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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干警

发布时间: 2021-01-05 22:02:08

㈠ 在监督别人的同时如何监督自己

监督别人首先要管好自己2009年10月29日永川日报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明友谈内部监督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只有不断加强自身监督,敲响警钟,行使法律监督首先要从自身监督做起,这样才能有效地监督别人。”永川检察院检察长张明友在谈到该院连续十年保持党风廉政建设一等奖时说。
载体“创新”
“廉政建设不能墨守成规,要勇于创新,寻找好点子。”张明友说。走进永川检察院办公楼,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该院丰富的检察廉政文化。办公室、走廊等地方都悬挂着廉政警示牌,时刻提醒干警保持廉洁从检的意识。该院还正在筹办检察廉政文化展览室、检察传统教育室和院史馆等。
2006年,该院成立检察官艺术团,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增强干警防腐拒变能力。将表演的节目与高检院“十个严禁”、“禁酒令”、重庆市检察机关“十条禁令”等纪律规定结合起来,此外还将生动的警示教育案例结合到表演节目中。相继编排了《我们的检察官》、《反贪局长》、《执法为民》等十余个节目。枯燥的纪律条例以小品、舞蹈、戏曲、独奏、合唱等浅显易懂的方式表达出来,得到干警的普遍欢迎,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该院从未发生过一件干警违法违纪情况。
该院还注重廉政文化交流,先后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荣昌县检察院开展廉政文化联谊交流活动,开展廉政文化共建,双方在联谊活动中表演廉政小品,歌唱廉政歌曲等,干警的廉政意识普遍提高。
该院编写廉政书籍,会同区纪委、区监察局共同编写的《镜鉴》一书,书中反映的案例都是该院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身边的真实事件,一干警在读过《镜鉴》一书时,深有感触地说:“《镜鉴》这本书收集的警示教育案例直观、形象、具体,令人深思,时刻让我们敲响警钟,从而保持廉洁从检的意识。”
方式“创新”
不能只要求干警必须什么,同时还要关心干警有什么需求,该院在监督中注重创新。每当干警的生日,干警都会收到院党组发出的生日贺卡,一束温馨的鲜花,每月都为当月生日的干警过一次集体生日。聚会上,院领导既与干警一起切蛋糕、吹蜡烛、做游戏,同时提醒干警改变大操大办、收受礼金的庸俗方式,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为减少干警的压力,该院还制定了《人文关怀制度》,从教育培训、争先创优、工作业绩奖励和心理疏导、体检、慰问和干警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关注干警健康、生活、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去年以来,先后为3名干警解决家庭困难,为1名干警及时澄清事实。
制度“创新”
为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该院针对检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进一步加强了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制约,先后制定了《纪检监察监督自侦案件规定》和《纪检监察监督刑检案件规定》,就自侦案件和刑检案件办案中容易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薄弱环节强化内部监督。出台了《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规范》、《警车驾驶“五不准》等制度,规范干警言行、加强警车管理,维护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做到了用制度约权,用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
该院还建立完善了检务督察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通过自我监督,永川检察院连续十年获得党风廉政建设一等奖,受到区委和重庆市检察院以及人民群众的好评。

㈡ 检察院的检查干警这个职位具体是做什么工作的啊

检察院的检察干警是的分布在检察院的各个岗位上的,所有涉及检察院的业务,检察院干警是都可以做的。包括业务性工作、综合性工作和党务工作等。所以,检察干警不是一个职位,而是对检察院的干部的一个统称。

㈢ 为什么将“检察人员”称作“检察干警”

检察人员不应称作“干警” 应规范使用称谓

当今,许多有关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新闻报道及文件中,称呼检察官的词语仍在沿用“干警”一词,一些地方还笼统地将检察官都称为“干警”,笔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用词用语的不规范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水平,亟需规范更正。

检察官称谓的来源

据笔者调研,我国检察官的称谓最早见于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国家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并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组织、活动原则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据此,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在这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就称呼“检察官”。当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虽然采用了“检察官”名称,但是“干警”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

“干警”称谓有强烈倾向性

长期以来,检察官在我国都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形象而出现的。“干警”一词,不仅现在一些检察官在相互使用,即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各类书面文件中,也屡见不鲜。
“干警”一词,本源有二:一为来源于公安机关,是公安干部与警察的统称;二为来源于政法干警的统称,是民政干部、公检法的干部与警察的合称。
“干警”一词用到检察官身上,可以牵强地理解为干部和法警的统称,但这中间,却找不到检察官的影子,根本无法反映检察官的本质特征。而且“干警”称谓,军警化色彩浓厚,有着极强烈的倾向性,与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法律地位根本不相对应,而且“干警”中,既包括检察院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包括法警中的警官,这种多年沿袭下来的范畴其实含义混乱。因此,“干警”一词根本不适用于描述检察官。

称检察官为“干警”不利于公正执法

检察官的“干警”称谓,抹杀了检察官工作的特殊性,无法给检察官一个公正的准确定位,也从概念上使检察官无法找到自身的明确坐标,进而容易使其失去应有的公平与公正。
赋予检察官“干警”的称号,还体现在抹杀了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司法属性,把检察机关、检察官当作行政人员对待的思想。因为我国的“干部”就是约定俗成的对公务行政人员的称呼,可是如果检察官同时也是“干警”,检察官无疑也成为行政机构中的一员了,这样一来,检察官和法官都是“干警”,成了一家人,难以避免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群众就会出现不明白、不理解、不知所以然的现象,偏袒、倾向由法官和检察官组成的控方的现象发生,由此所办理的案件也无法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而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检察官作为行政机构的一个职能部门的行政人员身份出现的话,那么他就有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身份之嫌,其审判结论的公正性同样令人怀疑。
尽管我们不能简单从检察官的“干警”称谓上推断出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性不强,但这种称谓还是会影响人们对检察官角色的理解及定位。同样的,在法院系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检察官的称谓将日趋规范

可喜的是,大家逐步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检察干警”的称谓逐渐为“检察人员”所取代,检察用词将逐步走向规范。
笔者发现,在今年初肖杨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已经没有出现 “干警”一词。在最近几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检察“干警”的称谓也在减少,而“检察人员”的称呼在增多,特别是今年以来,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所作的多次讲话中,均未使用“检察干警”一词,而是一律使用“检察人员”。
在当前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高检院政治部编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一书中间,凡涉及的称呼均为“检察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出现“检察干警”词句(如:97页第二段、153页第二、四段)。
例一, 2006年2月24日,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检察人员”一词11次,而没有使用“检察干警”一词。

例二,2006年4月26日,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检察人员”一词18次,而没有使用“检察干警”一词。

我们相信检察机关通过连续多年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这一不规范现象将越来越少,最终将逐步走向规范。

用语建议

1、将“检察干警”称作“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等;
2、区分不同场合将“检察干警”称作“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助理检察官”、“法警”、“书记员”等;
3、将“全体检察干警”、“广大检察干警”称作“全体检察人员”、“广大检察人员”等等,以此类推。

以上建议,为即兴思考浅见,难免存在不当甚至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举报村干部电话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天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宣布:即日起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行动重点解决“灯下黑”问题,整饬队伍,清理门户,狠杀不规范的行为,坚决查处一批违法违纪执行人员。

众所周知,过去一年多来,全国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惩治老赖由1家单干变为24部门联手,100余项新招亮剑,让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执行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群众拍手称快。

眼下,法院为何突然要向自己开刀呢?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对此作出解读。

最高法要求,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通过查摆和整改问题,纠正一批失范执行、违法执行的行为,化解一批信访案件,通报一批存在严重失范执行、违法执行的人员和法院,堵上一批制度性风险漏洞,建立起反消极执行长效机制、反乱执行长效机制,涉党政机关等特别案件执行长效机制、执行纠错长效机制。

吴少军说:“最高法希望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改进工作、转变作风、整饬队伍,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形象为之一新,使执行干警的工作状态为之一振,使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各界切实感受到执行工作的变化。”

㈤ 区级公安干警渎职向哪个级别的监察委举报

可到检察院抄投诉。《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㈥ 法院干警能去监察委吗

不会,主要划除反贪局、反渎局和预防处(科),还有些地方有举报中心和侦查指挥中心的也一起撤出检察院,基本就是自侦部门会撤出。检察院不可能撤除法警队,最多只会减编

㈦ 监察委员会在人手紧张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提前介入的检察干警参与案件的调查对吗

一般不可以,提前介入主要是对侦查的方向和程序提出建议,不直接做笔录,勘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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