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者眼镜
① 制定(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九项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要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争议如何解决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委员会(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怎样投诉
为了强化和规范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有效地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切实履行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受理投诉原则
(一)、消协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调解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造成损害产品的质量缺陷或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
(三)、按地域管辖责任分工受理。
(四)、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努力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五)、受理消费者投诉,一般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
(六)、坚持舆论监督,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消费者投诉情况,凡公开点名曝光的必须慎重,要以消费者投诉事实或必要的调查、鉴定材料为依据,要有必要的组织审批手续。必要时,可以事先反馈给被批评者按一定手续进行核实。
受理投诉范围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末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1、遇到《消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
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2、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
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协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3、按投诉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
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
者又向消协投诉的,消协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4、地方法规赋予消协其他职责的,按当地通过施行的法规执行。
消费者维权政策集锦
2004年5月
77项食品实施新标准
2004年3月13日,《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等77项食品卫生新标准,由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此次标准修订,全面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目前已有314项新修订的标准经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2004年5月
家庭装修合同启用新版
2004年3月,北京市工商局发布,本市家庭居室装修合同5月1日起改版,从此以后,装修公司再为了图省钱选用劣质装修材料造成装修污染的可得付出大代价了。这是本市首次把家装的环境指标列入合同文本。
2004年3月
聘物业公司业主可旁听
2004年3月起,本市小区以业主招标方式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将加大业主的知情权,评标过程中,现场答辩可采用公开的方式,业主可参加旁听,评标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将招投标的过程情况以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提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方式进行。提倡的目的在于保障选聘企业的公平、公正,防止少数业主操纵,侵害大多数业主的知情权和选聘权。
2004年3月
家电维修点须网上公示
2004年3月11日,中国家电维修协会宣布,一项旨在规范家电企业售后服务的行业规章将从3月15日开始实施。根据这项规范,在国内经营家电产品的所有生产企业必须在企业网站或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网站公示其服务维修网点的详细资料,包括地址、电话、维修部性质(直属或签约)、服务项目和维修范围等,并要求做到对内容的及时更新。
2004年2月
问题产区产品全部下架
因天津问题火腿被媒体曝光,2004年2月24日,北京市工商局宣布,从即日起本市对不合格食品的管理措施由以往对不合格产品的单一品种下架制度改为将不合格产品的产区全部下架,并开始按辖区进行督查。这就意味着,今后在本市市场如发现同一产区的同品种食品不合格率较高时,有关部门就将把该产区的有关产品全部清出北京市场,既最大限度保障北京食品安全,同时也借此对失信者进行惩戒。
2004年1月
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2004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宣布,今年我国全面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推进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市场准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Safety的缩写“QS”表示。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2003年12月
眼镜制配进行规范管理
2003年12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出台相关法规,以规范眼镜市场。据了解,这个办法加强了对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了眼镜制配的计量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办法》对眼镜制配者制定比较规范的规定,还对违反者规定了具体的处罚金额。
2003年10月
四大网站规范短信服务
2003年10月30日起,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搜狐、新浪、263、TOM四家网站对原短信服务条款做了规范和调整,形成了统一的《短信服务基本条款》,并开始实行。
2003年6月
施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
2003年6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并施行。据介绍,出台这个管理办法,是为了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
2003年3月
举报假冒最高奖励30万
2003年3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宣布,今后举报假冒伪劣商品线索的有关人员将按照假冒商品货值的大小,被分为四种立功等级,并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的巨额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