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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监管新

发布时间: 2021-01-08 05:01:22

① 银行是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内政策性银行、商容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企业类型也有所区别。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属于国家机关,是事业单位。而其他的银行,比如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都是企业法人单位,譬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属于企业。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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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什么是股权管理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股权管理系统具有对股权全方位的操作,不仅规范了企业的管理和运作,而且简化了股权相关的交易业道务,改变EXCEL手工管理的粗犷现象。每个股东都有自己独立的 股权证号,股东可进行开户、变更、遗失补办、增/减股本、继承、现金分红、转让、赠与、合并、送股、配股、转赠股本、质押、冻结等操作。系统把股东的每一次 变动都存储起来方便查询,并且所有的变动和分红信息都可以打印在股权证书上,同时能将分红数据导出EXCEL文档以上报银行。
特点:

1. 股本性质设置:可以自定义股本性质及股票代码;
2. 股东花名册管理:不同股本性质下股东信息的添加、删除、修改、打印和附件管理;
3. 股东花名册导入:EXCEL数据可以实现快速导入股东名册,节省录入时间;
4. 股东花名册变更:系统自动记录变更前后的信息;
5. 现金分红管理:只要设置好分红参数即可批量实现分红管理;
6. 股权继承管理:支持单人继承和多人继承操作,操作结果清晰明了;
7. 股本增加/减少:增加和减少所持股数,并记录每次的变动信息;
8. 股权转让管理:确定受让人、转让人、转让股数即可转让,并且记录转让情况;
9. 股权赠与管理:功能和转让类似;
10. 股权合并管理:多人合并到一个证号下,也支持一人多证合并;
11. 送股计算管理:只要设置好送股参数即可批量实现送股管理;
12. 配股计算管理:企业在增资扩股时按照市价销售给新股东,现有股东优先;
13. 分红配股管理:分红后部分转增股本,转增部分不收取税金;
14. 股权质押管理:质押股数不能进行交易管理,其他的可以交易;
15. 股权冻结管理:股权冻结后,不能进行任何交易;
16. 为所有股权交易增加了撤销功能;
17. 强大的查询工具,查询结果都可以导出为EXCEL文档;
18. 股权信息统计:包括历史股东花名册管理、按股东代表统计、按股本性质统计、按工作单位统计、按现金分红统计、按送股计算统计、按日结统计等;;
19. 股权证书打印:具有自定义打印功能,支持所有的存折式股权证书打印;
20. 股权证遗失补办模块
21. 可以对不同的用户分配权限;
22. 数据库管理:送股和分红数据管理、数据库初始化、备份和还原功能;

③ 国有股权的行使与监管

(一)进一步明确国有股东的范围、代表制度及其职能定位明确国有股东范围是规范国有股权行使的前提性条件。
股东即投资公司的组织或个人.投入到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从根本上讲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所以理论上讲国有股东即是指国家或全体国民。《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同时.根据该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授权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根据需要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从实践操作层面看。国有股东的范围包括各级政府、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获得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学界关于国有股东范围的争论一直都有.但总而言之.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股东其范围从理论角度看是国家.从实践角度看是政府,其评定标准是股东意志的决定权。
国有股东的范围虽然清晰明确.但基于政企分开的改革思路.政府自身包括国资监管部门不可能直接介人到国有控股公司股东会从而成为一线股东.由此便产生了国有股东(权)代表制度。目前.国有股东代表制度最突出的问题在于代表选择机制 本文主张。
国有股东代表仍然由国有股东来进行选择.但选择机制应主要以市场手段为主 在总经理担任股东代表的情形下,务必从职业经理人市场选聘经理人员.并且坚决取消经理层人员的行政级别。另外.鉴于国有控股公司特殊的股权分布结构.应禁止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因为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如果规定只要股东(大)会同意就允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那么就等于在事实上鼓励此种兼任。在国有企业中.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为此,有必要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加以限制 如此设计有助于摆脱内部人控制、缺乏权力制衡等现象,但要实现国有股东对其代表的有效监控.避免“一放就乱”,则需要通过相关配套机制来完成.比如严格执行考核机制,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等。
国有企业改革引导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围绕的主题之一便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以国有股权行使与监督课题首先是一个公司法上的问题。无论由谁充当国有股东及国有股东代表,其职能定位只能是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必须依照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行使与监督规范进行公司治理。通说认为,国资委是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股东.而国资委的法律地位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其双重地位在法律上被赋予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利):作为政府监管机构,国资委行使的是公权力性质的监督权和管理权。可借助公权力的权威性强制地推行改革措施、颁布行政规章;同时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出资人,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使股东权利,这在本质上依然属于私权利范畴.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国资委享有的公权力和私权利在行使过程中难免发生利益冲突.最终只会导致两种权力(利)的扭曲。
任何将国有资产管理或国有企业治理完全脱离政府意志范围的努力和做法必定是徒劳的.作为国家的法定代表人.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承担起管理国有资产的任务 ⑧事实上.由谁来充任国有股东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被选择的国有股东是否有能力行使好股权.管理好公司.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 在此过程中.公司股东的职能定位决定国有股东必须按照市场规律治理公司.如国有控股公司面临被收购.国资委必须并始终保持其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不能运用政治公权力对收购行为横加干预
(二)国有股权变动机制作用下的股权行使国有股权变动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在股权分置改革即全流通条件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份发生变动是种常态.因为市场规律发挥作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此种变动主要表现为国有股权份额发生改变以及国有股权主体发生改变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有大股东所持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其利益取向就表现为股权价值的最大化。
进而可以促进国有股东通过改善企业经营来合法获利。所以。要坚决落实股东(大)会权利,充分认识到推进公司治理完善的真正动力源和主角是股东而非政府监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建立完善保障大股东的激励机制。此外。全流通条件下要求完善公司董事会的治理模式.从内部增加其对大股东的牵制和对经理层的监督,解决董事会权力虚化问题。为此需要进一步落实董事会职权。完善其决策机制,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提高董事素质并强化其责任与义务.发挥好独立董事的作用。这些措施都需要国有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机制行使好股权,制定好有关董事会的构成、董事比例、董事会的权利与义务、董事会与党委会、工会、监事会的关系、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则。
国有股权主体发生变化主要是针对管理层收购(MBO)而言。而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经历了一个戏剧性的变化过程。先是本世纪初在许多国有企业进行得如火如荼.然后在2O04年被国资委紧急叫停。没过多久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指出“MBO只许4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尝试.大型国有企业暂不进行”.最近的政府文件中又纷纷使用“管理层增量持股”代替了管理层收购 尽管立法和政府部门对于国有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态度暧昧,但包括大型国企管理层有限度持股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MBO在实践中一直都没有停过.这已经很好地说明了管理层收购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笔者认为,管理层收购只是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种方式而绝非唯一方式.对于确需转变国有股权主体的国有企业而言.MBO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然而,在目前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机制、相关中介服务不规范等因素约束下.管理层收购目标能否实现.与目标本身的定位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程序密切相关。归根结底。管理层收购应该兼顾效率与公平,收购过程务必做到公开透明。
(三)全流通后国有股权行使的监管制度建设。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早就提出.要加强和完善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针对国有控股公司,除了依法监督之外,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对公司及国有股东代表的管理也是国有控股公司监管机制的应有之义。受主题所限.此处仅讨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行使的内部监管问题.监管对象主要限定在国有股东(代表)行使国有股权的行为上面。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行使的内部监管体系主要由以下各部分构成:国资委对国有股东代表行为的监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代表行为的监管、公司监事会对股东代表行为的监管、公司职代52会对股东代表行为的监管、公司审计部门对股东代表行为的监管、公司行政监察部门对股东代表行为的监管、公司党委会对股东代表行为的监管等 以上是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而对国有股权行使监管进行的划分.尽管不同主体的监管范围和特点都存在区别.但其 也难免存在相同之处.并且各主体监管内容也是纷繁复杂的.因此以下仅选取监管的薄弱环节或存在问题较多的领域进行探讨
1.转变国有股东即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与监管方式。
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定价和转让机制趋于市场化.国有资产的评估方式也将发生改变.国资监管机构必须将市值纳入评估公司国有资产和计算净资产的范围之内。而且,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支柱性产业公司中.国资监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保持国有资本的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 比如有学者建议在特别事项上设置国有资本“黄金股”.或在某些特殊事项上扩大国有股东的表决权.相同的问题也出现在外资收购国有股权场合 所以.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股东.国资监管机构要不断调整监管职能。对国有股权流转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以适应市场要求。
另一方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东在股改后将进人二级市场.其利益取向与公司股价紧密联系在一起,由此更有可能引发其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出售股份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在公司信息披露方面也可能出现大股东操作股东会、董事会等对公司资产、利润和经营环境等情况进行倾向性披露甚至虚假披露,进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为此.国资监管机构必须要从过去行政加市场手段监管方式中转变过来,更多地采用市场监管方式.以适应变革后资本市场的要求。
2.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全流通前.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与流通股股东利益分离。而董事会和经理往往被国有股东控制而沦为国有股东的代理人.公司权力制衡机制几近失效。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重大缺陷。全流通后,公司全体股东有了共同的利益基础,股权激励恢复作用,依此为条件要着力强化公司董事会权力系统.逐步转化到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上来.由公司董事会来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选聘决定经理层管理人员.决定国有股东代表的薪酬标准等。在监事会制度方面.首先应在法律制度方面赋予监事会各种程序性的权利.如质询权、否决权等,以保证监事会享有的实体性权利得以实现。其次避免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成员之间的裙带关系 再次考虑引进实施外部监事制度.充分保障监事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外部监事可以由国资监管机构在社会上公开进行聘任,应具备财务、法律等专业背景。
3.严格国有股东不行使国有股权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制度是对主体行为最为严厉且有效的监管措施 国有股东及其代表作为法律授权的国有控股公司出资人.其与国家和政府之间形成的是信托法律关系,承担受信托人义务,《公司法》将其总结为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违反此种义务需承担信托法律责任。
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托责任的内容具有复合性特点.其主要内容应是财产性补偿或赔偿责任。尽管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很大的突破。但总体上看还是比较粗糙,比如怎样界定“低价转让”、“重大损失”等,需要后续立法给予明确说明。当然,除财产性责任外.国有股东代表更多情况下要承担行政性责任,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多种场合表示:要严格考核央企负责人.不在状态就换人 在责任追究程序启动方面。可考虑由公司或公司监事会充当原告.对国有股东(代表)不当行使国有股权行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④ 广东省国资委下属企业有哪些呢

(一)省国有企业:

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等等。

(二)省持股企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

(三)代管企业:

广东省二轻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国有股权监管新扩展阅读:

广东省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职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预算控制、产权监管、监事会与审计监督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队伍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实施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四)承担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指导服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依法指导地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国资国企管理体制的研究,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五)研究编制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规划,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履行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收入分配改革指导意见。

(六)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或提出任免建议,并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奖惩;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组织所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根据监管清单,审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改制、产权转让、国有股权管理、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九)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国资产权交易监管制度,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⑤ 对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发挥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的职能作用,加快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向纵深推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依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及上级供销社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应改革发展进程,进一步增强做好监事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监事会是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属性的本质要求。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是依法依章治社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治理结构的客观需要,是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在上级党委政府及供销合作社的领导下,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在健全民主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综合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的督查落实等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要看到,各级供销合作社还存在对监事会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监督检查不够有力,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和不足。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对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发挥监事会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深入学习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监事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牢把握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的目标任务。

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加强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全面提高监事会监督管理水平,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出新贡献。

二、建立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完善职能,努力实现监事会组织体系全覆盖

建立健全监事会组织体系是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的基础和组织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16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青发〔2016〕15号)都对加强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建设。

发挥监事会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从站位“三农”发展的战略高度,指出了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了监事会的职能定位。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机遇意识,抓住当前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把监事会建设工作作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着力加强区、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对于尚未建立监事会组织机构的,要积极争取组织、编制部门支持,确保年内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齐监事会领导和工作人员。

对已设有监事会组织机构但工作相对薄弱的,要着力完善制度,规范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区、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要加强对所属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建立健全社有出资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

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交流工作,推动社有出资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及办事机构有效开展工作。要进一步推动本级社有出资企业监事会及其队伍建设,有效发挥企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组织的工作指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

要切实加强和充实外部兼职监事力量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活动,主动汇报工作、征询意见,争取工作支持。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监督手段和工作渠道,整合监督力量和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发挥好监督作用。

对区、市供销合作社、社有出资企业以及基层合作社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市供销合作社和各区、市供销合作社要将其纳入年度综合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确保这项任务落到实处。

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要把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与明确监事会工作职责同步进行,不断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能,切实转变行政化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要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社章要求,建立健全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和创新监事会工作流程,搭建供销合作社内部监督平台,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进一步完善上下级社监事会工作指导和报告制度,上级监事会要对党委政府出台的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在对各级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情况摸底的基础上,督促各级供销合作社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工作任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形成上下联动机制,促进监事会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保驾护航

当前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坚持在参与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深入研究综合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探索监事会参与综合改革的新路径、新思路,及时发现改革中的问题,积极为党委、理事会建言献策,自觉维护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大局。

要着力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管。围绕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为农服务体系,引导各级供销合作社积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高标准为农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土地托管“扩面、提质、增效”,实现“两个延伸”“两个提升”。

围绕财政专项资金的争取和使用,加强各级各类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防止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社有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进一步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和水平。

围绕重点项目和重大投资,加强工程预决算、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监督,深化监督服务内容,重点做好决策程序、招投标程序、制度执行等方面的监督。围绕培育社有龙头企业,指导督促各级社有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管理手段,打造一流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实力和为农服务能力,推进社有企业可持续发展。

围绕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重点加强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债权回收、投资回报、合并报表、规范运行的监督。围绕发展供销社放心农产品直销店项目,积极推进放心农产品进社区活动,畅通农产品进城渠道,保证农产品安全,将其打造成让农民满意的安心工程、市民满意的放心工程、党委政府满意的民心工程。

(5)国有股权监管新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监事会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实施监督。为确保树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忠于职守的形象,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要遵循“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

“六要”:

(一)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要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光明磊落;

(三)要依法办事,敢于讲真话,不怕得罪人,勇于同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四)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政策水平、业务能力;

(五)要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工作业绩;

(六)要严格履行公务员义务,恪尽职守,埋头苦干,深入群众,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不”:

(一)不得泄露检查结果和企业商业秘密;

(二)不得参与和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三)不得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和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

(四)不得让企业承担检查费用和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五)不得吃请受礼、借机游山玩水和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六)不得在企业兼职、购买股票和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利益。

⑥ 各国股权众筹采取的监管模式有哪些

自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问世之后,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制度核心的证券法律规则的出现,使得证券发行不再是纯粹私法意义上的自由交易,而把公法规则带入了融资交易之中,也就是说为减少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不对称信息,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活动必须履行向监管当局注册并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证券法规则在价值取向上必须权衡投资者保护和便利融资这两大市场目标。传统证券法通过在“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之间划分界限,从而确定哪些融资活动要受到证券法的严格约束,即在价值目标上偏重于投资者保护;而哪些融资活动可以豁免证券法相应监管制度的适用,从而有利于融资交易的开展 。

从传统上讲,腾讯众创空间划分公募和私募即“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有几个重要标准。一个标准是人数,例如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200人标准,又如美国规定的500人法则。还有一个标准是推广和发行方式,例如我国《证券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另外一种豁免监管的情形则是向那些可以自己保护自己,或者说具有较大投资损失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一方面根据年收入和资产状况等定义合格投资者,另一方面合格投资者参与私募融资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投资金额。例如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美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则将大额投资者(购买或同意购买总额为15万美元或以上证券的投资者)不计入发行对象的总数。
根据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发布的报告《众筹:一个快速发展的新兴行业》中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 。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的兴起本质上源于技术的进步使得小额分散融资在实际操作层面及经济上成为可能。众筹等新的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作为挑战“金融抑制”格局的市场自发力量,使企业融资的自由度得到了扩展;而众筹平台事实上扮演了类似证券公司(承销商、保荐人)的中介角色,通过“换媒”的方式淡化了严格管制条件下高度稀缺的券商牌照的价值。
目前,各国股权众筹在不同的法律框架下,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模式。

⑦ 私募股权投资受国家的哪个部门监管银行资金托管和监管具体有什么区别。

目前是受复到国家发改制委和各地方发改委的监管,具体工作部门名称叫“备案办公室”,但是现在《证券基金法》正在修订,根据已经提交人大常委会的征求意见稿来看,日后的监管部门很可能是证监会。具体参见文件 发改办财金 2011 253号文 津发改财金2011 675号文 实在网络不到可以找我要。

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股权转让需要多长时间

国资委主要归并了原来三个部委的职能:一是中央企业工委的全部职能;二是国家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等几个职能;三是财政部的一部分职能,例如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资产的登记、处置等。此外,劳动部负责的工资总额的管理将来也可能并入国资委。"两会"以后,首先要做的可能是中编办为国资委定编制、定职能、定机构。
具体地说,国资委的主要职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腾飞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国务院迅速交办的其他事项。
经贸委:
设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质量管理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3.将口岸管理职能交给海关总署。
4.将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常工作交给财政部。
5.将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部。
(二)划入的职能。
1.制订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
2.原电力工业部的行政职能和水利部承担的电力工业行政职能。
3.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承担的中、西药工业的行业管理职能。
4.原机械工业部承担的组织协调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职能。
5.原冶金工业部承担的全国黄金行业管理职能。
6.原劳动部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7.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贸货运协调职能。
8.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以上简称委管国家局)的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导向、技术进步、军工配套、进出口等职能。
9.审核大型企业和企业集体稽察特派员的稽察报告职能。
10.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改为项目登记备案制。
2.不再编制下达年度调控方案,改变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与政策。
3.逐步将企业自营进出口审批制度改变登记备案制度。
4.不再审批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改变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自动工商登记制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目标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国务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拟定、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组织拟定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四)指导委管国家局拟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制订电力(含水电)、医药、黄金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实施行业管理。
(五)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创造,纳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总量平衡;研究拟定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制订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业、商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制订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实行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当年的企业海外投资规划。
(六)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空间,拟定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法规、政策;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组织拟定和协调内外贸政策和进出口政策,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编制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计划调整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协调外贸货运;承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众多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提出需由国务院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稽察特派员提出的稽察报告。
(九)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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