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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中队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1-08 08:41:15

A. 社区城管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一、社区城管工作职责如下:
1、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社区黑板报、墙报、宣传标语等宣传阵地,广泛宣传有关城市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城市管理工作及“创建”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整治活动;
2、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①包卫生:地面无废弃物;无乱贴、乱画、乱挂、乱放、乱占、乱倒;招牌、橱窗、遮阳蓬、墙面整洁、美观、规范、完好;生活垃圾实行袋装,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实行密闭,无暴露垃圾;
②包绿化:负责管护门前花草树木,保持区内绿化完好,无垃圾杂物、枯叶残枝、无擅自占用和人为损害;
③包秩序:维护门前社会治安,门前无乱摆摊设点,乱搭乱建、乱占乱挖、乱停乱放,保证公共设施完好、整洁、无破损。
3、加强对社区居民的督促检查和批评教育力度,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文明街巷、文明院落、文明家庭等活动。对居民群众乱涂、乱画、乱贴、乱刻、乱挂、乱泼污水、乱扔杂物、乱倒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制止、教育;
4、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城市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要求,配合办事处城管办取缔违章占道经营及延伸占道经营,并做好违章建筑的调查并及时上报城管科。因地制宜地搞好社区绿化美化工作。社区要做到可绿地带能绿尽绿,见缝插绿,不断增加社区人均绿化面积;
5、搞好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及食品卫生工作,充分利用黑板报、墙报等宣传阵地进行宣传。将“除四害”工作划片包干,落实到人、到位,认真按要求投放鼠药及堵鼠洞;
6、服务意识强,定期组织、动员群众做好沿街门面清洗工作,做到门前整洁亮丽,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7、加强对社区清洁队的日管理工作,确保小街小巷及楼群院落的清扫保洁到位,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上报相关部门领导,确保本辖区内无新的卫生死角及责任过失;
8、搞好本辖区各社区责任路段内经营户、居民户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工作;
9、本辖区内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快捷地向普陀办事处相关部门领导反映,并做好抢险救灾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
10、按时完成省、市、区及办事处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社区城管工作管理制度如下:
1、规范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清理占道经营和流动摊点、遮阳伞、蓬等,清理城镇各类“牛皮癣”、小广告,清理门市外的乱堆乱放等,维护城镇整洁,打造一个有序、文明和谐的新场镇;
2、城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上下班时间作息,管理巡查辖区路段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情况,不得擅自脱岗,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社区管理人员请假或调班;
3、协管人员必须佩戴袖标,工作期间禁止喝酒;
4、督察组发现各街道有遮阳伞、蓬,门市外摆摊、乱堆乱放、“牛皮癣”、小广告等,每次要进行罚款;
5、城管人员在工作时要注意安全,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事故等由本人承担责任;
6、城管人员要有团队精神,团结协作,相互配合,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确保场镇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7、通过督查等形式对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每月评选先进管理人员一名,给予奖励;
8、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对的清洁、门市外摆摊设点、伞、蓬、“牛皮癣”、小广告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不服从社区管理,在经教育不改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辞退处理;
9、本制度一式二份,进社区和场镇管理人员签字后生效。

B. 请问一下城管制度到底是指的是城管的制度还是指城市管理的制度

城管制度一般是指城市管理制度。

城管内部管理制度才是正对“城管”这一职业的管理制度。


城管,承担着城市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等诸多管理任务。这个集众多部门行政处罚权于一身的综合执法机构,其成立初衷是为了消除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近年来却一直饱受非议,城管执法引发的社会冲突成为社会热点。

在许多人眼里,城管是个既陌生又熟悉的机构。对城管制度从何而来,究竟管了哪些事,执法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城管执法总和暴力联系在一起等疑问,恐怕一时难说清楚。带着这些疑问,人民网多位记者分赴北京、上海、南京、深圳、沈阳、西安、珠海、咸阳等八个城市实地采访。深入解读城市管理应该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人民网与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版、政治版联合推出“城管十问”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城管的名声实在说不上好。网络上搜索“城管”二字,除了其官方网址,其余绝大多数是有关城管的负面信息。被问到工作中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在北京做了27年城市管理工作的吴风说:“那还是群众的不理解、不支持。”

群众为什么就非得理解、支持城管不可呢?一提到“城管”,脑海中首先浮现出的是与城管对立的小摊小贩,他们怀里没有任何机构的许可证,只是无奈地寄望于在城市中找到他们生存所需要的宽容和许可。城管与他们之间的矛盾,几乎没有缓和过。

不过,吴风认为,城管要是三天不上街,城市肯定运转不下去。他说:“我对这份工作最大的感想,如果实话实说,许多人都会不可思议,说你太虚,太假。因为我是北京生、北京长的,从我小时候一直到现在,北京的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怎么来的?咱们北京市全体公民确实为北京市做出了贡献,但再一个,北京市要是没有城管这样一支全方位管理的队伍,肯定不行。”

那么城管出现之前,中国城市是什么样儿呢?

  1. 城管出现之前——谁来管理城市?

1997年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试点之前,吴风还在市容办公室,做着跟户外广告、园林绿化和街头小贩打交道的工作。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序幕拉开,城市一些人为生活大胆走上街头做买卖,或谋生活,或操副业。随后数年间随着户籍制度的逐步松绑,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而城市也有大量工人随着国企改革而下岗。他们中相当一部分踩着前人的脚印选择了“练摊”为生。

吴风回忆,当时北京街头有不少是从沿海较发达地区批发各类商品、来北京倒卖的小贩。假冒的“苹果”牌牛仔裤、纸糊后上漆的假鞋,进价只有几元钱而一出手就是几倍十几倍的利润,就凭跑个差价,“个体户”就摇身变作了“万元户”。除了冒牌服装,没有质量保证的电器和其他日用品也在大量涌入尚未完全打开的市场。

北京那时还没有几栋像样的高楼大厦,动物园这样的批发市场也远未建成,商贩们席卷过狭窄的京城街道,成了管理者甚为头痛的难题。加上城市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其他问题,市民私搭乱建的,路面上吐痰的、乱扔的,损毁市政、环卫、园林公共设施的,乱贴乱写的,城市脏乱差的情况在当时普遍存在。

一位在北京市生活了几十年的肖先生回忆,在人流量较大的路口,商贩随意摆摊设点,小扩音器发出的叫卖声和来来往往车辆的喇叭声震耳发聩;垃圾乱堆乱放;行人车辆通行不畅的状况是常态,四周居民深受其害。

城市需要文明有序的发展,与老百姓生活追求相违背的行为必定要被适当限制。一批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执法队伍便应运而生了。

“市容的、交通的、公安的、工商的、园林的,搞综合整治。后来,陆续发展的还有卫生局的,市政府的。”吴风说。这些队伍,即是城管队伍的前身。到九十年代城管队伍建立伊始,队员多是从这些队伍中调配而来。

此时,“城市管理”这一概念还远没有进入老百姓的视野。

“当时的执法模式,按我们现在来说,实际就是胡乱执法。”回忆起《行政处罚法》通过之前的情形,吴风说:“执法基本上没什么商量。最早是骑自行车执法,不方便没收物品,屡次说还不走的时候,收秤是阻止交易继续的最有效办法。后来一个队伍就带一辆卡车,(见到小商小贩,)‘哪儿来的,不该在这儿卖啊’,东西就给弄到卡车上去了。有时候是把车一卸,往边上一扔,收破烂的一来就给收走了。”

往回追溯,这大概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这一概念最早的来源。这个发端概念历经十多年,从上层到基层都曾经历不小的争议和各种力量的推演,几经波折,最终才落成了我们如今看到的“城管”这支队伍。

从城建监察到城市管理——归口管理的坎坷路

城管队伍成立之初究竟在内部经历了什么变动,如今从普通城管队员口中难知其详。但从资料中,我们仍能略识一二。

各地最早执行城管职能的队伍都不一样,有叫“市容监察队”的,“城管办”的,种类繁多。在当时的社会条件和思维方式下,让一个政府部门对这些执法队伍进行“归口管理”的呼声甚高。

由于不少队伍是各城市的建设部门设立的,自然也应该归口到建设部。1988年,国务院在批转建设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了“由建设部负责归口管理、指导全国城建监察工作”,1991年,建设部设置了城建监察办公室。这就是全国城市管理相关队伍被叫做“城建监察”队伍的由来,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用事业(水、电、气)、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五大块的行政执法。政府成立的市容监察大队等各类城市管理队伍被要求整体纳入到城建监察队伍中。

按照1992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建监察规定》,这种“纳入”实际上执行十分灵活,因为各城建监察队伍的“组织形式、编制、执法内容、执法方式”都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考量来确定。在这个背景下,执行三四年后,各地都膨胀出了数以百计的执法队伍。1996年前后,在北京市一级的行政执法队伍就多达127支,上海有142支,而杭州市则高达207支。

上街执法的队伍如此之多,甚至超过了城建监察队伍成立之前。市容、交通、公安、工商、园林、税务、环保、卫生、规划……这么多的队伍各自执法,要完全避免职能交叉和选择性执法几乎是不可能的事。重复执法和多头执法的情景再现了,甚至出现了“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的集体失察现象。1998年9月17日广州日报的《小月饼 究竟要挨多少刀?》披露了某月饼厂一个上午居然接待了四批检查队伍,令企业疲惫不堪,严重干扰了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

与此相关的群众反映也十分强烈。在这个背景下,《城建监察规定》升级到了1996年版本,把同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里出现的新概念——“委托执法”,加入内容当中。自这支队伍成立以来从未召开过的全国城建监察工作会议,也于当年10月在成都召开了。

第二波改革开始推行。而这一场改革,是分别从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两个方向进行的。

国务院法制办推行的叫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项下内容。相对于以前政府职能划分成自上而下的“条条”,各管各领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思路保留了“条条”上端的审批、管理权的分开,而将一部分“条条”的末端集中在一起,要求它们的执法权综合到一支队伍,以适应城市发展下的新要求。

挟《行政处罚法》通过之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雷厉风行。1997年,“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在北京市宣武区开始,这被认为是全国第一支正式的城管队伍。它不再由建设部归口管理,而是完全由地方政府管理;综合执行此前城建监察队伍的各项执法权;名称也从“城建监察”变为了“城市管理”。这几点成为了其后城管队伍的基本特征。尽管后来各地的试点队伍,从编制、主管部门、分管方式到具体权限都有着各式各样的差异,但万变不离其宗,这几点成为全国各地形形色色的城管队伍用以彼此识别的“通用码”。

次年,试点就从宣武区铺开到了“城八区”,即北京市内非郊县的八个城区。原属西城区市容办公室的吴风,也就是从这一年开始,正式成为了一名城管。

城管队伍走过14年:变中求变

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主任曹康泰在2002年8月举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会议上的讲话中肯定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成效:“虽然执法队伍和人员减少,但是执法力量却更加集中,执法力度大大增强,执法水平和效率显著提高。以往多头执法体制下长期困扰政府的沿街私搭乱建、乱设摊点占道经营、随意设置牌匾广告、任意损坏公用设施等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广州市试点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3000人,试点后减为2000人,减少33%。深圳市现有编制800人,比试点前2200人减少63%。曹康泰说:“(各试点城市)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突击执法和运动式执法的状况,部门之间因职权交叉造成的行政执法中推诿扯皮、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无人管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然而,虽然手握执法中的处罚大权,“横空出世”的城管和工商、交通、卫生等传统部门的地位仍有极大不同:后者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一个垂直的权力架构,所谓有“婆婆”;而城管,则主要是按照地方政府意志进行城市秩序的管控,在某种意义上,它并不是传统部门执法职能上的集合,而是各地城市政府的“别动队”。此后,各地城管执法时遇到的种种困惑,也与它“没有婆婆”的先天劣势有关。

此外,在执法的程序规则上,处罚法赋予城管执法队员的保障模式,远不足以用来完美回应社会各阶层对他们的要求与期待。据了解,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中,为城管执法专门立法的比例也仅有50%左右。

至今已成立14年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仍面临身份、执法合法性等争议。能否克服早产儿的先天不足?能否在有效监督范围内被赋予更多的执法权?街头商贩能否有条件地合法化,以给予城管执法者松绑,让他们不再站在公共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些,留待社会与法律给予它更多的答案。

C. 城管规章 初次免罚制

我是学法律复的,明确告诉你,没制有听过初次免罚制,再说你肯定不是第一次摆摊子吧。不过收东西没开单据是不合规定的,你如果有证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处罚法,执法机关没收涉案物品应当告知是由,并出具暂扣单或者先行登记保存。

D. 城管条例处罚规定

城管罚款标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回定,或者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 城管规定

如果城管部门没有证据证明你发传单影响环境卫生,他们依法是不能对你处罚的。城管的作法明显不对。

F. 城管法律法规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车站、码头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本规定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4、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违反本规定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5、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6、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7、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漏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9、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擅自在电线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1、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2、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3、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4、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5、在人行道上或公共场地乱停、乱放交通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6、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7、在城市规划区内,所有车辆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8、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9、施工场地的泥浆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0、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以下的罚款。
21、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车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2、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3、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25、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26、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0000元的罚款。
27、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8、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G. 城管部门的职责

各级城管部门的职责是有区别的,省、市级侧重于宏观管理,县(区)级及以下则侧重于具体执行。
就县级城管部门为例,有如下职责:
(一)、拟定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制定本县城市管理方案;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城市公共卫生管理、维护市容市貌秩序;抓好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对损坏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和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对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并管理,对不符合规定,出现破损、陈旧有损城市容貌的户外广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应急处置,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对辖区燃气具安装、维修经营企业进行监督;对辖区燃气供应点安全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对辖区燃气经营点许可证等经营手续进行受理、审批及证件核发;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燃气市场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燃气市场正常秩序。
(五)、抓好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执法队伍的建设及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六)、协助工商部门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七)、协助公安交通部门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和公共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根据有关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等政策法规,制定城市供排水管理方案,承担对全县供排水的监督管理。
(九)、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本系统各类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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