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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项监察措施

发布时间: 2021-01-06 18:00:22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哪些监察措施

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本条所称履行职责,指监察机关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所履行的各项职责。依照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三项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监察机关在履行监察职责时,特别是办理具体的监察事项时,经过初步工作,在掌握一定情况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全面、深入地了解情况,查清问题,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向监察机关提交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无条件执行,完整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如计算机指令、网络地址等。监察机关有权对上述材料进行查阅。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对查阅的各项材料进行复制。复制可以采用摘录、拍照、复印或者磁盘拷贝等各种方式,但应当保证原件的完整,不得毁损。本条所称“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如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档案、账册、票据、报表、证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电话记录、电报、电传、信件、工作笔记、工作日记及录音、录相、计算机数据、电子邮件等;材料载体形式包括各种书写稿、印刷品、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光盘等。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办理监察事项时,遇有需由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解释和说明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问题、情况时,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有义务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问题和需了解的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本项规定所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可能是行政机关违法从事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根据本项规定,监察机关在履行监察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有上述行为时,有权责令其停止。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性措施,目的在于及时制止上述行为,防止因这些行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者减轻上述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以避免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或者难以弥补的损失。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依法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其行为结果使行为对象产生议异的,不应视为是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监察机关不应因此作出责令停止该行政行为的决定。监察机关在采取这项措施时,不能超出其职责范围,不能违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影响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妨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尤其是需要对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采取这项措施的,更要慎重,一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㈡ 公安交管放管服12项措施

1、进一步推行“异地通办”(4项措施)

(1)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

(2)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

(3)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

(4)推行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

2、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5项措施)

(1)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

(2)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

(3)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4)扩大体检医疗机构范围;

(5)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

3、进一步深化“网上服务”(3项措施)

(1)优化群众办事体验,运用交管大数据服务民生、赋能经济、保障安全,不断提升“互联网+交管政务”服务水平;

(2)推行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

(3)推行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和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



(2)12项监察措施扩展阅读:

公安交管放管服意义:

交管“放管服”改革是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交通大发展、汽车大增长仍在深入推进,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几何级增长的服务需求与有限的警力资源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这就亟需人们切实领会社会治理新理念、新思想,充分发挥社会、科技、法治、文化的力量,推进交通管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切实构建起共建共治共享的交通治理新格局,积极创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和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㈢ 12项推进"民参军"措施有哪些

鼓励和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具体措施包括:专实施属分类准入审查,建立联合审查机制,简化审查程序,增加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降低准入“门槛”;建设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军民结合公共服务平台,按密级分别发布政策信息、采购需求信息和军民两用产品技术信息,定期举办具有权威性、公信力的展览和论坛活动,搭建供需双方交流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健全竞争采购管理机制,完善军品市场定价机制,建立竞争采购保护制度,完善税收和投资政策,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民企参与装备预研,健全合同履行监管机制,推进军民标准深度融合,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探索装备采购仲裁制度等。

㈣ 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4)12项监察措施扩展阅读: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㈤ 哪些措施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

监察机关的主要的个权限,主要是嗯,对一些司法单位的一些监督吧,我觉得他们的工作主要是在监督他过程嗯,这个的话。我觉得你责任不同

㈥ 放管服12项优化措施实施细则

1、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包括:全面缩短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时限,简化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推进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首次检测费用等12项措施。

2、全力支持国家重点发展战略方面,包括:出台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系列移民与出入境政策和便利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复制促进服务自贸区建设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出台入境车辆人员出行便利措施等10项措施。

3、全面提升公安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包括:逐步实现公安政务服务事项“全国通办”、“一门通办”、“一网通办”、“一次性办”,推行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推进交通违法异地处理,试点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奖励措施等13项措施。



4、加快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方面,包括:推进人口信息共享和身份认证服务工作,全面推进出入境证件公共服务便利化应用,建设户籍电子证照、电子档案数据库提供公共服务,推行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联网核查提供部门间共享等5项措施。

5、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包括: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重要领域、重要事项的全程监管,推动公安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公安部“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等5项措施。

6、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包括:加大涉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依法严格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开设企业投诉受理互联网平台等6项措施。

7、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包括:推进公安改革创新成果的制度化、法治化,推进相关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修订完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推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项措施。


㈦ 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是什么

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限制出境、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

㈧ 监委调查12十3措施是怎样规定的

明确监察委员会履行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监委组建后,监察对象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改革前使用的“政纪处分”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范围过窄。

(8)12项监察措施扩展阅读: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将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3月18日,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产生;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表决通过,同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更名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㈨ 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可以采取哪些监察措施

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9)12项监察措施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㈩ 监察机关的权限有哪些

监察机关的权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九条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10)12项监察措施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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