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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史

发布时间: 2021-01-03 03:46:18

『壹』 历史 依据材料一汉朝中央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指出其与秦朝监察制度的关系

(1)内容:先后设置了御史大夫、丞相司直、司隶校尉监察百官。(5 分) 关系:承袭秦内制。(2 分) (2)特点:机构众多,容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完备的系统 , 对监察官 员的选拔很严格(或重视监察官员的素质),有立法的保障。(6 分) 时代特征: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益走向极端。(2 分) (3)积极:惩治贪官污吏,有利于维护君主专制,打击地方割据势 力,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5 分) 28 消极:机构冗多,容易形成人浮于事的局面。监察权力来自于 皇权,当权力过大时,很容易造成滥用职权,加速吏治腐败。(5 分)

『贰』 结合高中历史必修1概述我国古代中央官制,地方制度,监察体制,选官制度的演变。

一、秦汉中央管制——三公九卿制
三公为丞相(最高行政长官)、御史大夫(最高监察长官)和太尉(最高军事长官),分掌行政、监察和军事。九卿为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行政长官:奉常为九卿之首,掌宗庙礼仪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宫殿门户守卫,为宿卫侍从长官;卫尉为宫门警卫之官;太仆掌皇帝车马,兼掌全国马政;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典客掌民族事务及朝聘;宗正专管皇室亲属事务;治粟内史职责为征收盐铁钱谷租税和国家财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和官府手工业制造,以供应皇室。 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丞相权力,建立中朝制,即选用一批地位较低的内廷人员参与朝政。
汉成帝时,大司马(武帝时由太尉改称)、大司空(成帝时由御史大夫改称)和丞相(哀帝时改称大司徒)三公权力进一步削弱。尚书权力扩大,尚书令为主管,设五曹。东汉时尚书权力进一步扩大,尚书机构称台,有令、仆射各1人,尚书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职权。东汉至魏晋,中央政务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转移,行政事务渐由九卿向六部过渡。

二、隋唐中央官制——三省六部制度
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由中书省决策,通过门下省审核,经皇帝御批,然后交尚书省执行。六部为尚书省直接下辖的行政部门。吏部(官僚人事任命)、礼部(全国考试、外交礼仪以及国家大典制度)、户部(民事户口经济)、刑部(法律刑法实行)、工部(建筑)、兵部(军事)。

三、宋元中央官制——
宋朝的中央机构在神宗元丰前后有很大的不同。元丰以前,虽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虚设。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真宰相之任,参知政事为副相,总揆行政;又设枢密院掌军事,转运使司、铁盐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财政,这样形成行政、军事、财政三权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权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权力也被不断增设的机构所侵夺。如吏部,权归审官东院、流内铨、审官西院、三班院;户部,权归三司;礼部,权归礼仪院;兵部,权归枢密院;刑部,权归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工部,权归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监中部分寺、监权力的转移也有类似的情形。神宗元丰五年(1082),实行中央官制改革,罢去三司及一切丛杂机构,基本恢复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与唐代不同的是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为宰相之任(后改称左右丞相);此外,枢密院职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变唐、宋的三省制为一省制——中书省,以中书省为最高政务机关,六部为其所属。

四——明代中央官制——内阁学士
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废除中书省,独揽大权。但是由于政务十分繁忙,永乐皇帝即位后,派解缙、胡广、杨荣等入午门值文渊阁,参预机务,称为“内阁”。仁宗时,任用杨士奇、杨荣为华盖殿、谨身殿大学士,权力加重。明世宗时,改华盖殿为中极殿,谨身殿为建极殿,将大学士的朝位班次,列在六部尚书之前,地位大大提高。明代之内阁大学士虽无宰相之名,实有宰相之权。

五,清代中央官制——军机处
军机处的设立是清代中枢机构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清代君主集权发展到了顶点。军机处成立于雍正七年(1729年),初名“军机房”,不久改称“办理军机处”,乾隆以后省去“办理”二字,遂简称为“军机处”了。军机处本为办理军机事务而设,但因它便于发挥君主专制独裁,所以一旦出现之后,便被皇帝抓往不放,不但常设不废,而且其职权愈来愈扩大。军机处的职官有军机大臣,俗称“大军机”,有 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军机大臣由皇帝从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官员内特选,有些也由军机章京升任。军机大臣之任命,其名目为“军机处行走”,或“军机大臣上行走”。所谓“行走者”,即入值办事之意。军机大臣没有定额,军机处初设时为三人,以后增加到四、五人至八、九人,最多至十一人。军机章京初无定额,至嘉庆初年,始定为满、汉章京各十六人,共三十二人,满、汉章京又各分两班值班,每班八人。军机章京之任命,或称为“军机司员上行走”,或称为“军机章京上行走”。

中国古代地方制度
秦汉郡县制。后来汉末成为州、郡、县三级。
宋代统一中原后,除收军权于中央外,地方行政机构采取分路而治,成为路—府、州、军、监—县三级政区。路以水陆转运使为行政长官,又置安抚使、刑狱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场平□与盐铁专卖,恢复秦汉以来地方分权而治的状况。府州机构沿袭唐代。军原为五代时的军区,后因兼理民政而成为行政区,仍保留军的旧名。监多半设于工矿地区,以加强矿产开发的管理。为进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师供职官员到州县执行中央政令,其职衔为知府、知州、知县等。同时在各府州置通判,规定一切政令须经通判副署,通判并可随时向朝廷奏报府州情况。于是各级官吏层层牵制,事事听命于朝廷,地方无主动性可言,并使机构臃肿,冗官充塞,行政费用猛增。县以下行政机构,隋唐为乡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旧党争而时行时废。

元代“行省制。后来各代基本沿用了这一制度。

监察制度
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选官制度 : 两汉 察举制。举孝廉。也就是各地推荐孝顺、廉洁品行好的人做官。
两晋南北朝:j九品中正制:社会上人分九品,九品之内不通婚,各自继承。社会没有阶层间的流通。
隋代以后:科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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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结合史实,从中央行政体制,地方行政体制,选官制度,监察制度,思想

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演变历程
中国的历史悠久,古时帝王政权更替是极为频繁,被权臣,大将或者外戚所夺权的有:西汉,东汉,东晋等;被其它民族所攻灭的有:西晋,北宋,南宋等;被农民起义推翻的有:秦朝,隋朝,元朝,明朝等.
因此,帝王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势,防止权力的分化,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在不断演变完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了.帝王通过专制来加强自己的权力,达到控制臣民以及国家的目的,并且保证中央政府以及君主个人的绝对权威.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历朝历代都不断从财政,政治,司法,军事等制度上不断完善.
最早的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秦朝了.当时秦始皇完成了中国的统一,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的诸侯割据的混乱局面,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可以稳定国家的政权,促进社会的安定.
政治方面:秦王自称“始皇帝”拥有一切大权并且建立中央集权的三公制度和地方机构的郡县制度.
经济方面:统一度量衡,统一货币,便于经济发展和国家统一.
思想文化方面:统一了文字,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施行愚民政策.这些制度对整个社会影响深远!皇帝制度,郡县制度等都成为了以后封建王朝政治体制的基本模式.
西汉时期,汉高祖首先铲除异性王(韩信,彭越等),封同姓王形成诸侯.到了汉武帝时期,诸侯势力日益强大并威胁到中央政府,于是,刘彻颁布了“推恩令”来消弱诸侯的力量并且推崇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来巩固中央集权.儒家思想代替道家成为了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
到了唐宋元时期,唐太宗继续完善中央集权制度,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度: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尚书省下设工,兵,刑,吏,户,礼,六部.这样,分工合作,又互相牵连监督,消弱了相权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后来六部制度为各朝所沿袭.唐代的政治制度比较完善,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环境.而北宋开国皇帝赵匡胤由于是黄袍加身夺取兵权,所以怕历史重演,于是将军权过于集中,军队力量加强,边防力量减弱,虽然有利于消除分裂割据,维护统一,但是造成长期“冗兵冗官冗费”的后果,最终导致北宋王朝积贫积弱,从而到了北宋中期出现了统治危机.元朝主要加强了对台湾,西藏等边疆的联系与控制,巩固了发展夺民族的统一国家.
中国古代中央集权空前加强的时期可是说是明清时期了.明清时期业是中国封建制度的衰弱时期.此时,封建制度仅仅依靠正常的统治已经无法维持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压迫剥削了,从而只能依靠加强皇权的绝对化,控制人民的思想.朱元璋时,立时千年的丞相制度被废除了,六部的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由皇帝直接领导的秘密特务机构-东厂,西厂的设立更凸显了专制制度的腐朽性.为了禁锢人们的思想,中央政府采取八股取士,严重阻碍了科学文化的发展.皇权具有绝对的权威了.清朝设置的军机处是总揽军国大计的中枢机构,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加强的进一步体现,里番院的设置业空前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边疆民族的控制管辖.清末的科举制度,也是为了选举官吏服务中央政府,加强皇权.文字狱兴起也对知识分子起了极大的摧残.此时,高强度的君主专制已经对整个社会造成了极为消极的影响.
当然,对于中国古代的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我们也不能全盘否定要在特定的环境中分析情况.总的来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其主要作用是积极的.能够有力于维护国家统一,有里于社会经济发展,民族融合.但是,中国步入封建社会的后期,由于君权专制的过于集中,导致了腐败的出现,文化的衰败,并且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的萌芽以及科技的发展.
历史证明,地方割据会大大消弱中央集权,而高度的中央集权又会造成政府财政危机,这是封建统治者无法解决的问题.皇帝虽然想拥有绝对的至高无上权力,可是又不能事事亲历亲为,还是需要放任权力给机构官员,而过于放任的权力又使得君王感到了威胁,这也是一个令封建统治者头疼的问题.
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存在的基本矛盾与发展总趋势?
两个基本矛盾:一个是地方分裂势力和中央之间的矛盾
一个是中央内部皇权和相权之间的矛盾
趋势:一个是不断削弱地方权力,中央集权不断加强
一个是君权日益加强,相权日益削弱直至被废除
我国早期的国家政治制度是随着夏朝——古代中国的第一个国家政权的建立而开始出现;商周时期,经过了从方国联盟到天下共主的转变;秦朝建立的中央集权制度对此后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发展有着深远影响,同时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斗争也长期延续,但整个趋势是专制皇权日益加强.
一是商代的内服外服制度和西周的分封制、宗法制;
二是秦的统一和“皇帝制”“三公九卿制”和郡县制;
三是汉朝七国之乱和汉武帝的集权措施、唐朝藩镇割据和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四是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宋元时期的演变,明清君主专制制度日益强化,清朝达到了顶峰.标志是雍正时期军机处的设置.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对于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国体与政体,官僚政治与行政管理,以至文化教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央政治制度、地方政治制度、监察制度、选官制度、法制建设、古代治乱兴衰与分裂统一
(一)中央政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主要含义:封建专制主义是一种决策方式,主要特征是皇帝个人专制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军政财权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而中央集权是相对地方分权而言,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于中央.
2、三个发展阶段:
(1)西周时期萌芽;(2)秦汉至隋唐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建立、完善时期;(3)宋元至明清丞相权力逐步削减直至取消,皇帝集政、军、财政于一身时期.
3、具体内容(演变过程):
(1)萌芽——战国时期:韩非子从理论上提出建立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主张;商鞅变法初步确立.
(2)创立——秦朝:皇帝制;三公九卿制等.其特点是皇帝掌握各种大权.意义:客观上适应了封建地主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的需要,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3)巩固——西汉:西汉推行郡县封国并行制,导致王国势力膨胀.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除王国的威胁;思想上实行“大一统”(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4)完善——隋唐:隋首创三省六部制和科举制,唐朝继承并完备.其特点是分散了丞相和中央机构的权力.三省的长官都是丞相,把秦朝以来的丞相职权一分为三,互相牵制,又把最高行政机构尚书省的权力分给六部,防止专权.科举制选拔了一批优秀人才做官,其机构运转更加灵活.
(5)加强——北宋: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派文臣到各地做知州,派转运使管理地方财政;组建禁军并由皇帝直接控制.其特点是削弱地方权力和剥夺大将的兵权,财权、行政权和兵权收归中央,由皇帝直接控制.
(6)新发展——元朝:实行行省制度,即中央设中书省,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省);还设宣政院(直接管辖西藏地区)和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和台湾).行省制度是古代郡县制的新发展,初步奠定了明清乃至当代省区的规模,对巩固和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起了积极作用.
(7)强化(或顶峰)——明清:明初把丞相权分六部,设厂卫特务机构和三司,采取八股取士.前清沿用明制,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特点是分散丞相权力和地方长官的权力,加强皇权,同时加强思想控制.明清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化,表明封建制度的衰落.
4、专制主义集权的政治特征:
①中国为农业大国,土广民众,于分散中求稳定需要集权;
②是封建地主阶级经济、政治需要的产物;
③封建社会早、中期进步作用明显:创造出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促进国家统一、中华民族形成和中对外文化交流.也有对广大人民的统治、镇压加强的一面.
④晚清消极、反动作用为主:经济上束缚生产力发展,阻碍资本主义萌芽成长;政治上拒绝民主,人民毫无地位;思想上禁锢、抑制科学文化发展.但也有维护国家主权、巩固统一的一面.
⑤专制主义本质上是政治文明的对立物,它滋养保守,是近代中国落后的根源.
5、评价:
积极作用: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在封建社会的初期和中期具有进步意义,表现在:
①维护了国家的统和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
②防止了分裂割据,抵御外来侵略,镇压人民起义,协调统治集团内部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③便于组织公共工程建设,保证中外经济文化的正常交流,推动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消极作用:表现在封建社会后期:
①对人民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压迫十分残酷;
②束缚了商品经济发展,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
③导致思想禁锢和文化专制,严重阻碍了科技文化的发展.
6、近代以来,清政府对专制主义中央集制度的维护、最终废除和复辟帝制活动:
①晚清王朝的维护:四次自救运动即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新政、清末预备立宪.
②最终推翻:辛亥革命(1912年2月12日,宣统帝正式下诏退位).
③两次帝制复辟:袁世凯1915年当上“中华帝国的皇帝”,宣布改1916年为洪宪元年,1915年蔡锷、李烈钧、唐继尧在云南发起护国运动,袁世凯于1916年被迫取消帝制;1917年夏,张勋拥戴清废帝溥仪复辟帝制,恢复宣统年号,孙中山发表《讨逆宣言》,全国人民一致反对,段祺瑞组织“讨逆军”乘机打败张勋.
(二)地方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三个发展演变阶段:(1)西周封国制(贵族等级制);(2)秦汉至宋郡县、州县制;
(3)元以后省府县制.2、具体内容:(1)周朝的分封制(内容、作用);
(2)秦朝的郡县制和汉朝的郡县与封国并行制(内容和作用);
(3)金朝的猛安谋克制; (4)辽蕃汉分治制度(南北双轨制);
(5)元朝的行省制度; (6)明朝的废行省设三司和僧官制度;
(7)后金和清政权的八旗制度; (8)明清的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
3、重难点剖析:
(1)分封制与郡县制
都属于统治和管理地方的行政制度.在周朝以分封制为主,从秦朝统一全国起,以郡县制为主,也有分封制存在.在西汉和西晋两种制度并存,明朝也实行过分封制,但与先秦的分封制不完全相同.
区别在于:地方与中央的制约关系及其他地方权力的大小.在分封制下,被封者的爵位和领地等都是世袭的.虽对上承担一定的义务,但独立性很大,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王国.在中央政权力量衰弱时,被分封者就称霸一方,形成割据称雄的局面.而在郡县制下,郡县长官都是中央的派出机构,权力集中于君主一人手中.郡、县两级官员按能力选任,打破了贵族制下的血缘关系.对居民管理主要按地域划分,进一步清除了氏族制残余.
(2)府兵制与募兵制
都是重要的兵制.从南北朝到唐朝后期,我国主要实行府兵制;唐玄宗起则实行募兵制.
区别:一是士兵职业性质:府兵制下的士兵是与农业紧密结合,“寓兵于农”“兵农合一”.府兵平时在家乡从事农业生产,战时应征作战并自备武器、粮食等,军费由农民负担.军事结束,解甲归田.募兵制下的士兵应国家招募当兵,是一种职业兵,完全脱离农业生产,由国家供给衣食,免征赋役.二是兵将关系:府兵制的兵将平时不在一起,不易形成将帅拥兵自重的局面.募兵制下,将领长期统帅一支军队,兵将之间有了隶属关系,会导致军阀的形成.安史之乱、藩镇割据与此极有关系.
(3)猛安谋克制与八旗制度
都是女真人兵农合一的社会组织,既是军事组织,又是地方行政组织.各户壮丁平时从事生产,战时出征,都对各自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猛安谋克制由金朝皇帝阿骨打所创立,原是女真族的氏族部落组织.八旗制度由明朝后期建州女真首领努尔哈赤所创,是清代军事力量的核心.
(4)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
明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沿袭元朝的统治办法,在那里设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政府机关,任用当地的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这就是土司制度.
明朝永乐年间,贵州等宣慰司发动叛乱,明朝派军平叛,取消土司制度,改由朝廷派遣流官直接统治的变革,称改土归流.清朝在平定“三藩之乱”后便大规模改土归流.其作用不仅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统治,改变了当地落后闭塞和纷争的状况,而且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三)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1)秦朝: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监察百官)
(2)汉朝:汉武帝后期,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作为监察区.每州设刺史一名,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东汉时,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加强,东汉末年,刺史执掌州的军政大权,成为州的最高长官.
其影响是:刺史制度是一套严密的监察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巩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但随着刺史掌握州的军政大权,失去了监察的作用,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如后来的曹操和袁绍集团.
(3)北宋:中央派遣文臣担任地方长官知州,又在各州设通判.通判负责监督知州,可直接向皇帝报告情况.各州的公文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署名才有效,以使他们互相牵制,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4)明朝:设承宣布政使司,负责地方监察事务;另设厂卫特务机构,监视、侦查官民的不法行为.
评价: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

『肆』 古代监察制度其中的:刺史(汉朝);节度使(唐朝);通判(宋朝)是地方监察机构,还是地方监察官名

额, 看了网络很久。。。应该是地方监察官名 刺史是监察官后转地方军政长官。。。节度使是地方军政长官。。。通判是监察官兼有州府公事行政权利的地方官

『伍』 古代史历朝历代的监察制度

战国时期
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陆』 结合史料说明为什么说唐代的监察制度逐渐走向成熟

唐代抄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

『柒』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怎么样,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好不好

监 察体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督官 员规范执 政,防止官员腐 败。专 制制度的本质决定了监 察体制的实际效能必然是有限的。监 察官员并不代表社会履行职责,只是帝王的耳目和工具。

『捌』 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

1秦
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
2汉
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
地方设十三州内刺史
3隋唐
门下省容,负责谏议封驳
4宋
中央出现谏院——谏官专门机构
地方设通判
5元
中央设御史台
6明清
中央设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地方设有负责司法监察的的按察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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