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编外人员招聘
① 请问广州市城管岗位编内与编外人员的待遇和福利差距如何
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和编内人员工资待遇差距还是很大的,但是2017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已经部分开始实施,会逐步缩短编外人员和编内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
2017事业单位改革后,缩短了编制人员与合同工之间的差距,特别是高校和公立医院。事业单位改革给大家提了个醒,不管怎么稳定的工作,都不存在绝对的稳定。所以无论自己身处何处,都不要忘了学习,只有不断的通过学习提升自己,提高自己的能力,自己才有能力应付不断的变化,在变化中求生存。
② 城管成立综合执法局,落编时里面的临时工能通过内部招聘成为有编人员吗
不一定,要看有没有扩编,如果会扩编,临时工纳编的机会是比较大.
③ 请问城管局的招考属于什么编制附带招聘公告
招聘的是网格员,不是城管执法人员,是合同制聘用人员。现在事业单位正在改革,逐步取消事体单位,因此不太可能招录事业编的。
④ 城管对外招聘的协管员和协管执法人员,有区别吗
有区别的,两来者的区别自如下:
1、行驶职责不同
协管人员只从事一般的管理职责,没有独立的执行权;协管执法人员是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的相关工作工作
2、法律承担责任不同
协管员只负责一般的基层管理,一般没有太大的法律责任;协管执法人员行驶一定的执法权,要付一定的法律责任
3、工作待遇不同
协管员因为从事的是普通的城市管理,所以工作待遇不高;而协管执法人员需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待遇较好
(4)城管编外人员招聘扩展阅读: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提出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的合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⑤ 城管辅助人员:劳务派遣能转成合同工吗(就是和街道或城管局签合同,但没有行政事业编那种!
这个得单位有招才可以,现在很多单位都是不自己招聘编外人员,直接按每年多少钱购买服务,也就是劳务派遣的
⑥ 城市管理协管员,属于编外合同制吗
是的,城市管理协管员不在正式编制,属于编外合同制。主要是协助单位做一些管理事务,不具备执法资格。
⑦ 城管是不是有分在编人员和编外人员的就是一个是正式的,一个是聘请的
城管是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编制,他们是建设局下设的执法单位,每个单位都有固定的编制数,如果工作多,编制数又满了,可以签订临时合同,作为临时工种协助城管人员管理。
⑧ 厦门思明区城市管理编外人员招聘公告出来了吗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您可以直接点击2014厦门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补充非在编协查员23人公告进行查看。这是最新的厦门思明区城市管理编外人员招聘公告。
报名时间:2014年5月19日—5月27日(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3:00—5:00)
4.报名地点: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湖滨四里69号之一) 联系人:王珊玲联系电话:5095277
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卷面分值100分。笔试内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可上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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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公招的城管执法属于什么编制
参照公务员管理是指事业编制,但是全额拨款,不属于公务员。因为公版务员名额比较有限,但是权处级以上基本上就自动转为公务员了。
国家事业单位正在改革,参公类,尤其是执法类一般不会被裁员,相对事业单位要稳定,也有的地方属于公务员。
现场执法一般要去,也是增长经验接触基层了,对个人成长应该有好处。
据了解,城管局正式在编人员,一般为大学生和部队转业军人。
待遇标准按照当地公务员工资,属于撑不着饿不死的那种。
同样的,女性一般在各地都不是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一般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从安全和性别考虑的话,应该要比男性轻松不少,内勤的话一般不会上街或经常到现场。女性还是有自己身的优势的
⑩ 城管协管员有前途吗
前景一般,城管协管员是城管编外人员,也就是城管雇佣的临时工,多为无正当职业人员,因为城管是政府部门,协管人员不可能成为正式城管编制人员的。
协管员,主要工作以协助城管,进行城市的治理,由城市管理执法局管理,比较常见的有交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城管协管员等,不在正式编制,属于临时性质的。有的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一些基层工作,如社区协管员;有的协助做一些党群工作,如工会协管员、妇联协管员。
(10)城管编外人员招聘扩展阅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改革试点的产物,从出现之初就备受质疑,作为其中组成部分的城管协管员,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地位,被置于更为独特的境地,“这样一个群体被大肆引进到城管机构中,堂而皇之地获得执法权,不能不让人怀疑,城管吸纳临时工就是既为方便作恶,也为方便作恶后推卸责任”。
舆论的评价是否理性客观,固然值得商榷,但却现实地提出一个不容回避和忽视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在遵循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规律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认识评价城管协管员的地位和作用,并在制度上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从而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