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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分类指标

发布时间: 2021-01-03 02:00:42

Ⅰ 请问远洋捕捞有没有相关法律,哪里看到,谢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

第六条 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
(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四)D类渔区:公海。

第三章 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第八条 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由申请人填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下称指标申请),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审批。 淘汰旧捕捞渔船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应当提供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的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证明。申请专业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还应同时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第十一条 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负责审批:
(一)专业远洋渔船;
(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跨海区买卖渔船;
(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渔船;
(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
同一海区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其它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审批。
第十三条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应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随船转移。购入方须填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并同时附送卖出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证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批。农业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买卖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核增买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核减卖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定期通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买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调节。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从事远洋作业期间,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予以保留。专业远洋渔船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统一管理,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作业。
第十四条 指标申请获得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附件2)。申请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并申请渔船船名、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标申请,不予批准:
(一)渔船数量或功率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
(三)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捕捞许可证,应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井、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共9种。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二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非渔业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除垂钓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捞作业方式。捕捞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捆绑、覆盖。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 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
第十九条 到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
第二十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渔船;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渔船。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发放。申请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双边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下列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发放:
(一)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
(二)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
第二十二条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按审批权限报主管机关批准后,由拟作业水域的主管机关核发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跨海区作业的,由农业部审批。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如下:
(一)农业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
(二)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本海区范围内的C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B类渔区。
(三)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特殊情况需要地(市)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作业场所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授权。
第二十五条 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主船与子船功率同时纳入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二十六条 拟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须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并附有关材料,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审批。
属农业部审批的申请,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复核汇总(内陆捕捞渔船除外),报农业部审批。
属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申请,由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发放捕捞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材料和条件: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海洋捕捞渔船);
(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渔捞日志》(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捕捞许可证);
(七)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具备海洋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发放非专业远洋渔船公海捕捞许可证,须将海洋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交回的捕捞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暂存,回国后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放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同时贴附与渔船主机总功率相等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第二十九条 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应填写《渔捞日志》(附件4),并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发证机关。
第三十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
(一)船名变更;
(二)船籍港变更;
(三)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
第三十一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二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
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
(二)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第三十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五条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
第三十六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
第三十八条 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为无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
第三十九条 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是渔船所有人,申请人在其申请获得批准后成为持证人。持证人对其申请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签发人制度

第四十条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负责对前款文件和证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签发人实行农业部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荐一至两人为签发人,并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逐级审核上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并公布。
农业部负责审批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
第四十二条 签发人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对有关签发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签发人资格等处分;签发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的证书由其上级机关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专门用语的定义如下:
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娱乐性游钓或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水产品的除外。
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渔业船舶。
船长: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登记长度。
捕捞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
捕捞辅助船: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
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教学、科研、资源调查船,特殊用途渔船,专业旅游观光船等船舶。
远洋渔船: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专业远洋渔船,指专门用于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非专业远洋渔船,指具有国内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船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数值、网具或其他渔具的数量的最高限额。
制造渔船:新建造,包括旧船淘汰后再建造渔船。
更新改造渔船:通过更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改变渔船主机功率、作业方式、主尺度或总吨位。
购置渔船:从国内买入渔船。
进口渔船: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买入渔船,包括以各种方式引进渔船。
第四十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由农业部规定样式并统一印制。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捞日志》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格式印制。《渔捞日志》中填写的品种名称,分海区由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商本海区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有广东省户籍的流动渔船的捕捞许可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我国渔船到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须经农业部批准。非专业远洋渔船须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回国后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颁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原农牧渔业部发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和一九八九年农业部发布、一九九七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监管层“三道红线”后再亮剑,设置银行涉房贷款占比“安全线”

继“三道红线”后,监管层对于房地产资金层面的监管再“亮剑”。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通知》,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分五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
在业内看来,此次央行出台的新规,从资金端对房地产信贷进行额度限制,是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的手段之一,预计从明年开始,银行业中涉房贷款的扩张速度或将放缓。
防范金融风险,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根据《通知》,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通知》指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简称“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
那么,为何要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以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在约束,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制造业、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融资,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表示,此次央行出台的新规是从资金端对房地产信贷进行额度限制,是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的手段之一,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和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推动房地产与金融与实体经济平衡发展。而就其原因来看,过去一段时间,金融信贷中涉及房地产的比例较高,不仅增加了企业和居民的杠杆水平,也挤占了社会信贷资源,不利于构建国内大循环。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潘浩表示,“三道红线”是对房地产资金需求端的管理,此次“涉房贷”集中管理制度则是对资金供给端的收紧。
分五档设置涉房贷款占比上限,个贷占比最高不超32.5%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央行新规,分档设置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涉房贷款余额占比上限,对于超标者设置调整时间并要求制定调整方案。
《通知》称,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及机构类型,分档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模发展、房地产系统性金融风险表现等因素,适时调整适用机构覆盖范围、分档设置、管理要求和相关指标的统计口径。
央行新政分五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
其中,分五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第一档为中资大型银行,包括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32.5%;第二档为中资中型银行,包括招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等,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27.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20%;第三档为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2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17.5%;第四档为县域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17.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12.5%;第五档为村镇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1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7.5%。
对于占比超出管理要求的,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
对于当前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知》要求制定过渡期业务调整方案。其中,适用于第一档和第二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适用于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
许小乐表示,从银行分类比例来看,规模越小,房地产贷款的比例限制越低,对大型银行相对比较宽松。潘浩指出,以往“小银行”通过更“灵活”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拓展该部分业务的空间将受到限制,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资格等方面的管理将更加严格。
业内:未来银行中涉房贷款的扩张速度或将放缓
央行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设置涉房贷款余额上限,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房地产市场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称,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许小乐表示,央行新政对于短期市场不会造成大的影响。其一,设置的额度比例与今年的情况基本符合。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商业性房地产贷款余额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中占比为28.8%,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中占比为19.8%,平均水平低于管理目标限制。其二,根据年末银行的实际情况设定了过渡期,超出管理要求越高的,过渡期时间越长,让银行和贷款主体有足够的时间平稳调整,避免过大变动。
具体到单个银行机构,植信投资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泓表示,绝大部分大型和中型银行指标较为健康,但也存在部分大型或者中型银行在个别指标上“踩线”的情况,而中小城商行则在涉房贷款业务方面可能需要作出更多调整。具体来看,根据2020年上半年财报,大型银行中建行和邮储银行个人信贷余额占比超过32.5%的“红线”,分别为34.4%和33.6%,但两家大行总体涉房贷款比例都低于40%。中型银行中,招商银行个人贷款余额占比24.7%、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33.2%,均超过“红线”。中小城商行中,有相当比例的银行指标超过“红线”,例如厦门银行、齐鲁银行等。
“可以预见的是,从2021年开始,银行业中涉房贷款的扩张速度将有可能放缓,结合贷款质量(不良率)综合考虑,相较个人住房贷款而言,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贷款下降的比重可能更多,对住房金融长期风险的平抑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马泓表示。
马泓还表示,从趋势来看,未来对租赁住房的贷款业务有可能将会增加。《通知》指出,为支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

Ⅲ 个人如何能租远洋捕捞渔船出外打渔

可以,去租别人的船,就是包船打渔,简单的很,你付钱就行了,证件人家都有!

Ⅳ 资金会计的职责

2018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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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的职能:

反映与控制,反映与监督,反映、监督与分析、考核与评价

会计的基本职能:

会计的基本职能包括进行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两个方面。

会计核算职能是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记录、计算、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为各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功能。

会计监督职能是指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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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如何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一、当前基层干部政绩观偏差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问卷调查结果来看,在对待“基层干部政绩观是否存在偏差”的问题上,23.0%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普遍存在偏差”,52.7%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存在,但不严重”,13.9%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不存在”,还有10.4%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不好说”。据调查分析,基层干部政绩观存在偏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避“实”就“虚”,热衷于表面文章。当下,基层干部政绩观出现偏差,主要在于太过热衷时间短、见效快、形象好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对于一些不易凸显亮点、不在考核范围内的基础性工作能拖就拖。此次问卷调研中,认为干部“热衷政绩工程”、“喜欢玩数字游戏,弄虚作假”、“只顾领导满意,不顾群众满意”分别占49.1%、39.4%、68.5%。
二是重“当前”轻“长远”,追求短期效应。94.5%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基层干部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有51.5%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干部“习惯做表面文章”,只顾眼前,不顾长远,为了短期内出成果,盲目上项目、抓工程,寅吃卯粮、涸泽而渔。一些论坛网友反映,在城镇建设方面,一些地区实行剥皮式开发,沿路能卖的卖光、能盖的盖满,即使违章用地也在所不惜;在农业发展方面,盲目搞连片开发,热衷于搞观摩点、造盆景,大肆举债,往往造成“前任风光、后任遭殃”的局面。
三是重“个人”轻“集体”,醉心自我设计。在对“基层干部追求政绩,主要动力是什么”的问题调查中,49.7%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要“谋求个人职务晋升”,58.2%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要“得到上级领导重视和肯定”,35.8%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要“实现个人价值”,只有25.5%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追求政绩是要“为人民用好权、谋好福祉”。一些干部执政掌权“以自我发展为中心”,追求个人的升迁或其它私利,重领导印象、轻百姓利益,缺乏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谋福祉的基本观念。有的干部3年不提拔心里就有想法,有的干部为了保住“乌纱”,报喜不报忧,掩盖矛盾和问题。
四是追求经济增速增量,虚抓党建民计民生。在对当前基层干部的政绩在哪些方面最容易显现的问卷调查中,52.1%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是“招商引资”,54.5%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是“重点工程建设”,仅有36.4%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是“改善民计民生”,而认为是“党建”的仅占8.5%。一些领导干部目光紧盯GDP硬指标,一味追求增速和增量,却轻视民生、党建等,工作上出现 “一手硬,一手软”现象,影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的领导干部把管业务还是管党务分得清清楚楚,甚至以“业务型干部”自居,忘了自己的党员身份、党内职务所对应的责任。
二、基层干部政绩观偏差的原因探析
干部政绩观出现偏差,不仅仅关系干部个人自身成长,更直接影响一个地区、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事业的顺利发展。当前,导致干部政绩观出现偏差原因较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干部思想观念存在偏差。有什么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会有什么样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就决定了有什么样的政绩观。一些基层干部对新常态有错误认识,认为经济新常态就是要慢发展,认为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就是要明哲保身,加之工业用地指标萎缩、政府负债控制增长,基层干部抓发展动力下降了,有的甚至无所适从。调查中,有58.2%的被调查对象将“上级领导和组织部门的评价”作为追求政绩的出发点,工作只顾“对上唯上”,不顾“对下唯实”,对地方发展缺乏独立的理性思考,缺乏“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气度和担当。
二是部分干部素质出现“短板”。干部思路眼界不宽,就容易跟不上形势;能力水平不突出,工作就容易跟不上脚步。此次抽样调查,47.3%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干部政绩观存在偏差与干部思想僵化、能力不足存在一定关系。一些基层干部在工作中满足于已有经验,习惯于走老路,目光紧盯“指示和命令”,唯唯诺诺,修修补补,对当地所处环境的变化与特征审视不清楚,对地方优势与不足分析不透彻,对发展方式与目的反思不深刻,一定程度上缺乏化解发展中面临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例如,在目前土地资源日益短缺的情况下,一些领导干部不愿创新思路想办法解决问题,不能主动外出招引好项目,而是百般寻找不招商的理由。一些副职干部产生“上面有一把手撑天,下面有办事员具体办事,自己高枕无忧”的惰性思想。
三是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存在缺陷。在干部考核中,多头考核、重复考核、繁琐考核、“一票否决”泛化,基层迎考、迎评负担沉重。问卷调查中,被调查对象反映干部政绩考核缺乏科学合理的体系和行之有效的抓手,集中反映在以下四个维度上:①考核指标。指标设计上,经济发展类占绝对权重,社会事业类占比偏少。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建设等指标比例严重失衡。②考核形式。形式过于单一,政绩仅仅体现在数字的完成上,量化考核的同时有绝对化、数值化倾向,仅凭数字说话,容易造成数字政绩、虚假政绩等作弊现象。③考核标准。“一套表”,“一刀切”现象普遍,差异化考评不明显。一方面照顾不到各地客观实际上的差异,体现不出地区和部门工作特色;另一方面,围绕与本单位工作联系不紧密的“考核指标”做文章,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消极应付和敷衍了事。④考核项目。项目过于笼统,缺乏精细化设计,部分工作达标即可,工作考核不出成效,对于副职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调动不足。
四是干部选拔任用体系有待改进。165名被调查对象普遍认为干部政绩观出现偏差与当前选人用人体制有一定联系。一是实绩考核与选拔任用脱节。实绩采集—甄别—研判的过程对考核结果有很大影响,在考核过程中缺乏有效抓手,一定程度上存在考不准、考不实现象,无法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有效依据,无法发挥应有作用。二是干部调整没有严格按任职期限履职。客观上刺激干部追求政绩,争取“挪一挪地方,换一换位置”,不利于干部在现有岗位上作长远打算,扎根一个地方工作。三是干部选用程序不够透明。干部提拔“一把手”说了算,基层干部和群众对干部使用的“发言权”和“监督权”虚化,对干部“如何提拔”、“为何提拔”无从知晓。
三、基层干部政绩观偏差的破解路径
关于促进基层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最关键因素是什么?调查问卷结果显示,20%认为是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理想教育;16.36%认为是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能力培训;56.36%认为是完善基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44.85%认为是完善基层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16.36%认为是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
(一)坚定理想信念,固守党的宗旨
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补钙凝神要时刻抓牢。一方面要加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要把握重点,突出抓好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教育,真正弄清当官“干什么、为什么、比什么、留什么”的问题,从而增强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创新发展的行动自觉。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从严从实抓好党建工作。另一方面要以民生改善为己任。千万不能忘记的是发展,万万不能忘记的是百姓。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政绩感受最直接、最真切,也最有发言权。任何行政行为,如果不同群众实际的需要相契合,即使是废寝忘食、夙夜在公,也不算政绩。只有经过历史检验、为老百姓所公认的政绩才是真正的政绩。干部要增强群众观念,找准自身角色定位,弄清楚“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为谁发展、怎样发展的问题。每一个项目、每一项工程、每一个决策,都应充分征求群众意见,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看能为群众带来多大好处。要把有限的资源、资金、政策最大限度用到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上,尽最大努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行路、饮水、就学、就医等难题,不能搞任何不符合群众利益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二)精塑干部能力素质,强化干部履职能力
真正的政绩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实绩。正确的政绩观要靠工作来体现,靠落实来保证。在宏观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大背景下,企业生产、销售低迷,企业投资信心不足,扩张项目建设速度放缓;国家对土地、环保的要求越来越严,各地普遍面临环保压力和土地瓶颈制约等严峻形势。领导干部只有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微观经济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局部效益和全局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短期效益和长远效益“四个相统一”,才能在此大背景下找准改革发展新路径。一方面要着力提高干部能力素质。要加大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结构调整、新型城镇化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推动改革发展、驾驭复杂局面、创新实践、依法办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增强干部的执行力。抓落实,既是工作方法问题,也是工作能力问题,更是工作作风问题,落实抓得越彻底,工作成效就越大,政绩就越突出。决策一旦出台,制度一旦制定,就要一个声音传下去,一个调子喊出去,一个标准执行到底,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三)坚持导向引领,建立科学可靠管用的干部考核评价和遴选机制
科学设置政绩考核评价指标是政绩考核工作科学化的基础。一要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设置既要全面,又要合理确定各类指标的权重。要搞好分类考核,设置各有侧重、各有特色的考核指标,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等指标的权重,尤其要增加党建工作质效考核占比,以往考核干部实绩主要看经济发展指标和稳定等因素,今后要将抓党建成效放在考核重要位置,并相应增加考核比重。更加重视人才招引、科技创新、教育文化、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幸福指数等方面的考核,把政府负债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防止急于求成、盲目举债搞“政绩工程”。二要创新政绩考核评价机制,杜绝考核标准“一刀切”。科学的政绩考核评价需要制度机制做保证,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政绩考核工作实际,简化考核程序,提高考核效率,把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换届考察以及其他考核考察与日常考核、平时考核结合起来,精简各类专项业务考核,多渠道、多层面、多角度考核干部的“声名”、“实绩”。在整个指标体系的设置上,要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情况,不能片面地用经济指标考核干部。在经济指标的设置上,要既重视反映经济增长的指标,又重视反映经济发展质量和结构的其他指标。在评价标准上,既要看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真实数字,又要坚决防止“干部出数字、数字出干部”的问题发生,同时要减少计生、信访维稳等众多一票否决和的问题。要稳定干部队伍,尤其是“一把手”和班子成员不能随意调整,对一些重点乡镇,要延长“一把手”任期,不预设晋升路线图,让干部能够安心干事创业,不致急功近利、贪大求洋、盲目求成。三要充分运用政绩考核结果做好选人用人工作。“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要加强对政绩的综合分析,辩证地看待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前任基础与现任业绩、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等等,既看发展成果又看发展成本与代价;既注重考核显绩,更注重考核“潜绩”;既考核尽力而为,又考核量力而行,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要切实纠正简单把经济增长速度与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划等号的做法,形成按照好干部标准综合评价干部、凭科学发展实绩选人用人的导向。要探索建立干部实绩公示、公议制度,建立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公众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干部实绩档案、双向评议捆绑考核、岗位代理、末位淘汰等制度,明确考核奖惩导向,形成“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的正向激励效应,并把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使用、培训教育、评先评优挂钩。对考核排名靠前、群众满意度高的干部在选拔使用、培训教育、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考核排名靠后的予以诫勉谈话、调整岗位或降职使用,并通过跟踪管理,定期提醒谈话等措施,督促尽快改进。
(四)坚持从严从紧,强化问责追责监督力度
领导干部之所以不计发展成本,敢做“三拍”型干部,就是因为没有真正建立起问责追责机制。要建立起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完善的问责体系,对问责的内容、原则、对象、方式、程序和处理作出具体规定。要强化监督问效力度。凡是涉及到重大问题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批准,均应签字背书,做到谁签批谁负责,谁主抓谁负责。对不计后果乱为、“为所欲为”,并因此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生态严重破坏、违法用地激增以及盲目举债留下一摊子烂账的,要记录在案,根据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及时疏通向下的渠道,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要及时进行警示教育,将为官“乱为”“不为”的干部在一定范围内曝光,用反面典型来警示鞭策干部,让庸官、懒官不容易过关;要通过多种形式选树身边典型,努力营造功成不必在我任,一张好蓝图绘到底,一切政绩为了人民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有错是过,无为也是过;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的政绩观。
(作者:李冬冬 闫 颇,宿迁市宿豫区区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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