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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监督司

发布时间: 2021-01-03 18:37:29

Ⅰ 法制部门和司法机关有什么区别 最好详细点

中国的司法机关就是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而法制机关的范围比司法机关大涉及党内的、政府的而且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Ⅱ 仲裁委员会属法制局监督,还是属司法局监督

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单位,由该局上级机关监督,不属于司法管辖

Ⅲ 司法部法制司司长是什么级别

一抄、司法部法制司司长的行政级别:
司法部法制司是司法部的直属单位,司长的行政级别为正厅级。
二、司法部法制司的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
2、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
3、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
4、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5、指导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Ⅳ 9、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司法监督的主体包括()

答案 A和B

司法监督的主体就是国家司法机关,我国国家司法机关仅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我国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Ⅳ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有什么区别

两者都是全国人大的下属机构,但全国人大法工委是立法部门,全称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法制工作机构;而内务司法委员会是内务行政部门,主要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并协助进行司法监督。从名称上也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
在”中国人大网“官网上,有这两个机构的栏目,其中有详细的介绍,包括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动态、下属机构、历史、研究报告等。由这些细节内容,也可以看出两者的具体区别:

一、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是于1988年3月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现任主任委员是马馼(女)。委员会具体职责是(以下引自官网):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具体职责有: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督。

二、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7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1983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名称改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任主任是李适时。
法工委主要职责为:
1、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拟订有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草案。
2、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对提请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
3、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及中央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答复。
4、研究处理并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法制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全国政协委员的有关提案。
5、进行法学理论、法制史和比较法学的研究,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6、负责汇编、译审法律文献等。

Ⅵ 法制局的具体职能和立法部门司法部门有何区别

1、经过网友的综合评价,此条内容绝大部分网友认为较好,您可以详细参考下,具体如下:
法制局的主要职责:(1)审核、起草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参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2)组织、协调市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对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核把关;(3)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4)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纠正、撤销各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错误行政行为,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6)受市长委托,出庭应诉;(7)开展行政执法调研,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8)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推行依法行政,指导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协调执法纠纷,组织培训执法人员;(9)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进行评议考核;(10)组织或参与本市的法制宣传工作;(11)承办市政府领导和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法制局是对行政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部门,立法部门是制定国家、政府法律的部门,我国各级立法是由人大来执行的,司法是落实法律的部门,管理看守所、监狱这些地方的。

Ⅶ 什么是司法和司法部门包括哪些

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和区分。

在中国,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大类。另外,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则不属于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等其他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机关。

(7)法制监督司扩展阅读:

司法部门的职能划分:

1、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确立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

2、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权对国家公务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

3、侦查权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具有司法的性质。公安机关除具有司法的属性外,归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4、特殊侦查权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立案侦查、监狱侦查部门依法对发生在监狱内部的一般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军队保卫部门依法对军人犯罪立案侦查,上述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过程中角色同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

但上述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或其他非侦查职能的时候属于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或军队政治部门的组成部门,不认为是司法机关。

Ⅷ 国家司法机关的教育法治监督的实例

法制监督的来主体及其形式有源:
1、立法监督。一般来说,西方国家的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弹劾权和条约权,这些权力构成对政府的直接的立法监督。
2、司法监督。司法机关所具有的监督权:行使违宪审查权;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案件。是一种外部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监督形式,是行政监督体系中强制性程度最高的一种监督机制,也是国家运用监督手段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系统对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或行政措施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违反宪法;由司法机关对于政府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实施的监督。
3、检察监督。在许多国家里,检察机关是代表政府追究责任和提起公诉的机关,是一种行使司法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其所进行的监督可称为检察监督。
4、党的监督。党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主要指执政党的监督。

Ⅸ 初中政治讲的立法监督 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怎么样区别

从词源上考察,“司”在古汉语中有管理,主管,职掌,操作、处理的意思,司是动词,顾名思义,司法就是执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可以纳入司法的范畴。随着现代法治社会行政执法活动的频繁发生,司法逐渐与广义理解的执法有了区别。“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执法”就是指行政执法活动。司法不同于行政执法。前者与后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司法是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纷争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并不采用诉讼方式。“诉讼”的本义就是既有告,也有辩,并且是要使纷争得以解决的活动,它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充分争辩的权利,并且最终由法院作出是非曲直的裁断。相比之下,行政执法活动就较为简单,尽管也要作出是非的裁断,但往往不可能为当事人提供充分争辩的程序和机会。
第二,司法是具有最终裁决力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则不具有这一功能。司法的最终裁决力是只有法院才能拥有的一项国家权力。行政执法虽然具有裁决是非的功能,但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最终解决。尽管法院的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与行政裁决结果是一致的,但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只有经过法院依照严格诉讼程序作出的裁断才被认为是公正的。这就有了“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说法。现代法治理念之所以要确立和强调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并不等于说司法解决的结果最后一定就比行政解决的结果要公正,而是在于司法是依照包括公开审判、辩护、回避、上诉等一系列程序来最后实现的裁断是非的方式,它具有兼听则明的特点,因此,较之行政解决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纷争当事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给予其申辩和权利救济的机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本身内含着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并不等于这一价值的必然体现。司法作为解决纷争,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对纷争的解决所体现出来的对公平正义原则的符合性,因此,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活动来体现。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活动的结果和过程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具体地讲,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第二,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最高准则。司法之所以具有平定纷争的功能,主要取决于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一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公正性。如果裁判没有强制执行力,纷争当事人可以不去执行其裁判结果,纷争就可能难以平息,裁判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如果裁判不公正,则不可能服人,也不可能真正平息纷争,或者说即使强制当事人执行了不公正的裁判结果,也还可能导致新的纷争。由于司法裁判被赋予了国家强制执行力,因此,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否公正,当事人都会被强制接受。如果司法不公,实际第一,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当今时代,和谐社会应当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增长与效率,而且应当包括民主法治在内的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是这一基本要求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维护司法公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在整个社会确立法律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威,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法律也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司法公正对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和维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执法可以向人们明确昭示: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们可以从中获得一种稳定的行为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尊法和守法的心理,从而使法律的评判功能和导向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拥护,必然进一步维护法律至上的权威。反之,如果司法过程和结果是不公正的,人们不仅会怀疑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而且也必然动摇对法律尊崇的理念,进而影响对法律权威和法治社会秩序的维护。
第二,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正是由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
上就等于对纷争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的侵害和掠夺,是对公平正义价值的严重损害。因此,司法活动正当性的关键在于司法公正。具体来说,司法公正对于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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