋级、晋档只限于晋一衔、一级、一档。

第十三条 对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上列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成绩突出的;(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事迹突出的;(三)遵守和维护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事迹突出的;(四)执行军队的军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事迹突出的;(六)完成作战或作战保障任务表现突出的;(六)完成战备、执勤任务成绩突出的;(七)军事训练成绩突出的;(八)学习政治、科学、文化、技术成绩突出的;(九)完成生产、施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十)履行职责,任劳任怨,钻研业务起模范作用的;(十一)抢险救灾、支援国家建设事迹突出的;(十二)拥政爱民,维护群众利益成绩突出的;(十三)团结互助,尊干爱兵表现突出的;(十四)爱护装备和公共财物,勤俭节约成绩突出的;(十五)预防和避免事故,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十六)保守、维护国家和军事秘密事迹突出的;(十七)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成果和效益的;(十八)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和抵制不正之风表现突出的;(十九)制止违法违纪行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秩序表现突出的;(二十)其他方面事迹或成绩突出的。

第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奖励标准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奖励。

第三节 奖励权限

第十六条 对士兵实施奖励的权限。

对士兵,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

对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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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批准给予嘉奖。

对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军职军官和专业技术三、二、一级军官、文职干部,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军区职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

对排以下单位,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连级单位,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营级单位,嘉奖由旅、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团级单位,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旅级单位,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师级单位,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中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旅)级的机关或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第十九条 奖励通常应当按级实施,因编制工其他特殊情况,可以越级实施。

第二十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第二十一条 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军区级的单位,分别享有连至军区的奖励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部(处)、技术部(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奖励权。

第四节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奖励必须根据受奖者的事迹及其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及时、正确地实施。

(一)对表现比较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显著,有较大贡献的,应当记三等功。

(三)对功绩显著,有重大贡献的,应当记二、一等功。

(四)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堪称楷模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的主官,应当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励通常由领导或群众提名,经群众评议,党委(支部)讨论决定,首先实施。特殊情况下,首长可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二十五条 奖励决定可采取队前、会议或书面形式宣布,并登记存档。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向其家庭所在地政府或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第二十七条 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在情况允许时,可召开订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部队。要教育受奖者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不断前进。

第三章 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十八条 处分是维护纪律的辅助手段,其目的在于严明纪律,增强团结,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二十九条 处分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一次错误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和条件

第三十条 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降衔(级);

(六)撤职或取消志愿兵资格;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上列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士官;降级不适用于一级士官。降职或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或一衔(级)。

第三十一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上列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不适用于少尉;降级不适用于最低级别;降薪金工资档次不适用于各职、级的最低薪金、工资档次。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一衔或一级(档)。对被撤职的军这收、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

(一)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违抗命令的;

(三)违反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

(四)作战消极,临阵畏缩,贻误战机的;

(五)擅自行动,破坏协同,影响作战行动的;

(六)损坏装备、公物或造成责任事故的;

(七)私自出卖装备、公物、偷窃、侵吞他人或公共财物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的;

(九)工作失职、消极怠工造成损失的;

(十)擅离部队、逾假不归的;

(十一)违反军容风纪规定损害我军声誉的;

(十二)私存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和毒品的;

(十三)持械威胁上级或他人的;

(十四)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秩序的;

(十五)猥亵、调戏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

(十六)行贿、受贿、赌博、走私、投机倒把的;

(十七)制作、观看、保存、传播淫秽物品的;

(十八)见危不救的;

(十九)诬陷他人或造谣生事的;

(二十)丧失立场,包庇、纵容坏人坏事的;

(二十一)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二十二)打击报复、体罚部属的;

(二十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侵占部属利益的;

(二十四)发生问题隐情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

(二十五)退休、转业、调动工作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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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违反有关规定滥施奖惩的;

(二十七)在其他方面违反纪律的;

第三十三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处分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士兵实施处分权限

对士兵,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级)、撤职由团、旅,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由旅、师,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权限

对排职或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由营,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

集团军,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军区,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军职以上军官和专业技术三、二、一级军官、文职干部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或降级(薪金、工资档次)、撤职处分,按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处分通常应当按级实施,因编制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越级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三十八条 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军区级的单位,分别享有连至军区的处分权。

第三十九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部(处)、技术部(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处分权限。

第四节 处分的实施

第四十条 处分要在调查研究,查清错误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影响以及当时环境、本人一贯表现、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全面地历史地分析,并应听取犯错误者的申诉,慎重实施。

(一)对违反纪律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违反纪律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对违反纪律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给予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撤职或取消志愿兵资格处分。

(四)对违反纪律情节特别恶劣,屡教不改,确已丧失服役基本政治条件的,应当给予除名、开除军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除名是对严重违反军队纪律,已不适于服役的现役士兵取消军人资格的行政纪律处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除名处分。

(一)擅离部队、逾假不归,情节严重的;

(二)长期拒不参加工作、操课、值勤,屡教不改,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的;

(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持械威胁上级或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猥亵、调戏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情节恶劣的;

(五)偷盗、赌博,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尚不够开除军籍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开除军籍是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确已丧失服役基本政治条件的现役军人的最高行政处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军籍处分。

(一)反革命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教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或者有新的犯罪行为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军队纪律行为,确已丧失服役基本政治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 处分通常提交党委(支部)讨论决定,首长实施。紧急情况下,首长可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四十四条 对违纪者必须及时处理,不得拖延,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行为三十日以内给予处分。如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请上级批准。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必须同被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可采取当面、队前、会议或书面的形式宣布,并登记存档(处分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五)。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不得歧视,防止简单粗暴,严禁打骂,变相体罚,更不得侮辱人格。

第四十七条 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六个月以后,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十二个月以后,受降职处分满二十四个月以后,如确已改正错误,在作战、训练或其他工作中表现好的,其晋衔、晋职、调级(薪金、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有特殊贡献的,可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除名的士兵和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取消或依法剥夺其军衔,原有的职务、级别、奖励和军龄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各种优待。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人员,应当取消其革命伤残军人荣誉称号及优抚待遇。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第四章 特殊问题的处理措施

第一节 行政看管

第四十九条 行政看管是一种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委为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五十条 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自杀、凶杀问题的人员,应当实行行政看管。行政看管不适用于刑事案件。

第五十一条 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要和延长时间,应当经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五十二条 对被行政看管者,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对其问题要尽快查清,妥善处理,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或免于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

对士兵,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独立营或单独驻防的营,由营长、政治教导员批准,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对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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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对营、团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级军官,科、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级文职干部,由集团军军长、政治委员批准;对师职和专业技术七、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由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对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专业技术三级以上文职干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以下各级首长按上述权限批准行政看管,应当同时报上一级首长备案。

各总部,各军(兵)种首长,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相当于营、团、旅、师、集团军、军区级单位的首长,分别享有营至军区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部(处)、技术部(处)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副职在代理正职首长职务时,执行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第五十四条 对士兵实施行政看管由各级司令机关承办;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由各级政治机关承办。

第五十五条 被行政看管人员通常应单独看管。看管场所室内应备有床、凳、桌及有关学习材料,并符合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

第五十六条 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佩带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生病时,准其就医。

第五十七条 实施行政看管应当有专人负责。对被看管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各种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填写行政看管登记表(行政看管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七)。

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认真检查错误,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节 其他措施

第五十八条 卫戍(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以及车站、码头的军事代表,在本辖区及所在地区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有功绩时,应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的建议;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违反纪律或扰乱社会秩序时,应予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或情节严重的,应予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

第五十九条 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昏迷不醒、精神失常、伤病严重醉酒状态时,应先行照管或治疗,待其神志清醒或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

第六十条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有权暂时免去不适于继续担任现职务的部属的职务,指定代理人,事后应当迅速报告上级,并对此负责。

第六十一条 军人发现临阵脱逃、投敌叛变、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来不及报告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报告首长,并对此负责。

第五章 控告、申诉和纪律监察

第一节 控告和申诉

第六十二条 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严格的纪律。

第六十三条 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

第六十四条 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军人控告军队以外人员,可将情况告知政治机关。政治机关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协助。

第六十五条 被控告者有申辩的权利,但不得阻碍控告者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各级首长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申诉属实的,应当从速恰当处理;对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进行解释,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无理取闹的,必须予以追究,如系军官或文职干部,应加重处分。

第六十七条 各级首长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

旅、团以下单位首长通常不得超过二十日;

集团军、师首长通常不得超过三十日;

军区以上首长通常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对重大、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如需超出上述期限时,经上级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六十八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不得扣留或阻止军人的控告和申诉,不得将控告转交给被控告者,更不得袒护被控告者。

第六十九条 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控告申诉者,并由处理单位登记归档。

第二节 纪律监察

第七十条 各级首长负有纪律监察的责任。不仅要对下级实施监察,而且要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各级首长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应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因以下单位首长每半年、师(旅)以上单位首长每年应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总结和检查,并向上级报告。

旅、团首长每年应向军人代表大会,营、连首长每季度应向军人大会,报告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听取官兵的批评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令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级、本数在内。

第七十三条 对在各项群众性评比竞赛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成绩突出的,可按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给予奖励。

第七十四条 本条令所规定的奖励、处分的实施细则,对编内职工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奖惩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

第七十五条 奖章、奖状、立功受奖证书和喜报的样式,由总政治部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条令的修改权与解释权属于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本条令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七日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即行废止。

C. 部队纪委如何监督战士

没听说部队还有纪委。基层连队铁定是没有的了。

D. 军队的纪律是什么样的

军队的纪律可以参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五条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针,贯彻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继承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六条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七条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八条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九条除根据有关法律和本条令规定实施的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立并实施其他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条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E. 基层风气监督员如何履行岗位职责

1、担好咨询责任,积极建言献策。要积极发挥自身专业特长,紧紧围绕全州纪检监察工作重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当前全州反腐倡廉中的热难点问题等重点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健全制度、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为纪检监察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2、担好宣传责任,营造良好氛围。特邀监察员来自不同岗位,不同职业,不同层面,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渊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同基层群众联系紧密,接地气。要充分发挥优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向广大群众宣传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及取得的成效,宣讲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和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加强舆论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认识,增强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营造良好氛围。

3、担好联系责任,转达社情民意。发挥信息来源广、渠道畅通的有利条件和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听取、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将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及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的问题,检举、控告、申诉等社情民意及时转达给纪检监察机关。对了解撑握的情况,收集到的反映社会风气和干部作风等方面的舆情问题,及时传递给纪检监察机关。

4、担好监督责任,推动工作落实。要发挥好双重监督作用,一方面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对纪检监察工作进行监督。要立足本行业、本系统,对行业领域容易滋生不正之风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5)连队纪检监察扩展阅读

作为一个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首先要加强学习《中国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等理论知识的学习,旨在提高自身修养,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提高自己的政治洞察力,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认识问题、把握问题和识别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使纪检监督在执行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为履行党风廉政监督工作奠定基础。围绕中心工作,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作为的一名监督员,要坚持以的发展为中心;

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任务和区队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特别是针对发展方面的有关政策问题,采取不同的方式、不同的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做到监督工作不越位、不错位,工作要到位,发挥好参谋、助手的作用。

F. 如何打通纪检监察“最后一公里”

十八届央纪委第六全体议强调:推全面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基层贪腐及执公等问题要认真纠严肃查处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更受反腐倡廉实际虎苍蝇起打总体布局推全面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具体部署昭示着反腐已向纵深发展 基层党联系群众触角末梢神经既矛盾集区往往监管盲点前基层党员干部主流些部门风腐败问题依容忽视干部吃拿卡要、雁拔毛虚报冒领、贪污侵占处伸手连百姓救命钱都放群众说:虎太远苍蝇扑面 发身边苍蝇式腐败虽腐败危害甚巨污染政治态啃噬党群关系纽带侵蚀党执政根基群众其受直接、具体、深切痛恨严治党必须关口移重沉打通公才能纾民中国、合民、顺民意让职工群众抓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实获 打通公必须高悬反腐利剑治理基层蝇贪蚊腐必须猛药、重拳坚持挺纪前、露打、除恶务尽做死角、全覆盖、零容忍形遏制腐败滋蔓延高压势特别要加群众身边风腐败问题惩处力度严查处基层党员干部故意刁难、吃拿卡要、虚报冒领、优亲厚友、贪污侵占等问题彻底肃清苍蝇扑面现象维护民群众切身利益让民群众受严治党反腐倡廉实际效 打通公必须扎牢制 度笼 制 度 管 根 本、促 远治理基层贪腐要巩固效、态须靠制度保障权力与腐败影随形权力论受制约监督能滥用要根除基层微腐败必须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信息透明、流程监管、强化监督等面加强制度建设严密编织制度中国形敢腐惩戒机制能腐防范机制易腐保障机制要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减少自由裁量空间让权力责任暴露阳光让基层腐败现象处遁形、藏身前要认真落实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延伸与民群众联系密切连队、社区服务行业、执单位实现巡视全覆盖 打通公必须形合力治理基层腐败问题风要牢牢抓住牛鼻层压层层层传导压力直压基层压紧压实党委主体责任充发挥书记第责任作用全面严治党政治责任贯穿基层建设全程各面形书记带抓、层层抓落实浓厚氛围知屋漏者宇知政失者草野于扑面苍蝇哪些哪些问题民群众清楚发言权治理基层贪腐要善于民群众身借力发力发挥民群众主体作用让民群众打苍蝇主角才能铲除基层腐败土壤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利益 打通公必须加强教育管理治理基层贪腐效终要体现党员干部身体力行要教育管理入手经性教育要紧抓放、追踪问效苗性问题要抓早抓、防微杜渐断增强党纪规约束力使基层党员干部及校准思想标调整行舵绷紧作风弦断强化宗旨意识公仆情怀选拔使用基层党员干部要始终坚持四强三力鲜明导向既要防腐防贪要治庸治懒让作、善、敢受惩戒给想干事、能干事、干事搭建舞台让基层党员干部更发挥联系民群众桥梁纽带作用服务民群众孺

G. 领导干部违纪检讨书5000字,领导干部违纪检讨书怎么写

尊敬的市委领导:
在这里,我想您作出深刻的检讨。通过最近一段时间深刻反省,我已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我最近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于2xxx年8月17日到23日,计划组织镇属干部职工25人分三批次到重庆第三军医大附属的新桥医院进行健康体检,造成了部分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出现脱岗现象。现在我悔恨至极,认识到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要诚恳地向领导认错,并作出深刻的检查,在今后的工作中痛下决心,认真改正。
我之所以做出这种错事,原因还是出在思想上。当时错误的认为,没经上报不是什么大事情,反正都一是样的做体检,上不上报没什么所谓,特别是造成了部分干部和主要领导脱岗的情况,在思想上放松了警惕。实际上,这不是一件小事情,是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这说明我思想上还没有真正跟党中央保持一致,,对自己要求不严,没有按照党风廉正建设要求约束自己,没有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时刻打着自己的小算盘,想沾光,图便宜。总认为自己是一名入党多年的老党员,老干部了,为人民工作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去体检无非是图经济上的便宜,在政治上还是清白的,没有大不了的事,却没想到,,这是跟党的原则是不相符的,违背了自己的入党誓言,忘记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只有国家的利益,只有人民的利益,而绝对不能有共产党人的个人私利。这说明自己长时间来,放松学习,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没有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党的一贯宗旨,一遇到事就打自己的小算盘,在经济上犯错,辜负了党对我的教育和培养。
这次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一定要记住这个惨痛的教训,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改正。我今后一定要加强努力学习,特别是学习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洁方面的文件与政策,一定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与健康的生活情趣,以抵御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要不断强化自身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传统美德,以屏弃不良小节;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抵御权利、金钱、美女的诱惑,做到一个共产党人应有的高风亮节和人格魅力。
我深刻认识到廉洁奉公不仅事关政府工作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民心向背,影响着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廉洁奉公既是党和政府的要求,人民群众的希望,也是我们每个共产党人的起码道德要求。我要十分重视廉洁奉公,始终把它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每时每刻都要做到廉洁奉公,决不跟腐败风气沾边,注意从日常小事上维护自己的形象,铭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古训,不忘“人生是施与不是索取”的哲言,做一名人民群众满意的干部。
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提高自己的思想和精神境界
我将把这次问题的整改,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开展一次集中整顿,并且响应党的号召,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理念,而且终身学习是21世纪首选的生存策略,任何人都没有什么“老本”可吃,必须常“补钙”、常“健脑”、常“充电”,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学习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坚持把学习贯彻始终,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深学一点,当好表率。作为党委书记要以身作则,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模范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一个人如果平时不学习,放松了自我教育,久而久之就会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思想上就会慢慢放松警惕,贪欲的思想可能就会逐渐滋长。学习对我们来说是很重要和必要的,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可不断提高人的思想境界,淘冶人的情操,但有的人平时常以工作忙,没空等理由而不参加集体政治理论学习,这样不利于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一个人经常不学习头脑很容易产生麻木,逐渐丧失警惕性,从而可能向犯罪迈出第一步。所以政治理论学习只能加强不能放松,作为一个党委书记更要挤出时间自觉参加政治学习,这样才能在思想上筑好防腐第一道防线。
二、要端正职业道德,增强道德观念
一个人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不会去干好本职工作,心思也不会放在单位发展上,而是会想方设法如何为自己捞好处,见利就图,有乐就亨,这种人最终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单位。我们作为一名政府党委书记,能做到岗位来之不易,要好好珍惜,不要把岗位当作捞钱的本钱,为一时的贪欲而毁了自己。所以一定要端正好从业道德思想,要有道德廉耻观念,严守职业道德底线,在人生上要淡泊名利,淡定从容面对一切;在工作上要向上对得起政府向下对得起员工,尽心尽力为政府发展干好本职工作。
三、要知足常乐,保持平衡心态
作为政府的党委书记,个人的收入在政府中属于中上以上的,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知足者为乐,不要一味去攀比虚荣、奢华,欲望是没有止境的。不要老把报酬看第一位。人活着不能一直欲望金钱、一味追求虚荣和奢华,这样会为了一时贪欲而断送前程,连累家庭、政府,因一失足而成千古恨。要知足常乐,俗话说:为人不贪一身轻松。
四、要管住小节,守好自己的情操和品质
现在有的人认为这个年代吃吃喝喝不算啥,收点小礼没什么,生活作风随便一点不要太认真。这些人正是平时在小事小节上放松了自我约束,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从很多反腐教育反面教育片和教材来看,许多政府人员走上犯罪道路,正是从“小恩小惠”、小节开始,慢慢放松警惕,一步一步被拖下水,最后成为阶下囚。从这些人的身上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从这些反面教材跟吸取教训,并以此为戒,时时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因小节不保而酿成大错。做到见诱惑心不动,见财物心不痒,君子取财取之有道,不是我们劳动所得就不要拿,要用健康的体魄、好的心态去干好我们的工作,拿我们该拿的劳动所得,与妻子孩子共享家庭快乐。
五、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我将严格按照制度以及上级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监管,及时发现工作出现的不良倾向和苗头,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最后,我恳请市委领导们,谅我初次违纪,并已下决心痛改前非,对我这次违纪给予宽大处理。我一定努力工作,将功补过,望市委慎重考验我。
检讨人:yjbys
20xx年xx月xx日
领导干部违纪检讨书(二)
尊敬的XXXXX:
XXXXXXXXXX期间,由于我管理失职,造成XXXXXXXXX违纪情况的发生。此事正值年终岁尾,各级对安全稳定工作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我的失职直接影响了全营官兵一年来在安全稳定工作方面努力取得的成果,同时也给连队抹了黑,拖了连队全面建设的后腿。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对此事进行了深刻反省,做检查如下:
一、违纪情况说明 XXXXXXXXXXX
二、问题的原因
(一)自己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不能正确认识安全工作贯穿始终的重要性,认为离年终没几天了,各级反复提的要求未免小题大做,嘴上说重要,抓起来次要,忙起来就不要。近期自己被线路施工,法规学习,训练预备期工作检查等事情牵涉了部分精力,在对待人员管理这个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上却产生了放松。二是忧患意识不够强。自己认为目前连队建设形势不错,盲目乐观,对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认识不足,特点规律把握不够、隐患苗头不能及时发现。造成了偏听偏信,缺乏应有的分析判断。
(二)掌握官兵思想不够深入。对官兵的现实思想和行为表现底数不清,有问题发现不了,抓教育切不中要害、抓不住关键。XXX同志因部队管理严格,心理觉得压抑。我对此思想毫不知情,更谈不上及时跟进做工作,导致其XXXXXXXXXXXXXXX。这说明了连队目前的管理工作过于机械化,缺乏引导官兵对当前形势的正确认识,日常思想工作未能取得实效。
(三)安全管理不严格。一是“两个以外管控”不力。严在位不严在外,对在外人员管理严格、秩序正规,对出差执勤、探亲休假、生病在外人员管控不严、措施不力。今年我连发生的两起违纪事件,一是XXXXXXX,二是XXXXXXXX。作为连队管理者,自己只顾管眼前,思维狭隘,认为人员出去后都有单位负责管理,自己提提要求,按时联系就不会发生问题。正是这种心态,使我对本来可以预见并及时发现的苗头隐患丧失了基本的敏感性。二是管理工作不全面。平时对后进个人、个别人了解多、关注多,对老实听话、所谓放心人的掌握模模糊糊、若明若暗,存在管理死角和盲区。认为XXXX平时工作表现不错,为人老实,又是副班长,应该能够管好自己,所以对其过度放心,偏听偏信,不调查核实,这是导致该同志XXXXXX的重要原因。三是安全隐患排解不力。XXXX违纪事件发生在我营四季度安全形势分析会议期间,我在组织召开连队安全形势分析时,对连队管理形势认识不到位,问题隐患分析不全面,错过了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的最佳时机,导致了违纪事件的发生。
三、几点反思和下一步打算
(一)部队管理是一项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如果在长期抓、抓长期上做得不够,缺乏动态观念,把过去抓得好等同于现在抓得好,现在不出事等同于将来不出事,那么出事是必然,出问题是迟早。
(二)管好部队、带好兵,是考验干部骨干责任心和能力素质的第一道关口。单位再小,人再少,管理不到位的危害也不可小视。班、排、连,建制虽小,但都是军队建设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地位特殊,责任重大,抓管理促正规保安全的意识必不可少。作为管理者,“他人安全我有责”并不是一句口号,若平时纵容迁就,不闻不问,对被管理者来说不仅不是关心,反而是祸害。轻则影响个人成长进步,重则影响单位全面建设。
(三)管理工作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没有“淡季”、“旺季”之分,只有全时抓,从严抓,才能常太平。基层有一种说法:年初出事,白干一年;年尾出事,一年白干。可见,一旦出问题必将对单位造成严重影响。但对于我们战士个人来说,不论什么时候出事,那影响的不仅是一年两年,严重的可能影响一个家庭,影响自己一生。所以,不论从哪个角度,都容不得我们管理者有任何疏忽。否则,危害的将是集体和我们的战士的利益。
(四)落实制度,从严管理就是对战士的最大关爱。一道规章制度就是一道防线,遵守规章制度可能麻烦多一些,自由少一点,但他可以保证战士的成长进步,保证战士的安全。在落实制度上要坚持高标准,不放松,不放宽尺度,不搞下不为例。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哪怕没酿成后果也要严肃批评和处理,以儆效尤。通过XXXX违纪一事,让我更加清醒的认识到:对单位和个人最大的负责任就是严格管理,严格要求。XXXX同志违纪所受到的严厉处理,对他本人及全体战士也是一个负责任的交代。违规处罚不留情,看似无情最有情。 感谢营党委对我的批评教育和帮带,使我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管理失职的严重后果,也进一步认清了自己担负责任的重大。在这里,也向全营官兵道个歉,希望大家原谅。同时也向营党委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责任心,兢兢业业干好本职工作,带领连队以更高的标准,更优异的成绩回报组织的信任和同志们的关心。
检讨人:yjbys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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