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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监督员

发布时间: 2021-01-07 13:41:45

❶ 党建制度有哪些

乡镇干部民情恳谈制度
一、乡镇干部民情恳谈是指乡镇干部以召开民情恳谈会、个别恳谈等方式收集民情民意、做好群众工作的制度。
二、民情恳谈一般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时开展。
三、民情恳谈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掌握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解决农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征求农村群众意见、建议,认真做好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工作等。
四、民情恳谈的重点对象是:贫困户、受灾户、老上访户、产业大户、老党员、军烈属、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辖区内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民代表。
五、乡镇党委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民情分析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时召开。民情分析会听取乡镇干部民情恳谈情况汇报,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分析排查,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对群众迫切需要办、有能力办的事,制定具体措施及时解决;对无能力办的事,向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争取解决。
六、县(市、区)委每半年要对乡镇干部开展民情恳谈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不按要求开展民情恳谈、解决问题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农村党员和村民代表民主议事听证制度
一、农村党员和村民代表民主议事听证是指在村级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由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民主议事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凡本村百分之五以上村民联名要求就某项村级事务进行民主议事听证的,必须召开民主议事听证会。
三、民主议事听证会一般由本村部分党员和村民代表以及与议事听证内容相关的人员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应让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参加。
四、民主议事听证的主要内容:本村发展规划,公益事业建设,村集体财务收支,投工投劳、集资、工程招投标,村属集体资产处置,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村规民约的修订以及村民需要听证质询的其他事项。
五、民主议事听证会基本程序
(一)召开村“两委”班子成员联席会,研究制定听证方案。
(二)召开村党员和村民代表民主议事听证会。会议主持人说明决策事项,参会人员发表个人意见,提出质询。
(三)梳理党员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决策方案。
(四)会议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与参会人员在民主议事听证会记录本上签字备案。
(五)对听证会研究问题的落实情况向党员和村民通报。

农村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农村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和居住地变化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农村党员。
二、农村流动党员的管理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
三、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员的外出原因、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党费交纳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党员进行外出前教育,并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对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及时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三)负责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通过适当方式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四)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与原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四、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确认身份后及时接收并编入支部,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三)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四)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外出前须向所在党支部说明事由,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按月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三)外出期间应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半年向原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接到原所在党支部要求参加换届选举、民主评议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原则上应按时返回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的,应及时向原所在党支部说明原因,并履行请假手续。正式党员应在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五)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六、《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登记发放。流入地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

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
一、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是指对未担任村组干部、具有履职能力的农村党员设立岗位,明确职责,并按程序上岗履职的制度。
二、设岗定责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个人认岗、组织定岗的原则。
三、岗位分类
(一)思想教育类:思想理论教育岗、政策法规宣传岗、党员电化教育岗等。
(二)经济发展类:科技示范岗、“双带”致富岗、信息服务岗等。
(三)公共事务类:治安维护岗、民事调解岗、护林防火岗、救灾抢险岗、公益事业岗等。
(四)民主监督类:党务监督岗、村务监督岗、财务监督岗、政策执行监督岗等。
(五)文明创建类:文明新风岗、文体活动岗、村容维护岗、禁毒防艾岗等。岗位设定实行一人一岗、一岗多人。
四、上岗程序
(一)公开亮岗。村党组织张榜公布设置岗位的名称、职责及上岗条件等。
(二)个人认岗。党员根据公布的岗位及职责,向党组织申报具体岗位。
(三)组织定岗。根据党员申报和民主推荐情况,村党组织集体讨论确定上岗人选。
(四)公示明岗。村党组织向全体党员和村民公布上岗党员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五)培训上岗。村党组织开展党员岗前培训,组织党员上岗履职。
五、履职考核
履职考核采取个人述职、党员评议、村党组织审定的方式,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党员目标管理、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制度
一、社会评议机关作风是指动员组织机关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机关作风进行评议的制度。
二、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参与、推动工作的原则。
三、评议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是否存在不讲学习、不讲政治、不讲正气,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不强的问题;是否存在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是否存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等问题。
(二)服务态度情况。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不关心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是否存在不认真解决群众举报投诉事项等问题。
(三)依法行政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使权力的问题;是否存在不执行制度或执行制度不严的问题;是否存在执法执纪不公、违法违纪不究等问题。
(四)工作效率情况。是否存在办事程序繁琐、推诿拖沓、承诺不兑现等问题。
(五)勤政廉政情况。是否存在政务不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不够的问题;是否存在为政不廉及空谈、浮夸、吃喝、攀比、粗暴等“五风”问题。
四、评议方法
(一)评议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原则上由县以上机关工委(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一般每年评议二分之一左右的机关。
(三)参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的评议人,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一般应采用科学抽样方法,在同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群众中确定。还要邀请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团体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
(四)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召开评议大会、座谈会、明查暗访、发放调查表、公示公告、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意见箱等方式进行。
五、社会评议结果报上级党委和政府,向被评议对象反馈,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机关公开承诺制度
一、机关公开承诺是指各级机关按照工作职能要求,对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事项作出具体承诺,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栏等形式,把承诺内容、监督机构、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二、公开承诺的内容要具体化,重点应放在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难事、急事上,放在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上。
三、对承诺事项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宣传栏等形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机关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一、机关首问首办是指首问首办人,根据本单位职能职责,按工作程序,对前来办事人员要求办理的事项,及时认真地予以解答、引荐、办理的制度。
二、首问人是指首次接受咨询的机关正式工作人员;首办人是指首次受理业务的机关正式工作人员。
三、首问首办责任人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四、首问首办责任人对引荐过程及接办的工作,应做到恪尽职守,不推诿、不敷衍。属于职责范围的,及时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主动告知并引荐到相关部门。
五、首问首办责任人不履行职责,受到群众投诉,情况属实的,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机关党员干部民情恳谈制度
一、机关党员干部民情恳谈是指县以上机关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群众,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制度。
二、民情恳谈工作由各级党组(党委)负责,机关党组织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民情恳谈主要是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具体把握四个环节。
(一)下基层。机关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党建工作联系点和扶贫挂钩点作为民情恳谈联系点,每年不少于1次。州市、县两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2个月时间深入联系点或基层单位调研。
(二)知民情。以拉家常、谈心等方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增进与群众的感情。
(三)办实事。对群众提出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有条件的党员每年要为群众办1一2件实事。
(四)抓落实。对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定期进行回访,听取意见,完善落实措施。
四、建立民情恳谈“联系卡”,记录恳谈对象的情况、恳谈的内容、落实情况,便于跟踪回访。
五、执行民情恳谈制度的情况列入机关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执行民情恳谈制度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街道社区民情恳谈制度
一、街道社区民情恳谈是指街道社区党组织知民情、解民意、连民心、办民事、共谋社区发展的制度。
二、街道社区民情恳谈每季度由街道社区党组织负责组织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时开展。恳谈会人员包括街道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驻区单位代表、居民代表,也可邀请社区中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参加。
三、民情恳谈的主要内容是了解掌握社区居民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听取居民对社区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及时召开民情分析会,对恳谈中居民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五、街道社区党组织负责人要适时主持召开恳谈情况反馈会。对恳谈中提出的问题、意见或建议的解决情况逐一进行反馈,并做好记录。
六、县(市、区)委要对民情恳谈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社区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社区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和居住地变化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社区党员。
二、社区流动党员的管理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
三、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员的外出原因、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党费交纳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党员进行外出前教育,并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对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及时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三)负责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通过适当方式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四)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与原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四、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确认身份后及时接收并编入支部,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三)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四)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外出前须向所在党支部说明事由,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按月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三)外出期间应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半年向原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接到原所在党支部要求参加换届选举、民主评议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原则上应按时返回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的,应及时向原所在党支部说明原因,并履行请假手续。正式党员应在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五)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六、街道(乡镇)党(工)委对社区党组织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流入不接纳、流出情况不掌握的社区党组织,要追究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七、《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出地社区党组织登记发放。流入地社区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社区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社区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

社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
一、社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是指未担任社区干部,具有履职能力的社区党员设置岗位,明确职责,发挥作用的制度。
二、社区党组织本着“按需设岗、因事设岗、以岗定责、责任到人”的原则,按照一人一岗或一岗多人进行设置。根据居民的需求可设“提供就业信息岗”、“民事纠纷调解岗”、“治安防范巡逻岗”、“环保卫生监督岗”、“居务公开监督岗”、“社区文化宣传岗”、“未成年人教育岗”、“法制宣传岗”和“文体活动岗”等岗位。
三、由社区党组织在党员大会上公布岗位名称、工作职责,再由党员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岗位,党组织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讨论审定,确定上岗人选,颁发上岗证书。
四、社区党组织要与上岗党员签订责任书,并把上岗党员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等情况通过公开栏或召开会议等形式向社区群众公布,接受监督。
五、社区党组织要结合党员民主评议,采取个人述职、群众测评和支部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无职党员上岗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

国有企业党组织“五好”目标考核制度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五好”目标考核是指对全省国有企业党组织进行定性定量考核,增强企业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制度。
二、“五好”目标考核的内容是领导班子好、队伍素质好、制度建设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
三、“五好”目标考核应坚持分级负责、定性与定量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五好”目标考核实行“一年一考核,两年一评比”,采取党组织自评、交叉考评、上级党组织考评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各企业党组织按隶属关系制定对下属党组织的考核细则。
五、“五好”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办法,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
分为达标;60分至79分为基本达标;59分以下为不达标。
六、经“五好”目标考核为优秀的党组织,通报表扬、表彰奖励;考核不达标的党组织,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国有企业创建党员先锋岗制度
一、国有企业创建党员先锋岗是指激励党员在各自岗位上,按照岗位需要和职责要求,在本岗位上充分发挥党员示范带动作用的制度。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在生产一线、车间班组、窗口行业、服务部门等关键岗位合理设置先锋岗。
三、创建党员先锋岗的标准:改革中做先锋、技术上当能手、工作中创业绩。
四、企业基层党组织要带领党员积极创建先锋岗,公开先锋岗职责,挂牌上岗,接受群众监督。
五、党员先锋岗实行动态管理,坚持一年一评比,一年一挂牌。党员先锋岗作为每年评选优秀共产党员的重要条件之一。连续三年挂牌的党员,企业党组织要给予表彰奖励。

高校“双培养”制度
一、高校“双培养”是指把高校优秀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培养成为中共党员,把优秀的中共党员教师培养成为学科学术带头人的制度。
二、把优秀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培养成为中共党员。
(一)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学科学术带头人纳入培养对象,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
(二)把培养对象优先送入党校培训,使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
(三)选派党性强、善于联系群众、有丰富党务工作经脸的党员作为培养对象的入党联系人。
三、把优秀的中共党员教师培养成为学科学术带头人
(一)把爱岗敬业、勇于攻关、乐于奉献、为人师表的优秀党员教师优先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认真制定培养措施。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培养对象参与和主持学校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与实验室建设、国际学科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
(三)优先把培养对象送到国内外一流大学进一步学习深造。
四、把“双培养”作为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

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是指毕业后党组织关系仍留在学校的党员。
二、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坚持以流出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
三、高校党组织要将毕业生流动党员编入相应党支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管理期限一般为2年对预备党员,要了解其表现,按规定做好转正工作。
四、高校党组织要采取邮寄资料、发电子邮件、电话联络、建立网上流动党员信箱等方式,每半年组织流动觉员学习一次。
五、流动党员离开学校所在地,外出时问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学校党组织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按要求参加流入地的党组织生活。
六、流动党员至少每半年一次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并书面递交一份思想汇报和工作总结。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高校学生党支部指导员制度
一、高校学生党支部指导员是指由学校党委选派党务工作者或党员教师,指导学生党支部开展党建工作的制度。
二、高校学生党支部指导员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有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党建理论水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三、高校学生党支部指导员工作职责主要是帮助指导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学生党员日常管理、引导学生党员发挥作用、开展组织活动,成为高校党委联系学生党支部和党员的桥梁和纽带。
四、高校学生党支部指导员由校党委选派,可按专业或年级指导学生党支部开展活动。
五、高校学生党支部指导员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和考核。

医疗卫生单位服务群众制度
一、医院共产党员亮出党员身份,坚持挂牌上岗,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设立党员贵任区和觉员责任岗,并在醒目位置标示出来。通过党员的示范作用,使广大医护工作者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医治;服务质量好、服务态度好、服务环境好;让患者满意。
三、在医院的挂号、诊室、病房等设立便民窗口。
四、让患者“五知道、“五明白“。即:知道主管医生和主管护士的姓名;知道接受诊疗时应遵守的程序和制度;知道医患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知道做特殊检查和有创治疗前应履行的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后的处理程序。明白住院“一日清单制”的含义及使用方法;明白自己病情的诊断结果;明白做检查的目的;明白治疗疾病的方法;明白病情转化应注意的事项。
五、医院向社会公开八项服务承诺。即:党员亮身份,不让党的形象在我这里损害;端正医德医风,不让不良风气在我这里产生;视病人为亲人,不让患者在我这里受到冷遇;村立家园意识,不让医院声誉在我这里降低;提高诊疗技术,不让医疗差错在我这旦发生;自觉接受爱岗敬业,不让失职行为在我身上出现;降低医药费用,不让不合理处方在我笔下开出;坚持廉洁行医,下让红包回扣在我身上发生。

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
一、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是指受党组织委派的党务工作者,在“两新”组织中从事党的工作的制度。
二、党建工作指导员必须是正式党员,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党性强,作风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乐于奉献;善于联系群众,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有较丰富的党建工作经验。
三、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两新”组织建立党组织发展党员,开展党的活动;协调党组织与“两新”组织的关系;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党建工作指导员由上级党组织从在职或退休党员中选派,一名党建工作指导员可指导一个或多个“两新”组织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每月到“两新”工作不少于一次。
五、各级党组织要关心爱护党建工作指导员们解决好实际问题。

❷ 业委会成立需要业主提供产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吗谢谢!

1月10日,福州市台江区中央第五街小区的业主们虽然等来了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告,但结果却让他们很意外:选举回收的1077张选票有345张被社区居委会认定为无效票,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未通过。

在此次选举中被推选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徐小平说,该小区地处福州商圈核心,周边有宝龙城市广场、万象城、苏宁广场等大型商场。“我5年前买这里的房子就是觉得这里商业氛围浓厚,投资潜力大,如果运营得好,很有发展前景。”

但事情的发展并未如业主们所愿。徐小平告诉记者,由于管理不到位、物业服务态度差,一些租户甚至提前退租,与周边商业广场相比,小区的商业氛围“惨淡”,大量店铺空置。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小区开发商是福建住总有限公司,物业公司是世邦(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是福州大洋第五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

“这样一来岂不是少了监管?”业主们商量后认为,只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才能真正维护业主们的权益,保护和提升小区的商业价值。

为此,小区组织了近百人的志愿者团队,成立了包括小区业主、所属街道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开发商代表在内的业委会筹备组,并推选出9名业委会委员候选人。

2018年10月22日至10月26日,小区1436户业主中的1077户业主进行了投票。10月29日至30日,在台江区上海街道纪委有关人员监督下,筹备组业主代表全程参与,经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唱票、计票,于10月30日上午经统计得出了初步投票结果:投赞成票的面积比为48547.5平方米/82555.71平方米=58.81%,投赞成票的户数比为1077户/1436户=75%,均远超过规定的半数。根据相关规定,投赞成票的人数和面积数双过半,小区业主委员会即成立。

当时也在现场的业主赵清华告诉记者,就在业主们互相转告的时候,开发商代表到投票现场递交举报材料,认为委托投票的材料存在造假,要求核实。

赵清华说,10月30日下午,筹备组在社区和街道工作人员的共同监督下,就举报委托材料造假的情况对所有的委托人通过电话现场核实。由于时间关系,当日仅对委托投票中的部分委托人进行了电话核实,尚未发现不实情况,故未形成“舞弊现象”名单,明确尚未核实的待次日继续核实。

但到了第二天,街道物业站工作人员突然告知她原定的核实环节取消。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掌握了十几个可疑材料的名单,准备报警。

“我们业主都不在场,你们这些名单是如何核实的?”赵清华回忆说,她当即要求双方共同参与核实过程,但被拒绝了。

福建住总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以“保护当事人隐私”为由对记者提出的关于举报材料的问题不予回答,他强调,“我们也有代表在筹备组里,能获悉真实情况。我们也尊重社区和街道作出的认定结果。”

11月7日,小区所在的万象社区发布公告称,10月30日街道物业站、社区及业主代表对委托投票进行核实,发现多起舞弊现象。为本次选举的公平、公正,社区已将相关情况上报区房管局,并将舞弊材料移交派出所处理。

小区的业主们不满意这样的结果,他们多次找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在上交的一份由近500名业主签名的材料中,业主们表示,“筹备组的业主成员均不知情舞弊现象,公告中所指的业主代表是谁?没有双方监督和质证的过程,街道物业站、社区单方面核实公布的结果又如何有说服力?”

2019年1月10日,万象社区再次发布公告称,经核查,本次选举回收的1077张选票中有345张选票系魏小兰(候选人徐小平配偶)通过接收他人邮寄信件等方式收集的委托票,并由魏小兰一人代投,且委托书存在大量假冒业主本人签名的情况。该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了选举秩序,损害了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对该345张委托票认定为无效票。经统计,本次选举未达到“双过半”的要求。

对于345张选票是由魏小兰代投的表述,业主们并不否认,“这是大家共同商议的结果。”但这些选票全部被认定为造假,他们却坚决不认同。

业主董祖徐说,由于是非住宅小区,不少业主都在省外甚至国外,如何让大家都能有表达意愿的机会?业主们商议,通过邮寄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以及手写委托书的方式,委托一名业主代投。由于魏小兰经营店铺方便接收快递,便指定由她接收材料。

记者联系了其他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该说法得到了他们的证实。业主们还将委托投票的邮寄材料全部保存完好,便于查询核验。

董祖徐告诉记者,业主们目前质疑的焦点仍在于,“在没有业主们在场,以及未找到业主核实委托材料的情况下,社区声称的造假是如何认定的?能否把舞弊的名单公示出来?”

对于业主们的这些问题,街道物业站和社区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未作出回应,他们表示,相关情况已经通过张贴的公告告知,如果业主们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当手段反映。

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科科长严建平表示,区里之前召开的协调会确定,选举结果由社区来进行认定,和房管局没关系。“成立业委会也不是我们房管局的事。”

对于业主提出的“房管局应该出面协调争议”的请求,严建平表示,“我们跟街道是平级单位,你们应该向社区和街道的上级部门反映。”而当业主追问到底该找哪个部门申诉时,他说,“我也不知道,你不要扯到我这边来”。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表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依民事代理制度对代理人资格的要求,业主投票权的委托代理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被代理业主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并且被代理业主己就其在业主大会中投票权行使事项的处理对该代理人已有明确的授权。只要具备以上条件,业主委托他人进行的投票就没有问题。

业主们表示,接下来他们将通过行政诉讼的手段继续推动业委会的成立。

❸ 小区监控录像业主能查看吗

不可以。

分析如下: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监控录像设备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既然属于共有设施设备,根据《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同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业主享有的权利有:服务权、建议权、投票 ;选举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知情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所以,业主有权了解和知悉物业活动的相关信息。物业管理人员可将监控录像内涉及具体时段和具体事发情况的录像信息告知业主。

虽然监控录像资料属于全体业主,但是共有的监控录像资料牵涉到其他业主的利益,基于考虑对所有业主隐私保护的要求,个别业主没有权利提取监控录像资料进行查看,但可通过公安部门来提取调看,也可在公安部门在场监管下,调取涉及相关事物的监控截屏部分录像。

提供给业主进行查看和复制。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义务提供U盘等复制媒介给业主,业主应自备U盘复制录像截屏。

(3)议事监督员扩展阅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❹ 中国国务院最新议事规则是什么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公布了最新的《国务院工作规则》。

国 务 院 工 作 规 则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国务院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六、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九、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十、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发布命令。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务院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国务院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等,由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提请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国务院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国务院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制定行政法规,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行政法规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部门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四、提请国务院讨论的法律草案和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法规的解释工作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国务院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法规;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国务院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三、国务院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总理确定;会议文件由总理批印。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二、国务院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向总理请假。国务院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国务院办公厅汇总后向总理报告。
四十三、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纪要,由总理签发。
四十四、国务院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不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全国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六、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国务院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
四十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
四十八、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总理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四十九、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国务院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国务院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国务院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国务院同意。
五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五十二、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三、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四、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五、国务院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六、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总理,由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应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由国务院办公厅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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