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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发布时间: 2021-01-04 14:30:21

1. 怎样办理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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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维护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我国信誉,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发展。作出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规定。

(一)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二)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范围的划分

我国规定:重要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具体哪些商品由商检机构检验由国家商检局决定,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没有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没有列入《种类表》,但对外贸易全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商检机构在执行上述《种类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少数重要进出口商品列入地方性种类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定检验。

进出口的药品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口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由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和进口动物及进口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商检机构办理;计量器具检定,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察机构办理;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办理。

利用外资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加工的出口产品,按一般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三) 商检机构接受检验的范围

1.属于《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内的商品;

2.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购买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

3.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和冷冻品等易腐易变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

4.应施检疫和卫生检验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

5.中央或地方有明文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

6.对外贸易关系人提出申请,而商检机构又有条件进行检验或组织有关部门检验的。

(四) 商检机构不予接受检验的范围

1.进口商品索赔有效期太近,无法进行检验出证或超过规定 的索赔有效期或质量保证期,外贸公司无法对外索赔的;

2.进口商品在有关规定和惯例允许的合理误差损耗等免检 范围内的;

3.缺少应有的单据、检验资料,没有检验依据的;

4.应施商检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已装运出口的;

5.按分工规定,不属商检工作范围;

6.其他不符合商检机构的检验和签证规定的。

(五) 免检的进出口商品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凡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以及未设立商检机构的边远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一般免于检验。国家另有规定或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按规定办理。

(六) 进口商品检验的程序

列入《种类表》内和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由商检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到货后,收货、用货部门或代理接送部门应及时向到达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检验。报检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加附成交小样。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残损单、铁路商务汇录或海事报告等有关单证,申请数(重)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表、理化清单等。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加附验收记录、磅码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结合成分纯度或公量计价结算进口商品,报验品质时,报验人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七) 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

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生产部门、供货部门或对外贸易部门应在出口时向商检机构报验,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证书或放行单。对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或放行单验放,或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未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由生产部门、供货部门或对外贸易部门自行检验。

一切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部门,都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检验质量、重量、数量、包装、分清批次,不合格的产品不提供出口。出口商品的经营部门应做好进货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商品不收购、不出口。商检机构在工厂检验和经营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2. 进出口食品卫生检验检疫的重要性

自新的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后,进口食品的检验项目和采用的方法已按国标执行;出口食品需根据对方的要求进行检验。

3. 食品要出口之前要怎么办有那些步骤

食品出口很麻烦的,国外各国,特别昌欧美日对进口食品的标准都卡得很严。单单在中国,你要出口食品,首先食品的生产企业要有卫生注册,经营进出口的公司要具备相关进出口食品的资质。除了提供一套标准的单证外,你还要到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办理相关食品商检,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也要进行报检。检验合格,检验检疫局会在食品外包装上贴上检验检疫标志。只有做到以上这些才可基本出口。 如果出口至欧盟,美国,日本等国,一些相关食品行业还须具备相关的行业认证,需要认证的主要产品行业有水产品、肉制品、畜禽类产品、速冻蔬菜、果蔬汁、罐头食品六类。 常用认证: QS认证 GMP认证 HACCP认证 无公害食品认证 绿色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 ISO9000 ISO14000 FDA(输美国必须) IFS(输欧盟必须) 希望以上对朋友有帮助。1、依据:对外贸易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 (1)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依据: A、强制性检验标准: a、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b、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的规定。 B、合法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等)。 C、对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装标准的商品按有关法令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2)出口食品、畜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出口食品、畜产品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我国法律行政的规定。 b、合同、信用证。 c、我国有关卫生质量标准。 d、国家商检局对出口食品、畜产品的有关规定。 e、进口国的有关兽医卫生法规规定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的有关规定。 f、其他规定,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质或恶性杂质等。 B、出口水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合同、信用证。 b、标准:对水产品的条件没有规定时按有关出口标准检验。 c、样品或函件。 d、有关规定:对于需要进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卫生项目检验的,按照出口水产品检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检验。 e、其他规定:对于地方性少量水产品没有出口标准的可以按照工贸检协商提出暂定品质条件进行检验。 2、程序: (1)受理报验 (2)抽样 (3)检验 (4)签发商检证单。 (二)质量*:是国家管理出口商品质量,限制劣质商品出口,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一项制度。 (三)卫生检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工作由商检机构办理,做好卫生监督、检验,要从生产厂、库的卫生条件做起,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采用注册登记的形式对其卫生状况和卫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船舱和集装箱检验。对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验。有关承运人和装箱部门应在装货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经商检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准装运。船舱检验包括干货舱检验、油舱检验、冷藏舱检验、以确认其对所装货物的适载性,对其它出口集装箱办理鉴定业务。 (五)危险品的包装检验,对于生产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厂,生产检验合格基础上,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检验合格后,签发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对于生产危险品的单位,应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合格后签发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结果单。 (六)质量监督员制度:据《商检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商检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加工生产大宗的或涉及卫生、安全等重要出口商品生产 企业派驻质量监督员代表国家对驻在企业的出口商品质量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质量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任务: (1)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质量第一"的方针、政策和出口商品检验及质量监督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2)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度。 (3)监督企业建立和健全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测条件。 (4)监督企业对生产出口商品使用的料、件和成品的检验工作,可随时进行抽查或复验。 (5)监督企业按照合同、标准和国家的卫生、安全等规定加工生产、包装和贮存产品。 2、质量监督员的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2)熟悉商检政策和专业检验技术,了解加工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工作。 (3)从事商检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 (4)与驻在企业各级领导无直系亲属关系。

4. 怎样办理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

以下是山东济南地区的出口注册申请书,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借鉴下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
(2006年版)

申请类别 □ 注册 □登记
□国外注册
(申请国别/地区: )
申请形式 □初次申请 □换证复查
□重新申请 □HACCP验证

生产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联系人
电话
申请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制
填表须知
一、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填写,文字工整、清楚。
二、在封面“申请类别”和“申请形式”的“□”中,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打“√”。
三、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如实填写,申请书一式3份。
四、需随申请书附以下资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2. 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对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包括HACCP体系文件(含HACCP计划和危害分析工作单等);
3.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以及生产工艺关键部位的图片资料。
4. 申请注册登记产品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料、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五、“生产企业地址”:企业地址应为企业法定地址,如果企业法定地址与车间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点时,应同时注明车间所在地地址。
六、“申请类别”中,若选择“国外注册”,请在表内“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名称”栏目中,用中、英文填写。
七、“重新申请”系指对被评审不合格的或被吊销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重新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八、“生产企业认证情况”系指企业获得HACCP、ISO9000、ISO14000 等体系认证的情况。
九、在“卫生注册登记申请受理意见”中,如同意接受申请,则选择第1项;如申请不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或第十九条要求,或申请事项不属于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范围,或审查发现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的,则选择第2项,不同意接受申请。
十、评审组和卫生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应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评审批准程序表》的“评审结论”和“审核意见”栏的“□”中,根据情况选择打“√”。
十一、“申请收到日期”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填写。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地址
法人信息 电话/传真
营业执照
编号及日期 邮 编
厂区面积 平方米 E-Mail
建厂时间 最后改扩建时间、内容
加工车间
总 面 积 平方米 本次申请品种
的车间面积 平方米
冷 藏 库
能 力 面积 平方米
容量 吨 仓库能力 面积 平方米
容量 吨
速 冻 库
能 力 面积 平方米
容量 吨 速 冻 机
能 力 吨/时
本次申请
的出口产品 产 品 名 称 注册
商标 设计生产能力 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

其他产品

产 品 名 称 注册
商标 设计生产能力 主要销售市场

管理负责人
姓 名 总负责人 生产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

企业人数 总 人 数 生 产 人 员 质量管理人员

HACCP
实施情况 实施时间
HACCP
小组成员
生产企业认证
情 况 认证种类 认证机构 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备 设 备 名 称 规格型号 购置年份 运行现状 操作
负责人






备 设 备 名 称 检测项目 计量检定情况 操作负责人 备 注

申 请 人 声 明 我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保证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愿支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本企业评审、验证、检查、监督管理等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随附资料包括:
、 、

、 、 、

、 。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卫生注册登记申请受理意见 □ 同意接受该企业提交的申请。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
□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不属于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范围,或审查发现企业有提交虚假材料等情况,决定不予受理。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决定由 (评审组组长)、 、 (评审组组员)组成评审组,完成对该企业的评审工作。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由卫生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填写)

直属局卫生注册登记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卫生注册登记主管部门意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评审批准程序表
评审组的评审报告:
一、 生注册登记评审情况:
□ 合格 □ 不合格
□ 存在不符合项,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 日。
二、HACCP体系验证情况:
□ 合格 □ 不合格
□ 存在不符合项,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 日。
评审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三、不符合项整改跟踪情况:
□ 已经整改,合格。
□ 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不合格。
□ 未进行整改,不合格。
评审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卫生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同意发证(换证)。
卫生注册/登记编号 :
证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同意推荐国外注册。
□ 不同意发证(换证)。
□ 其他: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批意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表“评审结论”栏第一、二项或其中一项应在完成现场评审或验证后根据情况填写,第三项应在不符合项跟踪检查结束后填写。

5.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卫生证书的区别

1, 卫生证书是国外出具的,检疫证明是国内商检局出具的,证明的内容不一样。

2, 卫生证书是国外提供的清关资料,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是国内商检局在货物通关完毕后下发的一个产品证明;在我国经正规合法途径进口并经过海关监督管理的进口食品,都会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并且所有进口食品都应当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能进入市场销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的品名、品牌、原产国、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应与所销售的进口葡萄酒信息完全一致。

3,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152号令)第十七条、《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135号令)第二十一条、《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第二十一条,对于进口乳品、肉类产品、水产品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44号令)第十八条,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这里所说的合格证明就包括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卫生证书》。也就是说,除了上述提到的乳品、肉类产品、水产品要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其他类别的进口食品可出具两者之一

(5)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扩展阅读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

现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初级纺织品、矿产品、石材、工业原料、皮革制品、五金工具、小家电产品、部分石材等商品(共计64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附件1) 调出《法检目录》,不再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将部分烟草代用品、可用于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家用电器、卫生器具等商品(共计35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附件2)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结合2009年《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

四、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监管类证单没有代号,只有具体的名称。根据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分为动植物检疫审批类证单(4种)、卫生检疫类证单(8种)、口岸卫生监督类证单(6种)、食品化妆品监管类证单(7种)和检验监管类证单(8种)

6. 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大概要多长时间

你是说卫生证书?1个月左右

7. 检验检疫类别为R/S 是什么意思

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检验检疫类别包含R/S的HS编码代表的产品绝大部分是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7)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扩展阅读:

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贮存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别核发注册证书或登记证。

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或贮存出口食品;对需要向国外申请注册、认可的,须取得有关进口国批准或认可的,也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

8. 进出口食品卫生检验检疫的重要性

这个问题没有下面的说明,所以,作为想帮助你的人,抓不住真谛。《食品安全法》规定回,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答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一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重要性:1满足进口国的各种规定要求。2促进提高中国产品质量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手段。3保障国内生产安全与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对外贸易的合法权益。其他就要看,着重谈论食品这一点的补充,其他的都是大点的分析。。。

9. 食品出口需要什么手续

代理出口,可以为你代收汇,办理退税,但是费用高。如果你公司有进出口权回,那么到外管局申领核答销单。 2.你出口的产品是食品,所以出口肯定是法检货,如果你是工厂,那么必须在商检局备案,货物出口时,接受商检局的检验检疫,然后才能给你出商检通关单。 3.你的品名,只要商检手续齐全,就可以出相应的证书,如品质证,卫生证等,你也可以委托货代或报关行来帮你做商检手续,然后再委托货代或报关行办理海运订舱,通关事宜。 4.在工商局更改营业范围,+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进出口 在外经贸委进出口备案 在海关,商检,国税,外管,组织机构代码证发证机构,备案 在海关取得电子口岸卡 在外汇管理局做核销员备案 在海关刻报关章并备案 在银行开外币帐户

10. 出口食品卫生注册和登记有什么区别

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附件1)。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其目录如下: 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 一、注册产品目录 分类号 产品类别 Z01 罐头类 Z02 水产品类(不包括活品和晾晒品) Z03 肉及肉制品 Z04 茶叶类 Z05 肠衣类 Z06 蜂产品类(不包括蜂蜡) Z07 蛋制品类(不包括鲜蛋) Z08 速冻果蔬类、脱水果蔬类(不包括晾晒品) Z09 糖类(指蔗糖、甜菜糖) Z10 乳及乳制品类 Z11 饮料类(包括固体饮料) Z12 酒类 Z13 花生、干果、坚果制品类(不包括炒制品) Z14 果脯类 Z15 粮食制品及面、糖制品类 Z16 食用油脂类 Z17 调味品类(不包括天然的香辛干料及粉料) Z18 速冻方便食品类 Z19 功能食品类 Z20 食品添加剂类(专指食用明胶) Z21 泡菜 二、登记产品目录 注册产品目录以外的食品。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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