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规范
㈠ 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程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1)监察规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
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高温时强度降低,因一般不锈钢的强度在450℃以上时有高温持久极限控制,特别是525℃以上抗拉强度下降更快,故需控制含碳量提高强度。
2、525℃以上会有高铬碳化物(Cr23C6)析出,而元素Cr恰恰起到的作用就是提高钢的耐腐蚀性能和抗氧化性能,一旦温度达到条件,材料中的Cr以Cr23C6形式析出,含碳量太低,必然导致抗氧化性能及耐腐蚀性能下降。因此,超低碳钢使用温度规定一般不超过40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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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应如何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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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队伍是环境保护行使现场环境执法监管的唯一一支队伍,执法队伍的优劣直接影响环保局形象和依法行政水平,必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一是要继续按照以往优良的作风工作,严格环境监察考核制度、工作制度及报告制度,督促落实各项环境监察任务。
二是加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学习,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环境监察人员综合业务水平和廉洁自律意识,适应经济发展工作需要。
三是加强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半军事化管理,规范生活制度,规范环境监察中队内勤内务,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秩序,培养执法人员严明的组织纪律性和吃苦耐劳、不惧困难的工作作风。
四是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强化执法服务意识,坚持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切实巩固提高监管型执法向服务型执法转变成效,解决当前的环境执法难问题。
五是加强环境监察制度建设,规范和细化环境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强化环境监察行风建设,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和执法用语,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执法敬礼,接受被监管对象全过程监督。
六是严格执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和环境监察“五项承诺”要求,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和酒后执法现象发生,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强化环境监察系统行风建设,树立环境监察执法的清风正气,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为民、务实、清廉、文明的环保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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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
这些事情在农村是非常普遍的,好多事情我们都知道,第一是害怕报复,第二是他们不受理。
㈤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你好,虽然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9.1.4.2规定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这句话没有使用必须,但是综合特检所的监检来看,都是直接这样要求的,没有意外情况。特别是容器一旦出现问题,这一条肯定属于必须符合要求的。建议不要例外操作。
望采纳,谢谢。
㈥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规范量纪程序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量纪程序规范化,切合当前案件审理工作实际,符合以人为本、执纪为民的工作要求,对于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一再强调依纪依法办案,尤其注重程序监督和权利保障。纪检监察机关规范量纪程序,应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框架内进行,宜以案件审理程序为运行依托,借力目前各地改革创新、行之有效的一些审理方式方法,扩大量纪参与主体,在案件审理程序中明确规定相对独立的量纪程序。重点抓住审理谈话、公开审理、集体审议、处分决策等关键环节,逐步规范量纪建议、量纪举证、量纪说理、自行量纪、助辩量纪等方面内容。 审理谈话环节,应告知被审查人权利义务,与其核对违纪事实后,允许其比照自己所犯错误自行量纪,并供案件审理人员参考,以保障其合法的申辩权利。即由被审查人根据自己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责任等情况,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自我认定应当受到的具体处分档次,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意见及理由。实践中可通过明确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结果运用、手续办理等内容,来统一规范自行量纪程序。 公开审理环节,规定将量纪程序纳入公开审理程序,明确从事实认定角度举证、质证、辩证,查明违纪事实、错误性质后,由调查人员提出量纪建议,并作出相应说明,必要时出示有关量纪证据。违纪人员、审理助辩人可围绕违纪情节、危害性、责任等内容,就量纪事实及理由发表意见。违纪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可以从不同角度提出量纪意见。量纪控辩有助于监督和制约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个人主观臆断。 集体审议环节,坚持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审议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内容充分发表意见,确保案件审理质量,避免定性不准,量纪失衡,使案件处理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对复杂疑难案件,通过整合审理人才资源,进行集体把关会审。具体可以从熟悉纪检监察业务、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案件审理专家库、案件审理员库中选拔合适人员,组成案件审理小组,赋予其查阅案件材料、参与审理谈话、定性量纪建议等权利,共同对案件定性审核把关,防止量纪畸轻畸重。 处分决策环节,借鉴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党代表、特邀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的人员中,聘请若干名代表,作为特邀监审员,列席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参与审议案件,允许其对案件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和建议,以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扩大社会监督。通过会前授权、会中建议、会后反馈,特邀监审员参与到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审议案件这一核心环节,案件集体审议更加公开透明,定性量纪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案件处理效果更加有效提升。 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党纪政纪案件量纪程序,在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应注意量纪证据的收集。把量纪程序纳入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审理中围绕量纪提出的建议、举证质证,要求调查人员重视收集量纪证据,不仅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违纪的证据,还要收集能够证明其无错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各种证据。有的被调查人不会轻而易举交代违纪事实,同步监控录像应如实反映调查谈话、思想教育过程,调查笔录应记清思想转变过程、认识错误态度,有无避重就轻、对抗调查等表现。这对于分析违纪心理、采信证据、定性量纪均有重要作用。 二是应注意量纪证据的公开。公开审理中的案件证据虽已成必然趋势,但现阶段证据全面公开条件尚不成熟,宜慎重对待,因案而异,适度适时公开。而量纪事实证据的公开则不受其限制,可以通过查阅摘抄复制、宣读出示、质证辩论等方式公开。为使助辩人、党代表、特邀监审员等人员更好地行使辅助量纪的权利,实现权责对等,可以尝试赋予助辩人查阅被调查人交代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的权利,赋予党代表、特邀监审员审阅调查报告、审理报告、请示报告等相关材料的权利,从而依纪依法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作出的定性处理。 三是应注意量纪结果的运用。尽管参与量纪的主体多元化,但对自行量纪、助辩量纪意见是否采纳,主动权仍掌握在纪检监察机关手中,违纪人员的自我认识、有关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均应统一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上来。案件审理人员在对全案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可考量各方面的量纪建议和意见,采纳合情理、有依据的意见,根据法定、酌定的量纪情节,考虑案件的空间、时间因素,恰当把握量纪的案内平衡和案外平衡,提出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增强审理报告中量纪的说理性,为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最终的定性量纪决策当好参谋助手。(作者:王健)
㈦ 纪检监察机关 监督执纪工作"规范用语"和"禁忌用语"有哪些
1、喂,干什么的?
2、怎么又是你?你烦不烦?不要再说啦!
3、少罗嗦,别烦人!
4、我没时间听你罗嗦!讲再多也没有用。
5、现在没空,以后再说!
6、等会儿再说,没看见我正忙着?
7、急什么,比你急的事情多着呐!法院又不是为你一个人开的!
8、不知道!你去问别人,这事我不管!
9、你问我,我问谁?
10、谁的态度好你找谁!
11、你怎么回事,懂不懂规矩?
12、你这个人什么素质?法律规定得很清楚,你懂不懂!
13、你当法官还是我当法官?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14、你懂法还是我懂法?听你的还是听我的?
15、这个案子我说了算,你到哪儿说都没用!
16、你这个律师怎么当的?
17、你这是狡辩!
18、一边去!没有证据就不要胡说八道!
19、你这个案件肯定要输(赢)的!
20、不同意调解你就败诉!
21、我问你什么你就说什么!
22、有什么规定,你自己不会看?
23、这就是规定,没有什么好解释的!
24、这是领导定的,我有什么办法?有意见找领导去吧!
25、别吵了,要吵出去吵!
26、再不老实(再闹),就拘留你!
27、政府解决不了的事情,法院更解决不了,有事找政府去。
28、政府就是违法,法院也不能判政府败诉。
29、法院也是政府管的,你打行政官司有什么用?
30、告政府是没有好处的,你不要告了。
31、看什么看,叫你签字就签字!
32、别看了,都是你说的,签名吧。
33、不服,你上诉吧,别在这胡搅蛮缠!
34、我就这样判了,你去告好了,想去哪告去哪告!有本事上北京去(到南京去)!
㈧ 监察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监察制度如何你指的是行政监督的话,那包括行政体制内部监督和外部回监督两大类
答1.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2.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3.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㈨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手段有哪些
监察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政务处分;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移送审查起诉;提出监察建议;撤销案件。 监察救济方式: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原级复审,上级复核。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监察法》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㈩ 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范围有哪些
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程序是: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 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审批。
(10)监察规范扩展阅读: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
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使公权力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四条 国家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宪依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坚持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持续震慑,强化不敢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强化不能腐;加强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强化不想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