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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 2021-01-04 19:03:26

⑴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内容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 将原自治区建设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
(二) 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 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自治区交通厅。
(四) 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
人民政府确定其管理体制。
(五) 增加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
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职责。
(六)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
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 承担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实施办法;提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 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
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
实施。
(三) 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
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全区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五) 承担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组织拟订工程建
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 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 指导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拟订全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 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
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村镇规划编制、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区重点镇的建设。
(十)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
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 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
门拟订全区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 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
和安全;会同有若部门拟订全区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金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 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机关规章制度;承担文电处理、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信访、综治、新闻宣传、机关财务、文书档案、应急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拟订行业培
训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指导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指导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 理、职业技能培训、从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承办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法规与稽查处
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普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稽查工作;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稽查,参与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查;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属单位及社团的财务活动;负责建设事业统计信息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计划,负责节能专项资金安排;负责建设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
(六)建筑业管理处
拟订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施工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区外建筑企业的入区备案管理;负责建筑业执业人员注册管理;指导建筑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并监督实施技术标准;组织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施工工法评审报批;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安装工程安全生产许可并实施施工安全监管;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及动态监管。
(七)工程建设管理处
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监理、检测试验、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审查和人员管理;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审查并监督管理,负责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牵头督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八)城市规划处
拟订城市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编制城市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及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和城市规划执业人员注册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雕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勘察设计处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负责监管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入区备案管理,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执业人员注册管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监督实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十)城市建设处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制
度、改革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道路、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负责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初步审查及有关工作;参与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
拟定全区村庄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指导实1;指
导旗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建设;提出农牧民转移定居的住房政策建议。
(十二)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住房价格及住宅品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屋权属、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交易、评估、经纪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拆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及房地产执业人员注册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十三)住房保障处
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导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组织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
监督实施;研究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中央和自治区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负责区直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承担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日常
(十四)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规章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负责建设并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9名,其中:厅
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
33名(16正(含机关党委号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
各1名)、17副)。
五、其他事项
(一) 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自治区
交通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 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制,会同自治区标准化管理部门联合发布。
(三)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除安装、使用之外的监督管理。
(四)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⑵ 地方标准有没有代号

地方标准代号 序号 代号 含义 管理部门 1 DB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 DB + */T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注: *表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 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 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 第七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应分别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 第八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当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成申报备案的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九条 地方标准的编写、出版,参照国家标准GB l《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 (一)地方标准的代号 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附表。 示例: 山西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14/ 山西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14/T (二)地方标准的编号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1: DB××/×××-×× 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示例2: DB××/T×××-×× 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北京市110000 湖南省430000 天津市12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450000 河北省130000 广东省440000 山西省1400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 海南省460000 四川省510000 辽宁省210000 黑龙江省230000 吉林省220000 云南省530000 贵州省520000 西藏自治区540000 上海市310000 江苏省320000 陕西省610000 浙江省330000 甘肃省620000 安徽省340000 青海省630000 福建省350000 河南省410000 江西省360000 山东省37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0000 湖北省420000 台湾省7l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640000

⑶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的二级事业单位

(一)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总局
1、主要职能
负责对水文行业实施具体管理,包括水文资料的审定、裁决,汇总管理和水资源调查评价,下达水文勘测任务书;负责制定水文专业规划和水文工作计划、水资源勘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区各类水文站网的调整、整顿;负责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等项目勘测,资料整编的监督管理,水文资料的汇编、刊印与供应等。水文资料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负责全区水情、冰情、旱情以及洪水的水文情报与预报及水情信息系统的建立;负责全区范围内的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及供需平衡分析工作;结合生产的需要,拟定并组织实施水文实验研究工作。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总局升格为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副厅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内设6个处级机构
(1)、办公室(挂劳动人事处牌子);
(2)、计划财务处;
(3)、水情处;
(4)、站网处;
(5)、水资源勘测处;
(6)、水环境监测处。
(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1、主要职能
承担自治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任务;承担大中型灌区的规划设计;承担城市、工矿企业、农林牧的防洪、排水、给水工程勘测设计;承担水电站、机电排灌站工程的勘测设计;还可承担航运基础设施工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承担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探试验;承担水工程建设技术咨询工作。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副厅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内设12个处级机构。
(1)、院长办公室; (2)、党委办公室; (3)、人事处; (4)、技术质量处; (5)、生产经营处;(6)财务处; (7)、服务中心; (8)、设计处; (9)、规划处; (10)、勘察处; (11)、测绘处;(12)、工程概预算处。
(三)、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1、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科技法规和条例。
根据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以农田水利、水工建筑、水土保持、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在水利上的应用等学科的应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研究为主,并参与应用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承担国家和自治区水利科技攻关、自然科学基金、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等各类课题,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积极推广现有区内外科技成果,沟通科学研究与生产应用的渠道,促进水利科技成果的转化。开展国际水利科技交流和合作研究,引起技术和外资,提高现有水利科研水平和竞争能力;承担全区水利科研系统的业务协调、科技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和科技咨询等任务。参与制定全区水利科研、开发、推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与协调。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1)、农田水利研究所; (2)、水工建筑研究所; (3)、水土保持研究所; (4)、遥感技术应用研究所;(5)、水资源研究所; (6)、水利科技成果推广站; (7)、水利科技情报信息中心;(8)、坝口子水利水保试验站; (9)、人事科; (10)、计划财务科; (11)、办公室;共11个科级机构。
(四)、内蒙古自治区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挂‘内蒙古自治区黄河防汛机动抢险队’牌子)
1、主要职能
负责全区水利系统主要材料、成套设备、重要施工装备的供应管理工作;负责引导水利物资行业走向市场,开拓经营、搞好服务,建立水利物资服务信息网络。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物资供应站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人事保卫科; (3)、业务科; (4)、配件设备科; (5)、储运科
共5个科级机构。
(五)、内蒙古自治区水事监理服务中心(挂‘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的牌子)
1、主要职能
承担对自治区水资源勘探、开发利用等生产领域中水事活动的技术性监理服务工作;承担全区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各类取水工程的勘测、设计任务;承担有关水土保持、防旱抗旱的技术政策研究服务工作;围绕社会需求向有关方面提供抗旱供水、取水井钻凿、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和中介有偿服务。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水事监理服务中心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1)、办公室;(政工科)(2)、监测监理科; (3)、财务经营科; (4)、规划设计室; (5)、钻探队; (6)、抗旱服务队。共6个科级机构。
(六)内蒙古自治区红山水库管理局
1、主要职能
以防洪为主,科学调度运用拦洪调洪,充分发挥水利枢纽工程的社会效益。管理、监测、维护水库工程设施,确保整个工程安全使用;兼顾灌溉,库区扬水和与下游平原水库联合运用;挖掘资源潜力,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开发水利发电、养殖、旅游、农林的资源优势。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红山水库管理局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1)、党委办公室; (2)、工会; (3)、行政办公室; (4)、劳动人事科; (5)、计划财务科;(6)、保卫科; (7)、水政渔政科; (8)、水情调度科; (9)、工程管理科;(10)、机关服务站; (11)、子弟学校; (12)、水电站; (13)、供电办公室;(14)、水土保持站; (15)、多种经营站。共15个科级机构。
(七)、内蒙古自治区黄河工程管理局
1、主要职能
负责三盛公水利枢纽的维修养护、调度运用、工程及水文泥沙观测,确保巴、伊两盟的灌溉用水及包钢供水;负责枢纽工程管辖范围的防凌防汛,确保枢纽工程及附近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及农牧林地的安全;利用枢纽工程的水土及旅游资源条件发展水力发电、林果种养殖业、旅游服务等综合经营项目;承担过桥通行费及水费征收工作。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黄河工程管理局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1)、党委办公室; (2)、工会; (3)、人事秘书科; (4)、行政科; (5)、计财科;(6)、工程管理科; (7)、保卫科; (8)、经营管理水费征收科; (9)、枢纽管理所;(10)、沈乌管理所;(11)、水力发电站; (12)、水文实验站; (13)、三盛公枢纽收费站;(14)、综合经营场; (15)、水利综合治理开发部。共15个科级机构。
(八)、内蒙古自治区镫口扬水灌区管理局
1、主要职能
以电力扬水为灌区农业服务。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镫口扬水灌区管理局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3、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政工科; (3)、计划财务科; (4)、工程灌溉科;(5)、监察审计科; (6)、保卫科; (7)、总务科; (8)、扬水站;(9)、综合服务站; (10)、总干渠管理所; (11)、民生渠管理所; (12)、跃进渠管理所。共12个科级机构。
(九)、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
1、主要职能
承担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建设单位资质审查;参与承担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检查、评审和鉴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本系统工程建设造价(包括各种取费标准)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各种取费执行情况;承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技术咨询工作。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十)、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调度(信息)中心
1、主要职能
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相关条例。采用先进技术改善防汛抗旱水情墒情测报、设施和手段 , 加强防汛抗旱通讯网络建设。掌握分析气象、雨情、水情、旱情、灾情的变化情况 , 进行水情、旱情预报。研究制定全区防御水旱灾害的预案、实施步骤 , 及时准确地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掌握防洪、抗旱水源工程的运行情况 , 负责全区大中型防洪、抗旱工程的实施管理。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补偿和管理。负责编制和审查年度工程岁修计划 , 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各级防汛抗旱组织的各项工作。组织指导各级防汛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完成国家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机构规格
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调度(信息)中心是自治区水利厅所属的相当处级事业单位。

⑷ 内蒙古钻井业技术资质管理办法

内蒙古出台钻井业技术资质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业技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钻井业技术资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企(事)单位技术资质等级标准》(DB15/T116—93)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申请钻井业技术资质认证,实施对钻井技术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钻井业是指从事钻凿供水井取用地下水资源,排水井及灌柱桩基础工程施工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钻井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机械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技术资质认证,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钻凿井活动.
第四条 按照自治区技术监督局颁发《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企(事)单位技术资质等级标准》(DB15/T116—93)自治区钻井业施工资质分三个等级(壹,贰,叁级).
第五条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全区钻井业技术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资质认证
第六条 技术资质分三级,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工程范围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企(事)单位技术资质等级标准》(DB15/T116—93)执行.
第七条 新设立的钻井业施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业技术资质认证申报表》,由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到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资质.
申报钻井业技术资质认证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钻井业技术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六)企业的验资证明;
(七)其他需要出据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认证及年检工作实行行业自律形式,由自治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自治区水利工程协会组织评审.
第九条 钻井业施工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负本;
(二)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资料;
第十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5年.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钻井业技术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钻井业技术资质的企业,必须按所取得的等级规定范围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未取得技术资质等级的钻井单位一律不允许承揽钻井施工.
第十四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自治区水利工程协会具体办理资质年检工作,自治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已取得钻井技术资质的企业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管理机构提交《钻井业技术资质年检表》,《钻井业技术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负责年检的部门在收到年检资料后15日内对钻井业技术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钻井业技术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十六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钻井业技术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大的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二)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的;
6,按照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年检不合格,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其技术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技术资质.
第十八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升级,由钻井单位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钻井业技术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条 降级的钻井单位,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自治区资质管理机构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三)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技术资质年检的钻井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技术资质.
第二十二条 持有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钻井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的钻井企业,需跨省区外出承揽生产任务的,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履行合同,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承担经济技术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钻井企业必须随机台携带《钻井业技术资质证书》副本,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检验.
第二十四条 外省,市,区进入我区承揽钻井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所在地省级核发的《钻井业技术资质证书》副本到施工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办理认证手续,并遵守我区有关钻井市场管理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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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2

本站8月22日讯 (记者 李建国)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业技术资质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管理自治区钻井市场,加强对全区钻井单位的行业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给全区从事钻凿供水井取用地下水资源、排水井及灌柱桩基础工程施工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平等、有序地进入打井市场的基本条件。

该“办法”明确要求钻井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机械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技术资质认证,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钻凿井活动。

新设立的钻井业施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业技术资质认证申报表》,由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到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资质。未取得技术资质等级的钻井单位一律不允许承揽钻井施工。同时,还要求从发文之日起,对全区各类钻井单位实行新的技术资质认证工作。

为将此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自治区近年来经济发展和打井市场发展的具体实际,本着方便企业、减少报批环节的精神,自治区水利厅将原《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企(事)业单位技术资质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印发了新的《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业施工技校资质管理办法》。对申报钻井技术资质等级认证的单位进行技术资质等级评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全区钻井业施工技术资质认证工作,实行行业技术组织具体实施的方式,委托自治区水利工程协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企事业单位技术等级标准》DB15/T116-93,对申报钻井技术资质等级认证的单位进行技术资质等级评审,并具体协助地方水利部门对井队资质的日常管理和钻井技术工人的技术培训等工作。钻井技术资质评审结果,经自治区水行政主部门管认定后,发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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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内蒙古宇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01月26日在巴彦淖尔市工商管理回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答成立。法定代表人马腾,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PVC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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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砖的标准是:抗压强度平均值ƒ(ƒ;加上标-)≥10.0MPa。变异系数δ≤0.21时,强度标准值ƒk≥6.5MPa,变异系数δ>0.21时,单块最小抗压强度值ƒ;min≥7.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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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环保局是市政府综合管理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也是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的发展。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制订全市环境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受市政府委托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重大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和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功能区划。
(四)负责统一监督检查国家、省、市大气、水体、土壤、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组织重点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及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实施监督;拟定我市有关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态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和全市环境监测网络;负责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六)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农业建设。
(七)负责指导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茺漠化防治工作,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县环保科技政策,监督检查国家、省、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贯彻实施;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城区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环保产品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十一)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生态破坏事件及环境污染纠纷问题;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十二)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统一组织管理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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