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监察
(一)性质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没有行政处罚权。
(二)处理的对象不同:劳动监察处理的是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不处理劳动者;劳动仲裁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
(三)处理的方式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处理;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依法对相关劳动争议作出调解或者裁决。
(四)受理时效不同: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是二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针对的方向不同:劳动监察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对职工这一整体的劳动法权益侵害的保护,劳动仲裁则是侧重于用人单位和个别劳动者具体劳动争议的处理。
(1)劳动仲裁监察扩展阅读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划分
(一)劳动仲裁受理,劳动监察不受理:如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个体劳动争议。
(二)劳动监察受理,劳动仲裁不受理:如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使用童工和非法职业中介等用人单位违法事宜;
(三)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都可以受理的事项,原则上遵循首问受理和选择性受理。
(四)综述:用人单位与员工的个别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是针对具体个别员工,而是针对职工整个群体的,由劳动监察处理。即劳动保障监察保护全体职工,劳动仲裁保护的是个体职工。其次,劳动监察不处理职工违反劳动法的事宜,这种情况应当由劳动仲裁受理。
2.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大队是什么意思
答:一、复劳动仲裁和制劳动监察大队的内涵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
二、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大队的区别
1、管辖部门不同
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决。
劳动监察大队隶属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工作内容不同
劳动仲裁是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劳动监察大队是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
3.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都是做什么的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都是能够帮助劳动者解决纠纷、维护用户在工作的过程中回受到伤害的途径。答在面对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时候,一些劳动者不知道该选择哪种,因为觉得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结果都差不多。
劳动监察大队是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将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进行查处,申请劳动仲裁与用单位发生争议,劳动监察大队不能解决,为维护权益而进行的一种行为。
(3)劳动仲裁监察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处理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选择)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
2、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如申诉、质证、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等权利。
3、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义务: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