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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崔英杰案看城管

发布时间: 2021-01-07 14:01:51

Ⅰ 今天QQ又说城管问题了,1、1983年7月15日出生的河北省保定市退伍军人崔英杰今安在

为什么会被判无期啊,人家跪下苦苦哀求城管留下三轮车,其他的都可以拿走,因为车是借钱买的,你们目的不就是不让他摆摊么,没收商品不就完了,这样逼迫一个人走向绝路和有什么区别。换做任何人都会和他一样走极端,因为现在所有人都看不惯城管大摇大摆一副社会大哥的派头

Ⅱ 崔英杰的事件回放

2006年8月抄11日下午,海淀城管大队袭海淀分队副分队长李志强和同事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路边执法时,依法扣押了在那里违法卖烤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的三轮车抬上执法车,崔英杰手持小刀将刀刺入李志强的颈部,崔英杰随后逃走。
2007年4月1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该院以被告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志强成为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成立8年以来,首名因公殉职的执法人员,随后李志强被北京市委追认为“革命烈士”。

Ⅲ 崔英杰案判决书

很遗憾,由于某些原因,这个案子很低调的处理了。。。。。没办法拿到判决书。。

Ⅳ 北京崔英杰案现在出了狱了吗

北京崔英杰按现在出狱了吗?没有初语,没有初语,没有初语。

Ⅳ 崔英杰难道不是正当防卫么

去年12月12日,北京小贩崔英杰杀死城管队长李志强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进行了公开审判。我全程关注了这一不同寻常的开庭审判,并将网络上实时传播的庭审记录下载到了自己的电脑之中。事后,我还与几个经常聊天的网友,在网络上就此案的一审开庭情况,私下进行了几次各抒己见的讨论。其中,有两三位网友得知我一直是在中国基层政法部门从业,遂建议我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预测一下判决的最终结果。对这种建议,我当即表达了婉言谢绝的意思。这是因为,我深知,在当代中国特殊的国情之下,一些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远不是所谓单纯的法律问题所能涵盖,它其实更广泛地牵涉政治、经济、社会乃至道德与文化领域的深层问题。所以,这类案件,不是主持庭审的法官,甚至也不是一审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能够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自然,更不是我这种进入准退休状态的人所能预见判决结果的。像我们所谈论的崔英杰案,就显然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

我一直认为,崔英杰案在某种程度上,比当年孙志刚被杀案,更尖锐、更残酷、更血腥地触及乃至引爆了当代中国一系列深层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此案不仅引人深思,发人深省,而且,更令人对中国社会的走向忧虑和疑惧。

2月初,随着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临近,《南方周末》上有人再次谈论崔英杰案件,曲里拐弯地从法理上推测和期待崔案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受到此文的再次警醒,我便于2月6日夜,利用两、三个小时的时间,写了一篇约2000余字的短文,题目叫做《审判崔英杰:凸现当代中国的尴尬、耻辱和绝望》,并于当日深夜和次日上午,把这篇小文分别发到了自己在和讯网站、博客中国网站设立的个人博客之中,同时,还发到了经常去活动的百灵论坛、凯迪论坛、天益论坛、一起说论坛以及不经常去活动的新华网发展论坛。

然而,非常有意思的是,这篇小文在上述网站的命运却迥然不同:在和讯网站和博客中国网站,此文短暂地活了2、3天后,被网站编辑处了“极刑”,删除殆尽①;在凯迪论坛,它被编辑做了锁贴处理,被判“无期徒刑”,几乎看不到被解锁的可能②;在百灵论坛,它在一度引起网友热议之后,被编辑做了沉底处理,只有我这个作者才可以搜索到③;在天益论坛和一起说论坛,此文受到版主的高度重视,前者将此文作了精华文章处理,后者一直将此文放在论坛中各子版面上作置顶文章处理④。最使我深感惊异和激动的是,新华网的发展论坛深水区版面的编辑,居然将此文的标题做了红色醒目处理,并在将近一周时间里,一直将此文放在论坛的首页开放跟帖评论,其点击数早已过了6000,跟帖数则过了230⑤。

这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使我对崔英杰案的最后结果陷入迷思的泥沼而难以自拔,于是,我便把我这篇小文的命运在某种程度上和崔英杰的命运挂起了钩来。

我的社会阅历和政坛经历告诉我,对那些处我文章“极刑”的人,我敢肯定,他们都是些想要崔英杰性命的人。
这些人显然不同意我在文章中所说的这段话:“崔英杰,他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他其实就是当代中国底层百姓的一个缩影。他把当代中国的尴尬、耻辱和绝望全部集中在了自己身上。审判崔英杰,从文化的意义上、历史的意义上,已经不是在审判一个人,而是在审判一个民族的道义和良心。”自然,他们也不会赞同我的这个观点:“崔英杰挥刀夺人性命是犯罪行为,可是,把崔英杰逼到犯罪深渊的‘城市管理制度’,其罪孽更加深重!谁来审判这个罪孽的制度呢?”如果由这些人来主导崔英杰案的审判,崔必死无疑。

那些对我的观点高度认同的人,从跟帖情况来看,占绝大多数,这些人都是些对崔英杰深表同情的人。
从这些人的留言中,我想,只要不是铁石心肠的人,看了都会萌发恻隐之心、同情之心,都会希望中国的法律和法院在阳光下运作的结果,是给崔英杰留一条改过自新的活路。哪怕是判他一个死缓,也算是一种说得过去的仁慈。

综上所述,我的看法是,新华网对我这篇小文的态度,使我真正看到了崔英杰有一条活路可走的希望。

众所周知,新华网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就凭我这种与某些地方性主流媒体截然不同的声音,可以在这个党和政府最重要的喉舌里发出来,并被他们的编辑所重视,这本身就是个积极的信号。因为,据知情人告诉我,像和讯网站和博客中国网站这样的大型网站,他们的编辑不可能不知道,胡乱删除我这种合法言论的行为,其实是极端可耻的行为,如果不是迫于不可抗拒的压力,他们的编辑人员是不会去干这种“脏活”的。我想,就凭新华网上能继续读到我的这篇文章,他们的编辑人员如有一点点羞耻感,也会感到无以言表的耻辱或屈辱。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看好崔英杰案的最终审判结果:崔英杰获得极刑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有人非要我说出根据,我只能告诉他我的想象和猜测:我认为,中国的庙堂中,那些有良知的人会让崔英杰和准备步崔英杰后尘的李英杰、王英杰、陈英杰们都有条活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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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英杰的辩护律师之一的李劲松律师,崔英杰已经明确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因此,一审判处死缓的崔英杰的最终判决结果就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书原文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一中刑初字第350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崔英杰,男,23岁(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初中文化,名柜餐饮娱乐(北京)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51号楼南侧出租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各老村160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霖,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雷,男,21岁(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初中文化,金渤瀚国际商务会馆员工,暂住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杨大城子村1组)。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6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文阁,北京市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许明,男,20岁(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初中文化,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恒昌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定州市开元镇绳油村348号。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洪普,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玉利,男,24岁(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阜平县,高中文化,北京雨辰视美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王快村。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6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健华,男,20岁(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初中文化,金渤瀚国际商务会馆员工,暂住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土岭市杨大城子镇杨大城子村1屯)。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6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6]第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犯窝藏罪一案,于200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英杰及其辩护人夏霖、李劲松,被告人张雷及其辩护人赵文阁,被告人牛许明及其辩护人王洪普,被告人张健华、段玉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崔英杰于2006年8月11日1 7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路边,因无照经营被海淀区城管大队查处时,即持刀威胁,阻碍城管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并持刀猛刺海淀城管队副分队长李志强颈部,伤及李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致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明知崔英杰扎伤城管人员的犯罪事实,张雷、张健华仍为崔英杰联系在天津的贾X X帮助崔安排住处,牛许明、段玉利分别向崔英杰提供人民币500元帮助崔英杰逃匿。被告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作案后分别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车、段玉利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抓获经过及几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英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均已构成窝藏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崔英杰在法庭审理中辩称,他不知对方是城管工作人员,也没有杀死李志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未提出异议。

崔英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崔英杰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还申请对尸体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张雷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雷不知崔英杰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且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张雷免除刑事处罚。

牛许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牛许明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崔英杰于2006年8月11日17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一号桥东南侧路边无照摆摊经营烤肠食品时,被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查处,崔英杰对此不满,以持刀威胁的手段抗拒执法,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经营烤肠用的三轮车扣押并装上执法车时,崔英杰进行阻拦,后持刀猛刺该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海淀分队的现场指挥人员李志强 (男,殁年36岁)颈部一刀,致刀柄折断,后逃离现场。李志强因被伤及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明知崔英杰实施了犯罪行为,张雷、张健华仍为崔英杰联系藏匿地点,牛许明、段玉利分别向崔英杰提供人民币500元帮助崔英杰逃匿。

2006年8月12日3时许,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张雷了解崔英杰的情况时,张雷交代了其窝藏崔英杰的犯罪事实,并揭发了其他同案人。后被告人段玉利于2006年9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崔英杰、牛许明、张健华分别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崔公海(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队员)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11日下午,他们在中关村地区清理无照商贩,当行至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时,见李志强追赶一名男子,这名男子在追逐一辆城管执法车,他也跟着追这人,后该男子停下转身快步向他俩走来,当走到他俩身后时,李志强对别的同事说了句话,刚转过身,追车的男子扑过来,右手反握匕首,由上向下扎了李志强脖子一刀,就跑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崔公海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2号照片上的人(崔英杰)是手持匕首杀害李志强的人。

2、证人狄玉美(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11日下午,城管大队在中关村地区清理无照经营商贩,当车行至科贸电子城西北角,见有一男一女在路边经营烤肠,副队长李志强带领城管执法员将摊贩的三轮车按住,那名男商贩右手始终握着一把匕首,抗拒执法,与队员推搡,不让队员没收摊位,后几名队员将商贩的三轮车抬上她所驾车的车斗内,那名女商贩又哭又闹抓住三轮车的前,轮不松手,几名执法队员把女商贩拽离执法车,李志强站在她所驾车的右侧让她快开走,李刚转回身,那名男商贩跳过护栏手持匕首迎面刺扎李志强左侧颈部一刀,还把手一横,刀刃折断,男商贩将匕首把扔在地上转身跑进胡同。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狄玉美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10号照片上的人(崔英杰)是手持匕首杀害李志强的人。

3、证人芦富才(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协管员)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11日下午,他们治理中关村地区的无照游商,大约17时许,李队长带领他们 5个协管员巡逻至科贸电子商城北侧的胡同时,见一名男子手持水果刀护着三轮车,李队长让这名男子将刀放下,这男子不让扣车,李队长拽住三轮车,那男子没抢下车,就往一个大院里跑了,李队长让他们将三轮车装上汽车,没一会儿,那名持刀男子又回来了,见三轮车已被拉走,就向李队长走去,持刀刺扎李的脖子后逃跑。

4、证人张建国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11日16时许,他们与城管队执法时,当车行至中关村大街科贸电子商城北侧,发现有两个卖哈密瓜的新疆无照商贩,胡同口还有一个卖烤肠的男商贩,他们将一个新疆人的车没收,后没走多远,听后面特乱,回头见李志强队长站在路边,全身是血,脖子前面还在不停的喷血。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张建国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1号照片上的人(崔英杰)是案发前在案发地卖烤肠的商贩。

5、证人赵乔然的证言证明:她父亲的朋友说崔英杰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做保安员,平时摆摊卖烤肠,想找人帮忙,她也想来京打工,便于2006年8月10日下午到京。次日下午,她和崔英杰在崔的住处制作香肠,16时许,二人来到中关村科贸大厦附近摆摊卖烤香肠,后城管工作人员要没收他们的三轮车和香肠,崔英杰拿出刀威胁城管人员,不让扣车,城管人员将三轮车装上一辆货车,她在旁边哀求,拉着车不让运走,后她见崔英杰跑了,她站了会儿,也离开了现场。

6、证人贾奉祥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11日20时许,一个叫张雷的朋友给他打电话,称有个姓崔的朋友来找他,问他在天津的住址,还让他去接姓崔的。当日22时许,姓崔的给他打电话,约好见面地点后,他将崔带回单位的宿舍休息。次日一早,警察到宿舍将姓崔的抓走了。

7、证人范保山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11日1 7时许,他在科贸中心上班时听朋友说崔英杰将城管扎伤了。后他在一层遇见段玉利,就对段说:小崔出事了,好像是把城管队员扎伤了。

8、证人方文起的证言证明:大约在2006年8月11日左右17时许,段玉利向他借手机,直到第二天早上,段才将手机还他,他的手机是西门子S65型。

9、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一号桥东南侧主路右侧车道。中心现场位于中关村一号桥东南侧由南向北主路路口停车标识线向南30米处右侧车道内。中心现场地面有长1.7米血迹(已提取),血迹附近地面上有一把红色塑料刀柄(已提取)。在海龙大厦地下一层海淀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办公室内停放一辆三轮车(系被告人所用),车斗内装有火炉、铁锅等物,物品下发现红色塑料刀鞘一个(已提取)。在海淀医院急诊室,从海淀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尹肇江处提取刀刃一把,刀刃长10.5厘米、宽2.3厘米(据介绍刀刃是抢救李志强时从其颈部取出)。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电子城8层名柜娱乐城保卫部监控室过道第79号更衣柜内提取到上衣一件(已送检)。

10、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法病理字(2006)第676号《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证明:李志强颈前喉结左侧可见斜行条状创口1处,创道方向沿皮下浅肌层斜向右下,造成右侧头臂静脉破裂,进入右胸腔,止于右肺上叶,创道长为10厘米,李志强系被他人用锐器(片刀类)刺伤颈部,伤及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1、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法物证字(2006)第2747号《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结论证明:极强力支持送检现场血迹2处、刀刃上血迹、上衣(名柜娱乐城保卫部监控室过道第79号更衣柜构)上的血迹为李志强所留。

12、执法工作现场录像证明:在查处崔英杰无照经营活动时,崔英杰先是持刀阻挠城管人员查处,又在执法车离开现场时,冲向执法车的情况。

13、当庭出示的公安机关出具的三轮车、刀刃、刀柄、刀鞘照片,经被告人崔英杰辨认后确认是其使用的物品及凶器。

14、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6年—8月11日17时10分,报案人崔公海报称其与同事李志强等人在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路边执行公务时,一名男子持刀将李志强颈部扎伤,李因抢救无效死亡。

15、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明:经调查确定崔英杰有重大犯罪嫌疑,后于2006年8月12日3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金渤瀚国际商务会馆将崔的朋友张雷传唤,张雷交待崔英杰找其称自己将城管砍伤,要借钱躲藏,后崔英杰携带牛许明和段玉利提供的钱财,去了张雷、张健华为其安排的藏匿地。当日4时许,公安人员在北京市海淀区佥渤瀚国际商务会馆将被告人张健华抓获;5时30分许,在天津市塘沽开发区万连别墅72栋5楼将被告人崔英杰抓获。2006年8月31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恒昌科技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牛许明抓获。同年 9月1日9时许,段玉利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投案,公安人员即到北京市海淀区科贸大厦内将被告人段玉利带回审查。

1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及被害人李志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

17、被告人崔英杰在侦查期间供述:2006年8月,11日16时许,他刚将摊位支好,城管人员来执法,要没收他的三轮车,他不让扣车,并拿刀威胁,后城管人员将他的三轮车装上执法车,他想将三轮车抢回,但执法车已开走,他未追上,很气愤,想教训教训城管队员,便持刀将最前面的城管队员扎伤。

18、被告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供述窝藏的犯罪事实与上述证据相符,并可相互印证。

对于崔英杰的辩护人提出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经查: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人崔英杰所提他不知对方是城管工作人员的辩解,经查:视听资料及证人狄玉美的证言均证实,现场有穿制服的城管人员在执法;案发时与崔英杰一起无照经营烤肠的证人赵乔然亦证实:“城管人员要没收他们的三轮车”,且同案人张雷、牛许明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均证实,崔英杰曾对其讲:“将城管扎了”,故崔英杰的当庭辩解与在案证据不符。崔英杰所提其没有杀死李志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及崔荚杰的辩护人提出的崔英杰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崔英杰明知持刀刺扎他人要害部位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持刀猛刺被害人颈部,并逃离现场,故崔英杰对其持刀刺扎他人颈部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崔英杰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张雷的辩护人提出的张雷不知崔英杰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请求对张雷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酌予采纳。对于牛许明的辩护人提出的牛许明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英杰以暴力方法阻碍城市管理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崔英杰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崔英杰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明知崔英杰是犯罪的人,还分别为其提供隐藏处所、钱财,帮助崔英杰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均应惩处。鉴于张雷、段玉利有投案的情节,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张雷到案后,能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张雷免除处罚,对段玉利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张健华所犯罪行情节轻微,依法予以免除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段玉利、张健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牛许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段玉利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张雷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张健华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随案移送的鞋一双、裤子一条、上衣一件、刀把一个、刀鞘一个、刀头一个、小勺一个、三轮车一辆、小火炉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刘俊燕
代理审判员 郑文伟
代理审判员 黄肖娟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章)

书记员 顾昕
书记员 张洋

Ⅵ 时至今日崔英杰的近况

那天因为看到夏俊锋的案件,就心血来潮想给崔家捐款500元,打电话给崔英杰的回爸爸,他说英杰在承德监狱服刑,答已经从死缓改成无期了,在里面还好,“就是干活呗,哎,不过以后出来都那么大岁数了”。崔英杰的爸爸叫崔瑞武,电话是0312-7892148.地址是: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86号。崔爸说很久以前就没有人再找过他们了。他的联系方式我是通过代理律师夏霖的助理律师找到的。他们家没钱,估计英杰在牢里也是受苦的,不知道如何才能给点钱让他在牢里可以加个菜

Ⅶ 王振宇的谏言事件

2011年2月18日,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师王振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一份“公民建议”,要求对北京市新近出台的两份文件进行审查,建议更改、删除其中涉及户籍歧视的规定。
2010年10月27日,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振宇律师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向卫生部提出了两份信息公开申请,想知道以下情况——在决定铁酱油推广 前,卫生部有无专家论证程序?若有,参与论证的专家的立场、观点是什么;铁酱油推广前,有无组织实验,实验数据是什么;负责“铁酱油”推广具体工作的中国 疾控中心及食物强化办公室自设立之日起的财务收支情况,有无捐助,捐助者的名单及金额。2007年8月8日,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向教育部递交了《关于解决非本地户籍考生高考版名困难问题的建议》。认为教育部为打击“高考移民”与公安部联合作出的“教学厅【2005】13号文件”违反了宪法,且对“高考移民”界定模糊,导致实际上很多学生在“学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均无法进行高考报名。
代理过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有
1、“安徽阜阳白宫举报人案”2、“甘肃徽县铅污染案”
3、“崔英杰刺杀城管案”4、“山东莒南征地纠纷案”
5、“四川大竹旧城改造拆迁案”
6、“女教师黄静死亡案”
7、“周靖绿卡子女高考案”
8、“董彦斌《色·戒》案”

Ⅷ 死囚的简要案情

2006年8月11日下午4时50分,随着无照商贩崔英杰那把带着烤肠热度的尖刀刺入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副队长李志强的脖颈,一起城管与商贩之间查抄与反查抄的对抗,酿成了北京市城管部门成立8年来第一起因公殉职案,李志强也因此成为北京市城管部门成立8年来因公牺牲的第一人。
2007年4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崔英杰死刑缓期2年执行。这个判决结果受到了各界的关注,绝大多数人表示尊重法院的宣判结果,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著名法学教授贺卫方在内的一些法学专家都认为,死缓是能够取得的最好判决结果。
城管副队长李志强最终因抢救无效永远离我们而去,用生命换来了铁面无私好城管的美名。尽管他成为北京城管行列里第一个死在工作岗位上的烈士,但他突然抛下的孤儿寡母和年迈父母,却要痛断肝肠。而身陷囹圄的崔英杰远在乡下的父母,又何尝不是整日以泪洗面。
我只是在法庭上认识当过兵、干过保安和卖过烤肠的无照小贩崔英杰,他的年轻英俊让人心痛。我也只是在照片上看到已经成为烈士的城管副队长李志强,他淡然宽厚的目光让人心碎。本来,他们的生死和我毫无关系。可是,在亿万人民关注“小贩杀城管”案件时,作为法院系统的政法记者,我觉得有必要更多地了解详情,更准确地告知大众案件真相。况且,我对崔英杰和李志强总有一种非常熟悉的感觉,因为我和他们都生活在北京,这个北京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北京,就像祖国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祖国一样。
而且,我的一段人生经历和崔英杰类似,都是从一个农村孩子喊着响应祖国号召的口号、怀揣着改变人生、追求富贵的私心献身国防,都曾在济南军区部队服役,也都曾经是优秀士兵受到过上级嘉奖,后来都为了更好地像人一样地活着,来到不是我们家乡的北京。而被崔英杰杀死的城管副队长李志强来自河北唐山,他和来自河北保定的崔英杰是河北老乡,他们来到北京的目的也都是为了活得更好一些,更有尊严一些。
李志强这位戴着眼镜、身材魁梧的城管副队长面目和善、文质彬彬,现在却只能被定格在遗像上了。李志强之死被媒体广泛传播后,舆论在对其殉职表示哀悼的同时,也经由此案郑重反思历时10年,争议重重的城管制度。但是,我不想去讨论城管制度的问题,我更不想刻意地把李志强和崔英杰放在“猫”与“鼠”的角度去分析。我只想从人性的角度,或者从社会和谐的角度,提供一个人与人如何和谐共存的血腥标本。
沸沸扬扬的“小贩杀城管”案告一段落,但我多么希望看到这样的场景:在很多很多年之后的某一天,小崔英杰和城管副队长李志强在天堂里相遇,媾是一片多么和谐的乐土啊。高楼林立的中关村依然车水马龙,除了金碧辉煌的商场、酒店、科贸大夏,还有留给崔英杰这样的小商贩一块小小的热门场地,城管副队长李志强不时帮助崔英杰维持着秩序,而崔英杰快乐地拿出自己刚刚做出的热乎乎的烤肠招呼着城管哥哥李志强。在那里,李志强和崔英杰成了最要好的朋友。在天堂的一个三轮车支起的烤肠小摊上,他们正在一起喝着二锅头……
那是多么和谐的一个场面啊,那时候,再也没有人把李志强当作猫了,崔英杰也不会把自己当作时刻逃跑的老鼠。
在讲述2006年8月11日那个血色黄昏之前,我们必须梳理一下崔英杰和李志强的前尘往事,因为这对于忠于职守的城管副队长李志强和勉强生存的乡村青年崔英杰来说,实在是不得不说的故事。
河北省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是崔英杰的家乡。1983年7月15日崔英杰出生在这个山清水秀的山沟里。所谓“各老”,当地土语即“偏僻角落”的意思。崔英杰的家乡虽然山清水秀,同时也是一处穷乡僻壤。60多年前,八路军在这里转战太行,跟日本鬼子做过艰苦卓绝的斗争,之后,毛主席带领中央领导机关在这大山的皱褶里,指挥解放军进行了决定中国命运的三大战役。至今,在太行山区的这个小小村落,老百姓依然很穷,唯一能够让当地百姓看到希望的,是那个地方还有几处小煤窑,出产少量的煤。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崔英杰患有心脏病的母亲时常在附近的小煤窑帮人挖煤,以贴补家用,回家的时候,除了牙是白的,别的地方都是黑的。而他患有高血压的父亲在农闲时给人做短工,收入也极其可怜。
崔英杰是家中老四,他的一个姐姐是聋哑人。初中毕业崔英杰就辍学了。他有两条路可以走出重重叠叠的大山:一是外出打工,二是当兵。

Ⅸ 崔英杰的外界反映

崔英杰案判决在即 学界呼吁慎用死刑
2006年12月12日,北京海淀区城管干部李志强被害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和李志强的形象遍为人知不同,这是摊贩崔英杰首次公开露面,他的英俊让旁听席上的部分女记者发出惋惜的唏嘘。
23岁的被告人崔英杰被控在城管人员没收其三轮车时杀死副队长李志强。与他同时站在法庭上的,是以窝藏罪被起诉、在他逃亡中提供帮助的四位朋友。
检方将公安起诉意见书中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这一变化意味着,如果法院认定指控罪名适当,死刑将成为崔英杰的首选量刑。
辩方反对这一指控,为崔英杰提供法律援助的两位律师认为,崔英杰的行为仅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法院接受辩方意见,则暗示崔英杰保住性命。
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对崔英杰而言, 两者最直接的区别就是生与死。
刑法学者:适用死刑不合适
一审中检方当庭播放了事发现场的录像资料,这被认为是崔案中最为关键的证据。“我根本没有想到,手中的摄像机没有关掉,偶然拍到的画面让人们看到了李志强被杀的经过。”在接受北京《法制晚报》采访时王金波说,王是海淀城管大队宣传科工作人员,为了留存工作资料,他参与了联合行动。
画面显示,十几个执法人员围绕在崔英杰周围,崔英杰手里紧握小刀本能地舞动,口气却软弱:把车给我留下,其他你们拿走。城管的声音在说,你把刀放下,把刀放下。争执的最后场面是崔英杰单膝跪地,左手仍死抓住三轮车不放。
“我哀求他们,什么东西都可以拿走,就是请把我的三轮车留下,因为那是我头天刚刚借钱买的。”崔英杰在庭审中形容当时心情。
城管最终收缴成功开始回撤,画面中是他们离散的背影。已经离开现场的崔英杰突然从后面迅速跃入镜头,人群一阵混乱,然后是血,然后是崔英杰转身飞快跑向小巷深处的蓝色身影。
“当时非常心痛,看到三轮车被装上卡车的那一刻。”崔英杰说,“看到过新疆卖哈密瓜的有人在最后关头还能要回车,我就又冲上去了。和李志强擦肩而过时和他的手碰了一下,就以为他要抓我,所以随手一扒拉,当时不知道扎在什么位置。”对于这一致命动作,崔英杰作出了如上解释。
崔英杰还说,他原本放弃了争抢,但看到给自己帮工的女孩仍在与“那帮人”争执,就又去要车。
起诉书表明,崔英杰因无照经营被海淀区城管大队查处时,即持刀威胁、阻碍城管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并持刀猛刺海淀城管队副队长李志强(男,36岁)颈部,伤及李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致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方指控崔英杰是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并持刀行凶致人死亡情节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夏霖和李劲松认为崔英杰故意杀人不成立。他们表示,犯罪的故意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崔英杰与被害人李志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崔的行为是在挽救自己三轮车的同时,担心自己人身可能受到强制,急于脱身时一次随便的挥刀。
崔英杰逃到天津后,曾向朋友发短信询问李志强的伤情。律师表示,这一点可以证明崔英杰确实没有预见到李志强死亡的后果,对李的死亡结果没有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

Ⅹ 崔英杰杀人案

2006年8月11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城管队人员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路边执法时,扣押了专在那里无照卖烤属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等经营工具。崔英杰持刀刺入城管人员李志强颈部后逃走。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后崔英杰在天津塘沽被警方抓获,他对杀害李志强一事供认不讳。2007年4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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