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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改革

发布时间: 2021-01-04 00:14:29

城管执法人员会改革成公务员吗

依据《公务员法》第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也就是说《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如果想入职公务员的话,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
那么如果城管执法人员(目前城管与行政执法已经分离,我们嘴上说的传统意义上的“城管”已经叫“行政执法”了,目前城管只管洒水车、垃圾车、环卫工人等。),目前应该很多都是合同工,想“变”成公务员的话,那就必须经过考试,或者修改法律。但是很显然,这两条都很难实现!

㈡ 城管执法大队是搞什么的,是事业单位吗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称“城管”,是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一个部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公务员),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2)城管执法改革扩展阅读:

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主要是负责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2.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市容环卫 、城市绿化和市政管理方面所有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此外还包括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未经批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环保方面对社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 、在市区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有毒有害气体 、向城区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和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的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对在市区租不起商铺、办不起执照商贩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权。

参考资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网络

㈢ 城管和综合执法有区别么

所谓的执法局,就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的地方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版者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简权称执法局。官方简称是城管执法局。所以,城管局与执法局肯定是一个局。

但是不排除有的城市是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立存在,那就是你们是管理机关,他们是执法机关。但是实质上都是统称的“城管”,这一点毋庸置疑。

㈣ 综合执法改革的发展路径是怎样的

从最早的行业监察到综合执法的演进,综合执法改革的发展路径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综合执法实践课最早追溯到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监察,综合执法改革则起源于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逐步演进到全面的综合执法改革。《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在对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梳理了城管综合执法监察制度的发展脉络,回顾了从城建管理监察执法、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再到综合执法监察的演进历程,是中国特色综合执法改革的发展路径。

相关资料可以参考:
城管简史:城市综合管理、城管监察与综合执法发展演进

㈤ 国家关于城管的政策在编人员国家收编吗

不是收编,是改革公务员,因为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城管必须是行政编制,必须是公务员。

1、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

2、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总称,事业编制可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筹自支事业编制三种,全额编制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基本待遇与公务员一致,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城管、学校等。

3、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自筹自支事业编制,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宾馆、培训中心、设计室等。

(5)城管执法改革扩展阅读:

现在讲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最大的区别:行政编制也就是国家公务员是有级别的,如第一年是科员,可能是最低一级的,几年以后当了科长,就是股级。再几年以后当了局长,就是局级。

也就是说,如果是行政编制,那就是“走”级别的。而事业编制,“走“的是职称,比如在医院,几年以后是住院医师,几年以后是主治医师,几年以后是副主任医师。学校老师是最典型的事业编制。

参考资料:事业编制人员-网络

㈥ 城管执法怎么改革

城管全称是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是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组织,是在20世纪90年代国家法律确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背景下产生的。城管“无所不管”,多数情况下是“借法执法”,即履行职能主要是执行其他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现实中城管的着装、标识、公务用车、执法工具“五花八门”,而因其“无所不管”常常导致自身成为角色分裂的执法者。
城管执法问题突出,表现为:缺少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职权不清,与相关部门缺乏配合;执法观念滞后;在具体执法中,“治标不治本”。
城管队伍鱼龙混杂:既有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或者事业单位考试进入城管编制,并且通过了相关执法资格考试,属于具有执法权的“正规军”,又有协助正规城管工作的协管员和承担城管外包工作的“雇佣军”,还有业务多次外包后产生的或完全冒充的“伪军”。
部分城管人员在现实中的不当行为对于城管形象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社会民众对之已经形成刻板印象。一方面,大众从心理上往往将受害的小贩视为自己同一阶层的人群;另一方面,城管的“恃强凌弱”、“公权私用”的行为确实大量存在。于是民众往往从负面的角度去理解关于城管的信息。这就促成了社会对城管的刻板印象,而刻板印象一经形成就很难改变。
城管网络动词高频词数据显示,在全网和在微博,网友对城管的网络情感均以负面居多,自媒体对城管评价更差。不同地域网民对于城管的关注度存在差异,可以推断出两项结论: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东部地区城管受到网民的关注度大;大城市城管受到更大关注度。
改革建议:
一是制度变革与微调。政府出台全国统一的城管管理办法势在必行:首先,制定全国通行的专门法规,取代地方性的管理条例;其次,理顺城管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确定统一的归属部门;第三,统一“硬件”,包括城管的制服、臂章、执法工具、执法车辆的规格等。
二是媒介形象修正与改善。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与传统媒体积极沟通,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特别在面对负面新闻时不推脱,在第一时间摆出一个易于让群众接受的姿态;用诙谐幽默的方式应对网络媒体的恶搞,城管可以运用视频、音乐等多种形式“反恶搞”;利用微博建立改善形象的新窗口,如专人负责、申请认证、发布信息平民化、针对相关热点问题主动发起讨论等。
三是理念的转变与提升。包括:城管核心理念应为民服务,需要更多地突出“服务”色彩,在具体的工作中,从民众角度出发,简化各种手续的办理,提供“一站式”服务;城管部门不能外包执法权力和责任,外包的只能是城管的服务职能,城管也应该对雇佣人员的负面事件承担责任;城管需要重点化解与流动摊贩的矛盾,可以协助解决小贩就业问题、推行分区治理、定时定期举办集市等;城管还需要注重队伍建设,同时利用新兴科技帮助改善执法。
四是公共治理方向和探讨。公共治理是指将包括普通公民、治理对象、第三方机构等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纳入到城市管理主体当中,并通过相关的法案、法规对这一模式进行制度化,创造诸如政府与社区、流动商贩三者之间达成的协商与合作、多方谈判、合约信用和自治规则,从而规避城管执法目的和执法行为的变异。

㈦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为什么改怎么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市容市貌作为城市的“面子”日新月异,城市发展的成果给人们带来了各种愉悦的体验,但与之相伴生的诸多问题也困扰着城市管理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接面对城市中最基层民众,承担着政府城市管理职能中最艰辛的版块,加之目前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支持体系尚不完善,经常成为媒体负面关注的曝光点。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确定了原则、梳理了思路、指明了方面、提出了要求,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关于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文件。

城管人从中央的政策文件中看到了曙光,2016年3月1日,住建部、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于联合召开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规定,会议明确规定了改革时间节点要求,即:“原则上,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出台具体方案,6月底前市、县政府要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基于此,各地跃跃欲试,但改革进程差强人意。截至7月上旬,仅四川凉山州、河北、山西、江西、北京、海口、温州等省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消息见诸报端,其中有的改革意见过粗过泛,甚至有的地方存在照搬中央改革意见的嫌疑,如:《河北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大量内容与中央文件重复规定;部分城市改革方案迟迟不能出台令人焦虑,笔者认为,要解决城管执法体制症结,在此次改革过程中,以下问题须高度关注:

一、自上而下VS自下而上的路径选择问题

该问题可具体分成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上层,立法先行VS基层,摸石头过河。从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机关设置应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不得设立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放弃、扩大或转移其职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行政机关也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行政违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而人民的意志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以立法的形式体现,因此,行政机关的认定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方式予以规范。具体到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具体内容又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由行政法规作必要补充。

重庆市政协副主席李钺锋表示制定一部城市综合管理法律,使城市管理有章可循、城市执法有法可依,是有效化解城市管理难题的根本路径,可以构建城市综合管理法治化新格局。立法先行,才能为此次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二层面:上层,先行一步,标准明晰VS基层,自主尝试,相互取经。《指导意见》和改革推进会明确了城管执法架构,但对城管部门机构设置、领导体制、服装标志等细节未定论,至今未公布具体标准,国家《城市管理法》迟迟无法出台,今年以来各地改革进程不一,各地机构名称莫衷一是,如:温州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挂牌成立了城市管理委员会,“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遑论其他。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应当以法治化、规范化为切入点,着力解决阻碍制度有序运行的诸多问题。中央层面设置明确标准十分迫切。

笔者认为,自下而上则允许从地方至中央的改革模式尊重了地方政府城市管理自主权,但此次改革是全国性的,如果顶层设计标准不明确,各地按照紧张的时间节点要求,先行先试,难免“忙中出错”,出现不一致之处,既影响城管形象,有可能导致二次改革,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改革应以国家《城市管理法》和中央改革明细标准为起点,建立改革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和可参照施行的样本,自上而下实施,才有利于改革工作有序、彻底推进。中央应及时关注此问题,并尽快公布明确标准,自上而下引导改革进程。

二、管理与执法的关系问题

中央政策倡导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这种模式有助提高城市管理相关职责权限协调配合的效率,但是不是全国所有城市都要进行管理和执法合一、整合一个部门的模式,

一体化是不是意味着新的城市管理职能集中于一个部门?笔者不敢苟同,若照此推论,必将推出荒唐结论:政府各职能部门“变身古代县衙”,不必细分职责,则职能合一,一劳永逸,省去协调成本,解除相互推诿之虞。政府机构具有整体性,又因工作业务内容不同、职能的专业性,政府应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序结成严密的系统,彼此之间形成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据《2015年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郑州市现有956.9万人,市区总人口475.6万人,建成区面积437.6平方公里,若按照《指导意见》匡定的管理职责和综合执法权责事项要求,未来的城管执法行政执法(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责事项可能已超过900多项,若实施管理和执法合一的模式,在处罚基础上加上庞杂的管理职能,未来的城管部门是不是显得过于庞大?管理和执法两方面会不会顾此失彼?部门工作效能会不会不降反升?长期以来,在我国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在政府与部门,或部门与部门之间配置不科学的问题众多。重决策,轻执行;重制定政策,轻抓落实的现象比较突出,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会议贯彻会议,导致出现“决策空转,人心涣散”的不和谐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当前完善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的客观需要。要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质的权力既相互制约、相互把关,又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因此,要把人大、政府决策的事项落到实处,就必须有相应的政府部门去执行,各部门由过去的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的机构,变为纯粹的执行机构,这样一来,就可以把权力分散开来,防止各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马怀德、王柱国在《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一文中认为“一体化是指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有效配合、监督制约到位的管理体制,

科学合理地划分和清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内部之间以及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和范围,避免职权交叉重叠现象和执法真空现象的出现”,笔者十分认同,是不是采取一体化?应充分允许地方政府实事求是,根据本地城市发展规模、程度而定,应考虑未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绝非所有城市管理职能集于一身。

三、执法局与执法队伍的关系问题

实践中,很多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政府部门多设置执法队伍,执法队伍行政隶属关系方面作为该部门直属机构,执法队伍性质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二者属于外部上下级关系,并非内部隶属关系,执法队伍要履行该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就必须履行行政委托程序。另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则是政府部门与机关科室内部上下级关系,机关科室不具备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外能直接以该部门名义作出。如: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本级行政强制执法主体的通告》(郑政通〔2013〕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郑政通〔2015〕34号)规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具备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等职能,市级虽然是城管执法主体,却缺少内部隶属关系的执法队伍,无法直接开展执法活动,不能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必须采取委托的方式进行。实践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不委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市政设施监理所等七个单位开展。受委托单位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2年2月出版的《郑州市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综览》[2011版](第三册)对受委托执法单位进行列举,环保、建设、房管等很多政府职能部门均采取这种模式开展具体执法工作。城管执法是不是要继续复制这种模式呢?笔者认为,不能认为凡存在即合理。我们如果仔细探究设置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最初目的,就能得出否定答案,该制度是为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国发〔2002〕17号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部门职能配置时仅有执法职能,若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开展行政执法,反而要借助第三方的执法力量开展城管执法,将背离《行政处罚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设计初衷,极易导致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反弹。《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若执法局与执法队伍为相互独立的两个机构,仍沿用委托执法的模式,城管执法行政强制权具体实施将无从谈起。此次改革设置执行(执法)机构时,应尽量削减执行的层次和机构,构建扁平化政府行政机构,能由政府部门直接执行的,就不要或尽量不要设置二级机构。未来的执法队伍应作为执法局内设队伍,取消其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既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精神,也能明确城管执法的单位性质,充实其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资格条件,避免与《行政强制法》产生冲突。

四、执法队员身份编制问题

之前,国办发〔2000〕63号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国发〔2002〕17号进一步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而《指导意见》仅规定“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过于原则,未明确要求执法队员必须为公务员,要求有所降低,此种规定或许是出于“精兵简政”的良好初衷,但行政执法任务若允许非公务员或非行政编制人员承担,将可能为协管、临时工执法创制“合法”前提。笔者认为,城市发展体量不断扩大,在可预测的将来,城管执法的职责会更多、任务会更重,在城管队伍人员编制限制的前提下,“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的目标十分困难,协管、临时工执法问题很难根治。尽管《指导意见》这一原则规定考虑了各地行政编制限额的实际情况,但也应创造条件使用行政编制。基于这种目标,深圳、上海的管理模式值得借鉴,《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办〔2015〕9号)、《2016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沪公局发〔2016〕16号)等明确、详细地规定了城管执法队员分类管理制度,进行了制度探索,在实践中取得了效果,有必要推广城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模式,优势有三,一是符合《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工作特点,工作内容具备专业性、特殊性,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类别,配套针对性管理、考评体系,符合《公务员法》精神。二是实现控编目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各类专项编制员额都不得突破”,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是政府承诺、是硬指标,这并不等同于剥夺地方政府自主权,反而激励地方政府在编制核定范围内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城管执法部门工作性质以执法为主,若实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便于压缩不必要的管理、工勤等岗位。三是规范城管队员管理。于相对人而言,行政执法多为损益性的,极易导致相对人不配合和负面评价,社会公众测评却是各地政府职能部门考核一项重要指标,但实际管理中因缺少这一类别,缺乏针对城管执法部门专门考核办法,测评时,城管执法部门与政府职能部门处在同一起跑线,考核成绩往往处于末位。长此以往,城管队伍的积极性将受到影响。明确和规范城管队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模式,城管队员身份关系的明确让队员执法资格问题尘埃落定,实现规范管理和制度约束,能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等问题,激励城管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履职尽责。

㈧ 城管和综合执法是一回事吗

城管就是综合执法。

城市管理执法简称城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规范化称呼,其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

2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

(8)城管执法改革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组织起草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承办区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㈨ 最近,新闻上看到了综合执法的体制改革问题,不是很懂,难道城管执法部门要取消吗求解

恰恰相反,就是把一些比较糟糕和难处理的职能增加给综合执法部门。
比如,
超限超载是交警专的,非机动车道违属停是交警的,
人行道违停划转给综合执法局,城管要管停车。
工业园区排放废气、废水达标是环保局的,餐饮油烟排放达标划转综合执法局,
也就是说城管要去管炒菜的。
如果环保局去查工厂,估计会获得大力支持,
如果城管局去查餐饮店排放油烟问题,应对饭店周边居民油烟投诉
要求饭店整改,然后其实投诉的人也去饭店吃饭,
有没有感觉,城管要比以前更“坏”了,
以前买菜马路菜场不安生,现在连吃饭都不安生了?

㈩ 城管综合执法局由哪些部门组成

城管综合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主管部门,其职能主要是依法对城市管理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城管综合执法局组成部门

城管综合执法局一般由内设机构(机关处室)、政治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组成。以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为例,包括办公室、法制处、执法规划处、执法协调处、执法监督考核处、专业执法指导处、宣传处、装备财务处等18个部门: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机构

城管综合执法局的两方面职能

城管综合执法局,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是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权(即行政执法链条末端的执法监察,一般不含前端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权)的产物,一般包括两方面职能:

①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巡查监察职能;

②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处罚惩戒职能。

城管综合执法局的职能范畴

城管综合执法局以城市综合管理领域为切入点,是将过去城市各政府机构所拥有的各自范畴内的城市执法监察职能,即行政处罚惩戒与综合监督检查职能集中到一个机构,即综合执法局行使,这些职能一般覆盖以下范畴:

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开展巡查检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能。

综合执法不是简单多部门的联合执法(物理联合),而是将多部门交叉的执法监察权综合到一个机构(化学整合),成立专门的综合执法局。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入,综合执法监察的范围还在不停的扩大,强化综合监管,以减少多头执法、职能交叉、推诿扯皮、执法扰民等行政执法监察领域的突出问题,同时形成综合规划决策、到专业运行服务管理、到综合执法监察“两头收敛、激活中间”的橄榄型城市综合管理现代城市治理结构。

城管综合执法局机构的来源及其制度演变

城管综合执法局是城管执法监察制度演变的产物,是强化城市综合管理、依法管理的产物。《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指出执法监察的二重性,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探索经历了从城建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的发展。主要经过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城建管理监察制度的诞生(1978—1995);第二阶段,城管监察综合执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阶段,城管综合执法监察的探索与发展(2012至2019) 。

参考资料

宋刚, 王毅, 王旭. 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J]. 城市发展研究, 2018, 25(12):119-127.

本刊编辑部. 综合执法改革与大数据环境下的橄榄型城市治理结构[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动态, 2019, (9):3-5.

本刊编辑部. 以执法监察一体化推进城市法治共治精治[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动态, 2019, (5):3-4.

城管简史:城市综合管理、城管监察与综合执法发展演进[EB/OL]. 城市管理与复杂性, 2018.

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官网: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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