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管服务 » 监督者

监督者

发布时间: 2020-11-21 20:59:21

A. 谁来监督监督者

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10年全面实行以来,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督评议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不到位、对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处理决定缺乏救济程序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弱化了监督效果。”前述最高检负责人直言。
为此,《方案》通过拓展监督范围、设置复议程序、建立健全知情权的保障机制等方式,来加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效果。
首先,拓展监督范围。
根据《方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在原有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
“《方案》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的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这是律师权益保障上的进步。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既是尊重和保障司法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标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其次,设置复议程序。
人民监督员监督效果的实现要有健全的程序作为保障。实践中许多人民监督员认为,仅经过一次监督评议,对多数不同意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监督意见没有救济程序,影响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工作的积极性,监督效果不能完全保证。
“按照现有规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表的意见不具有实体意义,仅仅具有程序意义。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只能是参考意见,检察院可能会吸纳也可能会否定。”汤维建说。
为此,《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然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复议一次。
“设置复议程序之后,人民监督员的评议意见如果没有被检察院采纳,包括了检委会,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复议,还是有检察院来重新考虑人民监督员发表的评议意见。按照以前的做法,否定掉就结束了,但此次改革,还给人民监督员申请复议的一次机会,进一步加强了监督的效力。”汤维建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再次,保障知情权。
“知情是监督的前提。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监督知情渠道较少、缺乏制度保障等是人民监督员工作客观存在的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监督员案件的案源问题,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必须建立和健全知情权保障机制。”最高检负责人表示。
为此,《方案》通过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的方式,来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
汤维建认为,方案建立和健全知情权保障机制,延伸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能,延长了监督的程序和时间,强化了监督的有效性。
“这几个制度都是连在一体的,知情权、案件台账、回访等监督程序就是保障人民监督员被采纳的意见可以落到实处,使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效力得到强化。”汤维建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B. 什么是监督者

监督,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

C. 如何真正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难题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最高检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检出台了《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按照这两份文件的规定,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等案件的工作中,如果存在阻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等11种情形,人民监督员可以实施监督。这意味着,已经实施了13年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将迎来深化改革的又一次蝶变,以更加规范的选任管理、更加明晰的监督范围、更具刚性的监督程序,发挥其监督监督者的法治功能。
谁来监督监督者
在好莱坞电影《国家公敌》中,主人公罗伯特·迪恩这样发问:我们有必要对那些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可是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美国社会中拉不直的问号,实际上也一直困扰着我们。
在我国,为了防止执法和司法机关滥用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宪法设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对其他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职权。实践中,这对于促进公务人员依法履职、有效追诉和惩治犯罪、监督诉讼活动依法开展、确保法律顺利实施等,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其在监督其他权力行为的同时,自身也蕴含有被滥用的极大可能,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谁来监督监督者?
尤其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倘若做出不立案、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决定时,法院很难介入监督,异体外部制约的缺失及内部自我监督的式微,很容易让民众对监督权力的检察权产生公正性怀疑。
对权力的监督一般有两个路径,一是“以权力制衡权力”,二是“以权利监督权力”。前者强调权力间的制衡与监督,但容易陷入无休止的为权力“叠床架屋式”的制度设计。恰如黄宗羲先生在《原法》中所言:“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监督监督者的权力设防便难有终结之处。
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上应重视彼此间的制衡,但为了破解“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困境,还必须设计更有效的“以权利监督权力”的机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过探索创新而逐渐定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本质上体现的恰是以人民监督监督者的宪法逻辑。按照权力原理,法律监督权也是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最终的权力来源是人民,人民自然是监督者的最后监督者。人民监督员制度,从人民中汲取监督力量,以程序化的设计将人民监督具体化、规范化、实效化,正契合了我国宪法上的权力原理,不失为监督监督者的最佳制度安排。
民主法治社会,任何权力都不应逃离人民监督的视线,只有导入人民的监督力量,才能真正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来自人民,直接介入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对社会最为关注的敏感地带,对司法腐败的易发、多发部位,对体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关键环节,展开亲历性的参与式监督,极大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有效防止了执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廉洁等问题的发生。
检察机关的自我革命
一切权力都具有抵制监督的惯性,检察机关的权力也不例外。引入人民的力量强化对自身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职权行使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以防范检察权的滥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对检察机关而言无异于一次自我革命。
2003年9月,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最高检经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开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先期试点在辽宁、内蒙古、天津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启动,规定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2004年10月之后,试点工作逐步扩大。截至2010年9月,全国共有3137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占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5%。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水,打开了传统封闭的法律监督职权运行格局,其民主性价值不断凸显。这一期间,人民监督员就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五种情形”不断提出监督意见,形成良好的监督势头。但同时,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己选任,带来了“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社会质疑,严格限定监督范围也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发挥,改革完善势在必行。
2010年9月,中央政法委第15次全体会议,专门听取了最高检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有关情况的汇报。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下发,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试点正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同时,《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改为由上级检察院统一选任,将监督范围扩大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终局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截至2014年3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8000余人次,监督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2000余件。
一项监督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监督主体是否足够客观中立。2010年虽然将人民监督员选任权限上提一级,但仍局限于检察机关内部。2014年9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实现重大改革,即由原先的主要由检察院自行选任管理改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彻底告别“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程序庇护。同时,最高检还颁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监督监督者的制度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完善。
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的改革过程,折射出检察机关在自我监督上的不断进步。随着司法改革进一步上升为党和国家意志,人民监督员制度也从检察机关的自我革命迈向司法制度的健全完善。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在此基础上,最高检和司法部出台文件,使得这场检察机关发动的自我革命,在国家意志中不断走向规范成熟。
让检察权运行更规范
伴随着13年的试点与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强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扩大诉讼民主、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难以替代的功能,使得这项契合宪法原理、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民主监督的特殊制度,不仅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保障,而且成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监督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提高司法正义的品质。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具有的民主性、独立性、预防性、直接性、多样性等特征,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限制权力滥用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实践中,人民监督员不仅重点对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能够直接防止和减少办案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而且通过带有约束性的异体监督,有效排除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倒逼检察机关增强办案责任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在实体上促进检察权的规范化运行;还能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促使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和执法作风,提高执法办案的文明水平。
另一方面,增进司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促进人权保障水平。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本身凸显出司法程序的人民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化了公民的批评权和建议权,不仅具有实体上促进公正的监督功能,更具有程序上彰显司法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作用。既满足了人民行使宪法权利、参与司法过程的民主化诉求,让民众在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中直接感受到公平正义;又有利于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司法为民,更好地通过透明的司法程序维护好人民合法权益;还能发挥人民监督员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将其参与执法监督的体会向社会传播,架构起司法与社会的沟通桥梁,有力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虽然在人类文明史上,人民参与司法具有悠久的法治传统,但是这种参与和监督更多体现在法庭审判上。作为特殊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在国际上没有先例,在中国的历史上也缺乏直接参照,它完全是扎根于现实中国的实践土壤之上,提炼出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公民参与司法新途径,丰富了国家的监督体制,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权的观念。
司法改革烙上“中国印”
从人民陪审员制度到人民监督员制度,公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不断拓宽,司法治理的民主基因日益强盛,凸显出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本土意识和创造精神。这些制度纳入国家司法改革总体布局,深刻反映出中国司法改革在遵循一般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着力形成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在司法改革的中国化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得到社会认同之后,更应着眼实践需求和法治目标进一步改革完善,以呈现出蓬勃发展的生机。
其一,是在制度内容上进一步优化。经过多次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内容上比较健全。尤其是此次改革,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能够让其相对超脱、中立、客观地发挥监督作用;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各个关键环节;扩大了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监督程序不受排斥;增设复议程序,推动检察机关在阳光下执法、在监督中办案。但还要看到,要想让这种个别化的监督形式真正融入人民监督的普遍性价值,还必须从整个司法制度的大局着眼,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度,扫清实践中各种隐性和显性的监督障碍,进一步拓宽人民参与司法监督的制度性渠道。
其二,是在制度形式上进一步升格。一开始,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要由检察机关自身推动,存在“合法性成色不足”的质疑。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类似,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也关乎司法权的配置和运行,是国家司法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需要纳入立法规范。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提供了充分的高位阶法律依据;相比而言,人民监督员制度却缺乏足够的法律确认。近年来,社会上呼吁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呼声渐强,不少人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作出规定,或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立法,都需要从人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司法制度出发,提升人民监督员的立法位阶,规范人民监督员立法形式,通过高位阶立法对改革成果予以确认,推动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从中凝聚、彰显中国司法的特色和优势。

D. 谁来监督 监督者们 达芬奇密码

监督形式有三: 一是人的监督,如问者所为。负责人本身即为部门经理的监督者,版也可将监督权授予他权人,如,负责人本人身边的工作人员,部门副经理,或部门经理管理下的员工等。要求上述人相互监督,相互报告对方情况。 任何有效监督都是双向的,通过制度来形成。如,要求相关人都有责任〈或权利〉对不当行为向负责人报告,这里指的是公开的、制度化的。 还可有不公开的,如秘密指定一至二名员工负责报告部门经理的行为,通过比较部门经理、这两名员工的不同渠道的报告,可较准确掌握情况,分别对此三人指出问题,即起到了对此三人相互监督之作用。 二是制度的监督。通过对制度遵守情况的捡查,即实现了对人的监督。 三是材料的监督。通过对各种报表、报告等文书的制订、捡查,实现监督。 监督须三者并用方能有好效果。

E. 魔兽世界的监督者埃卓凯斯任务怪在哪里

这个位置进去

F. 团队的监督者有什么优缺点

他们的头脑比较清醒,处理问题比较理智,对人、对事表现得言行谨慎,公平客观。他们喜欢比较团队成员的行为,喜欢观察团队的各种活动过程。

优点:他们在工作中对人、对事表现出极强的判断是非的能力,对事物具有极强的辨别力。他们总是讲求实际,对人、对事都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有一是一,有二是二。

缺点:他们比较缺乏对团队中其他成员的鼓动力、煽动力。他们缺乏激发团队中其他成员活力的能力。

G. 监督者与管理者有什么区别

监督者是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的人。管理者是制定计划,然后执行,检查和改进计划的人。管理者需要站在全局的角度考虑计划,需要更高的素质,而监督者只需要对某一管理环节监督。

H. estj 监督者是什么

ESTJ型的人高效率地工作,自我负责,监督他人工作,合理分配和处置资源,主次分明,井井有条;能制定和遵守规则,多喜欢在制度健全、等级分明、比较稳定的企业工作;倾向于选择较为务实的业务,以有形产品为主 ;喜欢工作中带有和人接触、交流的成分,但不以态度取胜;不特别强调工作的行业或兴趣,多以职业角度看待每一份工作。ESTJ型的人很善于完成任务;他们喜欢操纵局势和促使事情发生;他们具有责任感,信守他们的 承诺。他们喜欢条理性并且能记住和组织安排许多细节。他们及时和尽可能高效率地、系统地开始达到目标。ESTJ型的人被迫做决定。他们常常以自己过去的经历为基础得出结论。他们很客观,有条理性和分析能力,以及 很强的推理能力。事实上,除了符合逻辑外,其他没有什么可以使他们信服。同时,ESTJ型的人又很现实、有头脑、讲求实际。他们更感兴趣的是“真实的事物”,而不是诸如抽象的想法和理论等无形的东西。他们往往对那些认为没有实用价值的东西不感兴趣。他们知道自己周围将要发生的事情,而首要关心的则是目前。因为ESTJ型的人依照一套固定的规则生活,所以他们坚持不懈和值得依赖。他们往往很传统,有兴趣维护现存的制度。 虽然对于他们来说,感情生活和社会活动并不像生活的其他方面那样重要,但是对于亲情关系,他们却固守不变。他们不但能很轻松地判断别人,而且还是条理分明的纪律执行者。 ESTJ型的人直爽坦率,友善合群。通常他 们会很容易地了解事物,这是因为他们相信“你看到的便是你得到的”。对ESTJ类型的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做对事情,把握好事情的发展。ESTJ人做事讲究顺序和连续性。与他们外向的性格相一致的是,他们热心于对人的组织,即对人的监督管理。虽然他们喜欢根据自己的理论和战术性的议程组织和动员人员,他们还是愿意遵守一些"规则",诸如传统惯例和上级命令等。

I. 如何监督监督者

监督形式有三:

一是人的监督,如问者所为。负责人本身即为部门经理的监督者,也可将监督权授予他人,如,负责人本人身边的工作人员,部门副经理,或部门经理管理下的员工等。要求上述人相互监督,相互报告对方情况。
任何有效监督都是双向的,通过制度来形成。如,要求相关人都有责任〈或权利〉对不当行为向负责人报告,这里指的是公开的、制度化的。
还可有不公开的,如秘密指定一至二名员工负责报告部门经理的行为,通过比较部门经理、这两名员工的不同渠道的报告,可较准确掌握情况,分别对此三人指出问题,即起到了对此三人相互监督之作用。

二是制度的监督。通过对制度遵守情况的捡查,即实现了对人的监督。

三是材料的监督。通过对各种报表、报告等文书的制订、捡查,实现监督。

监督须三者并用方能有好效果。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