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管服务 » 来宾市纪检监察

来宾市纪检监察

发布时间: 2021-01-07 20:47:26

❶ 韩峰的人物简介

韩峰早年曾经上山下乡和农村插队。最初参加工作地点为现今隶属防城港市的上思县。后升任为钦州地区行署专员的秘书 。
1997年前后,韩峰调任钦州地区烟草局工作。先后担任钦州地区烟草局局长秘书、钦州地区烟草局办公室主任。后来到下面市县出任烟草局局长,先后担任过崇左、贵港、钦州等市的烟草专卖局局长 。
2002年12月来宾撤地设市(地级市),2003年韩峰授命组建来宾市烟草局,2003年2月26日来宾市烟草专卖局成立,韩峰被任命为第一任局长 。
2009年1月韩峰调任广西烟草局法规处处长,2009年12月调任广西烟草专卖局销售处处长 。
2010年2月22日因“香艳日记”被爆网络,2010年3月1日韩峰被停职 ,2010年3月13日被广西自治区检察院逮捕 。3月14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党组做出决定,开除其党籍和公职。
2010年2月28日,一部被认为是广西某市烟草局局长的日记在网上引起极大轰动。日记记录了局长与多名女下属淫乱细节。发帖者自称是其情人的丈夫。
2010年3月1日,广西烟草局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已知道此事,但不方便透露。据透露,韩峰目前已被停职。帖子中所提到与该处长有染的杨姓女士拒绝正面回应此事:“我们已经报警!”有消息称,事件主角韩峰现任职务确定为广西烟草局(公司)销售处处长。广西烟草局办公室廖主任透露,“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韩峰已从销售处处长岗位上被停职审查。目前,此事已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并由总局纪委进行调查韩峰的生活作风问题和经济问题。
3月1日,广西烟草专卖局党组决定对当事人可能涉及违法违纪问题正式调查。当事人目前已从销售处处长岗位上被停职审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2010年6月21日通报,广西烟草局销售处原处长韩峰涉嫌受贿,已移送审查起诉。广西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陈维透露,“日记门”当事人韩峰已被移送审查起诉,其犯罪性质不会因外界关注的男女关系受到影响 。

❷ 来宾市兴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哪

来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版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目权前设有办公室、劳动工资科、劳动监察科、仲裁法规科、就业培训科、社会保险科6个行政科室。另按规定设立市就业服务中心、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技工学校、市劳动监察支队5个事业单位。

办公地点:来宾市柳来路243号

局办公室 4233252
劳动保险所4236598
医保中心 4236588
就业服务中心 4223639
技工学校 3250610
监察支队 4232333
劳动工资科 4236329
培训就业科 4228833
劳动监察科 4236379
社会保险科4233828
仲裁法规科 4236396

仲裁法规科 4236396

❸ 广西来宾市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讨薪电话

老板欠我十多万,一年多了就是不给,什么向他要回呢?

❹ 今秀县县长赵贵坤被组织调查

来宾市来金秀瑶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自县长赵贵坤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参考:广西纪检监察网

http://www.gxjjw.gov.cn/staticpages/20150408/gxjjw5524dfa6-99153.shtml

❺ 局长日记的事件调查

日记的主人,被网来友查自实系原广西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韩峰,2008年调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法规处处长,事发前已转任广西烟草专卖局销售处处长。
2010年2月,广西烟草专卖局在网上浏览到日记内容后,立即召开了会议,考虑到韩峰在事发后,无法进行正常工作,对其进行了停职检查,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了初查。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称,“根据初查情况判断,‘局长日记’的内容不是空穴来风”,目前纪检监察部门已经立案调查。另有媒体报道,目前此事已经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并由总局纪委进行调查韩峰的生活作风问题和经济问题。
广西烟草专卖局有关负责人3月1日晚间向媒体承认,“香艳日记”男主角韩峰已被停职审查,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可能涉及违法违纪问题正式调查。
2010年3月9日,该案由广西烟草系统纪检部门移交南宁市检察院正式进行司法立案调查。 2010年3月13日被广西自治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当事女主角失踪。

❻ 来宾市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本局各科室、派出机构、下属机构的关系;负责有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保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后勤服务、接待以及局机关资产管理、基建维修等工作;组织抓好全局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综合管理和信息流通。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职称管理;负责干部职工的考核、任免、调配、退休等工作;对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负责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科级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对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领导干部的考核与管理;负责办理局机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负责编制干部职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出国(境)学习考察有关材料报批等工作。
(三)财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市的财务会计制度,拟订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地质灾害调查治理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组织编制全局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工作,编制财务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负责本局机关、兴宾分局及所属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局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与管理;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收费和管理,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
(四)耕地保护科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办需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各类临时用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批后实施工作,对征地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草拟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管理办法;负责全市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验收的审查与报批以及耕地开垦指标管理、耕地开垦资金统筹安排;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制度和技术方案;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的耕地保护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负责组织制订市本级土地供应计划;负责全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和全市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的编制、修编和标定地价评测,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指导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执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的管理及土地利用档案整理、移交;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城乡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全市地籍工作计划及地籍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草拟全市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和权属管理办法,实施土地确权;负责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权属审核,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参与、配合因土地确权后引起的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对全市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人员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管理;负责地籍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七)测绘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法律法规,实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负责对单位执行测绘工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编制本级测绘规划、局部地区基础测绘和重要测绘项目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任务登记、丙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年检、测绘成果、测绘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内测绘设施、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按规定报送测绘工作情况和年度综合统计资料;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测绘管理工作。
(八)国土资源规划科技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地质勘查等综合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负责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以及市辖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及矿业权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参与报送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派出机构、市辖县(市)的规划工作;负责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及科技成果(项目)的评定、推荐、推广、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科学技术管理工作。
(九)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变更、延续、注销、审批登记工作;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以及采矿权出租、抵押审批登记工作;负责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审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矿山“三率”(回采率、回收率、贫化率)指标进行考核与监督;负责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年度检查;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统计工作;负责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及减免申请的审核;负责矿产督察员的管理工作;参与调处重大采矿权争议、纠纷。监督、检查和指导派出机构和市辖县(市)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十)地质勘查与地质环境管理科
依法负责对本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参与起草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等有关工作,并对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探矿权设置、变更、转让申请提出调查意见;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的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负责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和探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减免进行审核;负责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探矿权年检进行审核;负责矿权信息系统管理和地质勘查行业综合统计工作;参与调处重大地质勘查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的监督管理与备案申请工作;负责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占用储量登记申请及统计;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的查询及评估、报名备案申请。
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起草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或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检查和验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三级)评审备案申请;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监督;参与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会商;统计上报地质灾害情况;参与草拟本市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岩溶洞穴、钟乳石、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地质地貌景观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监督、检查和指导市辖市局派出机构及各县(市)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十一)执法监察与政策法规科
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的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局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及备案等工作;参与本局重大行政行为的会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单位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以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的登记发证,土地矿产市场和测绘行业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全市范围内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组织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受理对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协助管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监督、检查和指导派出机构、市辖县(市)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本系统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业务统计。
(十二)国土资源纠纷调处科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调处纠纷、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国土资源权属纠纷调处、信访工作方案;负责调处跨县(市、区)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调处混合性权属纠纷;协助兴宾区调处辖区内重大国土资源权属纠纷;负责办理政府对国土资源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信访、调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负责本系统调处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业务统计。
(十三)纪检监察室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纪检监察的方针、政策和决定,监督检查全系统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对系统内人员实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指导全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监督检查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督促、协调系统内各单位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监察本局招投标及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工作;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完成市纪委监察局和局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❼ 来宾市公安局的领导分工

王松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公安局全面工作。
李 实(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刑事侦查支队、行动技术支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巡逻警察支队、指挥中心、情报信息中心。
简江南(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国内安全保卫支队、预防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科、出入境管理处、宣传科、反恐办公室。
罗志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治安警察支队、户政管理科、特警支队、警卫科、林业公安局、消防支队(武警现役编制)。
梁 勇(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禁毒支队、预审监所管理支队、来宾市看守所、来宾市拘留所、来宾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法制所。
杨 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交通警察支队、信息通信科、计财科、行政装备科、科技科。
李玉萍(局党委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督察长)协助局长分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警务督察支队、审计科、机关党委、来宾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覃 毅(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工作,协助李实副局长分管情报信息中心。
廖荣星(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负责政治部工作。
石奇安(调研员)协助罗志广副局长工作。
李永洁(调研员)
粟信花(调研员)

❽ 周长青的人物经历

1987.09--1991.07 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系学生
1991.07--1993.03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干部
1993.03--1994.12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执法监察室科员
1994.12--1995.12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执法监察室副主任科员
1995.12--1996.09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办公厅案件管理处副主任科员
1996.09--2004.08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主任(副处级)
2004.08--2010.01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正处级)、主任
2010.01--2011.08 广西来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副厅级)
2011.08--2011.09 广西来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
2011.09--2012.06 广西来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市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武警来宾市支队第一政委
2012.06--2013.11 广西来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市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武警来宾市支队第一政委
2013.11--2014.06 广西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市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
2014.06--2016.01 广西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市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武警柳州市支队第一政委
2016.01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兼)。

❾ 那位大侠可以教我一下,怎么在网上论坛发表文章。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为何跨不过浊水溪?
————纪念《信访条例》实施4周年特写
作者:广西罗城原工商所被违规分流人员

1998年11月24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文第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1999年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9)1号(以下简称桂政发(1999)1号文),第3条第1项规定:“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为了加强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劳动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研究制定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协调和解决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第3条第6项规定:“本方案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表明了:1,国务院授权广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广西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2,广西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有研究制定广西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协调和解决广西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不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责部门。3,广西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但在实施过程中,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部门之一的广西区工商局,竟置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暨法定程序于不顾,在桂政发(1999)1号文未执行之前,于1998年12月14日至31日,印发了《广西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方案》桂工商人字(1998)319号(以下简称桂工商人字(1998)319号文),以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抢先分流广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人(包括正式工人、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文化程度初中以下(含初中),业务水平低,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的干部;近两年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干部。超越行政权限,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5条关于:“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通知本人。”中编办发(1996)3号文第5条关于:“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工商所现有干部,依据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和任职条件,进行人员选配,完成向公务员的过渡;对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区别不同情况,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规定,造成广西区一万多名在职在编的工商所工作人员未能按有关政策规定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被违规分流到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工作,剥夺了被违规分流人员法定受享的权利。受市场多元化经济的撞击,90%以上的乡镇市场被个体老板断买,费源锐减,费收出现逆差,导致被违规分流人员,工作被边缘化、工资无保障,生活无保障、医疗无保障、养老无保障,在生死两难的艰困中挣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开创了广西乃至全国首例工商人事冤狱大案。
广西区工商局擅权枉法,桂工商人字(1998)319号文,错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2001年12月,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市场办管职能彻底脱钩时,被暴露出来的,激起了被违规分流人员的共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违规分流人员拿起法律武器,依照法定程序,于2002年起至今,数度赴邕进京上访,先后向广西区工商局、广西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提出诉求,强烈要求依法纠正完善或收回,桂工商人字(1998)319号文,错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尽快恢复被违规分流人员的工商行政管理职位和赔偿经济损失。开始被拒绝受理,2007年1月9日,熊松林、黄文、唐曙明等数百人到广西区党委门前下跪请愿,后在广西区党委的责成下,2007年3月24日,广西区工商局以桂工商函(2007)64号,对桂工商人字(1998)319号文合法性等有关问题作出了答复,主要内容:1,319号文制定的主体内容是合法的。2,319号文制定的程序是合法的。3,319号文不存在越权制定的问题。所答,文不对题,在本案中,法规有明文,也是广西区党委、区人民政府独独忘记和易易搞混的,广西区工商局有权制定桂工商人字(1998)319号文,但无权将该文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说白了,就是桂工商人字(1998)319号文,必须经过广西区人民政府批转,变成广西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有效地具体行政行为,否则,构成擅权枉法行为。广西区人民政府超过法定时间30天,于2007年6月13日,以桂信查字(2007)2号文,关于熊松林等人的信访事项作出了复查意见,主要内容:1,制定319号文的主体是合法的。2,319号文制定的内容是合法、有据的。3、制定319号文,在时间上不存在抢先出台问题,程序上也没有违法。同样是答非所问。结论为:319号文为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期工作文件。经阅后比对,桂信查字(2007)2号与桂工商函(2007)64号两文观点之幼稚,逻辑引证之牵强,主要内容完全相同,一眼可以认定,是出自一人之手笔。以上已经阐明,在此不再赘述。
关于前期工作何为前期工作?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文第2条第3项作了明确界定,已开始机构改革的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进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骨干,拟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
实施阶段。具体实施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在确定“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二,在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选择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同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出机关人员。第三,结合单位实际,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检查验收阶段。主要是检查验收职位设置、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以及其他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加以总结完善。
据此,前期工作应为:拟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的准备阶段。广西区人民政府为了袒护广西区工商局在广西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犯下的错误,不顾法理、真理、公理、道理的本义要求,以桂信查字(2007)2号文经复查后,把已经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且已实施生效,并构成侵害后果的桂工商人字(1998)319号文,认定为广西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期工作文件,这样不合法规,不通情理,不符常识的认定,当然没有一丝真相。忽悠之术,令人发指,给被违规分流人员上访之路变得更加复杂,异常艰难。
怀着神州一定有青天的信念,2007年7月5日,广西9市18个县(桂林市、柳州市、玉林市、贵港市、南宁市、钦州市、北海市、来宾市、河池市)共56名代表,顶着强大的政治压力,克服重重困难,陆续赶往北京,上访国务院,整个上访活动至7月13日结束。活动期间,国家信访局约见了我们,接待员(317)室,登记和收取我们的信访事项复核申请材料后表态:1,广西工商体制改革是存在问题的,广西区工商局要负主要责任。(一针见血地指出:广西区工商局是广西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和麻烦的制造者,笔者注)。2,国务院不启动复核程序,将通过组织程序,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责成广西区党委、区人民政府督办此事。3,要求广西区党委、区人民政府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审查落实,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中央,处理期限为3个月。国家信访局并出具了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访转字(2007)2968号,告知我们回广西找有关部门了解处理情况。2007年7月12日,国家信访局到广西驻京办事处召集有关上访县领导,通报有关情况,提出三点看法和要求:1,广西区人民政府桂信查字(2007)2号,作出的复查意见不妥当。2,要求广西区人民政府应尽快拿出解决方案。3,要求各上访市县做好稳控工作。
迫于压力,广西区党委办公厅于2007年8月17日,印发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市场办管脱钩遗留问题,促进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稳定和发展的通知,桂办发(2007)40号(以下简称桂办发(2007)40号文);2007年8月11日,广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妥善处理市场办管脱钩遗留问题促进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稳定和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05号(以下简称桂政办发(2007)105号文)。两个文件的核心内容:1,要求各市、县党委、政府切实维护广西区工商局制定的,并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桂工商人字(1998)319号文,支持广西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改革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2,各地要按照各县包干、各市负责、自治区给予指导和帮助的原则,实行“一县一策”。3,严肃查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在实施工商所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办管脱钩人员分流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操作个案问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从表面看,广西区党委、区人民政府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责成要求解决的有关问题,但实质上,桂办发(2007)40号,桂政办发(2007)105号,尤其是桂办发(2007)40号文,比起桂信查字(2007)2号文,更乌龙、更毒狠,其不光自己坚持认为: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桂工商人字(1998)319号文,推行了广西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要求各市、县党委、政府予以支持和维护。形成上下支持和维护桂工商人字(1998)319号文错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力打压被违规分流人员合法诉求的行动,给被违规分流人员的合法诉求造成灭顶之灾。因此,还有什么实行“一县一策”;出现违规违纪个案的查处等等有关规定。经践行后,事实证明,统统是偏私、假借、欺饰、中辍的政治花瓶,骗人的鬼话,无法兑现的诺言公债。
广西区工商所被违规分流人员,依法上访维权历时8年多,其中除了惨遭打、压、卡、关之外,其余一无所获。时至今日,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桂工商人字(1998)319号文,依然被桂办发(2007)40号文,确认为推动(应是负面推动,笔者注)广西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具有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我们因奈感叹:为何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到了广西,就像淮南的桔子到了淮北一样,大变其质?为何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跨不过广西这条浊水溪??究其原因,错在广西区工商局,根在广西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是我国法律的悲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个公民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本身就是对社会正义与公平的侵害。对蒙受冤屈和受到损害的人依法给予平反和赔偿,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恢复,更是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匡复。
值《信访条例》实施4周年之际,笔者披露广西区工商局在广西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擅权枉法,以及广西区党委、区人民政府纵容包庇广西区工商局擅权枉法暨打、压、卡、关合法上访维权人员的行为,希望透过社会各界,尤其是借助新闻媒体、言论机关的发声,法律工作者的手笔,挞伐邪恶,申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规章的威仪,共匡社会公平与正义,还广西区工商所被违规分流人员的一个公道。

2009年5月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