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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 2021-01-03 07:05:06

⑴ 如何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

去年以来,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得到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依然是群众关注和议论的热点话题。2007年,将更有针对性地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总的原则是,把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结合起来,政府着重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通过调控市场满足大多数居民的住房需求,引导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重点是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增加面向广大群众的普通商品房供应,抑制住房投资投机性需求,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形成各方面调控和监管的合力,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一是引导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这是一条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土地和能源占有量低,而城镇化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带来了较大的住房需求,这就决定了我国住房建设和消费不能大量占用土地和消耗能源。要建立合理的住房建设模式,大力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通过精心设计和产业化生产,提供"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品质优,占地不多环境美"的住宅,注重旧房的有机更新和节能改造。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持久努力。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优先满足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引导居民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模式,通过不断完善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合理消费,遏制不顾资源环境的盲目消费。积极发展二手房市场和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适度、梯次消费。
二是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点工作,也是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重要措施。要全面做好住房状况调查,公布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重点落实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计划,满足普通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严格落实套型建筑面积的结构比例要求。各级城市应把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区域,落实到具体地块、项目。进一步运用有区别的信贷和税收政策等经济调节手段,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结构和供应结构。重视发展住房二、三级市场,消除房改房上市的政策性障碍,进一步发挥住房存量资源的效用。
三是继续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今年将继续把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在遏制投机、控制投资、抑制过度消费的同时,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建设规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一方面,抑制住房过旺需求,加强保有环节税收调节,加快推进物业税改革试点;继续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少被动性需求。另一方面,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在严格土地管理的同时,调剂增加普通住房用地供应;抓紧出台"两限两竞"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各地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并注意做好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衔接,切实满足当地居民合理的自住需要。加强分类指导,对少数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指导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增长的势头。同时,加强市场动态跟踪和监测分析。建立分区域、分住房类别的房价评价方法,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四是加快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住房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并负责解决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各地应重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有步骤地将覆盖面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地制宜地采用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等多种形式,优先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多渠道筹集廉租房建设资金,严格落实以财政预算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辅的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机制,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5%左右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地应组织新建一批小套型住房,收购、改造一批旧住房,满足住房保障需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系统,加强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确保政府有限的资源落实到最需要保障的家庭。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主要供应低收入家庭,完善购房人退出机制。加快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小区整治,让更多的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保障性作用。
五是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这是缓和房价过快上涨和供应结构矛盾、保护群众住房消费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继续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后三个阶段的工作,着力构建有利于市场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和社会环境。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房屋销售全过程的监管,重点防范和制止各种规避结构调整政策、变相囤积房源等行为,严厉查处违规销售、哄抬房价、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依法从严惩处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国研室提供)

⑵ 政府对于房地产市场监管是否到位

这不用说,必须不到位,目前这块政府没有动力去加大监管,地方政府财政比较依赖地产商。

⑶ 房地产的监管部门有哪些

各地名称有所差别,国家性的管理部门主要是建设部,以下依次级别:各省建回设厅或省建设委员会、答区建设委员会、地区房管所。层层节制,根据具体业务有所分工。
主要是监管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划、设计施工和建筑质量、安全方面。同时监管:
负责上报开发企业的资质。
核发商品房预售证。
核发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
负责对开发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和指导。
负责对开发企业的财务、统计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对开发经营市场秩序的执法稽查和对违反开发经营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对商品房有关事项的投诉处理。
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⑷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有哪些

物权法草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规划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城市共有房屋管理条例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03年04年05年的司法解释
物权法
合同法
民法

⑸ 高志勇建设部房地产监管司司长,是违纪被查处了吗

没有。

自2015年10月起,高志勇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司长,时至今日,依然活跃在工作岗位上。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根据第八条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5)房地产的市场监管扩展阅读:

案例:

经广州市委批准,广州市纪委监委对天河区委原常委、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原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广州天河软件园管委会原主任唐锡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唐锡汉违反政治纪律,以与他人串供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违规录用亲属为事业编制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请托事项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唐锡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治上蜕变,经济上贪婪,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唐锡汉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唐锡汉串供以对抗组织审查、违规录用亲戚、滥用职权等严重违纪问题,无疑已经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⑹ 楼市如何做好监管

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建设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本报今日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房价数据、住建部等联合展开的专项治理行动以及房地产税立法进展等几个角度,对机制建设的推进和影响请专家作出分析解读。

一般情况下,每年9月份、10月份都是房地产市场较为重要的时间窗口期。目前距离9月份只有20余天,业内对于即将到来的“金九银十”,基本持谨慎态度。

昨日,如是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杨芹芹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房地产市场的分析逻辑,短期看政策,中期看产业,长期看人口。因此,从短期看,随着政策层面的相对偏紧,即调控政策继续加码、房贷政策难言宽松。种种迹象表明,未来政策层面对于房地产市场的收紧有进一步加码的趋势,而这无疑会对房价形成一定的制约,预计“金九银十”很难重现。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6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显示,6月份房价上涨的城市数量创下近21个月新高。虽然监管层在7月底对于下半年楼市调控的口径有所收紧,但有观点认为,这对于年内“金九银十”的表现来说,预计影响处于可控范围。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楼市升级引擎,房价急踩刹车”,当前无论是住房租赁房源的供应和建设,还是保障性住房,均可以看到监管部门正在不断优化与房地产市场长远发展相匹配的顶层设计,以及着手建立楼市调控长效机制。总的来看,房地产市场正在由早期单一化注重短期效果向长效化发展;由商品化住宅为主的市场向商品房、租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三位一体的方向升级。

张波认为,从楼市升级的长期性来看,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并不会因为长效机制的不断落地而出现急剧变化,但从7月末中央政治局会议传出的信号来看,预计房价在“金九银十”期间出现大范围上涨的趋势将会减少、各地短期调控的措施也将更加聚焦至房价层面的表现上来,但从成交量的角度来看,预计不会有太大变化。根据统计局公布的上半年数据来看,房企开发投资和土地购置面积分别同比增长9.7%、7.2%,商品房销售面积也同比增长了3.3%。因此,预计下半年成家量较2017年仍会出现小幅增长,但今年“金九银十”成家量料保持总体稳定,不会出现大幅下跌。

来源人民网

⑺ 房产局市场监管领导怎么称呼

XX科长 XX主任

⑻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本内容

(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四)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管理。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向购房人明示。
(五)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各地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六)鼓励推行商品住房现售试点。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实行现售的商品住房,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售条件;在商品住房现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二)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四)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二)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上海、山东等地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北方地区要加强商品住房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的验收管理。
(三)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
(四)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各地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建立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鼓励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研究建立专业化维修制度。 (一)全面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各地近期要对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要将清理结果于今年6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三)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各地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对违法违规销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应当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四)严格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在预售商品住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度。各地要强化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队伍建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加强销售现场巡查;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各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其他商品房的市场监管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⑼ 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企业怎么上传社保信息

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企业想上传自己的社保信息,可以直接联系平台客服

⑽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根据《》,制定本意见。

一、暂定在本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包括商品住房预售和现售),应采取公证摇号排序,按序购房。

二、不得设置有利于内部、关系户等购房的入围条件

三、[2011]2号文等相关规定,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名下住房等相关信息、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登记时间等、合规性负责。

四、10日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申请选购房屋的摇号排序公证。在开盘日前并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房项目开盘选购房屋的摇号排序应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并由公证机构作全程现场监督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应当场公示。开盘结束的一周内,将摇号排序公证书上报区房管部门备案。

摇号确定排序,按序选房时,开发企业应将全部准售房源纳入排序选房范围。选房必须严格按照摇号排序的结果,依序进行。

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申办摇号排序现场监督公证、公示的保全证据公证等。并应提供《》及备案证明、、预售许可证、承诺书等及公证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并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合规,申请相关公证事项,应符合公证程序的规定。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公平、有序。各区房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律暂停网签,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列入全市信用管理“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市公证协会要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参照《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办证业务规范;要积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主动配合市局公证管理部门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业务指导、监督

九、公证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坚决贯彻落实司法部和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具体工作要求,对每一个摇号排序公证事项都要做到精心准备、高度负责、制定预案、强化指导;要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公证员严格按照具体公证程序和公证收费标准办理此类公证收取公证费。

十、承办公证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履行好工作职责,切实发挥好公证现场监督的职能作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申办材料,要通过向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信息核实,加大审查工作力度;要综合运用询问、交叉印证等方法,强化审查核实工作的针对性。公证员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材料不实、虚假承诺或者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非法干预摇号排序公证活动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或终止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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