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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监督是

发布时间: 2021-01-02 18:09:04

㈠ 如何看待新媒体监督的作用

新闻媒体承担着尊重新闻事实和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公平公正、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民主的监督、 对领导机关提高办事效率的监督、对以权谋私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的监督等方面。如2013年1月20日,央视《焦点访谈》以《这里的冬天有点渴》为题,对黑龙江省双城市磷肥厂家属区的居民没水喝进行了报道。各种托词让村民们等水等了8个多月,而记者采访报道之后不过一天,在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所有的困难都迎刃而解,村民的吃水问题也立刻解决了。
1月26日,《焦点访谈》播出《禁令出 扩建急》,披露了河南省永城市振兴钢厂违规扩建生产的问题。节目播出后,河南省委、省政府派出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改委、国土、环保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前往商丘市调查处理振兴钢厂存在的问题。商丘市委、市政府做了详细部署和严格要求,立即组织联合调查组随省政府调查组一起进驻永城,对振兴钢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整改。永城市委、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理:责令振兴钢厂立即停产整顿;
更换振兴钢厂废水、废气、废渣处置设备,加强处理,严格验收,严密监控,确保空气达标排放;对产生噪音的生产车间进行隔音封闭,同时,按照噪音、粉尘控制标准,加筑隔音墙和防尘设施;确保按国家审批的项目使用土地,未经备案和环评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开工;责成陈集镇政府和振兴钢厂做好群众安置工作,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确保2013年上半年前安置完毕。

㈡ 其中什么的监督是最经常公开广泛的一种监督方式

新闻媒介的监督是最经常公开广泛的一种监督方式。

新闻监督的主体的不同,新闻监督的表达方式也不同。传统媒介是党和政府的宣传阵地,社会实践中,新闻监督的主体还是传统媒介,传统媒介的新闻报道引导着社会的主流舆论导向。但是传统媒介往往多受制于党和政府的行政管理,对舆论监督的开展顾虑较多。

(2)媒介监督是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要形成长效的新闻媒体监督机制。要想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就要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为了发挥媒体的监督工作,在这个网络时代下互动性极强,媒体工作者可以参与热门话题讨论与采访,通过微博、微信进行积极的互动交流,实现与公众的交流接触。

要创造公正,和谐的舆论监督氛围。在新闻中最重要的除了真是还有客观,新闻媒体行业在报道社会问题的过程中, 不仅需要注意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还必须遵循这一行业的基本规则。

㈢ 媒体监督的定义1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内,已是一种司空见容惯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㈣ 媒体监督作用和治理作用的区别

公司治理问题在我国是一个热门话题,公司治理结构的好坏对公司的绩专效有很大的影响属。公司治理要
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委托代理问题,另一个是对小股东的保护问题。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控制机
制和外部控制机制。而媒体的监督是一种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

一、外部监督的内涵

(一)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的区别。二者的区别可以阐述如下:

公司的内部监督是指公司股东、监事会、职工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赋权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管理的监督
制约,他是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体现,也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内容。

公司的外部监督,则是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社会力量、
伦理道德等手段,从外部对公司进行规制,促使公司的运作遵循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外部监督是间接的公司治理

公司外部监督是一种间接的公司治理,它不直接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的权力体系,也不干预公司的微观
运作,而只是把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纳入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宏观运行中,加以综合的把握、监督和制约,
使各公司在达到内部治理制度化、效率化的同时,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其他市场主体、公民的利益,有
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化,推动社会经济总量的增长。

㈤ 请阐述媒介审判和媒体监督司法两者的区别

想要知道媒介审判和媒体监督的区别,首先要了解什么叫做媒体审判和媒体监督。
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而西方人认为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称为媒体审判。
请看案例: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另外一个案例是郭美美事件。
媒体监督定义有三:1、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2、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3、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
所以,根据以上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媒介审判和媒体监督司法的区别就在于媒介审判是依靠公众的舆论和想象来破解案件,根本不管事情真相如何,就可以判断。而媒体监督司法不仅有媒体的舆论,媒体的炒作,还有司法机关会根据这些痕迹还有很多别人想不到的方法来处理案件,致使案件明朗化。

㈥ 如何利用媒体对案件审理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与新闻舆论的监督均有其宪法性依据和现实合理性。司法公正与新闻监督都是民主法治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石。既然两者都不可舍弃,那么,就只能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要进入良性互动的状态,有赖于民主与法制得到完善,新闻体到健全,以及新闻媒体、人民法院一道成熟起来。
一、新闻媒体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应遵循的一些制度
1、明确采访采范围。明确范围是平衡舆论与司法公正发生冲突的有效方法。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法官一般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以保证中立公正的形象。此外,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阴私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也不宜列入舆论监督范围,使舆论监督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2、新闻媒体一般不宜公开报道正在审理和虽审理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即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予以采访,人民法院可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在了解案件全貌及本质的情况下,可以公开报道,但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涉及到案件适用法律有不同理解的,不得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二是对确属审理有误的,为维护法律尊严,一般应当在内部提出或反映,不宜公开大肆炒作。要努力做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的实质,特别是对案件侦查和审理情况的追踪报道中,必须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决不能掺入个人主观情绪,更不能代替法官对案件作出影响正常、公正审理的结论。
3、限定监督方式。在实践中,至少有三种监督方式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应予限制使用。一是记者一定要有自己客观的调查结论,不能人云亦云,否则将会严重混淆是非;要将新闻事实的来源出处真实地交代给公众。如“据法庭审理查明”、“据被告人供述”等。这样做,可以避免记者在报道中仅凭主观臆断便轻易下结论,从而减少报道的主观性随意性。二是发表贬损、侮辱执行审判职务的法官的言论。媒体可以监督法官超越职务或者职务以外的行为,但法官执行职务是家行使审判权的行为,随意评论损害的不仅是法官个人的声誉,而且还对司法制度造成了损害;三是乱下结论的报道。记者不能根据自身的道观念或法律知识,对案件提前随意作出结论。对于案件的监督报道,要严格注意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把握监督和报道的尺度。对于没有把握或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上有争议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一般只宜报道破案、起诉或审理的消息,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媒体监督之名,对案件事实、审判程序妄加评议,施加舆论压力。对于不公正审理的案件,新闻媒体应受到相庆的限制,一般只宜报道案件开庭的时间和案件审理结果以及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涉及的内容。在陈述事实和报道过程中,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不得使用带有侮辱和诽谤性的语言对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审判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司法报道宜专门化、专业化。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记者由于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因此,应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的记者报道审判活动,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众多,还需请法律专家对舆论监督把好政策法律关。
5、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为了防止新闻监督被滥用,必须对新闻监督规范化、法制化。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但如果报道失误,媒体应承担有关责任。
6、庭审采访要经人民法院许可,服从法庭安排。1998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十大电影厂诉讼案时,中央电视台获准在现场实况转播。但是参加旁听的其他诸多新闻记者却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因此,记者并非进入法庭就能任意采访,采访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该规则第十条是专门规范新闻记者在法庭的行为的:“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或摄影”。根据法庭场所情况和参加旁听人数,旁听人员须持人民法院所发的旁听证进入法庭。上述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持人民法院公开、公正、不受任何干扰地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违反这些规定的人,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或独任的安排和指挥。记者旁听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也应遵守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都会给予采访审判活动的记者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特别是重大、典型案件,在群众中有影响的案件,人民法院都会给新闻记者以协助。#p#分页标题#e#
7、审判程序开始后,新闻调查应当终止。中宣部、中央政法委1985年发布的《关于当前辈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强调指出:“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导,更不理利用新闻媒介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这一规定仍应严格遵守。此外《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第三条第四款也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司法调查是由国家规定的专门机关,由经过专门培养和训练的人员依照专门的法律严格进行的独立程序,这一程序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最终作出公开裁决。而新闻报道的根本目的是传播,是要把已经发生的事情客观反映出来,告诉公众。新闻报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派生功能而不是主要功能。新闻记者不是律工作者,不可也无权按照办案程序去调查收集证据,全面了解案情,很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见解,不知不觉当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新闻记者或媒体如果不能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就有可能给法庭带来不应有的舆论压力,影响公正审判。
8、客观传播,不要轻下结论或边叙边议。媒体的首要功能是传播,记者的基本职责是观察。在报道审判活动时,媒体仍应将转播功能放在首位。新闻的时效性要求记者和媒体用最快的时间将正在发生的事情告诉公众,而审判活动则要求按程序证明已经发生过的事情。公众对媒体的要求是知情,对法庭的要求是结果。媒体和法庭在对待案件上的时间差别和公众对媒体与法庭的不同要求,反映了媒体和法庭之间关系的内在规律。媒体不可能通过记者的几次采访及有限的调查手段迅速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因此在报道案件审判时,应避免在法庭宣告判决前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结论性的报道,否则就有可能影响法庭的独立审判,也有可能把自己推上被告席。
二、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采取的对策
1、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条件。我们应该认真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活动的实际情况,给公民以知情权,法官有责任本着新闻自由的原则,承认和落实新闻自由,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条件,减少媒体失实的报道。另外,法官要严格按程序规则审判案件,而不考虑法律程序之外的信息,包括新闻媒体的信息。
2、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新闻采访活动的管理。一方面,人民法院欢迎新闻舆论监督,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对尚未判决的案件,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有关审判活动的采访和报道,法官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新闻媒体的报道做出某些限制。法官应有权禁止新闻媒体就本案进行带倾向性的评论,即使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批评,也要认真核对真实,做到客观真实。
3、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法院应根据案件折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法院应依法公开有关案卷和裁判文书,以供新闻媒体采访人员自由查阅。法院还应当提供法官违纪违法情况,以便新闻媒体正确报道,满足公众知情权。
4、制定、完善新闻立法,为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设定规则。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新闻法和藐视法庭罪的行为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处罚标准及程序规则等一一加以明文规定,规范新闻媒体的活动,合理确定新闻舆论自由的边界。

㈦ 简述:受众对媒介进行社会监督控制的主要手段!

受众是媒介来信息的接受自者。受众对媒介活动进行社会监督控制的手段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个人信息的反馈。即以来信、来电和来访等形式直接表达对媒介活动的意见、建议、批评和抗议。这是一种最常见的受众监督方式。
2、结成受众团体,以群体运作方式对媒介活动施加影响。例如日本有一个“大众传播市民会议”的受众团体,他们从一般受众的立场出发对传媒活动进行分析和批评,并发行自己的月刊《传媒市民》,具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
3.、诉诸于法律手段。如果媒介提供的虚假报道或广告直接损害了手中的实际利益,或媒介内容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或隐私权等等,公民可以向法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对传播媒介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和补偿自己的损失。
4、通过影响媒介的销售市场来制约媒介活动。大多数传媒机构都有经营目的,发行量和收视率是他们的生命线。对那些性质恶劣的媒介或信息产品,受众可以采取拒买、拒看、拒听行动,这也是受众对媒介活动发挥控制影响的最后手段。

㈧ 媒体如何做好监督

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工具,在反映公众舆论、引导其价值取向方面有独特的优势。首先,新闻媒体客观地报道新闻信息,这是由新闻事件的真实性原则所决定的,新闻报道要尊重新闻的客观事实,新闻现场所记录的是在特定时空和特定状态下所发生的新闻事件,公众可以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新闻事件的最新动态,使之产生信任并达成与媒体报道相一致的共识;其次,正确舆论导向是新闻工作的生命,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引导舆论,凝聚人心。

保持正确思想舆论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引导公众舆论朝着正确方向发展,因而能够把体现党的意志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有领导有步骤有重点地改进新闻宣传,不断提高舆论引导水平,从而为加快我国经济建设作出贡献。而这些也要求新闻采编工作人员要遵从新闻事件的本质,积极贯彻正确的思想,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

由于新闻媒体具有舆论引导的功能,所以一旦媒体记者在新闻信息报道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错误,其影响和损失就会很大,轻则失去公众的信任,重则损害政府形象,影响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在新闻报道中,有些新闻记者个人素质较差,不愿深入采访,拼凑新闻主题,这样的新闻报道不但发挥不了正确的舆论引导功能,还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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